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銘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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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原被控一項‘與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控罪1)和一項‘企圖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控罪2)。兩罪的據稱受害人都是Y(十三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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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51/2021 [2021] HKCA 15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51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02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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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申請人原被控一項‘與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控罪1)和一項‘企圖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控罪2)。兩罪的據稱受害人都是Y(十三歲)。 2.控罪2是控罪1的交替控罪。最基本的原因是,申請人從警誡會面開始就承認試圖和Y進行陰道交,卻因Y正值生理週期及/或叫痛等原因而不能成事。相反,Y則堅稱申請人知道她在經歷月事,所以從頭到尾都只曾進入她的肛門,令她疼痛非常。 3.在退庭商議裁決期間,陪審團向原審法官提出問題,表示希望知道在「肛門口」「接觸、摩擦或Ug(按)」的行為是否構成肛交(見AB 49)。有見及此,原審法官在諮詢過控辯雙方意見後亦把‘企圖與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罪交予他們考慮,而陪審團最終也以此罪裁定申請人有罪(處入獄3年)。 保釋申請 4.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申請過保釋等候上訴一次,被我拒絕。有關的《判決理由書》見 [2021] HKCA 1279(2021年9月3日)。 5.在是次申請,申請人終於取得法援並由袁大律師代他存檔上訴理由及爭取保釋(見本判詞的《附件》)。 討論 6.正如我在庭上指出,由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全然缺乏理據的,無一可構成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由大律師援引的案例(HKSAR v Chau Yui Ming (2019) HKCFA 39和Hau Tung Ying v HKSAR (2011) 14 HKCFAR 453),和本案也是風馬牛不相及。 7.有鑑於本申請的性質,我不會對上述的上訴理由逐一詳加駁斥而只會指出以下幾點:
8.儘管申請人未服的刑期不長,但他能以上述的上訴理由成功推翻定罪的機會幾乎是零,所以按判例不能獲得保釋等候上訴。我拒絕他的申請。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杜偉強律師事務所轉聘袁國華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巢景峯先生代表 附件 申請人就定罪上訴之完備上訴理由 1. 在本案下列情況下,原審法官不應該向陪審團作出就該控罪的指引:
2. 陪審團就控罪一的裁決,即以5比2大多數判申請人無罪,與該控罪的裁決,即7比零一致判申請人有罪,並不相符,而且互相[矛]盾。因原審法官已作出指引,即即使少少或最些微的插入已經足夠構成肛交。因此若陪審團以5比2大多數裁定申請人控罪一無罪,理應沒有証供基礎就該控罪將申請人定罪,而應去考慮控罪二的交替控罪是否成立。 3. 原審法官原先的指引是若然陪審團認為控罪一不成立,則應進而考慮交替控罪二是否成立。但在原審法官突然增加了該控罪的指引之後,即使陪審團認為控罪一不成立,他們並不是被指引去考慮控罪二是否成立,而是突然被指引去考慮該控罪是否成立。 4. 在上述情況下,申請人被剝奪一個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所以陪審團就該控罪的定罪既不安全,亦不穩妥,應予以推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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