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嘉駿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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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17歲的被告和控方經認罪協商後,承認一項串謀干犯刑事恐嚇的交替控罪和各自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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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4/2020 [2021] HKDC 10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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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三名17歲的被告和控方經認罪協商後,承認一項串謀干犯刑事恐嚇的交替控罪和各自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2.本席因三名被告的年紀,於是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3.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控方案情指出,姓何女士(即控方第一證人)及姓黎女士(即控方第二證人)是九龍社團聯會義工。2020年5月23日下午2時許,她們二人及其他工作人員於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面的行人天橋(案發地點)派發單張、收集巿民簽名和喊口號。他們支持國安法和反對港獨。警方派員到案發地點附近維持公眾治安。 4.當日下午3時半左右,三名少年(包括第二及第三被告)上前指責控方第一證人,大叫「最暴力係你哋、返大陸啦」等的語言。大約一分鐘後,他們三人離開案發地點。 5.當日下午4時左右,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重返案發地點,再次行近控方第一證人。他們與控方第一證人爭論港獨政治立場。第一被告同時雙手放在腰間,想拿出物件。此時,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越發逼近,距離控方第一證人僅一米左右。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害怕出事,於是按動警報器。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隨即逃離案發地點。 6.警員8092及警員27493、警長53457等人接報,到達現場,追截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警方在現場成功制服第一及第二被告。 7.警員8092於案發地點大約150米外截停第一被告。經搜查,在第一被告腰間檢獲一把28厘米長的菜刀。第一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8.沙展53457於案發地點大約20米外截停第二被告。在第二被告腰間檢獲一把30厘米長的菜刀。第二被告在警誡下說:「我淨係諗住袋把刀兇下人」。 9.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在父親陪同下作出以下陳述:
10.在母親陪同下,第二被告在警誡下作出以下陳述:
11.第三被告成功逃離案發地點。經調查後,警員12109在2020年5月23日晚上7時許到達第三被告住所,將他拘捕。 12.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說:「郭嘉駿話叫我哋一人一把刀落去街站嚇下佢哋」。 13.當日晚上8時40分左右,第三被告在父親陪同下帶警員尋回被他丟棄在安德道遊樂場垃圾桶的一把30厘米的刀。 14.在父親陪同下,第三被告在警誡下作出下列陳述:
15.稍後,在認人手續中,控方第一證人明確地認出第三被告。 求情理由 16.代表第一被告的許大律師在其書面求情陳詞指,第一被告在犯案時只有15歲,是中四學生,和父母、妹妹同住。辯方說三名被告「由於政見問題,出於一時衝動干犯本案並沒有任何計劃預謀」(見第一被告求情陳詞第3段)。辯方說三名被告「均只是打算恐嚇有關受害者,從來沒有意圖傷害任何人」(見陳詞第4段)。辯方說現在第一被告已經被還押14個多月,「深切反省自己過錯」,希望法庭輕判。辯方呈上第一被告所寫的求情信,亦有第一被告父親和第一被告學校的校長的求情信。第一被告的家人和老師亦到庭支持第一被告。 17.代表第二被告的陳大律師在其陳詞大綱指出,第二被告犯案時大約16歲,沒有刑事紀錄,中四學生。第二被告已經被還押14個多月。辯方呈上第二被告父母、弟弟及校長的求情信。辯方指出,第二被告的母親患有癌症。辯方說第二被告是年少無知,「不算有太多預謀」(見第二被告求情陳詞第20段)。第二被告的父親和老師亦有到庭支持第二被告。辯方亦說,第二被告曾兩次在原訟法庭申請擔保,都以照顧母親為理由。辯方聲稱這表示第二被告愛惜母親。母親需要接受14至15個多月的醫學治療。 18.代表第三被告的黃大律師和梁大律師在求情陳詞大綱中指出,經認罪協商後,第三被告承認兩項修訂後的控罪。第三被告在案發時大約15歲,中四學生。第三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第三被告在2020年5月被捕後一直還押。辯方呈上第三被告的母親和師長的求情信。第三被告有悔意。辯方說第三被告犯案「是因為當時正值社會熾熱的政治氣氛及環境,以及受到朋輩的影響下,一時未能控制自己的衝動,以非常錯誤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激憤」(見第三被告求情大綱第10段)。辯方說第三被告自我反省,決意洗心革面,完成學業,貢獻社會。辯方說第三被告沒有意圖使用菜刀,而受害人亦沒有受到傷害。控方沒有證據指第三被告是始作俑者。第三被告亦在被捕後配合警方,找回那菜刀。第三被告的父母和家人都到法庭支持第三被告,表示對第三被告的關懷和關顧。第三被告在還押期間有三次違規的情況,都是相對地較輕微。 判刑 19.三名17歲的中四學生,是一般在香港成長的年青人,從沒有刑事紀錄。在一個政治動盪、暴力橫行的2019年犯下嚴重的刑事罪行。這對這三名年青的罪犯和三名被告的家庭,甚至對整個社會,都是可悲的。 20.從承認案情而言,三名血氣方剛的年青人沒有被那一刻爭拗中激化而衝動地以菜刀行兇,傷害女事主,這是萬幸。大家想一想,如果兩名女受害人當時沒有按動警報器;如果三名被告繼續和對方爭拗,繼而動粗;如果其中一名被告或多過一名被告「一時衝動」,使用菜刀,嚴重剌傷、甚至殺害一名女事主。這是常常所見到的悲劇情節。那麼分分鐘三名年青的被告有可能被控誤殺、甚至謀殺。沒有這種情況的出現,對三名被告是一個大幸。 21.但本席並不同意辯方所言,三名被告是「一時衝動」。案情指出第二及第三被告及另一名少年在3時半因政見不同而上前指責控方第一證人,然後離開案發現場。他們到第一被告家中,商議之後各自拿取一把刀或者菜刀,然後在半小時(即4時許左右)重返現場。那時他們已經各自帶備一把28厘米和兩把30厘米的菜刀。這明顯是有備而來。那些菜刀除了要威嚇他人之外,亦有可能因一時衝動而使用。這是絕對合理的推論,而事實上亦都經常發生。第一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指出,帶備菜刀是第二被告的主意,而第二及第三被告在警誡口供則反指這是第一被告的意思。 22.無論是誰的主意,三名被告都是伙同犯案,刑責一樣。他們帶備菜刀去恐嚇,在法理上亦準備使用這菜刀。他們有沒有拔出菜刀,晃亮在事主面前是另一回事。對三名被告「可幸」的是控方同意在認罪協商下不繼續第一項串謀意圖傷人罪。這意圖傷人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對三名17歲的少年罪犯而言,這意圖傷人罪或串謀意圖傷人罪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處理青少年犯犯案所提及的例外罪行,即是說法庭大可不需要索取任何報告而直接將三名被告判監。 23.另一方面,被告們的行為並不是純粹表達自己的政見。他們是禁止他人表達政見,這亦顯見被告們的謬誤和偏見。即是說被告們認為自己有言論自由,但其他異見者則沒有言論自由。被告們為了要強化他們所謂的言論自由,於是便帶備菜刀來威嚇對方,以武力或武力的恫嚇去達到目的。三名被告在求情信中指,他們都是在家庭融洽的環境長大,得到學校教師嘉許支持的人。本席不禁要問,三名年青人的思想為何有了這麼可怕的轉變?誰讓他們煽風點火?誰人推波助瀾?但最後三名被告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獨力承擔刑事罪行的結果,亦令整個家庭受苦。 24.本席曾說過,現在亦想重複一遍,一人犯案並不是一人當,而是被告整個家庭都要痛苦地承擔那所謂「一時衝動、年少無知」所犯下的罪行。第一被告說他感到內疚,亦感激家人的支持。第一被告亦知道暴力不能解決問題。第一被告說自己感到愚蠢入獄。第一被告的父親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亦說第一被告知錯。 25.第二被告父母在求情信中說,第二被告自出世一家同住,快樂成長,感情好。但善良的兒子在2020年5月23日一時衝動,做錯了事。父母極度傷心,家人每天都去探望第二被告。第二被告變得成熟、變得孝順,叮囑弟弟用心讀書。第二被告父母希望第二被告能夠早些回家,照顧患了重病的母親。第二被告的弟弟在求情信中說,自他出世以來,從沒有和哥哥分離,但今年的生日都要「隔住玻璃」,同哥哥慶祝生日。第二被告的校長說,第二被告在學校聽教、守規,第二被告在還押期間亦曾致函全班同學,道出知錯能改的感悟。 26.第三被告自己的求情信中說他在反思以往的行為,認知以往行為的不智和觀念的不正。第三被告承認他的行徑會加劇社會的不安。第三被告說他因一時衝動而斷送美好前程,令家人失望及傷心,對不起的不只是當事人,還有他的家人。第三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第三被告是一個守規有禮的孩子。第三被告熱衷足球,打算視為第二事業。第三被告從2019年中開始情緒轉差,經常有憤怒的情緒。第三被告未能有完整的批判思考,亦未能面對社會複雜的問題。第三被告的母親對不能夠阻止兒子犯事而自責。班主任、學校社工及學校足球領隊老師希望法庭能夠寬大處理,致使第三被告可以早日回報家人的擔憂,在家人和學校的支持下繼續學業。 27.三名年青被告現在要面對刑責,一方面因為他們的政見,一方面因為他們的衝動和躁動,最後干犯了刑事罪行,但幸運地並沒有一錯再錯,犯下更嚴重的傷人罪。 28.三名被告當然有其共同目的,伙同犯案,自然有其共同刑責。本席認為世界沒有「如果」,但本席不禁要問,如果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到達第一被告家中,大家能夠冷靜下來,息事寧人,事件便不會惡化。第二個如果是,如果第二及第三被告沒有在第一被告家中拿取菜刀或刀子;如果第一被告能夠抗拒,不讓他們在家中拿取刀子;如果三人不是和議,再重返案發現場;如果事件就此平息,那麼今天三名被告都不會在法庭接受刑責。三名被告說他們並沒有使用刀套而直接把刀子插在腰間或褲中,便到案發現場,繼續他們「禁聲」的行為。不折不扣地以為人多勢眾,以為準備了刀子,便可以霸凌對方,欺負兩名女子,幸運地因事主有警報器而使事件不會繼續惡化。 29.勞教及教導所報告的內容大概指出︰── 第一被告 郭嘉駿 30.就第一被告而言,報告指17歲的第一被告學業一般,但在2019年6月初因感覺不公平便參與反修例活動,亦有參與2020年1月19日的活動。第一被告在案發當日被捕,但在還押期間卻屢次違規,和其他人士爭執,亦不遵從懲教人員的指示。報告指第一被告會面時態度散漫,試圖淡化他犯案的角色,甚至說他是聽從第二被告的提議去恐嚇事主。報告指第一被告顯示浮淺的悔意,亦沒有任何實質的更生計劃。第一被告實則只是要求輕判(見有關報告第4頁第3段)。報告建議第一被告入勞教中心,好讓第一被告能有一個嚴格的規管鍛鍊。 第二被告 魯澤琛 31.就第二被告而言,報告指17歲的第二被告是中四學生。第二被告的母親患有癌症。第二被告在2020年5月23日被捕。在還押期間,第二被告亦屢次違規,包括賭博、毆鬥和不遵從懲教人員的指示。報告指第二被告在會面時顯露一點悔意及能反省過失。報告指第二被告的散漫性格和對犯案後果的嚴重性缺乏認知,致使他干犯本案。報告建議第二被告入勞教中心。 第三被告 呂良浩 32.就第三被告,報告指17歲的第三被告是中四學生。父親是長期精神病患者。第三被告學業平平,但從中三開始便行為反叛,經常缺課。第三被告在還押期間亦有違規的行為,操行不佳。報告亦建議第三被告入勞教中心。 33.本席要強調,在判刑的時候,三名在2004年出世的被告都年滿17歲,第二及第三被告和事主爭執,後來去到第一被告家中拿取菜刀或尖刀,連同第一被告重返現場,打算再去和事主對質。本席強調,可幸的是他們並沒有釀成傷人、甚至殺人的事件。報告指他們三人都是反叛少年,守法意識薄弱,因為一些政見的思想而沖昏了腦子。三名被告以為自己可以表達發揮意見,但異見者則不能夠,應該以武力威嚇。這種不正之風、甚至是歪理,使缺乏守法意識的被告們更加衝動、更加有恃無恐。現在他們三人都要面對他們愚蠢、非理智和衝動的行為負責。這對三名年青人的家人是一個打擊,亦是一個不能言喻的傷痛。 34.三名年青的被告沒有前科,但除了沒有深深的悔意外,沒有痛定思痛的想法。在還押期間竟然屢次違規,不遵從懲教人員的指示。這不期然令本席重新考慮一般對年青罪犯的判罰原則──更生的概念。三名被告在住院式的嚴肅管教都有其反叛的行為,亦沒有悔意。法庭自然要考慮監禁的判罰。 35.但本席最後亦考慮到當初控辯雙方的認罪協商。三名被告的年紀、有關報告的建議以及三名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決定從輕發落,亦決定維持以年青罪犯更生的目標,頒令第二項串謀犯刑事恐嚇罪的交替控罪和三名被告各自所面對的第三、第四及第五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都判三名被告入勞教中心。兩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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