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子健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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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46/2020 [2021] HKCFI 26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1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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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第一被告王子健被控兩項控罪嘅,都係強姦罪,就係控罪一同控罪三。第二被告陳之寧就係被控一項亦都係強姦罪,都係違反呢個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嘅。咁兩位都係唔認罪,經審訊之後畀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嘅。 咁講番案情喇,三項控罪都係涉及同一個受害人,係X。X係同第一被告就喺網上認識咗,就喺2019年嘅4月開始就做朋友喇,一齊玩遊戲,又一齊喺個網上傾偈嘅。到咗2019年嘅8月18號嗰日,嗰陣時X同佢朋友叫做Bu就喺旺角,第一被告就係用呢一個WeChat咁通訊喇,就約X出嚟,就話去飲酒,咁當時第一被告就同佢個朋友(即係第二被告)一齊嘅,咁跟住就喺呢個2019年8月19號凌晨時分,X同佢嘅朋友Bu就同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去尖沙咀一個--尖沙咀度會合咗,跟住四個就去咗一個酒吧。咁呢一次其實就係X同第一被告係第一次面對面見面嘅,即係雖然大家喺網上有傾偈。而X係完全唔識第二被告嘅,即係喺嗰晚之前,完全唔識第二被告。咁而呢個Bu亦都係唔識第一被告,又唔識第二被告嘅。 咁喺酒吧度,大家就飲酒,就飲呢個威士忌摳其他飲品,譬如係可樂、綠茶或者係蜜糖水咁,又玩一啲即係猜估咁嘅遊戲,通常飲酒嘅遊戲。咁喺凌晨兩點鐘之後,咁X就開始醉,就去洗手間度係嘔吐嘅。咁亦都喺佢哋離開酒吧之前,曾經係見到X就瞓咗喺張梳化度,就喺第一被告嘅後面嘅。咁閉路電視亦都睇到係點樣第一被告孭X離開呢一個酒吧嘅。咁四個就上咗的士,跟住就去咗灣仔一間嘅大廈,呢個係叫做海外信託銀行大廈。喺嗰個時候,第二被告就喺呢一間大廈嘅6樓其中一個公司度係做嘢嘅,所以佢有呢一個卡可以入到嗰個寫字樓。 咁去講番的士喇,的士停咗嘅時候,第一被告同第二被告就帶咗X上去呢一個大廈喇,咁Bu就冇離開到嘅,搭番架的士走咗嘅。咁閉路電視睇到就係第一被告就係抱X喺--即係喺前面咁抱住佢入咗去呢一個大廈嗰個𨋢度,就上咗去6樓。X自己係完全冇任何嘅記憶係話有搭過的士去呢一個大廈嘅,其實佢已經醉到爛醉如泥。 咁兩名被告都承認話喺呢一個寫字樓入面其中一間房有張按摩床嘅,就喺嗰度係分別同X發生咗性行為,就係呢個第一被告先,跟住係第二被告咁樣嘅。 咁跟住案情顯示就兩名被告就係離開咗呢一間大廈,就今次X就係畀第一被告孭喺背脊咁走嘅。咁兩個被告同埋X就搭咗的士,就帶咗X去呢個灣仔另外一間叫做百佳酒店。咁而第一被告亦都承認佢喺個酒店入面嘅時候就再同X進行多一次嘅性行為嘅。 X嘅講法就話佢自己根本醉到就嗰個神智係唔清醒嘅,時醒時唔醒。咁佢有少少嘅知覺覺得自己曾經喺架喐動嘅車上面,後屘亦都發覺自己喺酒店嘅一張床嘅上面。佢話佢感覺到有一個男人係用個陽具擺落佢個陰道度,同埋亦都係擺落佢個口度,因為當時太黑,所以佢睇唔到嗰個係邊個,咁跟住都好快又暈番喇,咁所以都即係詳情講唔到喇。到佢醒番嘅時候,都已經係到咗呢個19號嗰日嘅中午嘅時分喇,咁佢發覺自己就衣衫不整,就淨係得個上衫,就連胸圍又冇,短褲又冇,底褲又冇。咁佢見到第一被告就喺佢隔籬瞓喺度,瞓咗覺嘅,咁佢當時好驚,就即刻著衫走,冇叫醒第一被告。 佢返到屋企嘅時候,就發覺佢嘅男朋友突然間係--因為佢冇預咗佢男朋友會喺佢屋企嘅,咁佢見到男朋友嘅時候就跪低喊,咁佢男朋友就問佢發生咩嘢事喇,咁佢就將自己記得嘅嘢就講咗畀男朋友聽,最後就報咗警嘅。 咁警方就喺兩日之後,即係21號嗰日就去拉呢兩名被告,當時拉佢哋兩個都係話喺呢個--即係警方話兩名被告都係喺呢一個百佳酒店度強姦咗X,因為X根本唔知自己去咗灣仔嗰間大廈㗎嘛。咁喺警誡之下,第一被告就話X係同意同佢性交嘅,而第二被告當時就淨係話「明白」咁嘅啫。 咁兩個去到差館之後都分別有參加呢個錄影嘅會面嘅,喺錄影會面嘅時候,兩個都係分別承認咗喺呢個即係灣仔嗰間嘅遠東銀行大廈入面嗰個6樓嗰個寫字樓係有同X進行過性行為。咁第一被告亦都承認話後屘喺嗰個百佳酒店有再多一次嘅性行為嘅。咁而承認嘅事實都顯示,當法醫喺嗰個X個陰道度攞咗一啲嘅拭子出嚟嘅時候,發覺係有第一同第二被告嘅精液,所以係有兩個嘅DNA嘅。 咁控方嘅案情就係話直頭由嗰啲閉路電視已經睇到喇,當時X係醉到即係爛醉如泥喇,醉到手軟腳軟抬佢上去,根本就已經係失去咗知覺。喺咁嘅情況之下,佢係冇呢個能力去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同兩名嘅被告性交嘅。咁而X自己佢都話,佢係冇同意到同任何呢個第一被告或者第二被告性交喇,加上佢如果--因為佢嗰陣時係醉到根本唔知發生咩嘢事嘅,但係如果你問佢當時話即係佢有得揀,佢係會唔--即係會揀唔同佢哋性交嘅。 咁而兩個被告分別喺法庭都有講喇,佢話佢唔係醉成咁㗎,佢唔係醉到神智不清㗎,佢有知覺㗎,而且兩個分別都係話X就做晒主動嗰個,成個性行為基本上X非常之同意同埋合作添。咁但係因為陪審員嗰個嘅裁定就好明顯--因為陪審員係裁定兩個被告人分別嘅罪名都係成立吖嘛,即係話陪審員係相信X當時係醉到佢冇能力去表示同意,同埋佢係根本唔同意性交嘅。咁而兩個被告一係就明知,一係就罔顧X是否同意性交,所以先至會係罪名成立。 咁好喇,跟住就下一步就係我喺即係兩個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之後,咁就將件案件押後,我就首先攞一個係嗰個受害人對佢影響嘅報告嘅,咁我攞咗佢嗰個報告,我就唔打算話講到好詳細嗰個臨床心理學家嗰個報告個內容喇,因為好明顯,發生啲咁嘅事,對X嚟講佢嘅情況梗係崩潰喇。咁亦都根據呢個專家講,有一段--即係佢同--問番X,X都話有一段好長嘅時間佢係避免同其他人有社交上嘅接觸嘅,咁亦都怪責自己,話自己點解咁蠢,佢所以發生件咁嘅事,咁亦都盡量採取個迴避嘅態度,唔講呢件事,唔諗呢件事,咁但係因為要上法庭,咁一上法庭又勾番起呢件事喇,咁所以就令到佢真係好困擾亦都覺得就好難相信異性。呢個臨床心理學家睇到,就覺得佢係有呢個好顯著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㗎。咁而雖然心理學家都向X就係提議,話如果佢接受呢一個心理嘅輔導會對佢有影響嘅,但係X就拒絕,唔接受呢個咁樣嘅建議嘅。 咁好喇,另一方面就係我亦都要求呢個心理學家係畀個報告我,就係就第一同埋第二被告嘅心理報告。咁首先第一被告先,根據呢個臨床心理學家係梁小姐喇,佢即係當然根據第一被告同佢講嘅嘢喇,咁第一被告基本上就係講番喺法庭講嘅嘢喇,就話根本X就採取主動嘅,完全冇反抗嘅,所以第一被告覺得而家被判罪名成立就深深不忿。咁梁小姐睇到第一被告佢嗰個印象,就話第一被告係濫交嘅,即係對於性睇得太開放嘅,咁將X當做一個係性嘅玩具喇,就完全冇呢一個對受害人嘅同理心,亦都對自己本身其實有問題係唔能夠洞悉嘅,又唔成熟喇,又自我中心重,又自我放縱,不負責任嘅。咁佢認為第一被告你再犯同性有關嘅罪行,嗰個係中等程度嘅低端。咁而亦都係有--佢認為第一被告你顯示到有係濫酒呢個情況,咁呢個亦都係一個喺心理上嘅一個問題嚟嘅。就認為呢個喺心理上嘅輔導會對你係話嗰個歪曲嘅性思想喇、飲酒有問題喇、酗酒喇同埋對你將來係再--即係唔再重犯係有幫助嘅。 好喇,到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嗰位臨床心理學家就黃小姐,咁第二被告同心理學家講,就話雖然X當時嚟講同佢--即係唔識佢喇,因為都係啱啱嗰日先識嘅啫,但係當時X就係唔係醉嘅,肯同佢發生性行為嘅,咁即係基本上都有重複番喺法庭所講嘅嘢喇。咁而黃小姐根據番第二被告同佢講,佢得嘅印象就覺得第二被告就以為出去同人飲飲食食嗰啲咁嘅普通嘅朋友,跟住就會就係可以做咗呢個性伴侶㗎喇,咁就係不過佢都睇唔到係有好強烈嘅性變態嘅情況出現。咁而但係被告有一個做法,就係淡化佢自己嘅責任喇,就佢自己嘅行為就係就佢--即係佢將佢自己所做嘅行為嚟合理化,就話X係同意同佢性交咁呢個嚟做辯護喇。就提到X根本都唔係醉,係X願意同佢性交㗎,所以呢位臨床心理學家就認為第二被告你重犯嗰個機會係屬於中等嘅。 咁好喇,背景。第一被告就係24歲,未婚,讀到中一就開始做嘢喇,喺2010年。喺犯案嘅時候就喺地盤度做電工,大概係賺15,000鈫一個月喇,咁第一被告就本來就係同爸爸、媽媽、阿嫲同埋兩個兄弟一齊住嘅,身體就冇乜嘢喇,係一個冇案底嘅。 咁喺求情嘅時候,代表被告嘅陸大律師就提及到都好出名嘅英國嘅案例㗎喇,有兩個,都係關於強姦案,一個叫Billam,一個叫Millberry。咁其實大律師最主要都係想提及番喺判刑嘅時候根據呢個英國嘅案例,就係話即係個強姦犯,最重要法庭就要考慮啲乜嘢嘅元素,即係講到被告你喺呢件案件嗰個罪責係乜嘢嘅時候,就強調話因為第一被告你--即係第一被告同X本身喺網上係有聯繫嘅,咁而今次嘅情況就係第一被告就係高估咗佢自己同X之間嗰個親密程度,咁以為人哋X就同佢吐苦水,講佢自己男朋友乜、乜、乜,又X同佢喺個酒吧度有身體嘅接觸,咁就以為人哋會肯同佢性交喇,咁就高估咗個情況。 咁仲有就亦都求情話咁X又冇反抗,咁所以就喺被告嗰方面嘅罪責就都較為低。咁而大律師亦都求情話件案件就唔係一早預謀嘅,所以就連呢個避孕套都冇帶到,因為都冇諗到會有性行為發生嘅,咁又加上第一被告拉咗--即係畀警察拉咗就好合作,同埋控方嘅案情好多都同意咗,慳番咗法庭嘅時間,就希望法庭考慮呢一方面嘅情況嘅。 咁大律師亦都提及另外一件案件喇,叫做李偉嘉嘅,嗰件其實係本席審理嘅案件。咁佢即係要求話喺嗰件案件同呢件案件相比喇,咁就話個刑期係應該低過6年。咁就亦都要求本席考慮喇,就係兩宗嘅罪行都係同一日發生,短時間發生,希望所有刑期係同期執行嘅。 咁我另外亦都係收到第一被告人個阿哥就寫咗封信嚟就係話畀本席聽,其實一路拉咗被告之後,就冇將呢件事話畀嗰個86歲嘅阿嫲聽嘅,即係唔想佢擔心,咁但係到最後被告都已經被--即係第一被告喇,被判罪名成立,咁即係唔瞞得喇,咁變咗而家就阿嫲知道咗呢件事,阿嫲就好傷心,咁佢哋要求--即係阿哥就係要求本席盡量輕判。 好喇,到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簡單啲講喇,案發嘅時候就22歲,又係冇案底嘅。咁喺細個嘅時候其實就由阿爺、阿嫲湊大嘅,因為爸爸、媽媽要做嘢,咁有個阿妹。咁佢都有讀過係呢個大學喇,即係喺中學以上嘅讀書,但係讀咗一年啫,就冇讀到喇,因為發覺自己要出嚟係養家,咁所以冇讀到。 咁而喺求情嘅時候,唐大律師基本上話佢--即係被告當然唔認罪,就冇話喺認罪之下嗰個刑期扣減喇,不過佢都要求本席就係考慮就係第二被告你係初犯喇,呢一個嘅罪行唔係一早預定㗎喇,就冇計劃㗎喇,同埋亦都冇用到任何嘅暴力,所以冇呢啲嘅加刑因素嘅。咁亦都考慮到--即係要求本席考慮到被告你喺畀警察拉咗之後就合作喇,所以希望本席係會判刑嘅時候會考慮呢幾點。 咁而第二被告嘅姑媽、呢個阿爺、阿嫲同埋爸爸、媽媽都有寫信畀本席,係要求本席輕判嘅,咁我唔重複佢哋嘅內容喇,基本上都話第二被告係孝順仔,即係好𡃶屋企嘅,又好回顧家嘅,咁而今次犯呢件事只係因為識到一啲即係壞朋友喇,被人誤導咁樣先至犯咗呢件案嘅啫,就希望法庭係盡量輕判。 咁好喇,跟住落嚟就係我考慮呢個刑期嘅情況喇。強姦罪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一經循呢一個公訴程序係裁定罪名成立,係可以判到終身監禁嘅,即係可以睇到喺法例上係睇到呢啲咁嘅罪行係幾嚴重。咁而亦都好似第一被告代表陸大律師咁講,即係陳詞嗰陣時咁講,喺英國嗰個案例嘅Millberry係有講到話喺考慮到呢個--即係去罰一個強姦犯嘅時候,係有三個範疇要考慮嘅,第一,就係對嗰個當事人,即係嗰個受害人有幾大嘅影響,個傷害去到邊;第二,就係嗰個被告人,即係犯咗事嗰個人,干犯罪行嗰個個人佢嗰個罪責去到邊;第三,就係話嗰個犯會對個社會嚟講,佢重犯會令到個社會蒙受佢呢個咁樣干犯控罪呢一個危機有幾大。 咁呢件事件嘅案情好清楚睇到就唔係有預謀,不過兩個被告就好明顯就係利用X係醉到係直情失去知覺咁樣呢個情況就乘機--因為佢冇呢一個能力去話唔肯吖嘛,冇呢個能力去作出反抗吖嘛,咁喺咁嘅情況,利用呢個咁樣嘅機會係同佢進行性行為。而係一係明知,一係罔顧佢是否同意嘅。佢哋咁嘅做法睇嚟就係淨係掛住自己嗰個性嘅享受,就當正呢個X係一個性嘅玩具。因為X根本係爛醉如泥,冇辦法可以反抗喇,醉成咁,咁所以佢冇作出任何反抗喺呢件事件就唔係一啲真正求情嘅理由,因為佢冇得反抗,不過當然亦都唔係加刑因素。 咁兩個被告都冇用到保護嘅情況,即係冇用安全套喇,就同X發生性行為,呢個係一個加刑嘅因素,因為係會有一個危險就令到佢受孕或者係有呢個性病喇,咁當然到最後係冇發生到,因為佢即刻已經食咗呢個嘅事後丸,咁所以冇受孕,亦都冇任何跡象話係有呢一個嘅性病,咁但係當時始終係有呢個危機要考慮落去。 咁仲有就係第二被告就係喺呢間--嗰陣時喺間公司做喇,佢好明顯就知道間公司入面有間房,間房入面有張按摩床喇,如果唔係帶佢返去office做咩嘢呢,係咪?咁即係話佢哋兩個就係帶一個即係已經係失去知覺嘅X去到嗰個辦公室入面嚟進行呢個強姦嘅情況喇,咁即係話就明知唔會有人嚟阻擋喇,因為嗰陣時冇人返工㗎嘛,咁亦都係即係佢哋可以好順利做到佢哋想做嘅嘢,咁呢個即係當然要考慮在內,唔係一早預備定,但係喺趁佢醉到唔可以有任何自己自主嘅能力嘅時候,就咁樣帶佢個寫字樓度,就進行咗呢個強姦。 咁跟住仲有就係後屘咁當然驚啲會返工吖嘛,咁唔可以繼續留喺度喇,咁梗係要搵過第二個地方喇,所以先至去咗嗰個百佳酒店。咁去到百佳酒店,第一被告仲要嚟多次,就乘機--因為嗰陣時X都仲未醒,咁就再去多次,所以干犯咗第三項嘅控罪。咁而第--即係第一被告第二次,即係喺百佳嗰次同X進行性行為,都係冇用到呢個避孕套,即係同樣情況喇,令到X有呢一個受孕同埋係有呢個性病嘅危險。 咁好喇,考慮第一被告先,嗰個罪責喇。咁我亦都考慮到啲證據明顯顯示係X自己去㜢第一被告在先嘅,即係認識第一被告,唔係第一被告搵X嘅,係X去搵第一被告嘅,同埋佢哋嗰陣時自己喺嗰個WeChat度傾嗰啲就真係好多嘅詞彙呀嗰啲「盛」都係同性有關嘅,我將呢個都考慮在內。咁而喺事發嗰日,雖然就第一被告同X就第一次面對面見面喇,但係佢哋之間已經有幾個月嘅時間係有喺網上有聯絡嘅。 咁而喺從呢啲證供,我唔能夠排除有一個可能性,就係當時X就係有將佢自己同個男朋友之間嗰啲嘅感情呀、將嗰啲心情係同第一被告講嘅,我唔可以排除有呢個可能性。我亦都唔能夠排除喺佢第一次見面,喺個酒吧度係有一啲情況係佢同呢個第一被告有身體上嘅接觸,咁呢啲情況--即係我唔可以排除有呢啲情況,即係話佢向第一被告吐苦水喇、佢同第一被告有呢一個身體上嘅接觸,有可能係令到第一被告就錯誤咁以為「嘩,今次有機會喇,遲啲可以同佢一夜情都唔定」,我唔可以排除。咁但係始終個問題就係當第一被告即係抱咗X上去第二被告嘅寫字樓嗰陣時候,佢哋兩個就好明顯就係已經決定咗同佢性交,因為嗰陣時佢醉到係根本唔可以講佢到底同意定唔同意嘅。 喺咁嘅情況之下,因為其實就第一被告係應該問清楚X,其實人哋係咪真係肯同你一夜情或者咁隨便性交㗎,唔係話自己單方面「我以為佢肯」㗎嘛。咁既然個女仔已經醉到係唔能夠--即係行又行唔到,講嘢都講唔到喇,喺咁嘅情況之下,係唔應該去利用咁嘅機會嚟淨係掛住自己--發洩自己嘅性欲嘅。即係話不論你自己本來有咩嘢嘅希望呀、有咩嘢嘅幻想話係佢會肯,咁起碼你都要搵個機會問清楚佢,而唔係應該趁--就唔應該係趁佢根本係冇晒呢一個能力去反抗喇,冇晒呢個能力話好定唔好,就同佢發生性行為嘅。 咁我亦都係考慮到喇,就係X根本唔知道自己去過第二被告寫字樓呢件事喇,佢根本唔知㗎呢樣嘢,因為佢醒咗嘅時候就喺酒店吖嘛。咁當時佢淨係懷疑自己係畀第一被告強姦㗎咋,所以報咗警喇,因為佢嗰陣時起身嘅時候第一被告瞓喺佢身邊吖嘛。咁而第一被告被拉嘅時候,即係警方根本完全唔知道有喺第二被告寫字樓灣仔嗰件事件,係完全唔知嘅,咁當然,後屘喺呢個X嗰個私處度係搵到有第一被告嘅呢個精液喇,咁亦都變咗係有第一被告嘅DNA喇。咁但係淨係搵到呢一個DNA,就變咗未必可以支持到話兩項嘅強姦吖嘛,因為呢個X已經講咗係話佢懷疑佢自己喺個酒店度係被強姦,咁都係支持酒店嗰個啫,咁所以我會考慮到喺咁嘅情況,我會畀個折扣畀呢一個嘅第一被告嘅。 咁好喇,即係當然,即係呢個強調就係話如果唔係第一被告喺嗰個錄影會面,即係嗰頭拉咗,已經認晒出嚟,等呢個執法人員可以好快去搜證,咁就係呢個第一控罪嗰個證據就未必咁強喇,咁所以呢個--即係關於喺嗰個海外信託銀行大廈嗰個,咁所以我就覺得呢個係要畀個大啲嘅折扣畀個第一被告嘅。 咁考慮咗頭先所講嗰幾個範疇喇,即係對X嗰個傷害、第一被告嘅呢個罪責喇,仲有就係佢嗰個重犯--即係再犯呢個與性有關係嘅罪行嗰個嘅程度,就同埋成件案件喇,我就認為係三年半個量刑起點係適合嘅,咁呢個量刑起點就係以冇案底嚟計喇,即係呢件強姦嘅事。咁但係因為冇用到避孕套係一個加刑因素,咁所以呢個加番12個月,咁變咗就係四年半喇。咁呢個第一項控罪嘅。 咁第三項控罪喇,第三項控罪就第一被告係仍然係利用X爛醉如泥呢一個咁樣嘅情況就同佢喺酒店度發生性行為,咁呢次因為已經係第二次,即係雖然同一日,幾個鐘頭後,但係都始終係另外一次嘅強姦,所以就唔可以話當一次咁樣就兩個一次過用一個罪行算喇,咁唔得,要分開嚟睇。咁而第三項控罪就同第一項唔係咁同喇,因為X講到個酒店吖嘛,咁同埋又喺第一被告度搵到呢個--即係喺X個陰道度搵到第一被告嘅DNA吖嘛,咁所以就呢項控罪就係比較強喇嗰個證據,即係相對喺灣仔嗰個大廈。咁但係我都會考慮到因為當時其實喺錄影會面嘅時候就未有驗到嗰啲DNA出嚟嘅,咁都已經和盤托出認咗係話有呢一個進行性行為,當然唔認係強姦喇,但係起碼進行性行為呢方面係承認嘅。 咁所以我就考慮到呢件案件嘅情況喇,咁當然--即係第三項控罪,但係當然要考慮埋呢次係第二次喇喎,喺幾個鐘頭之內第二次已經係同呢個X係進行性行為,我就用嗰個量刑起點係4年。咁又因為冇用到呢一個避孕套喇,又要加12個月,咁變咗就係嗰個第三項控罪就係5年監禁。 咁好喇,第一被告唔認罪吖嘛,咁所以冇得話因為認罪之後嘅刑期扣減喇,咁我亦都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係將呢個刑期係扣減嘅,咁但係當然,我要考慮嗰個刑期嘅整體性,即係冇理由兩個就咁加埋一齊,唔係咁樣嘅。咁呢個又要再考慮番其實成件事件嗰個背景喇同埋被告人嗰個罪責㗎。咁我考慮過晒之後,我就認為6年嘅監禁就係適合嘅,咁我遲啲會將嗰個控罪係擺番6年嘅。 好喇,到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其實喺嗰一日先係第一次見X嘅啫,即係嗰個係一個完全係陌生人,咁第二被告係完全冇任何嘅基礎去相信話呢一個X會對佢有意思呀、會肯有機會同佢發生呢一個性行為嘅,即使話真係X有同佢講到話自己同個男朋友有咩嘢唔妥,即使X又真係話同佢有呢一個身體上嘅接觸都好喇,都係冇任--第二被告係冇任何嘅基礎去話「我相信佢對我好有好感,我相信一陣間有機會同佢發展一夜情嘅」。 咁而第二被告就係自己明知道喺嗰個寫字樓度有張床吖嘛,其他人點會知呢?咁所以其實係佢明知道自己個寫字樓嗰度有間房,有張按摩床,亦都知道帶咗X上去個寫字樓度發生性行為唔會有其他人出現去阻止,因為嗰個寫字樓啲人未返工。咁亦都加上其他一樣嘢,就係冇用到任何保護嘅措施,冇戴到避孕套,令到X有呢一個受孕同埋有性病嘅危險。咁亦都可以睇到第二被告好明顯就係掛住佢自己喺性嗰方面得到呢一個嘅好感、快感,多過考慮X嗰個嘅福祉。咁而又另外咁,雖然第二被告嗰個DNA亦都係後屘喺X嘅陰道度搵到,咁不過喺拉到--即係第二被告被拉嘅時候嗰陣時未驗到咁快㗎嘛,咁第二被告都已經係講番--即係向警方係和盤托出,話喺個寫字樓發生咩嘢事,咁雖然當時佢都係話唔認強姦,但係起碼認咗係有進行到性行為呢件事嘅,咁我都會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到呢一點。 咁好喇,考慮咗對X嘅傷害喇、第二被告嗰個罪責喇、佢重犯嗰個可能性嗰個機會幾大喇,同埋成件案件嘅案情,我就認為4年嗰個起點就係適合嘅。咁冇戴到避孕套係一個加刑因素,咁要加多1年,咁變咗第二被告就第二項控罪嗰個刑期就係5年。咁因為冇認到罪喇,所以就冇其他嘅減刑嘅因素㗎喇。 咁正式嘅判刑。第一被告第一條控罪就係四年半,第三條控罪就係5年,其中一年半就要同嗰四年半分期執行,咁變咗加埋就6年喇。 第二被告嘅第二條控罪就係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