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寶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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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並不複雜。2020年8月11日傍晚6時30分左右,警員24274(控方第一證人)與隊員在旺角亞皆老街朗豪坊附近看見被告揹著黑色斜孭袋,沿上海街朝山東街步行。當被告見到警員時,被告神情緊張及立刻急步離開。警員在朗豪坊L1樓43號舖外將被告截停及搜身。

Case No.DCCC 1090/2020[2021] HKDC 115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90/2020

[2021] HKDC 11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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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寶財 CHENG Po-ch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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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1年8月26日
出席人士:  伍健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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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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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2020年8月11日傍晚6時30分左右,警員24274(控方第一證人)與隊員在旺角亞皆老街朗豪坊附近看見被告揹著黑色斜孭袋,沿上海街朝山東街步行。當被告見到警員時,被告神情緊張及立刻急步離開。警員在朗豪坊L1樓43號舖外將被告截停及搜身。

3.控方第一證人在被告的藍色裇衫左前口袋內看見一個膠袋(證物P1)。當控方第一證人打算伸出右手從被告的左前口袋檢取證物P1時,被告作出反抗以及掙扎。最後,控方第一證人的隊員幫忙制服被告,此刻控方第一證人才能從被告的左前口袋取出及檢獲證物P1(其後政府化驗師證實證物P1是一個膠袋載有內含0.57克氯胺酮的0.67克固體)。

4.警員在被告的斜孭袋內發現以下物品:

(1)一個膠袋,其後證實是載有內含0.15克氯胺酮的0.17克固體(證物P2);

(2)一張摺成小包的港幣$100元紙幣,載有內含氯胺酮的0.02克粉末(證物P3)。

5.警員以藏毒罪拘捕被告,並且將被告押回旺角警署。後來,警員在警署內,在被告的內褲再發現一團白色紙巾,內藏24個膠袋。其後政府化驗師證實膠袋載有內含13.5克氯胺酮的總共15.9克固體(證物P4)。

6.在被告身上有總額港幣$9,614.5元的現金及一部iPhone手提電話(註:後來得知現金$8,500元是收藏在被告的斜孭袋內)。

7.警方估計涉嫌的毒品市值總共約為$9,402元。

求情理由

8.辯方的書面求情陳詞指出被告現年31歲,香港出生,中四程度,未婚,與母親同住。辯方聲稱在案發時,被告從事手提電話銷售員及做散工銷售和廚房工作,月入約$10,000元。被告亦有支付家用$3,000元給母親,兼且負責家居一些生活開支。辯方說被告從政府疫情基金在7月下旬得到$10,000元。案發是在8月11日,辯方說被告身上的$9,600多元現金是被告的。

9.辯方說被告因疫情和社會事件而收入大受影響,因經濟原因犯案。被告的定罪紀錄並沒有販毒定罪。辯方呈上一封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和被告在不同日子所寫的四封求情信。辯方聲稱被告已經沒有接觸毒品,他「將必定不會重犯」。

判刑

10.被告從2008年5月開始總共有六項管有毒品罪,曾分別判入戒毒所和判監。就被告的刑事紀錄而言,本席並不信納辯方所言被告「將必定不會重犯」的說法。事實上,被告今次干犯販毒控罪,正正反映被告並不珍惜早前法庭輕判被告和判被告入戒毒所的戒毒機會。

11.在本案,辯方並沒有指稱被告管有本案涉及的毒品是自用的說法。本案涉及一張$100元港幣,內有0.02克氯胺酮粉末和總共25個膠袋藏有氯胺酮(即「K仔」),總數是16.74克固體內含14.22克氯胺酮。每包膠袋的份量在視覺上差不多(見相片冊MFI-2第7張相片)。

12.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家庭和經濟的支柱,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在2021年8月16日、2020年9月6日、9月13日和9月16日都寫上求情信。被告說「藉此機會,莊嚴的機會,我想對家人、自己以及法官大人作出承諾。」被告承諾會對家人成為經濟的支柱的一部分,承諾對社會成為有貢獻、有回饋的市民,承諾對自己改正以往的錯誤,衷心承諾遠離毒品,改過自新。

13.由2008年至2015年,被告至少有六次機會可以作出被告在求情信的承諾,但被告並沒有兌現,一次又一次令到父親、母親、姐姐、哥哥失望。被告的父親在2016年去世。被告在2015年被判入戒毒所,在離開戒毒所直至2020年8月再被捕。這段期間本席不會猜測被告有沒有再吸毒,但事實上,被告竟然干犯更加嚴重的販毒罪名。辯方聲稱在今次的販毒行動,被告大概能夠得到$1,000元的報酬。被告被捕便要面對更長的刑期。

14.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14.22克氯胺酮,另加0.02克氯胺酮粉末,本席理應可以用4年半為起點。但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最低的4年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本席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將刑期減至32個月。本席並不覺得被告那些求情信是誠心誠意,真心悔疚的產品,亦沒有被那些空洞的悔意所打動。但本席打算再次給予被告機會去兌現他自己撰寫的三個承諾,決定酌情減刑兩個月,判被告入獄30個月。

15.另外,就有關在被告斜孭袋所找到的$8,500元及被告身上的$1,100多元。本席對辯方所言說那些現金是被告從政府拿取的$10,000元資金的一部分,及是被告的薪金的說法有所存疑,但本席決定不會作出任何的充公命令。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