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Van M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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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20年11月14日中午時分,警員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內看見被告躺在涼亭內一張床上,床邊有一個儲物櫃。涼亭內除了被告外,另有四名男子。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275/2021[2021] HKDC 124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5/2021

[2021] HKDC 12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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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NGUYEN Van-m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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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1年9月8日
出席人士:  陳富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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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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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涉及五種毒品的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20年11月14日中午時分,警員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內看見被告躺在涼亭內一張床上,床邊有一個儲物櫃。涼亭內除了被告外,另有四名男子。

3.警員向涼亭內的被告及上述四名男子搜身,並沒有發現任何違禁品。

4.在警方查問下,被告以本地話表示他在上述涼亭住宿,床及床邊的儲物櫃全屬被告本人所有。警員搜查儲物櫃,在其內檢獲以下物品:—

(1)一個木盒,內有13個膠飲管包,載有1.3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證物P1);8個膠飲管包,載有0.81克海洛英鹽酸鹽(證物P2)及2個膠飲管包,載有0.08克固體,內含可卡因(證物P3);

(2)一個膠盒,內有6枝手捲煙,內含共0.32克草本形態的大麻(證物P4);及1個膠袋,載有0.99克草本形態的大麻(證物P5);及

(3)一個電池充電器,內有8個錫紙包,各載有2片片劑,總共16片,內含共0.19克咪達唑侖(證物P6)。

5.政府化驗師證實上述證物P1至P6含有五種不同的毒品成份:—

(1)16片內含0.19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2)1.31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3)內含1.3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54克晶狀固體;

(4)內含0.8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22克混合劑;及

(5)內含可卡因的0.08克固體。

6.涉案的危險藥物總值估算為港幣$3,559元。

7.其後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港幣$4,812元。

8.被捕當日下午,被告經越南語/本地語傳譯員的協助進行會面紀錄。在警誡下,被告表示儲物櫃內的毒品全屬他本人所有。

9.稍後被告亦在傳譯員的協助下進行錄影會面。被告表示他在涼亭住宿約兩個月,而儲物櫃的毒品全屬他本人所有。

求情理由

10.辯方準備了書面求情理由。被告現年58歲,在越南出生,1988年來港,中七程度,已經離婚。被捕前聲稱是地盤散工。被告有吸毒習慣。被告從2018年開始便沒有固定住所,被捕時被告在通州街的涼亭霸佔一些地方露宿。

11.由於本案涉及多種毒品,辯方認為以綜合方式量刑對被告較為公平,而如果以荒謬法、轉換法及比例法來計算量刑的話,辯方認為比例法計算較為切實公平。辯方認為具體計算所得到的量刑大約是3年2個月。辯方亦說被告每天都吸食海洛英、「冰」毒和大麻。被告聲稱用$2,000元至$3,000元購買涉案毒品。辯方聲稱涉案毒品有一半是被告自用,但辯方亦明確表示被告不會要求紐頓聆訊。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廣闊的評估量刑。

判刑

12.現年57歲多的被告從1989年12月開始,總共有16項定罪,當中13項涉及毒品。2019年3月,因管有毒品罪被判入獄4個月,2019年5月8日出獄。

13.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雖然本案涉及五種毒品,但本席認為主要毒品是1.39克的「冰」毒和0.81克海洛英。

14.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的刑期起點是3年至7年,而販運10克以下的海洛英,則是2年至5年。涉案的「冰」毒是包裝在13個膠飲管包內,而海洛英則在8個膠飲管內。另外,可卡因則在2個膠飲管包裝。明顯地這是方便轉售給其他吸毒者。本案涉案的毒品估計價值是$3,500多元,被告身上則有$4,800多元。在認證口供,被告對警員說他在被捕時無業,但辯方在書面求情陳詞則說被告是地盤散工。如果「開足工的話」,月入約$15,000元,每個月花費$7,000至$8,000元購買毒品。

15.本席並不接受辯方所言,涉案的百分之五十這麼大比例是被告自用的說法。警方在現場找不到冰壺、針筒、錫紙這些一般的吸毒工具。涉案的毒品用膠管頭尾封口的包裝,明顯地是方便販毒。膠管裝的毒品亦有4種顏色:黃色佔8粒;紫色佔8粒;藍色5粒;紅色2粒(見相片冊MFI-2第5張相片)。

16.在考慮案情及求情因素,本席認為以綜合和比例方法計算刑期對被告較為公平。就涉案的1.39克「冰」毒,本席以3年為起點。就其他0.81克海洛英、大麻、咪達唑侖片劑,本席會以簡略方法計算,而不是因應個別毒品逐項判刑。因此,把刑期上調至3年半,以反映毒品的種類。

17.由於被告亦有毒癮,本席不能排除有些毒品,特別是大麻捲煙、那些片劑或膠粒包裝的海洛英是被告自用。(註:雖然警方在被告的儲物櫃並沒有發現任何吸毒工具,例如冰壺、錫紙或者針筒之類的東西。)

18.被告坦白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把3年半的刑期減至28個月,亦因應被告有可能把一些毒品自用的說法,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6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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