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嘉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ESCC 2461/2019 on BabelCite. This Magistrates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ne 2020.
Cited by 25 cases
|
ESCC2461/2019 [2021] HKMagC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東區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461號 鍾嘉豪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何俊堯裁判官審理
裁判理由及判刑理由 官:好呀,罪名成立嘅,第二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控方係正式係撤回嘅,係咪? MS TSUI:係,係,確認。 官:好呀,咁就批准。係,Ms Tsui。 (輕判請求部分聆訊毋須謄寫) 官:好,被告人,請起立吖。喺現階段,法庭睇過晒有關嘅控方提交畀法庭一啲嘅文件,一啲嘅參考,睇過一啲嘅片段,亦都聽過你代表大律師都好詳盡為你去作出咗一個求情,喺現階段,法庭初步嘅睇法都認同你辯方大律師所講,喺呢個案件似乎未必係牽涉到,即係呢個亦都當然得到控方嘅確認喇,頭先,未必牽涉到一啲非常之暴力嘅情況呀,而且相對呢,我哋從片段睇到,有關嘅嗰個,雖然有個非法集結出現咗,但有關嘅嗰啲集結者嘅行為呢,都係相對係比較溫和喇,亦都係和平喇。咁雖然你係做過一啲嘅行為嘅,咁但係嗰啲行為都唔能夠,似乎唔能夠話到係一啲非常之暴力呀,或者係有意圖去傷害他人呀,呢啲咁樣嘅行為嚟嘅。喺咁嘅情況底下,加上喇,即係你個人嘅一啲嘅背景都係良好喇,過往冇任何紀錄,今天亦都係坦白承認自己嘅嗰個責任,咁呢個都係非常之即係值得鼓勵嘅。所以咁嘅情況底下,法庭喺現階段呢,都認為可以考慮下一啲非即時監禁式嘅刑罰,睇下會唔會係一啲呢,即係可以嘅即係作為一個處置嘅方法。所以我會先將案件押後到去今年嘅6月18號,下午兩點半,返番嚟--返番去第7號法庭吖,大家留意番,就唔喺第8號法庭,第7號法庭嗰度,咁先至判刑。期間呢,為你就索取一份就係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咁我睇睇呢個會唔會係一個可以取代一個監禁嘅一個判刑選擇喇。 被告人:係。 官:咁但係當然喇,喺現階段,由於個控罪本身嘅性質,由於個案件本身嘅性質,咁所有嘅判刑選擇,包括即時監禁呢,都係依然存在嘅,咁所以請你好好地去同感化官合作喇,佢要約你見你嘅,準時出席,佢要知道嘅嘢,坦白話畀佢知喇,明唔明白呀? 被告人:明白。 官:好喇,咁呢段期間呢,你可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嘅。一陣簽好擔保文件先好離開,同埋呢,儘快去見感化官嘞。 被告人:係。 官:另外,提醒你,同你嘅代表律師佢哋保持緊密聯繫,如果下次冇律師代表你嘅話呢,法庭都要你自辯都要繼續處理㗎嘞。 被告人:係。 官:明唔明白呀? 被告人:明白。 官:好。有冇其他事項添? MS TSUI:冇其他事項。 MS LEUNG:沒有其他事項,有勞閣下。 官:好,唔該晒咁多位。 2020年6月4日 下午3時47分聆訊押後 2020年6月18日 下午2時36分恢復聆訊 被告人出席。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Mr William Wong,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Jessica K S Leung,instructed by Messrs Gary Lau & Partners,代表被告人 (輕判請求部分聆訊毋須謄寫) 官:係,以下係法庭就住本案嘅判刑理由。 被告人係承認咗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考慮判刑嘅時候,本席係謹記喇,上訴庭喺黃之鋒一案所訂下嘅量刑原則同埋指引,呢個係經終審法庭係確立咗㗎嘞。上訴庭係指出喇,《公安條例》第18條對非法集結嘅定義雖然頗為簡單,但係所涵蓋嘅案情呢,可以好廣泛㗎,犯案情節嘅嚴重性亦都會因為案情而有所分別,幅度亦都可以很--好大,由一端極輕微㗎喇,去到另一端極其嚴重嘅都有,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嘅。涉及暴力嘅非法集結呢,當然就係會較為接近情節嚴重嗰一端嘅罪行,咁但係涉及暴力嘅非法集結嘅案情呢,亦都有多式多樣,所以即使係屬於較嚴重嘅罪行喇,佢實際嘅犯罪情節嘅嚴重性都會有所不同嘅,亦都有其幅度,喺呢個幅度上面呢,法庭就會按住案情實際嘅情況同埋罪行情節嘅嚴重性,嚟到對適用嘅判刑元素給予該有嘅比重。若果係案情相對輕微,例如話非法集結並非有預謀吖,規模係極小,或者只涉及十分輕微嘅暴力,冇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或者財產嘅破壞嘅話呢,法庭給予犯案者個人嘅情況、犯案嘅動機同埋原因,同埋呢個更生呢個元--判刑元素嘅比重呢,就可以相稱地加多嘞,而阻嚇呢個判刑元素嘅比重呢,就可以相稱地就係減少。咁但係當然相反地,若果案情係嚴重嘅話,例如涉及暴力嘅非法集結或者規模好大,或者係涉及嚴重暴力嘅話呢,法庭會給予懲罰同埋阻嚇呢兩個判刑元素喇,係好大嘅比重,而比犯案者個人情況呀,犯案動機或原因,或者更生呢啲咁嘅判刑元素喇,就係好少嘅比重喇,甚至乎喺極端嘅情況底下呢,唔給予任何比重嘅。 喺本案入面,雖然非法集結牽涉咗約四百至五百人,規模唔算小,但係根據案情嚟講喇,佢哋呢啲集結者呢,都只係作出咗呼喊口號呀,手勢呀,將鐳射光指向警員等等,呢啲相對溫和嘅行為。更加重要嘅就係,正如控方喺較早時候呢,亦都喺庭上確認過,本案並唔涉及上訴庭所指及嘅一啲嘅暴力行為,而本席亦都睇唔到呢,有任何人因為今次嘅非法集結而係受傷,亦都冇任何財產係因此遭到破壞嘅。 考慮到本案嘅案情喇,本席認為較為接近上訴庭所提到嘅相對輕微嘅嗰一端嘅情況。因此,根據指引,法庭能夠畀犯案者個人情況、犯案動機或原因,同埋更生呢啲判刑元素嘅比重呢,就可以相稱地加多嘞。當然,上訴庭亦都強調,一般而言,就算案微--案情輕微嘅罪行喇,雖然犯案情節唔係咁嚴重,但係法庭仍然要確保公共秩序要得到有效維護,所以判刑仍然需要具備相稱嘅阻嚇嘅。咁由此考慮喇,若果案件存在Brown一案所有嘅六個條件,或者案情適合嘅話呢,社會服務令係一個可以恰--係可以係一個恰當嘅判刑選項,因為社會服務令係包含咗懲罰嘅元素喇,可以視為具相稱嘅阻嚇力,佢嘅更生嘅元素呢,亦都可以幫助犯罪者,特別係年輕嘅犯案者更生嘅。上訴庭亦都重申喇,社會服務令係同時具有懲罰同埋更生呢兩個判刑因素,咁本身唔係一項係輕嘅,即係輕嘅刑罰嚟嘅。另外喇,社會服務令亦都有補救嘅成份喇,犯罪者係通過無薪嘅工作,對社會作出貢獻,從而令到佢造成嘅破壞影響嘅,即係嗰啲社會大眾呢,係受惠嘅。 喺聽取咗辯方為本案被告所作嘅求情之後喇,本席接納本案存在Brown一案所有嘅六個條件,社會服務令係可以係一個恰當嘅判刑選項,因此呢,喺上一次為被告索取咗一個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今日報告已經喺本席席前係準備妥當咗嘞,報告嘅內容係十分正面喇,感化主任指出被告人背景良好,犯案只係因為冇想清楚後果,但係而家經過咗呢啲聆訊之後呢,已經上咗寶貴嘅一課,亦都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作出無償嘅工作喇,以回饋社會。感化主任認為社會服務令係有助加強被告人嘅守法意識,亦都具有足夠嘅懲罰作用,因此建議法庭判處有關命令。 考慮到所有因素之後,本席同意感化主任嘅建議,就住被告人所面對嘅控罪,本席正式判處係一百二十小時嘅社會服務令。 被告人,聽清楚有關社會服務令嘅意思嘞,喺呢個服務令嘅期間喇,你要做一啲頭先所講無薪嘅工作喇,時數就係啱啱提到一百二十小時。記住,唔係隨便咁樣去做㗎,法例講到明係要一個令人滿意嘅方法咁樣去完成有關嘅工作。當然喇,如果感化主任有任何合理嘅指示畀你,譬如要你去上一啲更生嘅課程咁樣呢,你都要去聽㗎。咁另外,如果有任何住址嘅變更嘅話呢,亦都要儘快通知感化官,等佢可以搵到你。若果喺呢段社會服務令嘅期間,你唔好好地咁去完成頭先我所講嘅呢啲工作,唔聽感化官嘅指示,又或者喺呢段期間再干犯任何刑事罪行嘅話呢,到時就等同咗違反呢個社會服務令㗎嘞,咁就可以將你帶返番嚟,要重新判刑㗎嘞。明唔明白呀? 被告人:明白。 官:願唔願意做呢個社會服務令呀? 被告人:願意。 官:好喇,咁正式下令。一陣會畀一個時間、地點你去見感化主任㗎,佢會分派工作畀你,記住準時出席嘞。 被告人:係。 官:好,有冇其他嘅事情添? MR WONG:冇其他,唔該。 官:唔該晒。 2020年6月18日 下午2時43分聆訊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