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Suet Foon Shirly 對 Collector of Stamp Re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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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在2021年1月1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及 區慶祥 )2020年12月15日批准上訴人的上訴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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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66/2020 [2021] HKCA 15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66號 (原區域法院印花稅評稅上訴2016年第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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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答辯人在2021年1月1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及區慶祥)2020年12月15日批准上訴人的上訴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在本庭頒發判案理由書([2021] HKCA 1090)後,答辯人在2021年8月25日存檔「撤回動議通知的申請」,申請撤回上訴許可申請。 3.上訴人對答辯人撤回上訴許可申請不持異議。但訴訟雙方對上訴許可申請衍生的訟費的處理有爭議,並就此提交了書面陳詞。 4.答辯人在「撤回動議通知的申請」中,表明反對判給上訴人訟費。他在書面陳詞主張法庭應就「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撤回動議通知的申請」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答辯人所持的理由為:
5.上訴人不同意法庭不就訟費作出命令。上訴人提出,「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撤回動議通知的申請」均涉及她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權利,她在沒有律師代表情況下無可避免需耗用精神和時間搜集及整理資料,以及了解相關法律程序和規條;因此她的訟費有其合法性、相稱性和合理性,不應因無律師代表而受到損害。上訴人要求法庭判給象徵式訟費或其他法庭應為合理金額的訟費。 6.本庭認為,基於下述理由,答辯人應支付上訴人提出及撤回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7.本庭認為,為省時省費,以及有鑑於上訴人的立場(見上文第4段),訟費金額應循簡易程序評估。考慮到是次申請的情況,合適的訟費金額是港幣2,000元。 8.本庭因此頒令如下: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呂立有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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