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罪內涉及9.85克「冰」、2.35克可卡因和11.94克氯胺酮;藏毒罪則控告被告人藏有0.72克氯胺酮。
案情顯示,在去年8月4日近六時半,一隊警員巡經龍琛路68號地下皇宮娛樂城電子遊戲機中心,他們看見被告人坐在遊戲機前,態度可疑。他們向被告人前行,在被告人的遊戲機上發現一個小盆,盆內有六包「冰」、二十包可卡因和十九包氯胺酮,這是第一控罪的毒品;後來被告人接受搜身,在她的手袋內再發現一包氯胺酮,這是第二項控罪的毒品。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Peter將第一控罪的毒品交給另一人,而手袋內的氯胺酮則是她自己吸食的。
被告人現年26歲,沒有犯罪紀錄,受教育至中三,犯案前她是寵物美容師,月入大約13,000元。對今次犯案,被告人表示十分後悔,承諾不會再犯。
被告人來信指,以往沒有人生目標,渾噩度日,受損友影響而犯案。
牧愛會潘牧師也來信指,被告人真誠反省,希望法庭給她一次機會。
根據判例,販運9.85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7年,販運2.35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兩年零八個月,販運11.93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四年零一個月。
在判刑時,本席沿用判例黃健球的方法,就本案的判刑,本席作以下換算:販運2.35克可卡因,大約等於販運1克「冰」的刑責,而販運11.93克氯胺酮,大約等於販運2.7克「冰」的刑責。本席將以上換算的份量和原本已有的9.85克「冰」加起來,被告人的量刑基礎應是販運13.55克「冰」。販運13.55克「冰」的量刑起點是七年零三個月監禁。
被告人認罪,本席減刑兩年零五個月,就第一項控罪,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十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4個月,判被告人入獄8個月,由於涉這控罪毒品份量很少,本席不再加刑。
考慮到整體刑罰原則,本席認為兩項控罪雖然在一次事件發生,但性質完全不同,本席現命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需要入獄五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