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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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MPF)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Whether leave to appeal should be granted – Respondent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ancillary relief order regarding sale of matrimonial home and asset division – Court considered delay, reasons for delay, and prospects of success – Court found most grounds had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Court found MPF calculation included funds accrued after separation which should be excluded – Leave to appeal granted only on ground regarding MPF – Costs order made – Adjusted lump sum payment calculated based on excluded MPF amount – Respondent argued MPF funds accrued after separation should not be shared – Court accepted argument regarding MPF funds accrued after separation in 2000 – Lump sum payment adjusted from $56,032.86 to $36,086.42 – Respondent self-represented – Petitioner represented by Lau Yu Chun Law Firm – Judgment delivered on 11 October 2021 – Respondent raised 13 grounds including marriage validity, asset division fairness, and insurance policies – Court rejected grounds regarding marriage validity, insurance policies, and other asset claims – Court noted Respondent's delay in filing appeal was significant without reasonable explanation – Court emphasized finality of litigation given Respondent's age.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 MPF asset calculation · Other grounds of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granted in part regarding MPF calculation; other grounds dismiss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601/2018[2021] HKFC 19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01/2018

[2021] HKFC 19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160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擬上訴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呈請人(擬上訴人)陳述書日期︰ 2021年8月16日
答辯人陳述書日期︰ 2021年9月1日
判決書頒發日期︰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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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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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判案書,本席沿用在日期為2021年5月14日的判案書(附屬濟助)內採用之簡稱。

2.在2021年5月14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就訴雙方之附屬濟助申請作出頒令如下︰ -

(1)  女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付予男方一個為數$56,032.86整筆款額;

(2)  在絕對離婚令頒布後,訴訟雙方須立即將婚姻居所出售,底價為$6,600,000元;

(3)  在交易成交不少於6個星期前,訴訟雙方須搬離婚姻居所,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4)  出售後,樓價在扣除必須的費用後,所得的淨收益,由訴訟雙方平均攤分。所有付男方的款項受第一押記支配;

(5)  在上述各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6)  訴訟任何一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7)  就附屬濟助事宜無訟費暫准命令。

3.在2021年8月16日,女方以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對判決提出上訴。女方的草擬上訴理由包括以下各點︰

(1)  結婚就須要雙方同意才可,所以曾得情婦、未婚媽媽的身份。

(2)  離婚只單方面「莫須有」的理由就成立。本人在各法官前,及誓章上均清楚表明被逼,呈請離婚使男方合法奪產,令本人無家可歸。

(3)  先有案後成例。在全世界,香港的住屋問題最嚴重,用她國的文化,離婚案例,不合時地。

(4)  政府自2011年推出,安老逆按揭,長者可家居安老終生食住無憂,免晚年為生計賣樓,為居所離婚。更避免因個人利益用離婚分產作借口。

(5)  若被強姦事誓章無效。願接受科學的測謊或催眠。

(6)  B9957XXXXX(屬危疾單)

本人供了卅年用了28,743.3美元,還有兩年期滿,若從未索償,可得回壹萬美元,若要支取部份都要付7%利息。這兩年仍要供款及仍有保險作用,不會斷單,請法官體恤。

(7)  B9986XXXXX(屬還債單)

本人供了十年共用14,924美元,這保單可證明男方在買單之前,從沒支付本人生活費及送贈任何禮物。

這單應是由他供,以命底債。但他從沒供過款,只簽了個名。

他固然不能取款,就算供款者本人都要付7%利息,以確保債權人在他死後確得回二萬美元的欠款及利息。

若真的要分,就申請斷單。

由他負上欠女方不止人情債更有金錢債。

(8)  強積金2000年12月才開始實施。所以應不算家庭資產。

(9)  資產計算︰

本人︰  2,697,143.85 – 56,032.86=2,641,110.99

2,641,110.99 ¸ 7,896 = 334.5個月,即27.8年。

可用至︰68歲 + 27.8 = 95.8歲

男方︰  291,868.8 + 56,032.86 = 347,901.66

347,901.66 ¸ 4,950 = 70個月,即5.8年

可用至︰82歲 + 5.8 = 87.8歲

政府2019年統報告︰ 男性平均壽數82歲,

女性平均壽數88歲。

男女壽命相差6年。男女方壽數相隔14年。

女方撇除現有疾病的醫療費未計算。

生活質數︰27年的通脹與6年的通脹就無得計。

(10)  自住物業︰

男方100歲 – 82歲 = 18年

女方100歲 – 68歲 = 32年

$6,600,000 ¸ 50 = 每年132,000元

$13,200 ¸ 12 = 每月得11,000元

現時在家居附近是租不到一層不用行樓梯,中層的最細單位。

還要管理費、水電費。

只能租住非法劏房。

本有自置物業、有花圃、好晒涼,好鄰舍。

竟淪為非法住客。劏房戶。

撇除男方內地已有居所,環境好,有親友。

賣樓平分樓價實是不公平。

建議︰  按再分配比例,交銀行逆按揭。

因長者不能大額借貸及按揭。

男方可一次過取錢。一向樂意搬離的他,如願。

女方仍可終身安居原址。

唯日後女方要預備樓宇及家居維修及保養費用。

(11)  他曾承諾離婚賣樓會償還四十萬應要追討,作為賠償被逼離婚的耻辱。

(12)  判詞內的錯誤點 – 女方案情︰

(i)  現年68歲

(ii)  婚姻居所是1971年10月入伙。
(有中銀及水務局証明)

(iii)  養父中馬得彩金是1975年初。
(女兒仍未申請到日間托兒,當時是要宣誓丈夫無糧出才可申請,至兒子出世仍可申請同一所托兒院,因他仍是無糧出。
可以此證明他是無錢供樓和贖樓。
如果他真正是業主,本人懷孕時,為何要搬離物業,老、少、孕、胎,四人同睡一張木板床。

(iv)  本人手藝好,賺錢能力高,可養家,不屑用他「打老虎」的錢。告知兒女不回家睡的代名詞。

(v)  用光廿萬,此款原屬養母。
當年有牧師及兒女證明澄清交代失款
男方揚言,若交還就離婚賣樓,並給回四十萬。現家中仍有很多衣飾擺設屬養母。

(vi)  養母現年99歲。兒子「雙失」只在畢業回港初期。

(vii)  共同生活是約六十年,住此址只五十年。

(13)  糾正男方案情︰

1.  成婚後正常婚姻生活只十二年。周時要找婚姻輔導,終沒好結果。

因繼成父業,工種有變,回家仍要獨當家務,累極。他周時強迫口交,使頸骨受損,現仍處理醫治中。

2.  懷疑他有腦退化,所以十多年的大小便周圍撒,一起去過多次旅行都忘記,(還存護照可證明)。送贈滿身金飾都說無此事。

前後兩份E表格都漏報資產來源。

有工作有糧出都虛報無業。作賊心虛。

3.  買樓事項全不知情,空白。追問不作回覆。

曾要求買樓述事誓章。欠奉。

當年是未出到入伙紙都可以入住。

按樓時,本人是18歲。當年21歲才是合法年齡。養父五十多歲不能獨自做樓宇按揭。所以才加了男方在契上。

4.  審訊時,外父或姊夫的職業性質都講錯晒。

妻子有賺錢養家都說無工作。

誣蔑與養母常吵架,所以要出讓一半業權。

(安老院舍只知養母給弟弟盜去積蓄才要申請綜援。養女考順可嘉,院舍所有人都羨慕。)

5.  婚前全部工資給回養父母,養母才想買樓。養母的養母曾聽到本人講電話︰「想再讀番書。」外婆就擔心無人供樓。如果他兒子有錢供樓,老人家何須擔心。本人19707月開始工作

6.  他努力工作無人知,但他努力花錢就人人知。入不敷支,又何來養妻活兒。

無工開都不接送兒女往返校園。

7.  他的惡習是說,被打掉兩只門牙及斷指,說是工傷。

在外說三道四,誣蔑本人至親人遠離。

每次上庭必穿最陳舊衣服,退庭就去剪染白髮。

8.  何謂長的婚姻/婚齡

有性生活是夫妻,無都可以是夫妻。

他是舅父,不單只是朋友,是敬老盡孝。

他盜錢後,是用基督的愛去包容這又淫賤又奸狡的人渣。

9.  曾追問其他戶口的下落。未回應。

報上法庭的戶口,存款不跌反增。未交證明。

懷疑他利用業權歛財,被威迫利誘離婚分產。

10.  在1986年前後,他在香港無工作,要到澳門及珠海工作。

1988年哪來廿萬購半層樓。

(審訊時已承認由本人積蓄付給養父。)

11.  不能用互相虐待為理由。

他的所為實像一個無耻的租霸。他自由度極高。

國內家居亦可即日往返。早有部署。

12.  他18歲時的職業是織藤器。「野孩子」在「農藝所」學的謀生技能。80歲仍在建築地盆工作未退休。當日「一輪咀」的發問,因他答不出。免浪費時間。不再盤問︰免他繼續說謊,沒完沒了。若不是判賣樓平分價銀,都不想再指正他。還想過︰可否申請不放上網,免他醜事楊。兒女後人都蒙羞。

倫常慘事已過,期盼明天會更好。

他法庭上手按聖經起誓都不阻他繼續說謊。

4.在考慮女方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如下︰ -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又法庭在決定是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會考慮︰(1)延誤的時期;(2)延誤的原因,(3)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及(4)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對訴訟其他各方的利益的損害。

6.女方就2021年5月14日之命令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嚴重超過法例規定的時限,對此,也並沒有作出合理解釋延誤的原因。

7.本席在下文就女方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機會作出討論。

8.就女方之擬上訴理由(1)至(5),本席認為明顯地並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9.就女方之擬上訴理由(6)和(7),看來女方是不情願所謂將兩份保單斷單。在2021年5月14日之判案書,本席將女方1992年之保單⅓之現金值和1995年之保單50%之現金值算為家庭資產,連同女方50%強積算女方名下有$112,065.72,由訴訟雙方平分,所以結果頒令女方須付男方$56,032.86[1]。本席之判令並不強求女方斷單。事實上,按女方之表格E,女方尚有存款$101,866.01、股票投資$1,056,050.83、多份保單(包括上述兩份保單)總值$1,434,441.25。雖然本席都不算為家庭財產[2],但女方可動用這些資產來付上述整筆付款給男方。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女方之擬上訴理由(6)和(7)沒有任何合理成功機會。

10.就擬上訴理由(8),強積金在2000年12月才開始實施,這是本席在作出判決將女方50%強積金算為家庭資產時忽略了的一點考慮。訴訟雙方自2000年起分開生活,男方又由此停止付女方生活費,本席接受女方所說其強積金其中$39,892.88不應算為家庭資產之說法[3]

11.就女方之擬上訴理由(9)至(13)各點,女方不外是重複在原審時已提出之案情,本席在判決書也已加以詳細考慮,不在此重覆敍述。現在女方舊事重提,本席認為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2.按以上各點考慮,本席打算只就女方擬上訴理由(8)給予上訴許可。在判案書,本席運用平等分享原則判令女方須將前述$39,892.88之一半即$19,946.44分給男方。換言之,女方可考慮向上訴庭申請將她須付男方之整筆付款減為$56,032.86 – $19,946.44 = $36,086.42。

13.按此就倘若批予逾期上述訴許可,對男方的利益的損害,本席注意到男方年紀已不少,不應容許案件沒完沒了地糾纏下去,但涉及擬上訴理由(8)事宜其實十分簡單,應不難也不會花太多時間來解決。訴訟雙方也可考慮以雙方同意方式去解決這方面的事宜。

14.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女方之擬上訴理由(1)至(7)和(9)至(13)均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女方就這些擬上訴理由之上訴許可申請。

15.本席頒令如下︰ -

(1)  許可女方就按2021年5月14日之判案書第15(2)段中將女方50%強積金算為家庭資產的判決提出上訴;

(2)  撤銷女方之所有其他擬上訴理由之上訴許可申請。

16.女方上訴許可申請部份成功。本席打算頒令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擬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劉汝琛律師行代表



[1] 見判案書第15(2), (3) 和 (4)段和第24段。

[2] 見判決書第10段

[3] 見判案書第15(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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