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kf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65/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October 2021.
1. 2021年10月8日,本席考慮過雙方的陳詞之後,駁回上訴人針對刑期的上訴,維持教導所命令。本席說會頒下書面理由,現在給予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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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65/2021 [2021] HKCFI 30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36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700019號) ——————————
判 案 理 由 書 引言 1.2021年10月8日,本席考慮過雙方的陳詞之後,駁回上訴人針對刑期的上訴,維持教導所命令。本席說會頒下書面理由,現在給予理由如下。 2.上訴人被控一項「沒有於獲准限期屆滿之時或之前返回更生中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67章《更生中心條例》第5(2)條。2021年7月29日,在裁判官林子勤(裁判官)席前,上訴人承認控罪。裁判官考慮過多項報告之後,判上訴人進入教導所。 3.上訴人不服判刑,就刑罰提出上訴。然而,他沒有向法庭存檔任何上訴理由或陳詞大綱,在其「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就上訴理由只填上:「覺得判刑太重,不識(原文如此)合教導所」[1]。 同意案情 4.上訴人早前因事被判入更生中心,案發時正進行第二階段的訓練,獲准在2021年5月13日至5月31日期間,每天在0710至1700時離開更生中心,到觀塘區的快餐店工作。於5月14 日,上訴人在早上離開更生中心後,再沒有返回,中心職員於是報警處理。上訴人於6月19日被捕,在警誡下他指自己不喜歡快餐店的工作,因此不願返回更生中心,到了公園打發時間。 求情 5.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向裁判官求情,說上訴人只有15 歲,因首次到快餐店工作及患有自閉症,未能適應環境。希望裁判官容許上訴人完成更生中心命令。 裁判官的判刑 6.基於上訴人曾於2020年12月干犯相同罪行,裁判官認為再次將他判入更生中心是不適合的。裁判官一共為上訴人索取了多項報告,包括感化官報告[2]、心理學家報告[3]、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4]。綜合各種報告的結論,感化令、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均不是適合的判刑。 7.因此,裁判官索取了新一輪的報告,包括教導所[5]、社會服務令[6]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等報告[7],另外亦按辯方要求再索取進一步的更生中心報告。這輪報告的結論認為社會服務令及更生中心不適合上訴人,並建議判上訴人進入教導所。 8.裁判官認為有關報告反映上訴人欠缺自醒,過往的更生中心判刑亦未能讓上訴人明白遵守規則的重要性,因此將其判入教導所。 上訴人的刑事紀錄 9.上訴人現在剛足16歲,本案案發時是15歲。他過往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在2020年2月因三宗不同案件(盜竊、普通襲擊、刑事恐嚇)被判入更生中心,又於同年3月因另一宗刑事恐嚇再次被判入更生中心。 10.2020年12月,上訴人在上述更生中心命令完成之前,干犯「沒有於獲准限期屆滿之時或之前返回更生中心」罪,案件亦由裁判官處理(WKCC 700025/2020)。當時,裁判官鑑於上訴人未完成更生中心命令,再次將他判入更生中心。本案正是在此更生中心命令生效期間發生的。 考慮 11.裁判官已經詳細地考慮到以下有關上訴人的情況:
12.基於以上報告,本席同意裁判官以下有關上訴人的觀察:
結論 13.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周昊楓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