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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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10月8日,本席考慮過雙方的陳詞之後,駁回上訴人針對刑期的上訴,維持教導所命令。本席說會頒下書面理由,現在給予理由如下。

Case No.HCMA 365/2021[2021] HKCFI 303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Oct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65/2021

[2021] HKCFI 30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36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700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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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L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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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聆訊日期: 2021年10月8日
判案日期: 2021年10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1年10月8日

案 理 由 書

引言

1.2021年10月8日,本席考慮過雙方的陳詞之後,駁回上訴人針對刑期的上訴,維持教導所命令。本席說會頒下書面理由,現在給予理由如下。

2.上訴人被控一項「沒有於獲准限期屆滿之時或之前返回更生中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67章《更生中心條例》第5(2)條。2021年7月29日,在裁判官林子勤(裁判官)席前,上訴人承認控罪。裁判官考慮過多項報告之後,判上訴人進入教導所。

3.上訴人不服判刑,就刑罰提出上訴。然而,他沒有向法庭存檔任何上訴理由或陳詞大綱,在其「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就上訴理由只填上:「覺得判刑太重,不識(原文如此)合教導所」[1]

同意案情

4.上訴人早前因事被判入更生中心,案發時正進行第二階段的訓練,獲准在2021年5月13日至5月31日期間,每天在0710至1700時離開更生中心,到觀塘區的快餐店工作。於5月14 日,上訴人在早上離開更生中心後,再沒有返回,中心職員於是報警處理。上訴人於6月19日被捕,在警誡下他指自己不喜歡快餐店的工作,因此不願返回更生中心,到了公園打發時間。

求情

5.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向裁判官求情,說上訴人只有15 歲,因首次到快餐店工作及患有自閉症,未能適應環境。希望裁判官容許上訴人完成更生中心命令。

裁判官的判刑

6.基於上訴人曾於2020年12月干犯相同罪行,裁判官認為再次將他判入更生中心是不適合的。裁判官一共為上訴人索取了多項報告,包括感化官報告[2]、心理學家報告[3]、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4]。綜合各種報告的結論,感化令、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均不是適合的判刑。

7.因此,裁判官索取了新一輪的報告,包括教導所[5]、社會服務令[6]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等報告[7],另外亦按辯方要求再索取進一步的更生中心報告。這輪報告的結論認為社會服務令及更生中心不適合上訴人,並建議判上訴人進入教導所。

8.裁判官認為有關報告反映上訴人欠缺自醒,過往的更生中心判刑亦未能讓上訴人明白遵守規則的重要性,因此將其判入教導所。

上訴人的刑事紀錄

9.上訴人現在剛足16歲,本案案發時是15歲。他過往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在2020年2月因三宗不同案件(盜竊、普通襲擊、刑事恐嚇)被判入更生中心,又於同年3月因另一宗刑事恐嚇再次被判入更生中心。

10.2020年12月,上訴人在上述更生中心命令完成之前,干犯「沒有於獲准限期屆滿之時或之前返回更生中心」罪,案件亦由裁判官處理(WKCC 700025/2020)。當時,裁判官鑑於上訴人未完成更生中心命令,再次將他判入更生中心。本案正是在此更生中心命令生效期間發生的。

考慮

11.裁判官已經詳細地考慮到以下有關上訴人的情況:

(1) 感化官報告指出,上訴人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及對立反抗症、父母未能對他作有效監管、而他也未能與損友斷絕聯繫等因素。因此,感化官認為感化令對上訴人並不適合;

(2) 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指上訴人重量不足,體能上不適合進勞教中心。報告亦指上訴人在失蹤期間仍與三合會人士來往,更涉嫌干犯其他罪行,認為上訴人屢勸不改,所以亦不再建議上訴人進更生中心;

(3) 根據心理學家的診斷,上訴人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及對立反抗症等症狀所影響,認為除非上訴人能有較大程度的自醒,否則輔導對他並無幫助,而他的重犯風險偏高;

(4) 感化官認為以上訴人的情況並不適合判以社會服務令;

(5) 懲教報告亦認為上訴人不適合進更生中心,但認為上訴人心理及體能上都適合進教導所,故建議上訴人進教導所;及

(6) 在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舉行的會議會面中,上訴人仍對自己的問題自醒不足,只希望輕判,沒有確切的更生計劃。委員會認為,在懲教院所進行長時間的品格訓練有助於上訴人重建遵守法紀的生活,故建議判上訴人進教導所。

12.基於以上報告,本席同意裁判官以下有關上訴人的觀察:

(1) 上訴人已被給予多於一次的機會,但多次的更生中心命令均未能令他明白遵守規則的重要性,開放式的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亦只會是徒勞無功;

(2) 上訴人之前的數個更生中心的命令均未完成,將懲教院所的訓練中斷而判處其他判刑,會發放錯誤訊息,變相鼓勵違反更生中心的規則;及

(3) 判處上訴人進教導所,長遠而言,是對他最有利的選擇,既可加強他的守法意識,也可免他將來干犯其他罪行。

結論

13.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 李運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周昊楓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表格102」(日期2021年8月2日),上訴宗卷2-3。

[2] 上訴宗卷,20-22。

[3] 同上,23-25。

[4] 同上,26-33。

[5] 同上,35-42。

[6] 同上,43-44。

[7] 同上,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