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笑 對 地政總署署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973/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September 2021.
1. 申請人於2021年7月9日存檔表格8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希望申請司法覆核以尋求以下的濟助:
Cites 1 case
|
HCAL 973/2021 [2021] HKCFI 25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21年第9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於2021年7月9日存檔表格8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希望申請司法覆核以尋求以下的濟助:
2.於2021年7月15日,本席指示建議答辯人(即地政總署署長,「署長」)存檔初步回應。 3.在考慮署長在2021年8月12日存檔的初步回應及申請人於2021年8月26日存檔的回應後,本席決定以審閱文件方式處理本申請。 4.本席認為申請人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如下。 理由1 5.申請人稱她為DD51 Lot 2242RP(「該地段」)的租戶,相關的農舍在1940年代由她的丈夫興建,已存在80年,也經政府登記,是合法的建築物,並已與土地業主簽訂租約,並非不合法佔用。 6.事實上,該地段位於粉嶺北發展區,地政總署於2019年9月26日發出公告第5965號,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第370章」)收回該地段及其他受影響的土地,而相關的土地已於2019年12月27日轉歸或歸還政府。 7.申請人於2019年開展HCAL 3838/2019,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擬推翻地政總署的相關收地決定。於2021年3月16日,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當時官階)頒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的申請,詳見 [2021] HKCFI 621。 8.雖然申請人上述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已遭駁回,申請人仍佔用該地段。 9.在這情況下,署長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28章」)收回該土地,並非如申請人稱「不公義」。 10.申請人就第370章提出的申索,應根據該條例的既定程序處理(見第370章第III部)。如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在Wong Wai Hing Christopher v Director of Lands [2011] 1 HKLRD C2一案中解釋,法庭並無權力禁制政府在與申請人就補償達成協議前不可引用第28章收回官地——見第12段,亦見第88, 89及112段。 11.理由1並非可作合理爭拗。 12.再者,申請人已向政府申請「核准特惠津貼」,並已獲批港幣568,036.02元及搬遷津貼港幣9,650元——見2021年7月16日信函。 理由2 13.申請人稱因地政總署及運輸及房屋局在未完成處理申請人就第370章提出的申索前,便引用第28章收回該地段,程序不公義。 14.同樣理由,特別基於Wong Wai Hing一案,理由2並非可作合理爭拗。 15.再者,地政總署已於2021年7月2日去信申請人,通知署長就申請人的申索所作的決定如下:
理由3 16.申請人稱署長違反了先處理重置農舍農業業務申索,然後才收回土地的合理期望。 17.申請人稱的所謂合理期望,並非建基於任何政府或官員曾作及不含糊的承諾或陳述。 18.理由3並非可作合理爭拗。 裁決 19.如本席在2021年7月15日所作的指示中指出,在考慮署長的初步回應後,本席會決定是否以審閱文件方式處理本申請;若然如此,本席會考慮申請,不會另作通知。 20.經考慮所有文件及回應後,本席以審閱文件方式處理本申請,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21.本席有留意申請人在其回應中稱因現已得到初步的補償確認,正與有關部門溝通和解,終止這次申請。申請人其後亦入信本庭,希望撤回本申請。 22.但如署長在初步回應中指出,政府已定於2021年9月上旬進行該地段的遷拆工作,為不耽誤相關工程,並考慮到申請人擬作的申請並非可作合理爭拗,本席認為合適的做法是即時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訟費 23.本席已考慮相關的判例。 24.本席留意到本案的背景,涉及申請人工作及居住逾70年的土地。申請人已90多歲,經濟條件有限,亦無律師代表。申請人在2020年9月24日據第370章提出申索,至2021年7月9日她存檔表格86時,超過6個月後,仍未有結果,而地政總署據第28章所作的通知卻於2021年7月12日期滿,申請人的憂心可以理解。加上署長是在本席的指示下提交初步回應,而內容亦有助本席考慮這申請,本席最終認為本案不存在「特殊或不尋常的情況」。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延聘林恩銘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