沈泰鋒 對 梁君彥議員及另四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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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日期為2021年4月7日的表格86中,並沒有指出「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在本應描述「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一欄,申請人不作相關描述,而只列出尋求的濟助,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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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474/2021 [2021] HKCFI 22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4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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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申請人在日期為2021年4月7日的表格86中,並沒有指出「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在本應描述「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一欄,申請人不作相關描述,而只列出尋求的濟助,即:
2.申請人在表格86第7頁指稱,第六屆立法會於2020年7月18日解散,於是自同日起,第1至42建議答辯人便再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申請人又指政府沒有於第六屆立法會解散後3個月內,為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舉行選舉,以及第1至42建議答辯人自動「二次當選」,乃違反《基本法》。 背景 3.《基本法》第六十八及六十九條相關部份如下:
4.《基本法》並無條文規定立法會任期何時開始,何時完結。此等事宜受香港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 (「該條例」) 的條文規管。 5.該條例第4條訂明:
6.第六屆立法會由2016年10月1日開始。由於該屆立法會在其任期內從沒有由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解散,故此,如非因下文第10段所述事宜,按照該條例第4(6)條,第六屆立法會便應在其任期於2020年9月30日屆滿後解散。 7.行政長官於2020年6月12日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
8.2020年7月28日,鑑於2019冠狀病毒疫情的嚴峻形勢,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將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的舉行日期,推遲至2021年9月5日。有關的香港法例第241L章《緊急情況 (換屆選舉日期) (第七屆立法會) 規例》於2020年7月31日刊登憲報,並於2020年8月1日生效。 9.2020年8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以下決定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10.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明顯意義及效力,是第六屆立法會不會於2020年9月30日解散,而是於2020年9月30日後繼續履行其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 11.行政長官於2020年8月14日在憲報刊登公告,自2020年8月14日起,撤銷第六屆立法會會期中止的日期的決定 (2020年第110號號外公告)。 討論 12.關於是次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申請人提出的各項理據,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屬錯誤理解。 13.申請人指稱,行政長官已於2020年7月18日解散第六屆立法會,他的指稱是基於混淆了第六屆立法會會期中止的日期及解散的日期。
14.關於申請人指稱政府違反了《基本法》第六十八及六十九條,沒有在第六屆立法會解散後3個月内舉行選舉,以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應注意的是《基本法》並無訂明舉行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時間。有關舉行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時間方面,相關規例可見於該條例第6及7條,兩項條文規定如下:
15.由於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將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延長不少於一年,故根據該條例第6條舉行換屆選舉的責任並未產生。另一方面,由於行政長官從未根據《基本法》將第六屆立法會解散,故該條例第7條的條文並不適用。因此,違反該條例第6或7條的情況並不存在。申請人於表格86内並無試圖質疑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合法或合憲。他是在日期為2021年4月7日的誓章提出該項質疑。然而,正如本庭於郭卓堅對特首林鄭月娥女士 [2021] HKCFI 1085 第4段裁定,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黎智英 [2021] HKCFA 3提出的概括理由表明,香港法院不可對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決定作出憲法上的覆核。因此,本庭會以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合法地延長不少於一年為基礎,從而考慮是項申請。 16.最後,申請人指稱第1至42建議答辯人已自動「二次當選」為立法會議員,此説法並不正確。第1至42建議答辯人並無「再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他們的任期已依據人大常委會決定而延長。 17.基於以上理由,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亦無實際的勝訴機會。 18.此外,申請人提出是項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亦有所延遲。《緊急情況 (換屆選舉日期) (第七屆立法會) 規例》將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延期,並於2020年7月31日刊憲,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則於2020年8月11日作出。然而,是項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於2021年4月7日才提出。對於有關延遲並無好的解釋。由於是項申請缺乏理據,本庭認為沒有好的理由延展提出申請的期限。 19.本席應順帶提及,申請人在其日期為2021年4月7日的誓章夾附題為「提出對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之理由」的文件,當中他提出其他申訴,包括質疑以下舉措是否合法:(i)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的權力,將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推遲至2021年9月5日,以及 (ii) 國務院於2020年8月8日提出動議,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讓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此等事宜並不屬表格86中就是項申請所提出的範圍內,故於本判決不會予以考慮。 處置 20.本席駁回是項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本案沒有特殊或不尋常的情況,足以偏離終審法院在梁國雄對立法會主席 (第2號) (2014) 17 HKCFAR 841一案中訂下的一般原則,即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即使不成功,申請人也不會被命令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故此,本席就是項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至第四十二建議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由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代表作出初步回應 第四十三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嘉賢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