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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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及以淨含毒量計3,313克可卡因、634克冰和76.8克草本大麻。原審原訟庭法官(邱智立法官)把他判囚25年11個月。申請人不服,被法援、港大和大律師公會拒絕援助後親自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Case No.CACC 35/2018[2021] HKCA 14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6 Oct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5/2018

[2021] HKCA 14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5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SI CHUN WAI (施振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1年10月6日
判案日期: 2021年10月6日

判 案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及以淨含毒量計3,313克可卡因、634克冰和76.8克草本大麻。原審原訟庭法官(邱智立法官)把他判囚25年11個月。申請人不服,被法援、港大和大律師公會拒絕援助後親自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2.2016年6月25日凌晨,申請人被發現由粉嶺榮福中心某座一樓爬水渠至地下,所以被兩名警員 (PW1和PW3)  截停。PW3繼而在申請人攜帶的一個黑色背囊內搜岀涉案毒品(總零售價超過港幣618萬元)。警誡下,申請人說:「阿Sir,我都係等錢使先至幫細倫帶呢啲毒品。」申請人在其後的一個錄影會面表示(只複述重點): 一名叫「細倫」的人於案發前一天打電話給他,說會將一些毒品交予他保管,報酬為現金 8,000元;案發當晚,細倫來電,叫他把毒品帶到九龍分派給其他人;由於害怕會遇上警察,他從家中行樓梯到一樓,再由垃圾房的窗沿着鐵枝爬到地下,卻在離開大廈時被警員截停。

辯方案情

3.申請人選擇作供,並無傳召其他證人。他的證供包括:

(一)  於被捕前一天,他因債務問題於街上與另一人打架。他將對方打到不省人事。在回家途中,他留意到一些可疑人士。由於懷疑他們是向他尋仇的人,又或者可能是警察,他於回到家中後決定逃回內地。由於害怕碰到尋仇人士或警察,他不敢乘搭電梯。 他決定爬水渠落地下。

(二)  當走到粉嶺瓏山一號附近,他才被警員截停。他當時並沒有攜帶任何背囊。警員亦未從他身上搜出任何非法物品。他並未有向警務人員作出任何囗頭招認。

(三)  他被警員帶上一輛客貨車。兩名警員(PW1和PW5)於車上毆打他。PW5叫他帶警員前往其住所。

(四)  當警員搜查他的住所時,他聽到警員聲稱找到涉案的背囊,以及背囊內藏有毒品。他不知道那個背囊從何以來。涉案背囊非他所有。他從沒有見過這個背囊。背囊內的毒品並不屬於他。

(五)  他在PW3的記事冊及給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全因為警員曾毆打他,以及警員恐嚇及誘使他,即如果他不作出招認,警方就會拘捕他的家人,包括他年邁的父母。

(六)  至於錄影會面內的招認,內容全為警員在他前往警察總部途中教他講的。他遵照警員指示,於錄影會中將故事講出,全因為警員的武力威嚇及誘使。

原審法官的導詞

4.本上訴的焦點在原審法官就「推論」所作的的指引。

5.原審法官在簡述過控辯雙方的案情之後指控方邀請陪審團作出以下兩個推論:申請人知道背囊藏有毒品,和申請人管有該等毒品作非法販運的用途。

6.原審法官強調,如果要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該推論只可建基於已確立的事實,而且要是唯一合理的推論[1]

「 … 推論並唔係猜度,亦都唔係估計,有啲人叫『推論』叫做『環境證據』。喺一件案件裡面,冇可能每一個細節,冇可能每一件事情,冇可能每一個事項都有人見到,有人聽到。我哋亦都好難知道一個人嘅心裡面諗緊啲乜嘢,亦都好難知道一個人嘅意圖係啲乜嘢。我哋唔可能讀到一個人嘅思想,亦都好難知道一個人對於某啲事情,或者某啲事物係知情抑或唔知情。因此針對呢個情況,推論就有可能發生到佢嘅作用。推論嘅意思就係話我哋要喺一啲肯定嘅事實基礎上面去考慮、衡量,睇下能唔能夠推論出另外一個事實。當你哋作出推論嘅時候,你哋必須確保呢個推論嘅基礎係一啲已經確立嘅事實,譬如可以係承認事實裡面嘅內容,或者係一啲你哋經過衡量、分析、考慮之後所接受嘅事實。你哋亦都要確保喺呢個確立事實嘅基礎上面所作出嘅推論,係一個唯一合理嘅推論。所以你哋要利用你哋嘅常識、經驗,去喺一啲確立嘅事實基礎上面作出考慮,睇下能唔能夠作出一個合乎邏輯,合乎常理嘅唯一合理嘅推論。…

……

但係記住喺呢件案件𥚃面,如果你要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利嘅推論嘅話,一定要確保呢個係唯一合理嘅推論。如果喺有關嘅確立事實基礎上面可以對被告人作出有利同埋對被告人不利嘅推論嘅話,你哋唔可以對被告人作出一個不利嘅推論,因為呢個唔係唯一合理嘅推論。” (後加强調)」

7.原審法官以兩個例子加以說明。第一個例子關於在公共交通公具上遺失八達通 (「八達通例子」)[2]

「 為咗令大家容易明白,我會畀個例子嚟解釋畀大家聽。譬如今日你哋做陪審員,你係乘搭公共交通公具嚟,譬如巴士又好,地下鐵路又好。你係用八達通嚟支付車資,你嘟完張卡之後袋番好張八達通卡,喺交通[工]具上面坐低,譬如你閉目養神又好,睇報紙又好,瞓覺又好,或者睇風景都好,好喇,當架車到站喇,到咗金鐘,你落車,一落車你就發覺唔見咗張八達通卡。咁喺呢個事實基礎上面,唯一合理嘅推論就係你係喺個交通公具上面唔見咗呢張八達通卡,你未必推論到你點樣唔見,但係你可以推論到唔見嘅地方就係呢個交通[工]具上面。因為個事實基礎就係你上車嘅時候有呢張八達通卡,用八達通卡支付車資,但係一落車即刻唔見咗。喺呢個事實基礎上面,唯一合理嘅推論就係喺交通工具上面唔見咗張八達通卡。

如果你將個過程稍為更改,譬如仍然係坐交通工具嚟法庭,用八達通卡付款,上車之後養神又好,瞓覺又好,睇書又好,睇風景又好,落車之後譬如你去一條街度攞咗一份免費報紙,跟住去郵局度寄咗封信,之後喺一間快餐店就食早餐,食完早餐之後就行嚟高等法院陪審員休息室度,喺休息室裡面你發覺唔見咗張八達通卡。喺咁嘅時候,喺呢個事實基礎上面你唔能夠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就係話你喺交通公具上面唔見張八達通卡,因為你可以喺交通工具上面唔見,可以喺攞免費報紙嘅時候唔見,可以寄信嘅時候唔見,亦都可以喺食早餐嘅時候唔見。亦都可以喺行緊嚟高等法院嘅時候唔見,因此你唔可以作出一個唯一合理推論你喺邊度唔見張八達通卡。咁即係話喺呢一個事實基礎上面,你唔可以作出任何合理推論。」

8.第二個例子關於在洗手間內遺失手錶 (「手錶例子」)  [3]

「 再畀多個例子大家,譬如你喺公司上班,你去洗手間,洗手間裡面冇人,得你一個。去完洗手間之後你除咗個好名貴嘅錶放咗喺洗手盤旁邊去洗手。當你洗完手之後你離開洗手間,而你離開洗手間嘅時候啱啱你見到一個同事,譬如阿強入洗手間,你一出洗手間門口發覺,咦,唔記得拎番個錶,即刻立刻衝番入洗手間,但係發覺個錶已經唔見咗。你問阿強見唔見你個錶,阿強話見唔到你個錶。喺咁嘅情況之下,唯一合理嘅推論就係話阿強攞咗你隻錶,而佢話唔見你隻錶係講大話。因為喺呢個確立嘅事實基礎上面,當時洗手間你用嘅時候係冇人嘅,當你除低隻錶之後出嚟,只有阿強入過洗手間,而隻錶唔見咗,咁所以唯一合理推論就係阿強攞咗你隻錶。

亦都將過程稍為更改,譬如同樣地你喺洗手間裡面用洗手間,只有你一個人,之後除低隻名貴錶洗手。跟住唔記得拎番隻錶就出洗手間,當時見到阿強、阿明同阿杰一齊入去洗手間。你一出洗手間就發覺唔記得載隻錶,於是衝番入去攞隻錶,但係隻錶唔見咗。喺咁嘅情況之下,你唔能夠作出唯一推論,係呢三個人邊個攞咗你隻錶。但係當然你可以作出唯一推論就係話,呢三個人之中一定有人攞你隻錶,但係你唔能夠作出唯一推論係邊個攞你隻錶。因為可以阿強,可以阿明,可以阿杰。喺咁嘅情況之下,喺呢個確立嘅事實基礎上面,你並唔能夠作出一個唯一合理嘅推論隻錶係邊個攞咗嘅。」

上訴理由

9.申請人唯一的上訴理據為「原審法官錯誤灌輸『唯一合理推論』嚴重地誤導了陪審團; 及相對地,陪審團對『事實基礎』的理解亦受原審法官嚴重誤導。」。

10.申請人指原審法官的八達通例子涵蓋巴士及地鐵兩種情况。 申請人接受在巴士的情況,八達通在巴士上遺失是唯一合理的推論。但在地下鐵路的情況,八達通在地鐵「車廂」內遺失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申請人認為這錯誤導致陪審團作出定罪裁决,令他的定罪不公平和不穩妥。

答辯人的回應

11.答辯人認為原審法官的總結辭,整體而言,公正持平,並無犯錯。

12.針對申請人的上訴理由,答辯人指申請人的投訴毫無理據,原因如下:

(一)  原審法官舉出的例子,泛指巴士和地下鐵路兩種交通工具。申請人同意,例子中關於巴士的部分正確合理。

(二)  關於地下鐵路的部分,答辯人認爲,原審法官並未有作出如申請人嘗試引申出來的説法,即去引導陪審團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八達通卡是在「車廂」内失去。

(三)  縱觀整個例子,尤其是加上巴士部分的運用,一個合理的陪審團是能夠得到正確的引導,去處理怎樣作出唯一合理推論這個議題。原審法官亦有將這個交通工具例子稍為更改,對如何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向陪審團作進一步闡明。

(四)  原審法官更於其後再舉出另一個例子。這個關於洗手間内遺失手錶的例子,恰當合理地向陪審團解釋了如何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

(五)  最重要的是,原審法官在這方面的法律引導,與陪審團樣本指引内關於環境證據及推論證據的指引是一致的。

(六)  一個合理的陪審團是能夠從原審法官的講辭中得到正確的引導,去處理怎樣作出唯一合理推論這個議題。

大律師公會的意見

13.被申請人作最後求援的是大律師公會。申請人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斌及譚志輝CACC 285/2018一案,聲稱該案第二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和他的非常近似。

14.最後,大律師公會拒絕代表申請人。

15.大律師公會給申請人的信件指出:譚䅁對申請人沒有幫助。在該䅁,譚批評,當陪審團就推論的議題要求進一步指引時,原審法官在沒有先與控辯雙方商討下發出了一個「較簡略和不完整的例子」,但上訴庭卻沒有接納這上訴理由。

16.大律師公會指出:在本案,原審法官給予了兩個詳細的例子,但申請人只是投訴其中一個例子(八達通例子)  的其中一部分(地下鐵路的部分)。大律師公會指出:就算原審法官的推論例子的一小部份稍有瑕疵,但第二個例子卻完全無可批評。大律師公會認為,整體而言,有關的瑕疵無損陪審團對推論這議題的正確理解。

討論

17.非常明顯,答辯方和大律師公會的回應和看法都是完全正確的。申請人在知道大律師公會的結論後亦表示再無其他問題。

18.我拒絕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

19.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向申請人發出警告,他表示明白。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柏愛莉女士代表



[1]  上訴卷宗17頁D-L和18頁P-R。

[2]  上訴卷宗17頁M至18頁E

[3]  上訴卷宗18頁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