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409/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彭家光.
Leave to appeal – Costs order – District Court – District Courts Ordinance s.63A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Other reasons of justice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 Respondent failed to show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on appeal against costs order for adjournment hearing.
Legal issues: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Other reasons of justice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ites 1 case
|
FCMC 3409/2019 [2021] HKFC 15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3409宗
-------------------------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 -------------------------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這是一宗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應男方日期為2020年1月20日及2020年10月19日傳票申請,經聆聽男方代表律師的陳述及女方親自陳述,及應女方的口頭申請,在2021年5月28日本席頒令︰
3.在2021年5月28日,本席已即庭頒佈了上述訟費命令之判決理由[1],也不在此重述。 4.在2021年6月11日,女方發出傳票申請要求許可就2021年5月28日之訟費命令進行上訴。女方之擬上訴理由如下︰-
5.本席在下文一併處理擬上訴理由(1)、(2)及(4)。從聆訊謄本可見[2],本席已經給予女方充份的時間作考慮,又細心地聆聽了訴訟雙方之陳詞和充份考慮全部證據,然後才作出上述之判決,亦交代了判決理由,本席認為女方之擬上訴理由(1)、(2)及(4)都無合理上訴成功機會。 6.在擬上訴理由(3),女方說造成當天聆訊須延期的原因在男方的過失和疏忽。按已有之證據,男方已將聆訊之文件妥為送達女方,女方上述的說法並非真確,所以也無合理上訴成功機會。 7.本席在下文一併處理擬上訴理由(5)及(6)。從聆訊謄本可見,本席是應女方申請才進行延期申請聆訊,男方代表大律師初時是反對女方延期申請,但後來也不再堅持,而女方是在本席作出判決以後才向法庭作出繼續進行聆訊的要求。如男方在反對本申請之陳詞中所說,法庭根據合理的法庭程序,拒絕接受女方撤回押後申請的要求,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所以擬上訴理由(5)及(6)同樣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8.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9.女方不滿本席作出的訟費命令。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53(1)條︰-
10.行使上述酌情權是受到《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所規限的。《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4)條規定︰-
11.行使上述全權酌情權的詳細指引可見於《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5條。 12.歸根結柢,女方是因為沒有妥為準備好去應付2021年5月28日之聆訊而在當天向法庭申請延期,這是女方之過失,而法庭行使其酌情權頒令女方付男方當天的訟費,是正確的決定,將數額評為HKD53,650也是合理的做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女方打算就2021年5月28日訟費命令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3.女方上訴許可申請失敗,須付男方的訟費,本席打算就訟費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女方須在判案書頒發後28天內將其對男方2021年7月15日之訟費陳述書之回覆存檔和送達。以上之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陳余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340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