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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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自2018年10月8日開始,被告受僱為聯興珍珠首飾有限公司(聯興)的助理。聯興位於尖沙咀寶勒巷萬事昌廣場內。吳女士是聯興的總裁。被告負責管理銷售訂單及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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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8/2021 [2021] HKDC 11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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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自2018年10月8日開始,被告受僱為聯興珍珠首飾有限公司(聯興)的助理。聯興位於尖沙咀寶勒巷萬事昌廣場內。吳女士是聯興的總裁。被告負責管理銷售訂單及庫存。 3.2019年12月13日,吳女士收到客人通知,表示沒有收到貨品。由於該訂單是被告負責,而被告亦都曾告知吳女士已把貨品交給速遞公司寄出,於是吳女士質問被告,但被告仍然堅稱貨品已被寄出。 4.2019年12月16日,吳女士向速遞公司查詢。速遞公司指過去一週並沒有收過聯興任何貨件。吳女士於是與被告對質,並向被告表示會檢查閉路電視片段,查看速遞公司曾否派員往聯興。被告最後招認沒有把貨品寄出,甚至沒有向內地廠商發出製造貨品的訂單。聯興需要向該客人退款。吳女士覺得被告可疑,於是在被告和聯興會計陪同下點算庫存。 5.2020年1月1日,吳女士與會計再次點算庫存,證實聯興的339顆珍珠、3條珍珠項鏈、95件金飾、38條金鏈和一些價值港幣約$120,000元的金飾(統稱「被盜物品」)被偷。 6.2020年1月2日,吳女士叫被告返回公司就被盜物品與被告對質。被告承認偷竊被盜物品,並於一份「事情陳述」的文件上簽署作實。該文件載述被盜物品的詳情以及被告如何處理被盜物品,亦述明聯興損失的金額,經計算為港幣$879,321元,並且由聯興會計見證簽署。被告向吳女士表示曾將聯興的一包珍珠(251顆)及3條珍珠項鏈拿去光耀珠寶變賣。吳女士、會計以及被告於是前往光耀珠寶。 7.光耀珠寶的姓林老闆說被告於2019年8月前往店舖向他出售251顆珍珠及3條珍珠項鏈,表示需要現金作醫療費用。林先生答應保管貨品作寄賣,並就貨品向被告預先支付港幣$66,000元,但表明如果有任何貨品未能夠賣出,被告需要償還費用。2020年1月2日,吳女士與被告前往店舖時,僅剩下78顆珍珠,其餘貨品已賣給用現金付款的遊客。 8.吳女士曾嘗試與被告解決事情,但其後被告失去聯絡,於是在2020年1月17日報警。 9.警方多番嘗試尋找被告,但不果。於2020年12月4日,被告前往尖沙咀警署自首。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財困,我先會攞呢間公司嘅飾物去當舖典當。」 10.2020年12月4日,被告進行警誡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項,包括以下的事項:
11.被盜物品的價值港幣合共$879,321元,僅尋回79顆珍珠和48件金飾,價值港幣約$830,400多元的財產未能夠尋回。 求情理由 12.被告現年36歲,香港出生,中學程度。2014年結婚,但現在已分居。2020年8月得到離婚暫准令。被告曾兩次流產,而令她身心受到很大的打擊。2020年4月,被告被法庭頒令破產。被告的經濟需要倚賴前夫。被告在香港並沒有犯罪紀錄。辯方呈上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以及被告前夫的求情信,亦附上被告的醫療文件。辯方說被告是因為幫助朋友而向財務公司借貸,但朋友並沒有償還債項而使被告鋌而走險,偷取公司的財物來變賣。被告曾打算和公司和解,賠償損失。最後由於公司報警,被告亦到警署自首。辯方承認被告是違反誠信,並且倚賴上訴庭在特區 訴 張美嬌[2008] 1 HKC 113一案的判刑指引。 13.辯方說被告犯案手法簡單,沒有偽造文件,而且真心悔過,並且賠償部分損失給公司,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在法庭查問之下,辯方說被告所幫助的女性朋友叫李麗嬋。她已經破產,而被告從一間在佐敦叫Top Cash的財務公司借了$200,000元,而從另一間叫環亞的財務公司借了$96,000元,其他被告則不記得。辯方說被告並沒有相關的文件在手。 判刑 14.36歲的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但卻在半年間,即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偷取了公司大約$870,000多元的財物。被告的犯案手法簡單,甚至把一些珍珠飾物放在另一間公司變賣。本席對被告聲稱因為要幫朋友而舉債感到不解。被告在2020年已經破產,婚姻亦破裂,自己亦因為兩度小產而使心理上受到打擊。辯方聲稱被告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壓。 15.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她衷心向前僱主及自己家人作出深切抱歉。被告自己在悲痛及壓力下渡過,想到自己的衝動和魯莽感到後悔。被告說她得到前夫的支持和體諒,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的前夫在其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個心地善良、樂天愛笑的傻大姐,一心想幫朋友。被告的前夫亦提及被告因為幫朋友而瞞著他去做那人借貸的擔保人,這使被告泥足深陷。被告知錯,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 16.被告犯案差不多半年多,並不是一時衝動。被告明顯地初期是得到公司負責人的信任,這才使她能夠偷取涉案被盜物品,甚至令另一間公司(即光耀珠寶)都幫助被告託賣所偷取的財物。偷取財物達到$879,000多元,而由於有78顆珍珠被尋回,公司實際上的損失是$830,000多元。 17.本席對被告所言因為她的女性朋友不能償還財務公司的債項而犯案的說法感到存疑。被告似乎是嘗試塑造她是受害者的角色,但被告在其求情信中卻隻字不提。反而被告的前夫則相信被告的說法。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她有三分一刑期扣減。 18.本案是違反誠信的盜竊案,而上訴庭在特區 訴 張美嬌一案的判刑指引自然適用。該案的指引是如果涉案的財物達到$250,000元至$1,000,000元左右,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三年。當然,被偷取的財物價值只是判刑考慮因素之一。判刑考慮亦會涉及到其他盜竊環境和被告的犯案手法。被告並沒有使用虛假文書之類的單據,但至少亦是口頭欺騙光耀珠寶的林先生,使到林先生幫被告託賣有關被偷取的物件。本席並不接受被告是因為借貸擔保人而變成受害人的說法。 19.在考慮到所有的求情因素,本席以2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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