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716/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August 2021 before 彭家光.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property – Child support – Asset transfer – LKW v DD – Needs-based distribution – Property sale – Costs

Legal issues: Identification of Family Assets · Assessment of Needs · Distribution of Assets · Costs

Outcome: Symbolic maintenance awarded to Wife; Child support continued; Property sold and proceeds deposited for child support; Costs awarded to Wife.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716/2017[2021] HKFC 15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3 Aug 2021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716/2017

[2021] HKFC 15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716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7月13及14日
判決日期︰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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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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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不爭議的背景

2.男方現年54歲、女方現年41歲。在2009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9年11月,訴訟雙方誕下一名兒子(‘兒子’)。在2016年3月,訴訟雙方誕下一名女兒(‘女兒’)。在2017年初,女方從婚姻居所搬走。在2017年2月14日,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在2017年8月14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18年8月6日,經訴訟雙方同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謝沈智慧頒令將兩名家庭子女之共同管養頒予訴訟雙方、照顧及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界定探視。

3.在2018年11月23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謝沈智慧頒令由2018年12月1日起男方須支付女方就兩名家庭子女每人每月各$1,000(即共$2,000),作為家庭子女中期贍養費,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糾紛,在2020年11月13日,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頒令將附屬濟助申索的聆訊定於本席前進行。在2021年1月20日,本席頒令附屬濟助審訊排期在2021年7月13日及14日進行。

女方的案情

4.女方在國內取得初中學歷後於中醫學校繼續進修至2000年畢業,畢業後女方在國內經營化妝品生意,至2009年兒子出生後暫停工作以照顧兒子。在2012年10月1日,訴訟雙方聯名購買位於汕尾市海豐縣附城區一個住宅單位(‘富興’),首期付款為CNY262,350,由女方支付CNY62,350,又向女方弟弟借CNY20萬支付交首期。在2012年11月22日男方還款CNY100,000給女方弟弟,現尚欠女方弟弟CNY100,000。在2013年獲批單程證至香港定居後,女方在港全職工作,於化妝品連鎖店內任職健康產品銷售員,至2016年2月預備女兒出生停止工作,全職在家照顧家庭子女,現並無工作或收入,與家庭子女領取綜緩。

5.女方說,男方全職為維修技工,除此以外他兼職舞蹈導師多年,晚間在觀塘、沙田等社區中心授舞,並有單對單授舞課程,每次授舞每節約兩小時收費HKD800至1,000,但男方並沒有如實呈報兼職收入。

6.女方又說,男方轉移資產︰-

(1)    在2014年12月9日男方從其中國銀行戶口提走HKD100,000。在回應女方的第二問卷,男方說提款用作還款給一位何小姐;

(2)    在2015年6月15日男方又從該中國銀行戶口提走HKD260,000。在回應女方的第二問卷,男方說提款也是用作還款給何小姐;

(3)    同在2015年6月15日,女方應男方指示將CNY300,000滙到男方妹妹之汕尾銀行戶口;

(4)    在2016年12月26日,男方從其中國建設銀行戶口提走CNY230,000。男方說,提款用作還款給一位同鄉好友陳女士;

(5)    在2017年5月27日男方又從該中國建設銀行戶口提走CNY290,000。男方說,提款用作還款給其妹;

(6)    女方相信男方提款目的在轉移資金,令女方不能追討。

7.女方要求︰-

(1)    將富興交吉出售;

(2)    出售富興後的爭得益首CNY380,000存入法庭作為家庭子女經濟給養的撥備;

(3)    出售富興後的淨得益扣除CNY380,000家庭子女撥備後,餘款以3:1比例分配給女方及男方;

(4)    男方支付女方每月HKD4,000作為家庭子女贍養費,即每人每月HKD2,000。

男方的案情

8.男方否認有如女方所說轉移資產,也說疫情爆發以來已沒有兼職舞蹈導師。男方要求法庭頒令將富興交吉形式以市值出售給男方,使其父母回鄉有一個安定居所,但在計算男方應付之款項時,須扣除男方母親及妹妹所借出之裝修費共CNY10萬,而轉讓物業所引起的費用,由訴訟雙方平均支付。

9.就女方弟弟CNY20萬借款,男方說既然富興是平均分配,訴訟雙方應各佔一半,男方已於2012年11月20日替女方還款CNY10萬給女方弟弟,故另一半款項由女方負擔。

10.男方說,他並無經濟能力付女方贍養費。在其兩份表格E男方均表示願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子女贍養費方面,男方要求繼續現時每名子女每月各付HKD1,000之安排。

法律原則

11.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12.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庭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5個步驟︰

(1)     確定資產︰這包括可能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本席的看法

識別家庭財產

13.按男方2017年5月4日之表格E,除了富興之權益,他有小量銀行存款及強積金HKD103,692.04,另欠舅父吳先生CNY100,000及信用卡欠債HKD6,102.61。按男方2020年1月14日之表格E,其強積金價值為HKD177,010.33,其他資產狀況並無太大改變,但男方填報之債務則大增至CNY810,000,另有兩張信用卡共欠HKD9,328.36。上述CNY810,000之債務包括欠吳先生CNY100,000,其父親、母親和妹妹各CNY50,000共CNY150,000,及欠朋友李先生CNY560,000。在該表格E之第2.2項,男方也寫就富興欠其父母和妹妹每人各CNY50,000裝修費。

14.在2021年2月5日呈交之爭論點陳述書,男方接受吳先生CNY100,000欠債和李先生CNY560,000欠債都為男方之私人欠債。雖然在第二份表格E中男方提及他欠其父之債務CNY50,000裝修費,但不論在男方敍事誓章、上述爭論點陳述書或在審訊中,男方都沒有再提及欠其父之債務,也沒有安排其父到庭作供,只是要求在富興出售時將部份所得款項用作償還他欠其母和妹妹之裝修費各CNY50,000即共CNY100,000。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男方已放棄了他欠其父CNY50,000之說法。

15.女方接受男方母親和妹妹有借出裝修費,但總數只是CNY50,000,她不同意男方所說他們各借出CNY50,000即其CNY100,000之說法。男方母親和妹妹都親自出庭作供,又接受了女方之盤問。男方母親說,雖然她無工作收入,但鄉間親友後輩探望她時不時會給一點錢她以為孝敬,她會得錢儲起來,所以有一點積蓄,見男方購入富興時有用錢需要,於是借男方CNY50,000。男方妹妹則說她曾經營酒樓,所以也有一些經濟能力,在見男方有需要時便借CNY50,000給男方。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接受男方欠其母親和妹妹兩人共CNY100,000之說法。

16.就女方說男方在2014年12月9日從銀行戶口提走HKD100,000和在2015年6月15日從銀行戶口提走HKD260,000為轉移資產,男方說提款是用作還款給何小姐,何小姐也是舞蹈導師,兩人在導師考試時認識,但當被問到他是何時、分一次或多次向何小姐借款、借款金額、付款辦法、借款用途等詳情,男方完全無法交代。他說,已事隔多年都忘記了。雖然事隔多年,但對於譬如借款用途,本席認為不大可能會全部忘記。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不接受男方提款為還款給何小姐之說法,但畢竟提款發生在多年之前,雖然男方提款之用途不明,但相信在當時男方不大可能會預料到女方會在2017年提出離婚,所以並非目的在意圖令女方附屬濟助申索失敗。經小心考慮全部情況後,本席不打算將提款全數撥回,然而,在2012年購入富興時男方欠其母和妹共CNY100,000,男方大可利用上述之提款涉及之款項來清還其母和妹之借款。經以上之考慮後,本席打算用男方上述提款來對沖他欠其母和妹之欠款,所以就本案附屬助而言,本席不會撥回男方提款,也不會在辨清家庭資產時計入男方對其母和妹之欠債CNY100,000。

17.就女方指在2015年6月15日男方轉移CNY300,000給其妹,男方說︰-

(1)    男方與前妻有3個孩子,在與女方結婚前男方是裝修散工,收入不穩定,但全家老幼7人的生活擔子都靠男方供養,男方是入不敷支,況且在2005年,男方與前妻離婚,又花了一筆訟費,所以男方是毫無積蓄;

(2)    男方與妹妹的兄妹感情很好,在2009年4月20日和女方結婚時,他向妹妹借了一些錢給女方父母作禮金,為了婚事男方向妹妹借來CNY10萬;

(3)    因為女方持大陸身份證,在2009年11月4日女方來港在醫院生兒子時要交一大筆分娩費,另又要坐月費,所以男方又要問妹妹借錢,當時女方生了是兒子,潮州人生兒子是特別開心的,所以妹妹先後借了現金CNY8萬;

(4)    訴訟雙方婚後,女方一直都沒有工作,一家人的生活也是男方供養;

(5)    在2012年,訴訟雙方獲編配公屋單位,就入伙前單位裝修,和購置傢俱電器等開支,男方又得向其妹借錢,加上該公屋父母有份來港居住的,妹妹對父母有孝心,先後借現金共CNY12萬交父母後轉交男方。

(6)    男方向其妹妹借錢都是現金交收,有時妹妹會把現金給父母轉交男方;

(7)    其妹妹之前在鄉下曾經營生意,又因為沒有生育不用供養兒女,生活環境比較寬裕,略有積蓄,所以有經濟能力借款給男方;

(8)    因為其妹身體突然患了嚴重的病需要用錢醫治,所以男方想法子籌借CNY30萬還給她作救急救命之用。

18.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男方所說亦合乎情理,也予以接受。

19.就女方指在2016年12月26日,男方從中國建設銀行戶口提走CNY230,000,又在2017年5月27日從同一戶口提走CNY290,000,男方說提款CNY230,000是還款給同鄉陳小姐,CNY290,000提款是用來還款給其妹妹,女方不接受男方之說法。從戶口結單可見,這兩筆款項均來源自分別在2016年7月25日存入之CNY90,000和在2016年8月11日存入之CNY470,000。男方說他一直在香港打工,收入是入不敷支,回到鄉下遇到好友李先生向他借了上述兩款項打算用來做點小生意,後來生意沒有做成。從以上可見,不論女方是否接受男方針對上述兩筆提款的說法,這些款項都並非家庭財產。

20.按女方2017年5月4日之表格E,除了在富興之權益,少量存款,少額保單總值及強積金HKD36,502外,她並無其他資產,另有信用卡債務HKD1,250,又在第2.2項,女方說就富興有其他貸款包括欠其弟首期欠款CNY100,000及男方父及妹裝修費CNY50,000。女方在2020年1月10日之表格E填報的資產負債狀況與其第一份表格E相若,其強積金價值則增為HKD41,120.5。

21.審訊時,女方表示不再追究她所說尚欠其弟CNY100,000一事,也不要求法庭頒令,從家庭財產中撥款償還。

22.訴訟雙方都並沒有就對方之強積金作出任何要求。訴訟雙方在2009年4月結婚,在約2016年底分居,經考慮到這並非一段長之婚姻,本席也應訴訟雙方的立場不將強積金算入家庭財產。

23.作一小結,家庭財產主要來說就只有富興,按訴訟雙方共聘之單一專家日期為2020年12月30日之估價報告,富興之市值為CNY386,920。

訴訟雙方的需要

24.女方並無工作收入,現與家庭子女領綜援。女方之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HKD
租金
5,300
公共設施雜費
540
食物開支
3,000
雜項家用開支
2,500
手機月費
300

11,64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500
交通費
600
服裝費/鞋費
600
個人儀容
500
娛樂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1,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4,400

子女開支

額外補習費
1,2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20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3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280
課外活動費
500
娛樂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500
服裝費/鞋費
800
午餐及零用錢
500
其他交通費
200
校服費
500
女兒奶粉
800

6,280
每月開支總額︰
HKD22,320

25.按法庭指示,男方就女方之每月開支表達了意見,他認為女方雜項家用開支之合理金額為每月HKD2,000、個人交通費應為每月HKD$600、假期消費應為每月HKD800、子女服裝費及鞋費之合理金額為每月HKD500,除以上者男方接受女方所說之每月開支為合理。換言之,男方所說女方合理開支為差不多每月HKD20,000。

26.男方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HKD
租金
2,204
公共設施雜費
1,600
食物開支
1,500
雜項家用開支
500

5,804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4,500
交通費
1,000
服裝/鞋費
800
個人儀容
300
娛樂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8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
中期贍養費
2,000
供養父母
2,000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500

12,700

子女開支

娛樂費/禮物
300
假期消費
600
服裝費/鞋費
500
 
1,400
 
每月開支總額︰
HKD19,904

27.按法庭指示,女方也對男方每月開支表達了意見,她從男方一般開支扣去HKD1,600,個人開支扣去HKD3,400,她認為男方並無子女開支。換言之女方所說男方合理開支為每月HKD14,904。現女方與家庭子女租房住,男方住姻婚居所公屋單位。男方說,在絕對離婚令領出後,他須搬離公屋單位租房住,屆時支出會每月增加約HKD4,500至5,000。女方扣除男方付其母自費薄血藥每月HKD2,000之個人支出,本席對此有所保留,因為這是必要的開支。又女方扣除男方所有子女開支,本席認為不妥當,因為男方與子女相處時,必會有所花費。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28.男方每月薪金為HKD16,625,在疫情影響下,本席相信男方並無兼職舞蹈導師收入,待疫情好轉可能會有所改善,但兼職收入不穩,又按男方之填報,從前他的兼職收入只為平均每月HKD2,000,從以上可見,男方是如他所說入不敷支,雖然他有工作收入可照顧自己,其收入卻無法能滿足女方和家庭子女的所有經濟需要,因此看來女方和家庭子女需要繼續依靠綜援。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認為所有家庭資產,也應運用在儘量滿足家庭子女之需要之上。兒子現年11歲多、女兒現年5歲,富興市值為CNY386,920,本席認為將其出售後,可把淨得以分期付款方或來照顧兩名家庭子女,若以付款直至兩名子女分別年滿18歲計算,每月付款為大約HKD2,000,即每人每月HKD1,000。

29.在前述LKW v DD案,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本案正是這樣的情況。

頒令

30.經小心考慮全部情況後,本席頒令︰-

(1)    男方須於絕對判令頒布後向女方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早者出現為準,

(2)    男方須繼續支付女方每月HKD2,000作為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即每人每月HKD1,000。首次付款始於1-12-2018,以後每月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3)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4)    訴訟雙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將富興交吉以市值出售,現定底價為CNY386,920,在扣除所有必須之開支後,將淨得款額存入家事法庭;

(5)    由在上述第(4)段的款項存入法庭之繼後之月份之第一天開始,從存款中每月支出HKD2,000給女方,作為家庭子女贍養費,即每人每月HKD1,000,以後每月第一天付款,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又或存款用完為止。

(6)    上文所有付款受法律援助署長第一押記限制;

(7)    第18條聲明;

(8)    訴訟雙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訟費

31.本席的頒令,與女方的要求相近而與男方之公開建議相去甚遠。本席打算頒令男方須付女方就附屬濟助事宜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提出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自己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由譚其偉律師行代表出席

答辯人: 親自代表和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