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家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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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年9月12日1555時左右,警察沿塘尾道進行反罪惡巡邏,在塘尾道22號外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人。經搜身,在被告人左前褲袋發現一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混合劑的可再封口透明袋(“證物3”),用一張紙巾(“證物 1”)及一個膠袋(“證物 2”)包裹,另有一張彩票,載有懷疑危險藥物的混合劑(“證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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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2021 [2021] HKDC 13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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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 案情 2.2020年9月12日1555時左右,警察沿塘尾道進行反罪惡巡邏,在塘尾道22號外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人。經搜身,在被告人左前褲袋發現一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混合劑的可再封口透明袋(“證物3”),用一張紙巾(“證物 1”)及一個膠袋(“證物 2”)包裹,另有一張彩票,載有懷疑危險藥物的混合劑(“證物4”)。 3.警察其後在現場以“藏毒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說:“D白粉我係自己食”。控方第一證人其後在Pol. 857表格記錄上述招認,被告人簽署。 4.警方亦在被告人身上檢獲以下物品:
5.政府化驗師其後檢驗涉案懷疑危險藥物,證實如下:
6.根據毒品調查科,15.7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估計市值為港幣23,610.73元。 7.同日2126時至2141時,警察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總括而言,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管有毒品,識別為“白粉”及“4仔”,供自己吸食,並說了以下事情:
8.在關鍵時間,被告人管有證物3和4 作非法販運用途。 求情 9.被告人現年49歲,中三教育程度,被捕前一個月失去了月入港幣16,000元的清潔工作,今次管有毒品可望轉售給志同道合的人以賺取生活費。 10.他在2001年有一宗(涉及兩項控罪)販毒案,判囚共6年8個月。他在2012年有一宗販毒案,判囚3年。至今已有幾年沒有干犯販毒罪,他的以往記錄並非加刑因素。 本案判刑 11.根據R v Lau Tak-ming [1990]2 HKC 370的量刑指引,初犯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者可被判5至8年監禁。 12.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是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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