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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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一名扒手,今回又重操故技,選擇在擠迫的旺角廣東道人多購物的地方下手,從別人的背囊裏偷去一部手提電話,而他的扒竊行為剛好給在現場的警務人員看見,因此失手就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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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5/2021 [2021] HKDC 10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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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一名扒手,今回又重操故技,選擇在擠迫的旺角廣東道人多購物的地方下手,從別人的背囊裏偷去一部手提電話,而他的扒竊行為剛好給在現場的警務人員看見,因此失手就擒。 2.這宗扒竊案發生於2021年4月3日下午五時左右,事主梁先生把流動電話放在背囊右側,然後在廣東道1063號地下外面的水果檔附近購物,當其時人多擠迫。警員看見被告人伸手入梁先生的背囊右側拿走一部價值$2,000的流動電話,於是上前把被告人截停調查。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貪心,從一名男子的背囊偷去流動電話」。 3.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4.被告人現年48歲,過往一共有19項刑事紀錄,當中15項為盜竊罪行。他首項記錄是在2007年因盜竊罪給法庭判處罰款$500,往後是一些小偷小摸的盜竊行為例如店舖盜竊,被判罰款或短期監禁;但在2012年開始,他的偷竊行為趨向嚴重化,在這段期間其大部份的盜竊罪行都涉及扒竊行為,最後一次記錄在2020年4月因扒竊給法庭判處10個月的監禁。 5.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單身,居無定所,中三教育程度,案發時正領取綜援。 6.就犯案而言,辯方律師強調被告人在案中沒有使用任何工具(例如沒有利用𠝹刀把別人的袋𠝹開),沒有詳細預謀的,也不涉及武力或其他同黨。案中手機亦已被撿回,被捕時,被告坦白承認是貪心所以犯案,亦即時承認而節省了法庭的時間。 7.辯方律師續說被告人明白本案案情嚴重,加上他的犯罪記錄屢屢,所以終於這次由區域法院審理,而將會作出比他過往都更嚴厲的判刑。他的同類犯案記錄,涉及地方為人多的鬧市,被盜物品是一部手提電話等等,這些都是他犯案的加刑因素。 8.本案至少有兩項加刑因素,(一)被告人選擇下手的地方屬於人多擠迫的地方;(二)被告人過往差劣的刑事紀錄。 9.案例(Ngo Van Huy(2004) HKCA 283)談及如馬場、地鐵、繁忙的購物熱點(crowded shopping areas)是指會出現人多擠迫的地方,因而更多人會成為扒手的對象。人們的財物在這樣的情況下被盜的風險也隨之而增加,因此法庭有必要加重刑罰來打擊這一點。 10.另外,根據被告人的案底,明顯他是這類罪行的慣犯。本席並非要就其過往的罪行重新再判,那些罪行他已得到應得的懲罰,但鑒於他屢罰屢犯,對公眾構成威脅外,明顯過往的刑罰起不了有效的阻嚇作用,因此有必要將其目前的犯罪行為之刑罰調高以保障公眾利益。 11.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另外考慮到他下手的地方人多擠迫加刑3個月;而觀乎他的案底,明顯被告人是這類罪行的慣犯,加刑9個月。量刑起點因此而增加至27個月。 12.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他的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他的認罪屬於適時的,可獲得三份一扣減。給予適當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18個月。 13.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最終被判處18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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