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培 對 張茂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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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是本訟案原被告人,今次提出申請為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當時就案件審訊的結果,即暫委審裁官2021年6月1日頒發命令,被告人需要支付申索人申索的賠償金額,以及訟費和利息。被告人希望法庭給予許可,令他可以於原訟法庭提出所擬上訴。根據申請書,被告人針對的是暫委審裁官就賠償金額和訟費金額這兩方面的判決。

Case No.HCSA 16/2021[2021] HKCFI 275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l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16/2021

[2021] HKCFI 27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1年第16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0年第5610號)

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秦子培 (CHUN TZE PUI)  

  被告人 (上訴人) 張茂華 (CHEUNG MAU WA)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7月26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7月26日

決書

1.上訴人是本訟案原被告人,今次提出申請為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當時就案件審訊的結果,即暫委審裁官2021年6月1日頒發命令,被告人需要支付申索人申索的賠償金額,以及訟費和利息。被告人希望法庭給予許可,令他可以於原訟法庭提出所擬上訴。根據申請書,被告人針對的是暫委審裁官就賠償金額和訟費金額這兩方面的判決。

2.簡而言之,事件是發生於2017年12月12日的一宗交通意外,申索人聲稱其車輛被當時由被告人駕駛的車輛碰撞而受到損毀,於是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申索人所追討維修車輛費用港幣7,300元。被告人承認法律責任,但爭議申索的金額。經審訊後,暫委審裁官裁斷被告人需要向申索人賠償港幣 3,000元作為合理維修費用,同時要向申索人支付訟費,評為港幣 4,701.6元,當中包括申索人為審訊而提供的專家證人和公證行報告所涉及的費用共港幣 4,250元。

3.被告人透過2021年6月7日的上訴許可申請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以提出所擬上訴。

4.《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 條規定,如果任何一方對審裁處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又或者因為申索超越了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則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提出申請所基於的兩個事項,唯一可理解為他指當中審裁處的裁斷出現了法律上的錯誤。

5.被告人在申請書內主張以下兩點:

(1)  就申索人索償維修車尾損毀費用,被告人指專家證人同意只需港幣300元去進行清理,因此審裁官沒理由判給港幣3,000元作為賠償;

(2)  申索人索償三項費用,審裁官裁定其中兩項未能成立,被告人因此聲稱,明顯地專家證人報告是有問題,因此也沒理由命令他支付有關專家證人的費用。

6.賠償金額方面,這是審裁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斷。本席考慮了案中文件,以及暫委審裁官2021年6月16日的判決理由書,當中顯示審裁官的確已經考慮和分析,包括專家證據和當中部分的去取,才達至該事實裁斷。當中有關申索人車輛尾部的損毀,暫委審裁官接納事實上該些損毀屬於崩花性質,因此以焗油方法去維修是合理的。證據包括專家證據顯示,有關維修費用需要港幣3,000元。

7.被告人在今次申請中指清理費用應該是港幣300元,但前提必須是申索人車輛尾部損毀只屬於污跡,才會涉及這合理維修的方法,即只屬清理。但暫委審裁官裁定這並非事實,因此裁定以港幣 300 元清理的方案並不適用。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係根據審訊中證據,有權達至這項事實裁斷。本席是否同意暫委審裁官的事實裁斷,並非問題所在,問題在於暫委審裁官在作這項裁斷的過程中,是否犯上任何法律觀點上面的錯誤。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並沒有犯上法律上的錯誤。

8.有關訟費方面,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4條,這是屬於暫委審裁官行使酌情權而作出的決定。在一般情況下,以上訴形式務求推翻有關決定,除非負責聆訊上訴的法院有足夠理由,否則並不輕易干預有關酌情權的行使和決定的。

9.在本案申索人追討獲判得直,理應獲判訟費,當中包括所指因為他需要履行作為申索人舉證責任,而索取和提供法庭的證據,包括專家證據所牽涉的費用。事實上法庭對於有關專家證據,作出了考慮、接納和去取。雖然最終審裁官決定不接納部分專家證據,但這並不等如在法律原則上,法庭需要將有關牽涉的訟費打上折扣。本席認為沒有足夠基礎,指暫委審裁官行使訟費方面酌情權時犯上法律上的錯誤,又或者作出了任何合理審裁單位都不會達至的決定。因此本席認為有關決定不應予以干預。

10.鑑於以上所述,被告人提出的申請,未能符合條例第 28(1) 條的規定,因此需要予以撤銷。由於這是單方面申請,所以法庭不作出訟費命令。

  ( 梁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被告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