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409/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彭家光.

Leave to appeal – Costs order – District Court – District Courts Ordinance s.63A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Other reasons of justice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 Respondent failed to show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on appeal against costs order for adjournment hearing.

Legal issues: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Other reasons of justice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3409/2019[2021] HKFC 15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409/2019

[2021] HKFC 15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3409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擬上訴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答辯人(擬上訴人)陳述書日期︰ 2021年6月11日
呈請人陳述書日期︰ 2021年7月20日
判決書頒發日期︰ 2021年8月17日

-------------------------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

-------------------------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這是一宗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應男方日期為2020年1月20日及2020年10月19日傳票申請,經聆聽男方代表律師的陳述及女方親自陳述,及應女方的口頭申請,在2021年5月28日本席頒令︰

(1)    首次約見及男方日期2020年1月20日及2020年10月19日的傳票聆訊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上午10時30分於第42庭進行(預留1天);

(2)    訴訟雙方均須親自出庭應訊;

(3)    未得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再就上兩張傳票申請將誓章、陳詞存檔;及

(4)    女方須即時向男方支付今天聆訊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估後金額為HKD53,650.00。

3.在2021年5月28日,本席已即庭頒佈了上述訟費命令之判決理由[1],也不在此重述。

4.在2021年6月11日,女方發出傳票申請要求許可就2021年5月28日之訟費命令進行上訴。女方之擬上訴理由如下︰-

(1)    法官在庭上未有清楚和充分地了解為何女方不能於法庭應訊的理由;

(2)    法官漠視女方︰沒有容許女方作出任何陳述、解釋和答辯;

(3)    法官沒有考慮到男方的過失和疏忽︰男方沒有將文件在適當和合理的期限前送交到女方手上 ,這是聆訊要延期的原因;

(4)    在最初,法官並未有清楚地、嚴重地解釋延期聆訊的後果。

(5)    當發現要支付全數訟費時,女方立刻站起來乞求法官許可女方繼續案件聆訊,但法官即時拒絕。

(6)    男方大律師也堅決反對延期,法官沒有給予堅持延期的理由。

5.本席在下文一併處理擬上訴理由(1)、(2)及(4)。從聆訊謄本可見[2],本席已經給予女方充份的時間作考慮,又細心地聆聽了訴訟雙方之陳詞和充份考慮全部證據,然後才作出上述之判決,亦交代了判決理由,本席認為女方之擬上訴理由(1)、(2)及(4)都無合理上訴成功機會。

6.在擬上訴理由(3),女方說造成當天聆訊須延期的原因在男方的過失和疏忽。按已有之證據,男方已將聆訊之文件妥為送達女方,女方上述的說法並非真確,所以也無合理上訴成功機會。

7.本席在下文一併處理擬上訴理由(5)及(6)。從聆訊謄本可見,本席是應女方申請才進行延期申請聆訊,男方代表大律師初時是反對女方延期申請,但後來也不再堅持,而女方是在本席作出判決以後才向法庭作出繼續進行聆訊的要求。如男方在反對本申請之陳詞中所說,法庭根據合理的法庭程序,拒絕接受女方撤回押後申請的要求,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所以擬上訴理由(5)及(6)同樣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8.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女方不滿本席作出的訟費命令。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53(1)條︰-

“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中的訟費及附帶費用,…… 均由區域法院酌情決定,區域法院並有全權決定該等訟費須由何人支付以及須支付訟費的範圍。”

10.行使上述酌情權是受到《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所規限的。《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4)條規定︰-

“區域法院根據本條例第53條 …… 而具有的權力和酌情決定權 ,須在本命令的規限下按照本命令而行使。”

11.行使上述全權酌情權的詳細指引可見於《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5條。

12.歸根結柢,女方是因為沒有妥為準備好去應付2021年5月28日之聆訊而在當天向法庭申請延期,這是女方之過失,而法庭行使其酌情權頒令女方付男方當天的訟費,是正確的決定,將數額評為HKD53,650也是合理的做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女方打算就2021年5月28日訟費命令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3.女方上訴許可申請失敗,須付男方的訟費,本席打算就訟費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女方須在判案書頒發後28天內將其對男方2021年7月15日之訟費陳述書之回覆存檔和送達。以上之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陳余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見謄本第13頁A - I

[2] 見謄本第1 - 12頁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340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