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銘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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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原被控一項‘與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控罪1)和一項‘企圖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控罪2)。兩罪的據稱受害人都是Y(十三歲)。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C 151/2021[2021] HKCA 15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7 Oct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51/2021

[2021] HKCA 15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51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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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TO MING CHUN (杜銘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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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1年10月7日
判決日期: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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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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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申請人原被控一項‘與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控罪1)和一項‘企圖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控罪2)。兩罪的據稱受害人都是Y(十三歲)。

2.控罪2是控罪1的交替控罪。最基本的原因是,申請人從警誡會面開始就承認試圖和Y進行陰道交,卻因Y正值生理週期及/或叫痛等原因而不能成事。相反,Y則堅稱申請人知道她在經歷月事,所以從頭到尾都只曾進入她的肛門,令她疼痛非常。

3.在退庭商議裁決期間,陪審團向原審法官提出問題,表示希望知道在「肛門口」「接觸、摩擦或Ug(按)」的行為是否構成肛交(見AB 49)。有見及此,原審法官在諮詢過控辯雙方意見後亦把‘企圖與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罪交予他們考慮,而陪審團最終也以此罪裁定申請人有罪(處入獄3年)。

保釋申請

4.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申請過保釋等候上訴一次,被我拒絕。有關的《判決理由書》見 [2021] HKCA 1279(2021年9月3日)。

5.在是次申請,申請人終於取得法援並由袁大律師代他存檔上訴理由及爭取保釋(見本判詞的《附件》)。

討論

6.正如我在庭上指出,由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全然缺乏理據的,無一可構成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由大律師援引的案例(HKSAR v Chau Yui Ming (2019) HKCFA 39和Hau Tung Ying v HKSAR (2011) 14 HKCFAR 453),和本案也是風馬牛不相及。

7.有鑑於本申請的性質,我不會對上述的上訴理由逐一詳加駁斥而只會指出以下幾點:

(一) 即使是申請人,他也承認自己曾企圖和Y進行某種插入式的性行為。Y和申請人的說法不同,只在於性行為所牽涉的人體部位和是否有成功插入。就部位問題,陪審團明顯相信Y;就是否有成功插入,他們則有保留,這完全是容許的。由於Y智力較低,沒有性經驗,卻又能清楚區分陰道和肛門,陪審團有上述的取態也不是毫無基礎的。事實上,袁大律師在我連番追問下也迫於承認,類似的情形在性侵案件中是常見和不影響定罪的穩妥。

(二) 企圖罪是不須要列明在公訴書之上的。這點是所有律師都知道的。無論如何,由於申請人的原審辯護是他根本沒有侵擾過Y的肛門,所以原審辯方大律師也沒有需要就企圖和Y進行肛交的議題作盤問和最後陳詞,所以申請人被剝奪公平審訊是一個完全務虛的講法,是一個為求上訴而勉強提出的一個指稱。最好的證明是,在我三番四次要求他提供例子之下,袁大律師最多亦只能說,如果他是原審辯方大律師,他會向Y(盤問)和陪審團(結案陳詞)指出案中沒有企圖肛交的證據,但這樣說根本就是不正確的(見上文第一點)。

(三) 就兩項裁決的比數而言,七名陪審員當中,兩人肯定申請人有進入Y肛門、五人不肯定,跟全部七人都肯定申請人曾有此企圖, 是完全合理的,没有什麼互相矛盾的地方。肯定有進入的陪審員,在概念上必然肯定申請人已作出超乎準備進入的行為。同時,不肯定有進入的陪審員,都可以肯定申請人有此企圖。

8.儘管申請人未服的刑期不長,但他能以上述的上訴理由成功推翻定罪的機會幾乎是零,所以按判例不能獲得保釋等候上訴。我拒絕他的申請。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杜偉強律師事務所轉聘袁國華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巢景峯先生代表

附件

申請人就定罪上訴之完備上訴理由

1. 在本案下列情況下,原審法官不應該向陪審團作出就該控罪的指引:

(a) 該控罪並非本案公訴書上列出的控罪;

(b) 案中並無証供基礎支持申請人有干犯該控罪;

(c) 本案中已有控罪二作為控罪一的交替控罪;

(d) 原審法官在引導詞(陪審團提出問題之前)早已作出就控罪一的指引,即少少或好些微的插入已經足夠構成肛交;

(e) 原審法官在引導詞(陪審團提出問題之前)並無就該控罪作出任何指引;及

(f) 辯方並無機會就該控罪向Y作出盤問或向陪審團作出陳詞。

2. 陪審團就控罪一的裁決,即以5比2大多數判申請人無罪,與該控罪的裁決,即7比零一致判申請人有罪,並不相符,而且互相[矛]盾。因原審法官已作出指引,即即使少少或最些微的插入已經足夠構成肛交。因此若陪審團以5比2大多數裁定申請人控罪一無罪,理應沒有証供基礎就該控罪將申請人定罪,而應去考慮控罪二的交替控罪是否成立。

3. 原審法官原先的指引是若然陪審團認為控罪一不成立,則應進而考慮交替控罪二是否成立。但在原審法官突然增加了該控罪的指引之後,即使陪審團認為控罪一不成立,他們並不是被指引去考慮控罪二是否成立,而是突然被指引去考慮該控罪是否成立。

4. 在上述情況下,申請人被剝奪一個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所以陪審團就該控罪的定罪既不安全,亦不穩妥,應予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