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宇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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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66包內含20.27克可卡因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54/2021[2021] HKDC 124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4/2021

[2021] HKDC 12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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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宇儉 LUO Yu-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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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1年9月13日
出席人士:  陳永淦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志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丘煥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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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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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66包內含20.27克可卡因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於2020年6月23日凌晨2時許,警員25636在警車上位處於尖沙咀柯士甸路17號外,看見被告坐在一輛登記號碼為WP8481的私家車上。被告坐在私家車司機座位上望向警車,眼神可疑。被告開動該私家車引擎,準備離開。

3.警員要求被告停車及下車。在初步查問下,警員注意到被告態度迴避,身體發抖。

4.警員搜查私家車,在私家車的左前車門的儲物格搜出以下物品:—

(1)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63個可再封口膠袋,共載有內含19.4克可卡因的24.3克固體;

(2)一張紙巾,包裹著兩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0.62克可卡因的0.75克固體;及

(3)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一張紙巾,包裹著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0.25克可卡因的0.39克固體。

5.警員警誡被告,被告並沒有任何招認。

6.警員從私家車檢獲:—

(1)6部流動電話,其中3部流動電話內有電話卡;及

(2)一份私家車保險單,當中顯示被告為私家車的登記車主。

警員亦從被告身上檢獲港幣$3,466.1元及私家車車匙。

7.政府化驗師確認上述撿獲的毒品為20.27克可卡因的25.44克固體,市值約為$24,364元。

求情理由

8.現年23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2000年來港定居,未婚,與父母同住,在香港完成中一程度。辯方聲稱被告在被捕前做散工。控方所提供的一項普通襲擊的定罪是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在本案6月23日之前,因此辯方說被告在干犯本案時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說被告是擔當送貨員的角色,將毒品由將軍澳送到尖沙咀,將會得到$3,000元的報酬。被告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9.23歲的被告竟然為了$3,000元去替人販運市值約為$24,300多元的可卡因。辯方說被告並沒有收取分毫,便要面對這個嚴重的刑責,可算是平白浪費自己的青春。被告在干犯本案之前並沒有正式的刑事紀錄,但在法庭查問下,被告是在2019年下旬因普通襲擊罪而被捕。因此被告在干犯本案的時候,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案。

10.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深深後悔這次愚蠢的行為。母親的患病以及失業使被告在朋友的利誘及謊言下犯案。被告應承他會痛改前非。被告並沒有吸毒的習慣,但管有66包毒品。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實質是明智之舉。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未能提供有用的資料給警方。本席理解被告的各種「困難」,但卻感到奇怪甚至困惑,為何被告在求情信中仍然指稱那個人是朋友,因為朋友的利誘而犯案。

11.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20.27克可卡因。因此本席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一早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把刑期減至44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