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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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20年6月13日,警員在警車上巡至九龍城譚公道時見有一輛NN8047之輕型貨車違例泊車,警員便下車上前,此際見被告人神色緊張,便將被告人及車輛截查。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1024/2020[2021] HKDC 119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24/2020

[2021] HKDC 11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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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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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1年9月17日
出席人士:  曾嘉麗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荔珊小姐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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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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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2.於2020年6月13日,警員在警車上巡至九龍城譚公道時見有一輛NN8047之輕型貨車違例泊車,警員便下車上前,此際見被告人神色緊張,便將被告人及車輛截查。

3.經搜查後,在車內找到:—

(a)  在軚盤右下方的櫃桶內搜岀一個裝有0.24克晶狀固體的可再封膠袋,內含0.2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和兩個可再封膠袋,共裝有0.95克晶狀固體,內含0.9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b)  在司機位刹車脚踏板傍搜出一個藍色鐵盒,内有以下物品:—

(i)  1個可再封的膠袋,裝有1.56克晶狀固體,内含1.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ii)  57個可再封的膠袋;

(iii)  1個黑色電子磅;

(c)  在車頭近擋風玻璃位置搜出一個黄色盒内的一個白色電子磅;

(d)  在左前乘客位椅背後的口袋中搜出一包用白色紙巾包住一包可再封的膠袋,裝有3.18克晶狀固體,内含3.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4.在被告人身上亦搜獲港幣64,730.80元及人民幣1,100元,兩部手提電話及車匙。而於被捕及警誡後,被告人承認冰毒是他自己吸食的。

5.而隨後之會面紀錄中,被告人亦指涉案之冰毒是在被捕前2至3小時以港幣$1,500從一名叫“細孖”所購買。而辯方亦不依賴全部或大部份毒品是自用以作求情之用。

6.涉案毒品巿面平均估計零售價為港幣$3,398元($587 x 5.79克)。

求情及判刑

7.被告人現年47歲,和現任女友已同居超過20年,而他的女友亦有一名女兒,被告人亦視如己出。被告人中三程度,打從2013年便與姪兒經營其家族魚排生意,每年約70至80萬營業額,除此之外,被告人亦有拾荒轉賣,以幫補生計。

8.辯方指被告人年少時已有吸食白粉習慣,但已戒掉。但從2018年起,因魚排生意虧損,被告人因心情煩鬰,再沾上毒品,每天吸食兩次,每次約0.3至0.5克。

9.本案最重要之求情因素只得1個,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而涉及冰毒之量刑指引,即達至10克,3至7年基準,本案亦沒原因偏離相關指引。就個人背景亦沒有下調刑期之原因,本席亦留意到被告人共有4項紀錄,3項和毒品有關,但沒販運紀錄,最近一次定罪已是2004年,本席不打算把刑期上調。

10.另外,辯方指被告人欲自用涉案的一小部份毒品,望法庭在刑期上加以考慮,辯方亦引用於羈留所的驗尿報告中顯示被告人對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呈陽性反應,以支持其吸食毒品之說。

11.就量刑點,涉及5.7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辯方同意根據量刑指引約為63個月起點,本席亦以此作起點,考慮到被告人有毒癮及小量毒品是自用,酌情把刑期下調3個月,即60個月為量刑點,給予被告人1/3扣減,判處40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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