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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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潘女士 (PW1) 是鍾女士 (PW2) 的姨甥女。換言之,PW2是PW1的阿姨。潘氏家族經營膠袋廠多年。PW2負責膠袋廠的財務,亦同時處理PW1的個人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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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7/2020 [2021] HKDC 10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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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他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2.潘女士 (PW1) 是鍾女士 (PW2) 的姨甥女。換言之,PW2是PW1的阿姨。潘氏家族經營膠袋廠多年。PW2負責膠袋廠的財務,亦同時處理PW1的個人財務。 3.2017年7月初,PW1以個人名義購入荃灣荃威花園L座29樓某單位(下稱「該單位」),並以該單位向星展銀行(下稱「星展」)取得300萬元按揭。2019年12月,PW1再以該單位作抵押,向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業」)取得60萬元二按貸款。 4.2020年2月25日,PW2接獲一名自稱Simon Kong的男子來電[1],聲稱是星展按揭貸款部的職員,詢問該單位是否在康業做了二按,並表示這樣做違反了星展的按揭條款。Simon Kong提議,PW2向星展申請150萬元物業透支[2],用來償還康業的二按;餘下的透支額則備用,毋須計息。 5.3月5日,Simon Kong再次致電PW2,告訴她透支戶口獲批,但因康業的二按已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所以要先清還二按,星展才能正式批出透支。Simon Kong建議,PW2購買按揭保險,並會介紹律師給她,可豁免保費,律師費用則由銀行負責。 6.3月9日,PW2收到Simon Kong的WhatsApp訊息,要求她帶同所需文件,於3月10日下午2時30分到達灣仔告士打道128號祥豐大廈11樓A室「龍懋國際按揭中心吳謝律師事務」(下稱「龍懋」)辦理手續[3]。 7.3月10日,PW1和PW2準時到達龍懋。一名女職員招呼她們,帶她們進入房間。稍後,被告人出現,自稱姓陳,表示其公司受星展委託處理PW1和PW2的按揭保險。被告人把數份表格交予PW1和PW2,要求她們填寫和簽署。PW1和PW2表示,某些資料記不起。被告人說:「唔緊要,記得幾多填幾多。」接着,被告人收集了PW1和PW2帶來的文件和單據,交予剛才的女職員複印,然後把正本交還她們。PW2供稱,其實她們剛坐下,被告人便交了一張龍懋吳英鵬事務律師的名片給她,叫她與吳律師打個招呼,因為她們的個案是吳律師負責。PW2便立刻以PW1的名義發了WhatsApp訊息給吳律師,吳律師亦即時回應[4]。 8.離開龍懋後,PW2一直以PW1的身份與吳律師聯繫。 9.3月16日,吳律師發訊息通知PW2,她須先向「恆天物業諮詢」(下稱「恆天」)借150萬元來清還康業的二按。待康業的透支批出後,便馬上全數償還恆天。 10.餘下的情節毋須複述,因為對本案是個騙局,辯方沒有爭議。而自3月10日後,被告人再沒有出現或以任何方式聯絡PW2。 辯方案情 11.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12.被告人32歲,中五學歷,育有2名女兒(5歲及3歲),現與妻子分居(妻子與2名女兒同住)。 13.被告人供稱,案發前,他一直任職名牌時裝門市銷售,亦有在網上售賣衣服。由於疫情,他失去了工作。2020年3月初,他在「面書」發現龍懋這份工作,聲稱負責向客人收取文件、影印。 14.約3月8日,被告人前往龍懋應徵。一名女職員接見他,並即時要求他3月10日上班。被告人表示,當時該女職員告訴他,龍懋是協助吳英鵬律師處理按揭業務。客戶已事前安排前來公司呈交文件,被告人則負責檢查相關文件(例如:日期是否最近3個月),然後交予該女同事複印。 15.被告人供述,3月10日當天,他向PW1和PW2自我介紹叫Benson,並沒有提及自己的姓氏(因為這是零售業的習慣)。他把不知誰人預先放在辦公桌上的表格交給2位客人,然後收了她們帶來的文件。被告人承認,他告訴PW1和PW2,這家公司由吳律師負責,並把吳律師的名片交給PW2。他亦看見,PW2即時發訊息給吳律師。 16.被告人解釋,他不知道2位客人曾與Simon Kong聯絡;對她們與吳律師的通訊亦全不知情。被告人稱,他從沒有在PW1和PW2面前提及二按、按揭保險等事情。他只是接觸了她們10數分鐘。被告人強調,他曾向2名客人表示,他不了解當天派給她們的文件的內容;如她們有任何問題,可直接聯絡吳律師。被告人指,他清楚看見吳律師的招牌;其辦事處正正位於同一樓層,就在龍懋隔鄰。被告人亦稱,他只是上了班一天。該女職員告訴他,由於公司裝修,稍後才會通知他何時再上班。 證據評估及分析 17.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 18.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他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 19.PW1和PW2的證供看似繁瑣、冗長,但辯方並沒有爭議,本案是個騙局( 一個似是而非、將部分事實混入欺詐的騙局)。 20.本案的關鍵是,對案中的騙局,被告人是否知情。 21.在各自的書面陳詞中,控、辯雙方花了很多篇幅去分析和評論案中的證據。身為陪審員,本席細心考慮了PW1、PW2、被告人的證據,亦觀察了他們作供時的神情舉止。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均有可信及令人存疑的部分。 22.PW1大學畢業並留學外國,居然把自己的財務交予PW2處理。雖然PW2是親阿姨,而從按揭得來的款項也是用在家族生意上,該單位始終是個人物業,相關債務須由自己承擔,PW1卻帶點事不關己的態度。違反按揭條款罰加息[5]與再借按揭透支的分別,她沒有理會,完全交由PW2作主。同樣,PW2沒有替PW1分析當中的利弊,便自行決定。PW1似乎並不關心家族公司的還款能力[6];亦不擔心一旦公司無法每月準時還款,自己便須承擔債務。對此,本席感詫異。 23.關於按警方指示相約吳律師驗樓和交收支票,PW2並沒有主動在庭上交代。經辯方蕭大律師多番盤問下,她才勉強逐一承認。本席不明白,PW2對此事為何有所隱瞞或有何難言之隱。與警方合作捉拿騙徒,在審訊階段已不是甚麼機密,何妨大方透露。 24.被告人的證供,也有不合理之處。首天上班,沒有半點訓練便要面對客人;全日只需接待2名客人;何時下班、何時再上班,他完全愛理不理。 25.無論如何,本案的終極問題是,即使法庭不信納被告人的證供,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對涉案的騙局知情。關於這一點,控方劉專員陳詞,詐騙集團不會容許無辜第三者參與,因為該人有機會發現是個騙局。相反,蕭大律師陳詞,被告人很可能遭人「擺上檯」。蕭大律師指,詐騙集團也需要對外接觸的「棋子」,這當然是找一個毫不知情的「替死鬼」。 26.劉專員和蕭大律師各有各的道理。本席認為,在本案,控方缺乏證據把Simon Kong、被告人、吳律師連在一起。按現有證據,本席相信,這3個人物可能是3名不同人士。換言之,被告人未必知道其他2人的言行和心態。本席認為,即使被告人曾向PW1和PW2自稱代表星展並提及按揭保險等事情,也不能證明他知道這些陳述屬虛假。一名純粹前往指定垃圾箱執拾現金的人,如沒有進一步證據,往往不能證明他知道該些現金背後的詐騙或勒索罪行。 27.本席沒有忽略,警方在龍懋撿獲印有被告人姓名的名片[7]。但這並不能證明,被告人對涉案的騙局知情。名片誰也可以印製,毋須當事人同意。對被告人有利的是,PW1和PW2均異口同聲表示,被告人(或陳先生)沒有向她們送上名片。2020年3月19日警方所搜查的龍懋,明顯是個請君入甕的局[8](簇新的裝修[9];全公司滿佈「吉」的文件夾和放了白紙的公文袋[10])。本席不排除有人打算繼續利用被告人作「替死鬼」。 2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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