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412/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une 2003.
1. 李學强先生("李先生")是原本案件兩名被告人的首名被告人。2000年11月29日,原告人發出區域法院的傳訊令狀,對李先生與另一名被告人一同經營的高峯國際人力資源中心("高峯")提出訴訟。附在傳訊令狀的申索陳述書指,被告人等乃Hintak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Hintak")的二判(次承辦商),替Hintak營做香港各地區防止山泥傾卸的工程。該二判關係有一日期為1999年10月1日由Hintak及被告人等所簽署的書面二判合約為證。該申索陳述書續稱,被告人等把九龍順利邨利安道的有關工程分判給原告人(即原告人成為第三承辦商),該分判有1999年8月26日的書面報價單("三判合約")為證。三判合約訂明工程費用共為145,436元。原告人按三判合約工作,並於1999年11月14日完成有關工程。原告人向被告人等追討96,336元,即該合約註明的工程費145,436元,扣去由Hintak代被告人等付給原告人的4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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