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高雲(又名梁發)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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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第一被告(59歲)在兩個月內爆竊了三間住宅單位,每次均成功偷去戶主一些貴重東西例如首飾及現金(總額約為港幣117,000,人民幣5千和美金1千); 首一次屬於單獨行事,其後兩次則夥同第二被告(52歲)一起作案 — 第一被告負責入內偷竊,而第二被告則負責在外把風。三個單位所處的大廈剛巧正進行外牆維修而搭建了棚架從而令賊人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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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3/2021 [2021] HKDC 11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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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第一被告(59歲)在兩個月內爆竊了三間住宅單位,每次均成功偷去戶主一些貴重東西例如首飾及現金(總額約為港幣117,000,人民幣5千和美金1千); 首一次屬於單獨行事,其後兩次則夥同第二被告(52歲)一起作案 — 第一被告負責入內偷竊,而第二被告則負責在外把風。三個單位所處的大廈剛巧正進行外牆維修而搭建了棚架從而令賊人有機可乘。 2.首宗爆竊發生於2020年9月24日,居於北角渣華道一棟住宅大廈6樓的戶主薛女士,當天早上11時把單位門窗關上後才外出,晚上11時許回來發現單位的窗被人打開,內裏有被搜掠過的痕跡;經點算後,發現失去一隻價值$9,000的戒指、三條總值11,000多元的頸鏈、$12,000港幣和5,000元人民幣(損失總值約$37,000)。 3.兩個月之後於11月11日,居於銅鑼灣電氣道一棟住宅大廈的李姓夫婦,當天早上八時許把單位門窗關上後外出,到黃昏回來發現房屋遭到盜賊的洗劫,失去一隻價值四萬元的戒指,一個價值數百元的背包、兩部價值四萬元的相機和現金$1000美元(損失總值約九萬元)。 4.再過一星期後於11月19日中午時分,一隊警員在旺角巡邏時,發現第一被告形跡可疑於是監視他的行徑 — 看見他走進一所五金店購買東西,然後在附近遊樂場會合第二被告,兩人乘車往新蒲崗,進入一棟住宅大廈。 5.於下午3:30左右,第一被告從該大廈走出來,會合第二被告並跳上一部的士打算離開之際,在附近埋伏的警員採取行動把的士截停。 6.警員在第一被告身上找到一對耳環、兩件玉牌及6隻戒指,40個利是封內有$990,另外還有現金$6,400台幣,$63人民幣和$623.60港幣。至於在第二被告身上,警員搜出$2,089。 7.警方調查所得,被爆竊單位的戶主郭姓夫婦於三日前因大廈進行外部維修而搬離上址到別處暫住,離開時把單位門窗關上。郭先生認出在第一被告身上找到的首飾和利是都是他存放在上址的物品。 8.其後警方到第二被告家中搜查,檢獲在第二宗爆竊時被偷去的背包,而戶主李先生也認出是他的物品。 9.被捕後與警方會面時,第一被告承認他負責入屋偷竊,而第二被告則承認做‘睇水’工作。 10.第一被告過往一共有49項刑事紀錄,當中有42項與不誠實有關,而28項是爆竊。根據他的刑事紀錄,最後一次被判處長時間羈留的罪行是在2005年,因爆竊罪被判監,往後兩次分別在2014和2018年因管有未完税物品判監不超過兩個月。除了這些,被告人可說在過往10多年間沒有再干犯嚴重罪行。 11.求情時,代表第一被告的關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已婚,太太和10歲兒子居於深圳,兒子正在讀小學。第一被告定時回去探望他們並供養兩母子。 12.第一被告學歷不高,只有小學二年級程度,關大律師指被告人曾經做過多份不同的工作,他自從2008年離開監獄之後,一直勤力工作供養家庭。 13.被告人呈上由他一班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異口同聲地形容他勤奮工作、樂於助人、待人謙虛有禮。關大律師指出由於近年社會環境情況變差,導致被告人開工不足,收入銳減而影響家庭經濟狀況,與太太的關係也變得緊張,結果他愚蠢地干犯了這一連串的罪行。 14.關大律師續說雖然被告人案底纍纍,而且部份與本案控罪雷同,但要求法庭不要把他視為積犯。關大律師同意案件涉及住宅單位,一般量刑起點以3年為準,但他強調除了當中兩項夥同他人作案屬於加刑因素外,基本上沒有其他加刑因素。 15.至於第二被告,過往有10項刑事紀錄,三項與不誠實有關,當中一項是爆竊。值得一提的是,他的爆竊案底早於1985年干犯(當時被判接受感化),也是他第一項刑事紀錄。往後在1991年涉及一些性罪行包括依賴妓女維生等等,之後干犯盜竊、販毒、刑事恐嚇及洗黑錢等不同類型的罪行。最後案底在2011年因串謀洗黑錢和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等罪行被判監兩年。 16.求情時,代表第二被告的胡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雖然單身但育有一名兒子( 27歲),兒子的生母於誕下兒子後便拋棄他們兩人,之後一直音訊全無。因此,被告人身兼母職獨自把兒子撫養成人,現在兒子亦育有一名兩歲大的女兒。 17.胡大律師續說被告人完成中三教育後便投身社會,曾當裝修及地盤工人,月入約兩萬元,但因疫情、社會動盪及經濟等問題,近年工作量及收入大減,入不敷支,加上兒子也失業,令兩人陷入經濟困境。被告人希望賺快錢以解燃眉之急,於是同意第一被告當把風賺取每次$1,000的酬勞。 18.第二被告在還押期間,曾經與兒子有深入的對話,令他感到非常羞愧,並答應兒子不會再犯事,不會再令兒子失望。他決心從此踏實工作,為孫女樹立一個好榜樣。 19.在量刑方面,胡大律師強調第二被告扮演一個次要角色(打風)並非主謀;而在爆竊時,屋內並沒有人,因此沒有令任何人受驚。事件中,他沒有得到可觀的利益。 20.本案確實有其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例如夥同他人一起作案,雖然第二被告聲稱扮演把風角色,但明顯他們兩人為著同一目的而行事,每人都要為另一人所做的事負責。 21.至於第一被告,他的案底極為惡劣 — 49項當中42項與不誠實有關,其中28項更是同類爆竊罪行。毫無疑問他是這類罪行的積犯,唯一對其有利的說法是在過往15、6年間,至少在記錄上而言,他並沒有重複這類罪行。而今次他又重蹈覆轍(一連干犯三宗同類案件),其實他的本色一直存在,沒減他的積犯身份。 22.基於本案案情,就每項控罪而言,本席均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夥同他人作案加3個月,另外考慮到第一被告的案底,加6個月。 23.第一被告所面對的三項控罪量刑起點分別為3年6個月(控罪一),3年9個月(控罪二)和3年9個月(控罪三);給予適時認罪的三份一扣減,各項刑期分別減至2年4個月,2年6個月和2年6個月。 24.至於第二被告所面對的兩項控罪(控罪二和三),量刑起點均為3年3個月;給予適時認罪的三份一扣減,兩項刑期分別減至2年2個月。 25.考慮到總刑期原則,就第一被告而言,本席頒令控罪二的刑期與控罪一當中2個月,再與控罪三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 26.至於第二被告,本席頒令控罪二的刑期與控罪三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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