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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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警察截查可疑人士找到毒品的案件。2020年5月19日下午三時左右,警員在小西灣邨瑞富樓外截查被告人,在其內褲內找到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13包氯胺酮; 另外,在其身上找到 $8,606.5現金。

Case No.DCCC 760/2020[2021] HKDC 11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60/2020

[2021] HKDC 11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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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石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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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1年9月1日
出席人士:  張建波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偉聰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2] 刑事損壞 (Criminal damage)
  [3]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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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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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警察截查可疑人士找到毒品的案件。2020年5月19日下午三時左右,警員在小西灣邨瑞富樓外截查被告人,在其內褲內找到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13包氯胺酮; 另外,在其身上找到 $8,606.5現金。

2.警員以販毒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啲K仔有啲係我自己食,另一啲賣俾啲朋友㗎,俾次機會啦」。

3.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1]的控罪(控罪三),涉及的毒品是9.1克固體內含7.7克氯胺酮(市值約為$4,500)。至於其另外兩項刑事毀壞罪[2](控罪一及二)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4.被告人,18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為家中獨子,父親任職司機,母親是家庭主婦。被告人就讀於職業訓練局,進修健體及運動文憑,擅長體育運動,曾獲獎無數。

5.求情時,辯方劉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坦白認罪,深表悔意,並即時遠離毒品,自願驗毒,自證清白(見香港青年協會2021年8月10日驗毒報告),且積極尋求協助,重啟新生(見鄰舍輔導會2021年8月9日的求情信)。

6.被告人聲稱案中的毒品當中有兩小包為自用,其餘作轉售用途。劉大律師以每小包平均氯胺酮份量為0.6克計算,兩小包即共1.2克氯胺酮。

7.劉大律師續說本案情節不是精密組織或計劃安排,亦僅涉及單一種類毒品,被告人角色僅屬小規模分銷者。其實,辯方的求情重點在於要求法庭考慮不把被告人送往牢房而是其他為青少年而設的懲教機構。

8.首先,販毒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多次重申犯事者是初犯及年輕也不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再者,這類罪行已有判刑指引,下級法院若沒有充分理由是不應隨便偏離指引行事。面對情節較嚴重的販毒罪行,上訴庭指出教導所並非是適合的判刑考慮。

9.就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若根據上訴庭已訂下的判刑指引,按其販運的份量(7.7克)來考慮(量刑起點會是42個月),再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最終的刑期會是大慨28 個月。

10.純粹從拘留的長短來考慮,在本案若法庭送被告人往教導所與在監獄中服刑的時段看來相差不遠;再鑒於被告人年紀尚輕,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等等,從社會整體利益又或者其個人而言,把被告人送往教導所或許可以讓他學得一技防身,他日出來社會可以立足,改過自新。

11.基於以上的考慮,本席把判刑押後以便為被告人索取一份教導所報告,現報告在本席前,而有關官員認為被告人不論心身和心智方面都適合前往教導所受訓,並且作出入住的建議。

12.今天被告人透過劉大律師亦要求法庭作出相關命令,基於以上所述,本席最終頒下教導所令。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