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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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3/2020[2021] HKCFI 27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3/2020

[2021] HKCFI 27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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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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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20年7月22日上午10時3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戚雅琳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倩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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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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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小姐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交付高等法院判刑。控罪牽涉的危險藥物是內含24.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5克晶狀固體,即俗稱的「冰」。

案情指,被告人黃小姐於2019年3月26日,在旺角被警方截停,搜身下,她自行在她身上拿出相關的「冰」毒。警誡下,她承認協助他人運送該些「冰」毒,以收取一些微小的報酬。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被告亦再度承認,她是幫助一位稱為「肥玲」的人士運送冰毒。肥玲指示她將相關的「冰」毒運送給一位人士,然後從那位人士身上收取9,000元的港幣。相關「冰」毒的市值大約是港幣15,125元。

黃小姐在香港出生,教育至中二程度,過往有十一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八次與毒品有關,但今次是第一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黃小姐本身有服食毒品的習慣,而在代表黃小姐的李大律師呈遞的懲教署相關文件中,亦可知道黃小姐確實有服食多種毒品。

黃小姐已婚,有三名女兒及兩名兒子,分別在她不同階段與她當時的男朋友或丈夫撫養。現在她的小孩都沒有和她一起居住,分別由小孩的嫲嫲撫養或寄養家庭照顧。根據李大律師的陳詞,黃小姐在早年16歲的時候已經誕下一名小孩,當時放棄了撫養,到現在都沒有聯絡。

黃小姐本人寫了一封求情信給法庭,信中講述了她前半生的一些經歷。李大律師亦在他的陳詞詳細講述了黃小姐過往的一些經歷、她在感情、生活上所遇到的波折。李大律師提及,雖然黃小姐的人生非常值得同情,但法庭可能會認為是她自己的決定,俗稱自作自受。

法庭並不會這樣看待。法庭要判斷的是法庭面前的案件,法庭無意判斷被告人的人生。每個人在走到法庭面前的這一步,都一定有其經歷,法庭不能單就一件案件的短時間內批判一個人的一生,亦不會就黃小姐過往的經歷說這是她自己的責任,諸如此類的說話,也不會這樣判斷。每個人的人生是由自己負上責任,她有她的理由和選擇,但當她犯法後需要受法律的制裁。法官的角色就是就犯法這件事,判決一個適當、在法律下規定的判刑。

這件案件的控罪是販運危險藥物罪,根據香港法律,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任何人犯上販運危險藥物罪,都必須要面對長時間監禁的刑罰。雖然黃小姐在這件案件的際遇非常值得同情,但亦必然面對一個長時期的監禁。而監禁的刑期,在上訴庭的不同案件,已經就不同類型的毒品訂下了判刑指引。原訟庭在判刑的時候必須要跟隨,這就是香港法律。

就販運「冰」毒方面,法庭需要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一案,案件裡訂下了判刑指引,販運「冰」毒的份量如果是10至70克,相關的判刑起點應該是7至11年的監禁。雖然上訴庭訂下了判刑指引,但相關的判刑指引並非是對下級法庭的「緊身衣」,亦即法庭在釐定判刑起點時,不是單純以算術形式計算。法庭可以在判刑指引的範圍裡挑選,或訂下合適的一點作為判刑起點。就這案件來說,考慮到相關毒品的份量,以及黃小姐的情況,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該是8年的監禁。

由於黃小姐坦白認罪,所以應該得到充分的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即是由8年的監禁減到64個月的監禁。另外,法庭注意到胡神父亦寫了一封信給法庭,雖然黃小姐的情況並不像一般胡神父求情裡所說,在他的反毒品運動裡作出參與,但看到黃小姐協助胡神父,已經是數年前的事,她有協助胡神父做一些義工服務,派發食物、衣物給一些有需要的人,亦在過往幾年和胡神父有一些接觸。在這情況下,根據上訴庭的案例,法庭可以酌情給一個象徵式的扣減。本席認為,相關的扣減應該是兩個月的監禁,由64個月減至62個月,亦即是五年零兩個月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