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v. Thi Nam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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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法庭在2021年7月27日作出判決 [1] ,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在2021年8月5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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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2021 [2021] HKCA 13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0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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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法庭在2021年7月27日作出判決[1],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在2021年8月5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申請人沒有遵從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提交書面陳詞。 3.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她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她的上訴的決定,以及陳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6.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她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內容與上訴時她向本庭提交的書面陳詞的第四、七及八段一樣。 7.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她的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她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 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她2021年8月5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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