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霞瑜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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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8月28日,本庭聆訊本案,當時申請人缺席。2002年9月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其後高等法院收到申請人2002年9月9日的信,信中就她應享有居留權的問題作出了陳述, 並訴說沒有收到任何高等法院的信和資料。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在2002年9月10日的回信中,指出申請人沒有通知法庭她更改了地址,因此通知申請人本案於2002年8月28日聆訊的通知書是寄往申請人的舊地址的,而該通知書也沒有退回。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425/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425A/2000

CACV 42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0年第425號

(原本案件編號 :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0年第18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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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丁霞瑜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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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審理日期:2002年10月10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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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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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2年8月28日,本庭聆訊本案,當時申請人缺席。2002年9月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其後高等法院收到申請人2002年9月9日的信,信中就她應享有居留權的問題作出了陳述, 並訴說沒有收到任何高等法院的信和資料。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在2002年9月10日的回信中,指出申請人沒有通知法庭她更改了地址,因此通知申請人本案於2002年8月28日聆訊的通知書是寄往申請人的舊地址的,而該通知書也沒有退回。

2.2002年9月12日,申請人向法庭存檔更改地址通知書,並以傳票方式向本庭申請,要求本庭繼續處理本案。

3.其實於本庭2002年8月28日聆訊前,法院已發出聆訊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聆訊日期。申請人在聆訊時缺席是因為她當時還沒有通知法庭她更改了地址。無論如何,本庭願意聆聽申請人就本上訴有關她是否應享有居留權的問題的陳述而作出重新考慮。經聆聽申請人的陳述後,本庭認為申請人並不享有居留權。本庭2002年9月9日的判案書所陳述的法律,完全適用於申請人的情況,而按該法律申請人並沒有居留權。

4.基於上述理由,本庭仍然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本庭不作出訟費令。

(梁紹中) (胡國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