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嫺 對 九龍巴士車輛編號mj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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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需要處理的是被告能否現在就基於時限理由剔除原告人的申索書,即是說,是否現在就肯定原告人的申索已經超過《時效條例》第27條的時限,而且肯定法庭將不會引用第28條更改時限的應用。

Case No.HCA 2231/2019[2021] HKCFI 302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231/2019

[2021] HKCFI 3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編號2019年第2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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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張小嫺
被告人 九龍巴士車輛編號MJ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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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律仁資深大律師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9月20日
判決日期: 202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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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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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需要處理的是被告能否現在就基於時限理由剔除原告人的申索書,即是說,是否現在就肯定原告人的申索已經超過《時效條例》第27條的時限,而且肯定法庭將不會引用第28條更改時限的應用。

2.法庭決定撤銷聆案官的命令,即是說,決定不剔除原告的申索書,理由如下。

3.第一,許聆案官當時的聆訊,原告人並不在場。原告人的理由被告人亦沒有爭議:原告人誤以為法庭的號碼與在之前一次謝聆案官的聆訊一樣,所以去了前次的法庭白等,而不知道聆訊已經在許聆案官面前進行。

4.原告人没有法律經驗,這理由屬情有可原。而且被告有豐富的經驗面對没有法律代表的原告,應該協助法庭肯定原告人知道於何時何地出席。法庭不是説被告没有做到,只是在已存檔的文件看不到被告做了什麽。

5.第二,許聆案官很可能未有考慮到其實原告人的起訴並非12月開始,而是在 9月10日已經開始。被告同意有看到原告人的傳訊令狀表格原本是寫 2019年9月10日的,但没有(稱因為没有機會)向聆案官指出這一點。

6.另外,雖然法庭不知道被告人有没有看到,但法庭看到除了日期,傳訊令狀上還有高等法院會計部的蓋印,可以清楚看到傳訊令狀其實是在 9月10日,原告人已經來到最高法院辦理發出,很可能只是不知道要去幾個不同的窗口才完成程序。

7.第三,被告代表律師胡律師向法庭指出,根據原告人提出的醫生證明書,原告人在2016年9月8日已經去醫院,而根據後來醫生和醫院所發出的醫生證明書,當時所受的傷已經不是輕微擦傷。然而,法庭細心閲讀文件之下發覺,而胡律師亦都同意,原告人當日求醫的時間已經很晚,醫生證明書清楚指明其實是 9 號才入院,最少從現有資料無法判斷原告人得到協助時是8日或9 日。

8.更重要的是原告人在那天被清晰告知其傷勢。法庭明白既然是9日入院,有理由講原告人在9日應該已經知道傷勢並非輕微。但考慮到原告人所提供的後來的醫生證明書,似乎其傷勢是往後有惡化。

9.原告人申索所受的傷:左眼骨折、淚管斷了不能修補、眼皮崩了、眼角變形、左眼邊有血塊、左邊肌肉拉傷等等,在字面上看,與比較後期的醫生證明書比較呼應,而並非在第一張醫生證明書已經完全列出。

10.再進一步看,第一和第二張醫生證明書令到人不禁感到疑問:第一張證明書在9月20日發出,當時所講是原告人在8號求診,建議8至9日給予病假,但第二張證明書在9月23日發出,説是9至22日需要住院,“admitted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problem”。總而言之,暫時無法準確判斷究竟是哪一天、是 8日、9日或者9 日之後,才可以説原告人知道其所受的傷勢。

11.換言之,暫時無法準確判斷原告人的申索是否已經超過《時效條例》第27條的時限,更無法肯定法庭將不會(又或者會如何)引用第28條更改時限的應用。

12.第四個理由,法庭相信以被告的規模及其對市民的服務性質,應該有豐富、甚至可以想像是全港最豐富的處理此等事情之經驗。法庭難以想像以被告之經驗,會或者可以給予其律師如此簡單的指示,然後由律師採取一個最技術性的講法,而完全没有給予法庭更多的資料述及原告人同被告之間就處理被告人受傷的情况。

13.當然法庭明白有些討論應該保密,即所謂是在無損利益的情況下進行。但在此前提下,以被告的經驗以及相對地位,應該理解到有責任協助其律師好好地協助法庭。

14.為免任何誤解,法庭澄清,法庭並非認為原告人的申索一定未過時效,法庭只是認為從已有的文件來看,並不肯定已經過了時限,亦未能判斷就算過了時限又是否必定不能繼續。

15.如果原告人有法律代表,法庭當然會覺得其誓章和申索文件可以字字斟酌。不過考慮到原告人並無法律代表,法庭認為應該需要給予原告人較闊的表達空間。

16.法庭再重覆一遍,就正正是這樣的情況,例如被告這樣的當事人,實在是有需要就自身利益與原告多加討論,最少做到其需要作出現在這樣的申請時,有機會向法庭指出其已經詳細理解過原告的情況,可以有把握地(按其立場)指出原告在哪年、哪月、哪日已經知道傷勢的情況。

17.法庭同時亦都考慮到,案件繼續進行其實對多方,包括法庭本身都可能需要很多工夫,尤其是原告人似乎對其立場和事實的敘述並非特別擅長或清晰。然而正正是這個理由,法庭提醒自己不應該因為原告人表達得不夠完全清晰、更加不應該利用這一點去減少將來可能的麻煩。

18.綜觀以上原因,法庭決定不予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9.没有訟費命令,包括之前的聆訊和本次均没有訟費命令。

  (李律仁)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曾約瑟律師行胡諾民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