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於2021年7月8日經陪審團審訊後,由陪審團一致裁定兩項強姦罪罪名成立,即經修訂公訴書的第一項罪名及第五項罪名,其餘三項控罪,即公訴書上的第二、第三及第四項控罪,本席裁定被告人毋須答辯。
本案的女事主X是審訊中被傳召的控方第一證人。根據證供表示,她於2000年11月出生,讀書讀到中三程度,而當她11或者12歲時,父親已經過身,留下她和一個妹妹及母親。父親過身之後不久,X就去了一個宿舍居住,直至2017年6月尾,由於她已屆16歲,不可以再在宿舍居住,因此,就返回天水圍的家中,與母親及妹妹居住。當時在天水圍的單位同住的還有母親的男朋友,即本案的被告人,X稱呼他為阿叔或叔叔,而她的妹妹就稱呼被告人為爹哋。稍後,她的母親與被告人亦生了一個女兒,這就是她口中的細細妹,即總共有三個女兒。
X搬回天水圍與家人同住之後不久,便開始在快餐店工作。而她搬回家之後,與被告人的關係一直都不好,而根據她的證供,被告人不時會責備或者會打她。而被告人亦在因為本案被拘捕時,向警方承認他平時有用棍和籐條打X,亦在其後的錄影會面當中表示,X對他是驚--畏懼的,因為他對X管教,及有打她。
就第一項控罪的案情,第一次強姦發生於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間的某一天,案發地點是X的外婆在天水圍的家中。當日,案發當日,被告人與X兩人去婆婆的屋企攞菜,入到屋後,被告人將X拉入婆婆的睡房,並且開始除掉佢自己身上嘅衣服、衣物,X希望離開,但是被被告人扯番她去婆婆張床的位置,而X再諗住離開的時候就被被告人攔住,唔畀她離開,並將她推了落床上,形容他夾硬用暴力去除去X的部分衣物,當時X盡量撳住自己的衣物,唔畀被告人除,但是撳唔到,因為被告人太大力。而當被告人想除她的內褲時,X用自己的大髀用力地夾住內褲,但是因為被告人太大力,她內褲最終被被告人除去。當時X告訴被告人,「返到去我會同媽咪講。」被告人說,「返到去打完妳,睇下妳仲會唔會講,妳再講,我就打多次。」其後被告人便用他的陰莖在違反X意願的情況之下,插入她的陰部,當時X有出聲表示「唔鍾意」及「唔要」,但是被告人沒有理會她。在整個性交的過程中,X盡量避開,她喐動自己的身體,又將雙手蓋著雙眼,不敢觀看,在這種情況之下,她就被被告人強姦,而這次的強姦事件中,被告人沒有戴任何的避孕套。
強姦之後,X感到下體陰部痛楚,而且發現有血絲在她的內褲,X表示這是她第一次的性交,她之前沒有任何性交的經驗。但是回家之後,她沒有將事情告訴給母親知道,因為她沒有膽,亦都害怕母親不相信她,而且亦都害怕會被被告人打,及被被告人鬧。
至於第五項罪名嗰個強姦嗰個案情,呢個事項係發生於2019年4月某日嘅,當時X嘅年齡係大概係18歲左右,案發地點同樣都是X婆婆的屋企,案發當日嘅下午,就係被告人帶同X及細細妹,即是最細的妹妹三個人一起去了外婆的屋企,而婆婆屋企冇其他人,只係佢哋三人。入屋之後,細細妹就喺客廳度睇電視,而被告人就扯咗X入婆婆嘅睡房,扯佢去床度,兩隻手推佢落床,令到佢瞓咗落床之後,X就係因為害怕,就用雙手就係重疊,係蓋住雙眼,唔夠膽去觀望發生嘅事情。被告人就開始除去佢部分嘅衣物,亦都強行除去X嘅部分嘅衣物。當時X有講「唔好」,亦都用手揸住拳頭,縐埋眉頭,但是呢,即使佢係用力撳住佢嘅內褲,但係都成功被被告人就係除掉佢嘅部分衣物,包括內褲嘅。咁當時佢亦都唔夠膽講任何其他說話,因為佢驚被告人會打佢,咁而喺佢不情願情況之下,就被告人用佢嘅陰莖插入去呢個X嘅陰道嗰度,就係強姦咗佢嘅,而當時亦都係冇戴上任何嘅避孕套嘅。完事之後,就係X衝番出去客廳,自己著番衫,衝番出去客廳,稍後佢哋三個就係返番屋企。X同樣冇將呢件事講畀佢媽媽聽,因為佢驚媽媽係唔相信佢嘅,而且佢有鑑於被告人係媽媽嘅男朋友,覺得媽媽會相信被告人多過相信佢自己。
咁喺呢個第二次嘅強姦之後嘅次日,X就話喺早上,喺家中嘅床上熟睡期間就係被吵醒,就發覺X(原文照錄)就喺度拍攝佢嘅照片,用手提電話,其後佢就係偷看呢個X嘅手提電話,就發覺當中係有佢自己本人嗰個陰部同埋胸部嘅一啲照片嘅。
X稍後就係將呢個強姦事項告知佢嘅上司,同埋佢同--共同工作嘅上司,喺上司嘅鼓勵之下,同埋其中一位上司就陪同佢去報案,咁樣引致被告人於2019年5月2日就被警方拘捕嘅。而案中嘅證據喺審訊中亦都顯示,就係有大約兩次嘅情況喇,即係在2017至2019年年間呢段期間內,係曾經有兩次呢,被告人係以100鈫,每次係以100鈫嘅報酬,就係要求X同佢發生性行為嘅,但係X表示佢係拒絕咗嘅,咁呢個就係簡略有關呢兩項控罪嘅案情。
咁喺呢個被告人被定罪之後,法庭就係為呢個事主就係索取創傷報告。亦都為被告人呢,就係依辯方嘅要求,就攞一份背景嘅報告嘅。
事主嘅創傷報告係由社會福利署嘅臨床心理學家郭女士係去撰寫嘅。咁根據郭女士嗰個報告,就係事主就話畀佢聽,第一次被強姦之後喇,佢出現情緒低落同埋食慾不振嘅情況,佢不斷有發一啲同被強姦嘅情景相關嘅惡夢,咁而佢一直嗰個睡眠質素都欠佳嘅,咁樣直至到佢係第二次被強姦,咁樣佢話佢類似喺晚上呢,就係瞓瞓下就醒咗過嚟,一直要等到破曉之後先至能夠入睡;食慾亦都大受影響,個人亦都變得容易嬲怒,因為小小嘅事就會大發脾氣。另外,佢夜晚獨處嗰陣時候會情緒低落,會無故哭泣,咁樣被強姦嗰個情景不斷地浮現喺佢個腦海當中,令佢有窒息嘅感覺。雖然被強姦嘅事件已經隔咗三數年,但係佢依然用各種嘅方法抑壓自己,避免想起當日嗰個情景,同埋避免想起呢個強姦佢嘅人。
而郭女士指出,慶幸就係X女士係已經就係離開咗--搬出去,離開咗佢母親嗰個住所,而且重新開始新嘅生活,憑藉住良好嗰個社交支援,佢嘅睡眠同埋食慾問題喺最近呢一年內明顯地有改善。咁但係郭女士個印象就係雖然佢嘅心理功能已經有所改善,但係當日被強姦嘅經歷對佢嘅打擊很大,咁現時事主依然係採取個抑壓自己嘅方式,去避免想起或者談論呢個強姦嘅事件,咁而佢呢種應變方法呢,係郭女士話應該被視為係適應不良,咁郭女士話如果日後呢,如果呢個對事主提供嘅社交支援係被停止的話,呢個強姦而造成嘅創傷後壓力呢,可能會影響到事主嘅心理健康,因此,作出評估之後,佢認為事主有需要係接受治療嘅,但係事主係拒絕接受呢個心理治療,拒絕佢呢一個建議,咁呢個就係事主嗰個創傷報告。
而被告人嘅背景報告喇,咁就係亦都顯示到佢係喺呢個今年--現年42歲,佢於1979年4月在香港出生,佢成長在一個單親家庭,父母已經離異,佢係由母親帶大嘅。佢受教育至到中學三年級嘅程度,亦都曾經任職廚師、凍肉公司嘅倉務員,直至到佢被捕之前,咁佢當時嘅每月薪金大概係18,000元左右嘅。咁樣就係被告人佢在被捕時係屬於單身,佢曾經結過三次婚,每一次嗰個婚姻維持三、兩年,咁佢喺呢三段婚姻當中,總共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全部都係跟佢離咗婚嘅太太,唔係跟佢嘅。
咁被告人亦都向感化官表示喇,佢與X嘅母親相識多年,咁樣當佢與第三任嘅妻子離婚之後,佢就與X嘅母親就共賦同居,直至到佢被捕嘅。被告人亦都喺呢個案件發生之前--被捕前係冇任何嘅刑事紀錄。至於佢身體健康狀況係屬於良好,佢冇任何嘅長期病患,亦都冇需要任何定期嘅覆診、冇任何疾病。
咁而佢對呢個感化主任表示,就係話佢係認為X喺本案係誣告佢嘅,佢係否認曾經強姦過X嘅。佢向感化主任亦都報稱話X嘅母親,即係佢嘅女朋友患有血管疾病,需要照顧個細女,咁所以佢希望盡快服刑完畢之後,可以返去照顧女朋友同埋個細女嘅。
咁而感化主任於同佢會面完畢之後,亦於本年嘅9月16號進行家訪,去見過佢嘅女朋友,即係X嘅母親嘅。喺家訪當中,X母親表示佢血液循環有啲問題,咁呢個係中醫嘅診斷,所以就需要定期去呢個私人嘅中醫診所覆診,但係就冇喺任何政府醫院或者門診接受治療,佢亦都表示佢自己個健康狀況係屬於穩定嘅。咁呢個就係有關於被告人嗰個背景報告嘅資料。
辯方大律師亦都係主要就係喺佢嘅書面求情同埋口頭求情當中就係指出,就係話希望法庭注意,首先就係話雖然佢承認就係案中兩次強姦呢,被告人都係冇用呢個安全套,但係有關佢是否有射精,即係喺呢個X體外射精呢方面嗰個證據係非常含糊嘅,亦都係唔清晰嘅,咁呢方面法庭係接納,亦都唔會考慮話有冇射精、喺邊度射精呢樣嘢,但係純粹係會考慮係完全冇用安全套。
第二,佢係提醒法庭,就係話雖然嗰啲--關於拍攝X嘅私處同埋佢胸部嘅照片呢,係喺兩項控罪發生之後嘅,因為根據X嘅證供,係喺第五項控罪嘅之後嘅第二天呢,呢啲相片係被被告人拍攝嘅,咁樣所以就係唔係直接與第五項控罪有關,亦都更加唔係干犯控罪嗰陣時拍攝嘅。另外大律師亦都指出喇,本案干犯強姦罪名時候,被告人並冇用呢個非常高度嘅暴力行為,佢只不過係唔容許X離開嘅。咁樣就至於話曾經打過X呢啲事項呢,亦都似乎看來與呢兩次嘅強姦係冇直接嘅關係。
咁當然喇,就係呢個大律師亦都喺口頭求情嗰陣時候就係提及,根據呢個創傷報告,X現時看來,佢嘅生活並冇受事件太大嘅影響嘅,佢現時都已經係比較能夠過到一個正常嘅生活喇,情緒冇咩嘢大問題嘅,似乎亦都有康復嘅跡象。另外一方面,就係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係冇任何嘅刑事紀錄嘅,佢亦都--法庭向佢指出一啲可能係構成本案嘅加刑因素嘅因素喇,咁大律師亦都係承認呢啲因素係存在,而佢係冇爭議嘅。
本案呢個控罪強姦罪係非常嚴重嘅罪行,咁而喺案發期間,呢個2017至2019年呢段期間,就係被告人呢,當時佢喺呢個X嘅家庭當中,佢係擔當一個繼父嘅角色。X嘅親生妹妹係叫被告人做爹哋嘅,呢個就係審訊中呢,嗰個證據係有顯示出嚟嘅,呢個妹妹並非被告人親生喇,佢依然係--佢會喺家中叫被告人做爹哋,而X就由於年紀較大,被告人話,所以佢就叫佢做叔叔或者係阿叔。咁樣亦都由此可見,喺X嘅家庭當中,無論係妹妹,或者甚至X嘅母親,根本就係大家都視被告人為家中嘅一個父親或者丈夫嘅角色,咁所以就被告人--就呢個X而言,佢所擔當嘅角色呢,絕對係一個繼父嘅角色嘅,雖然佢同被告人母親(原文照錄)係冇正式結婚。
咁樣而亦都根據案中嘅證供,就係話呢個被告人喺X返番去居住之後,佢不時就係以打同埋鬧嘅形式呢,話去教導呢個X嘅--因為佢唔聽話,而代佢母親就係教導佢嘅,咁樣其實就係喺呢個第一項強姦發生嘅時候,X返到屋企居住都唔夠一年嘅時間,但係正如被告人自己嘅承認喇,佢係不時係會用一啲物件,用棍同埋籐條係打呢個X嚟教導佢嘅,咁樣就係因此喺證據當中亦都見到喇,根本就係X畀佢強姦,亦都平時係對佢呢,應該係有畏懼嘅,活喺佢嘅淫威之下,既唔敢反抗,亦都唔知道如何去應付,對此係對佢嘅身心係曾經構成一個傷害,猶幸就係根據創傷報告,正如辯方律師指出,佢現時似乎嗰個情況呢,看來係好轉,亦都可以過一個正常嘅生活嘅。
咁案中證據亦都顯示呢,就係喺呢個案發期間,2017至2019年期間曾經有兩次喇,被告人係以100元嘅報酬,係要求X同佢發生性行為,而被X去拒絕嘅。咁另外正如我較早前提及喇,亦都喺第二次強姦之後嘅有一個早上,就2019年4月28日,喺X熟睡嘅時間,就係被告人以佢嘅手機呢,就係拍攝X嘅私處同埋佢嘅胸部嘅。呢啲行為可以見到呢,其實喺嗰三兩年之間,被告人係唔單只對佢當初2017或者18年作出嗰個獸行冇任何嘅反悔,反而佢係繼續視X為一個洩忿嘅對象。
至於辯方大律師提及被告人之前冇任何刑事紀錄,但係喺呢一類性質嘅案件當中,尤其是喺一個家庭嘅環境之下發生,其實好多時被告人都未必係會有呢個任何嘅刑事紀錄,即使有呢,亦都好大機會呢,亦都係一個冇任何關連嘅刑事紀錄嘅,所以佢之前冇刑事紀錄呢一點呢,法庭會加以考慮,不過唔認為構成一個非常有效嘅求情因素。
喺本案嘅判刑,法庭認為有以下不容忽視嘅因素,而應該係以對被告人加以嚴懲嘅,第一,就被告人喺呢個家庭當中,佢係擔當呢個繼父嘅角色,尤其是佢對於X喇,所以其實佢係應該有責任要去保護同埋--X喇,同埋向X提供一個安全嘅環境,然而,佢利用咗X同埋X母親對佢嘅信任,為咗滿足一己嘅私慾,而對X作出侵犯嘅。咁呢個就住X同埋X嘅母親而言,甚至X嘅全部家人而言,係一個嚴重違反誠信嘅行為,亦都係一個加刑因素嘅。
第二就係喺兩次強姦嘅事件當中,被告人都係冇戴任何嘅避孕套、安全套去防止傳染性病,或者去防止令到X去懷孕嘅,幸好,X亦都冇因為呢兩次嘅強姦呢,懷孕或者染上性病,但係就係案例已經係講得好清楚㗎喇,喺呢個性行為期間係冇--呢個強姦行為期間係冇用到呢個安全套呢,呢個係一個加刑嘅因素嚟嘅。
第三就係就住第一項控罪而言,正如早前所述,佢亦都曾經係對X就提出過一啲恐嚇嘅說話,話會打佢喇,咁意圖係會阻止X去向佢媽媽就係提及或者投訴呢一件事嘅。
咁而第四個法庭考慮嘅因素就係就住第五項控罪而言,好明顯,呢項控罪呢,即係喺呢個被告人於首次強姦完X之後,喺2019年4月就食過番尋味,再次去侵犯X嘅,即係已經係再次去干犯呢一個嚴重嘅罪行。
本席考慮過本案所有嘅因素,包括以上所提及呢啲係比較嚴重嘅因素、本案嘅案情、X於案發時嘅年齡、被告人嘅背景,包括佢係冇任何刑事紀錄,同埋係大律師為佢提出嘅書面同埋口頭求情,以及大律師所呈遞嘅案例。考慮過呢啲全部嘅因素之下,就住第一項罪名,法庭認為適當嘅量刑起點應該係8年嘅監禁。亦都見唔到任何係有效嘅減刑理由嘅,因此,就住第一項控罪,係將呢個被告人係判監8年。
就住第五項控罪,法庭亦都考慮過有關因素之後,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頭先提及嗰啲因素喇,咁樣亦都係認為呢個8年係一個適當嘅量刑起點。法庭亦都見唔到就住呢項控罪有啲咩嘢有效嘅減刑理由,因此,就第五項控罪,嗰個刑期係8年嘅監禁。
就住案件嘅性質同埋個總刑期而言,法庭認為10年嘅總刑期足以反映案件嗰個--或者被告人應該要負上嘅刑責嘅,因此,法庭下令喺第一項控罪中嘅刑期嘅其中兩年與第五項控罪嗰個刑期係分期執行,咁個總刑期就係10年嘅監禁。
另外就係今日較早前,被告人喺另外一宗案件HCCC 118/2020嘅案件,就係被判監嘅總刑期係6星期嘅,由於兩宗案件嗰個性質完全不同,亦都冇直接嘅關係嘅,因此,法庭下令本案嗰個刑期,個總刑期10年與HCCC 118/2020嗰六個星期嗰個刑期係完全分期執行。呢個就係法庭對本案嗰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