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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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很簡單。就控罪一,2020年6月26日中午時分,警員包括女警27975(控方第一證人)及警員26481(控方第二證人)在油麻地彌敦道寶寧大廈地下碧街遊戲機中心內進行巡邏。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與其男友坐在遊戲機前面,形跡可疑,於是截查兩人。

Case No.DCCC 850/2020[2021] HKDC 108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50/2020

[2021] HKDC 10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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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嘉樂 CHAN 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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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1年8月12日
出席人士: 馬淑蓮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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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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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很簡單。就控罪一,2020年6月26日中午時分,警員包括女警27975(控方第一證人)及警員26481(控方第二證人)在油麻地彌敦道寶寧大廈地下碧街遊戲機中心內進行巡邏。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與其男友坐在遊戲機前面,形跡可疑,於是截查兩人。

3.經過搜身後,警員在被告短褲右後袋發現一個膠盒,內有總共6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毒品(證物P1)。警方同時在被告身上發現港幣13元及一部電話。被告與其男友之間有一個藍色背囊。警方亦將藍色背囊檢取作調查。警員拘捕被告及帶被告返回油麻地警署。

4.在警署內,警員查看在遊戲機中心所檢取的藍色背囊,在裡面發現兩支玻璃管(證物P2),內有微量毒品。

5.警員拘捕被告,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涉案背囊及載有證物P2都屬於被告,而證物P2是用作吸毒之用。

6.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一些事項,當中包括:

(1)她以每支港幣10元購買證物P2,用作吸食冰毒;

(2)她打算當天稍後時間吸毒,所以帶備證物P2;及

(3)她會獨自前往酒店吸毒,每日吸食冰毒約1.75克。

7.警員把證物P1及P2送往政府化驗所檢驗,政府化驗師確認:

(1)證物P1是6個膠袋,內有總共8.58克晶狀固體,內含8.5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一種甲基苯丙胺鹽);及

(2)證物P2是兩支玻璃管,載有內含甲基苯丙胺的總共有0.02克固體。

8.警方估計涉案毒品(證物P1)市值約為港幣5,457元。

求情理由

9.辯方的書面求情理由很簡單,只有七點。辯方說被告在獄中會進修一項3個月的課程,已經交了學費,會在本年9月開學。被告有一個6歲的兒子,而被告和丈夫的離婚手續正在進行中。辯方說被告的報酬是得到毒品吸食。案發時,被告正等候指示,把涉案毒品交給下手。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並沒有實質資料能夠提供給警方。

判刑

10.現年31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四程度,育有一名6歲的兒子。被告從2010年6月開始有定罪紀錄,總共有十三項定罪,當中九項涉及毒品。被告曾入戒毒所,但明顯地不能夠成功戒毒。被告在2021年1月29日的驗尿報告顯示被告曾吸食毒品。

11.一般而言,涉及販運10克以下冰毒的刑期起點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6包的晶體,內含總共有8.5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6年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就第一項的刑期,減至48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3個月為刑期起點,因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12.被告說她會在服刑完畢後洗心革面,回歸正途,但本席認為被告首先要做的是決心戒毒,遠離毒品,不要被人利用販毒,這才能令被告有希望重新做人,重新有機會照顧自己6歲的兒子。於此,本席希望被告能秉持承諾,改過自新。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

13.因此,被告就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4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