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薛雄斌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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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面對三項控罪,第二被告面對一項控罪。他們承認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263/2021[2021] HKDC 12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63/2021

[2021] HKDC 12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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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薛雄斌 SIT Hung-pan (第一被告人) 
  張桂崇 CHEUNG Kwai-sung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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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1年9月21日
出席人士:  趙芷筠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志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處委派的黎耀權律師行律師黎耀權先生,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盜竊罪(Theft)
  [3]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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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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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面對三項控罪,第二被告面對一項控罪。他們承認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本席會簡化控方在庭上所說出的案情撮要。

控罪一

3.2019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速遞員潘文傑(潘)在觀塘偉業街恒生工業大廈,將8板貨物從FedEx裝卸處搬上一部輕型貨車PV5788。上午9時50分左右,潘將PV5788停泊在九龍觀塘鴻圖道1號1樓停車場內,再前往送貨,任由貨車尾板打開。下午1時35分左右,潘看見貨車上再沒有貨物,便開車離開。

4.潘在翌日收到公司通知,指出有3箱貨物,內有113部iPhone(價值$543,000多元)沒有交付給客戶。案件於是報警處理。

5.在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一被告用手推車搬走被盜的物品。當時潘已離開,貨車無人看管。第一被告一度脫下口罩,因此第一被告的容貌特徵被拍下。

控罪二

6.警方翻看控罪一的閉路電視片段,識別出第一被告是其中一名疑犯。2020年9月11日大約上午11時55分,警員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在九龍灣美羅中心外面的電單車泊車位出現。二人在第一被告的電單車TK8163附近交談。

7.中午十二時許,第一被告駕駛電單車TK8163,而第二被告是乘客,前往屯門。警員乘坐警車尾隨,途中兩名被告在屯門公路曾一度失去蹤影。

8.下午1時14分左右,警員8831在屯門洪祥路田氏中心外面發現第一及第二被告。二人當時在附近一帶徘徊,警員於是尾隨。

9.下午1時25分左右,警員8831及其他警員看見第二被告帶同兩箱電子零件離開東亞紗廠工業大廈裝卸處。警員隨即上前,第二被告將兩箱貨物扔在地上逃跑,警員從後追截。第二被告沒有理會警員的喝令,最後在建安街被制服。

10.在警員追截第二被告期間,偵緝警員9865看見第一被告從建國街行近該兩箱貨物。偵緝警員9865於是表露身分,將第一被告截查。

11.經調查,在現場找到速遞員曾小杰(曾)。他確認曾將兩箱電子零件(價值約$389,000多元)連同另外5箱同類貨物放在東亞紗廠工業大廈裝卸處。這些貨物當時無人看管。

12.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被偵緝警員9865及警員8831拘捕。其後,警員從第一被告身上檢獲一個藍色口罩、一對灰色及黑色手套、兩部流動電話、一條電單車TK8163車匙及一張八達通卡。警員在第二被告身上檢獲一個藍色口罩、一對灰色手套、一個黑色腰包、兩部流動電話、一張銀行卡及一張八達通卡。

13.警方其後在附近的新平街找到電單車TK8163,拖回屯門警署。偵緝警員21334在第一被告面前搜查電單車TK8163,於座位儲物箱內發現5克懷疑大麻。警員於是拘捕及警誡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購買這些大麻自用。

14.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大麻是一個膠袋載有3.44克草本形態大麻。

15.稍後,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從TK8163檢獲的大麻屬於第一被告所有,供自用;

(2)2020年9月9日,第一被告在九龍城購買這些大麻;

(3)就控罪一的案件,第一被告是單獨犯案,其後在元朗錦田以港幣$100,000元將贓物賣給二手商;

(4)第一被告是閉路電視片段截圖拍攝到的人;

(5)第一被告「隨機」走入工廠大廈找東西偷;

(6)第一被告從最先去到的工廠大廈偷去3箱流動電話;

(7)該3箱流動電話放在1樓貨台上面,無人看管;

(8)第一被告在附近找到一部手推車,用來將該3箱流動電話搬離大廈;

(9)第一被告其後乘坐的士前往元朗錦田「文天祥」;

(10)「文天祥」附近掛有一張橫額,上面述明有意收購流動電話、電子零件等,橫額有阿強的電話;

(11)第一被告致電阿強出售該些流動電話;

(12)下午2時30分左右,一個自稱阿強的男子前來與第一被告會面。阿強估算流動電話約值港幣$100,000元;

(13)第一被告同意阿強離開現場。過了3小時阿強再回到現場,帶同現金港幣$100,000元完成交易;及

(14)第一被告將所得$100,000元全部用來還債。

16.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第二被告無業,中四學歷;

(2)2020年9月11日早上,第二被告收到一個名為阿陳的男子來電。對方指示第二被告到九龍灣辦事;

(3)第二被告去到阿陳指定的九龍灣地點,騎上一輛電單車,司機是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

(4)二人前往屯門工廠區;

(5)第二被告在工廠區「周圍行」打算找東西偷;

(6)第二被告偷去兩箱貨物,這些貨物當時放在工業大廈停車場內,無人看管;

(7)第二被告不知道該兩箱是甚麼貨物,只因貨物無人看管,趁機下手;

(8)突然有人追上來,第二被告將兩箱貨物扔在地上;

(9)第二被告最後被警方截停;

(10)第二被告本打算將兩箱貨物交給阿陳,每箱報酬港幣$1,000元;及

(11)第二被告是閉路電視片段截圖拍攝到的人。

求情理由

17.第一被告現年34歲,中三程度,有刑事紀錄,沒有結婚,但育有一子。被捕時任職送外賣速遞。今天辯方說被告的母親亦出庭支持被告。被告在還押期間用心修讀課程,會重新做人。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說被告說由於時間太長,被告不能提供那接贓阿強的人的資料。辯方亦呈上第一被告的求情信。辯方說第一被告一早認罪,希望法庭能輕判。辯方亦提供一些區域法院判刑的案子作為參考。

18.第二被告現年30歲,未婚,在香港出生。第二被告沒有吸毒的習慣。第二被告因一時貪念和生活窘迫而犯案。辯方稱第二被告只是「趁人不覺,隨意取走兩箱貨物,換取$1,000元的酬勞」。第二被告並沒有成功取走贓物。第二被告說他不知道所偷的東西是甚麼,亦不知道貨物的價值。

19.第二被告感到懊悔,願意承擔責任,重新做人。辯方亦呈上第二被告的求情信。辯方說第二項控罪並不是有周詳的策劃,希望法庭能輕判。

判刑

20.控方對兩名被告的證據確鑿。被告們一早認罪以求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是明智之舉。

21.34歲的第一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放棄抗辯,已反映真誠悔過之心」。第一被告亦說他反省這10年人生有一半在監獄中渡過,愧對家人,後悔不能陪伴年約9歲的兒子成長。自己亦自修工商管理課程,希望能做兒子的榜樣,改變犯罪的循環。

22.第一被告從2011年4月有五項定罪,全部涉及盜竊及爆竊罪行,即是有三項相同定罪。2015年6月因盜竊罪而被判入獄20個月,在2016年5月25日出獄。

23.第一被告在認證口供說他「沒有吸食毒品的習慣」。辯方在庭上澄清是第一被告除了大麻,並沒有吸食其他毒品的習慣。

24.盜竊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本席並不相信第一被告在會面紀錄的說話,亦認為就第一項控罪而言,FedEx職員是有可疑的情況,是否刻意擺空城計。本席並不信納第一被告是隨意到觀塘,隨機到涉案的工廠大廈。剛巧在貨台有3箱流動電話,剛巧在附近找到手推車,把3箱電話推走。第一被告突然搭的士去元朗錦田,明顯是有目的地的想法。

25.第一被告說他剛巧看見錦田文天祥有橫額,有人收貨,那人叫阿強。阿強出現,第一被告願意在那處等了三小時,然後從阿強收款$100,000元。現在第一被告卻忘記或失去阿強的資料。當然,那人是否真是叫阿強,亦有疑問。

26.第一項的失物價值約$543,000多元。本席同意行動計劃並不複雜,但是否只有第一被告一人犯案則不得而知。

27.綜觀各項因素,就第一項盜竊罪,本席以2年為起點,因第一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

28.第二項盜竊罪涉及兩名被告。本席並不信納第二被告在會面紀錄的說法。明顯地,全香港有這麼多地方,他們選擇屯門。第二被告說「周圍行」便去到涉案工業大廈的停車場,亦剛巧有2箱電子零件﹙價值約$389,000多元﹚無人看管。於是,第二被告便偷了這些東西。

29.第二被告並沒有說那駕駛電單車的人便是「阿陳」,只說那駕車者「身分不詳」,但第二被告卻願意乘搭那身分不詳的人所駕駛的電單車由九龍灣至屯門。

30.第二被告現年30歲,未婚,香港出生,完成中四後便工作,包括跟車、送外賣及做地盤工人。第二被告說他因一時貪念犯案,因每箱$1,000元的報酬而犯案。辯方說事主並沒有財物的損失,亦說第二被告感到後悔。

31.第二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在扣押期間反省自己的愚蠢行為,因經濟原因而犯案。承諾會認真、腳踏實地,不讓家人、父母失望。

32.第二被告從2007年9月總共有六項定罪。2020年10月因盜竊罪而被判入獄12個月,在2021年6月16日出獄,但因本案繼續還押。

33.第二項控罪涉及$389,000多元的貨物,明顯地這並不是「隨機」的行動。在第二被告而言,犯案者包括駕駛電單車和那位姓陳的人。兩名被告都在現場附近被捕。事實上,他們兩人在干犯第二項控罪時已經被警察監視。認罪以求減刑亦是明智之舉,並不是有如第一被告在求情信中所說放棄抗辯,反映真誠悔過之心。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要改過自新,不再犯案,不再在監獄浪費青春,是從他們自己的決心開始,真心為家人、父母以及自己去改過。

34.就第二項控罪,本席同樣地以2年為起點。兩名被告認罪,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刑期減至16個月。

35.在整體量刑原則下,第一被告是連續干犯兩項盜竊罪,因此本席頒令第二項判刑中的3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這是對第一被告而言。

36.第三項管有大麻罪。案件涉及草本形態大麻。第一被告承認自用,而涉案的份量並不多。由於第一被告已就另外兩項控罪判刑,本席不需要索取戒毒所報告。本席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因第一被告認罪而減至4星期。第三項控罪和其餘兩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本席頒令這判刑和其他判刑分期執行。

37.總括而言,本席判第一被告總共入獄19個月4星期(16個月 + 3個月 + 4星期)。第二被告入獄1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