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永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29/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October 2021.
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Cites 2 cases
|
DCCC 429/2021 [2021] HKDC 13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2.2020年10月4日下午3時許,被告駕駛市區的士TF8752沿新界蕙荃路左一線朝著荃灣行駛,當時的士載有一名乘客。 3.當的士駛至新界荃灣怡景園外面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時,規管的士行車的交通燈是紅燈,唯被告沒有遵守紅色交通燈號,沒按規定停車,反而衝紅燈駛進行人過路處。 4.與此同時,行人鄭女士(受害人)剛開始在的士前方橫過馬路,由左至右從怡景園步往綠楊新邨,的士左邊車頭撞到受害人右邊身體,導致受害人拋上半空落在的士車頭蓋,再跌落的士左邊地上,的士則繼續駛前10米左右,停在車路左二線。 5.尾隨的士行駛的汽車,其司機目擊意外,而尾隨汽車的行車紀錄儀亦拍攝到事件,兩名在行人過路處等候過路的行人亦目擊意外,附近裝設的閉路電視攝錄機也拍攝到事件。 受害人的傷勢 6.受害人不省人事,送往醫院治療。醫療報告顯示她的傷勢如下:
7.鄭女士於2020年10月4日至10月19日期間留醫在深切治療部,其後轉至普通病房。 8.TF8752的士經汽車檢驗,沒有發現機械毛病。 9.案發現場是雙程三線車路,其中兩線往荃灣方向,另一線反方向前往荃綿交匯處。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且維修妥善,同時日光充沛,視野良好,沒有東西遮擋被告視線。相關路段行車時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運輸署證實意外發生時,規管TF8752的士行車的一組交通燈運作正常。 10.被告在警誡下承認:
11.案發時,被告不遵守規管行車的交通燈,撞到受害人,而受害人當時在行人過路處依照規管行人的綠色交通燈橫過馬路,而被告的的士上有一名乘客,被告亦必須格外留神。 12.被告在案發行人過路處衝紅燈,沒有適當留意其他道路使用者,被告駕駛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的駕駛人的水平,且對該合格的駕駛人而言,被告以該方式駕駛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案中的士撞到一名行人,引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13.被告現年65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交通紀錄方面,被告在2018至2020年間共有4次超速紀錄,均予定額罰款處理,被告另外在2009年及2011年曾被運輸署下令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14.代表被告的吳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一直任職職業司機逾40年,以多年的駕駛經驗而言,被告的交通紀錄尚算良好,被告雖在2018年曾被診斷患有中度認知障礙症,但只影響短期記憶,經診治後,情況已有改善,其後在2019年亦曾接受精神健康中心評估,被告具足夠能力駕駛車輛。被告平日亦常做義工,幫助年老長者。 15.被告的求情信表明,自己對此事十分內疚,深覺連累了家人,情緒曾十分低落,幸得家人開解才可積極面對後果。其家人的求情信亦指被告是盡責的丈夫和爸爸,且熱心且人,照顧家人無微不至,他對傷及別人已感到非常歉疚,望予以輕判。 16.吳大律師進一步援引上訴法院在律政司司長 訴 朱詠妍 [2020] 1 HKLRD 771一案,指出相關判刑考慮的因素,該案亦涉及被告衝紅燈,而撞到3名途人,兩人受嚴重傷害,上訴法院認為18個月監禁為適當的量刑起點,但該案的受傷者亦較多。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本席的考慮 17.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考慮多宗本地及外地相關案例,綜合出適當的判刑考慮,包括首先考慮被告的罪責,分別是客觀的危險程度,繼而是道德罪責,其次是受害人的受傷程度及影響,之後再考慮有否下列加刑因素,包括:
18.除非有極為特殊的情況,此類案件一般判刑方式是即時監禁。法院亦須進而考慮其他求情因素而調整判刑,最後亦須考慮停牌及參與駕駛改進課程等等。 19.上訴法庭在該案中亦考慮了HKASR v Wong Kam Chuen DCCC 351/2017一案,該案同樣是司機衝紅燈,在行人過路處撞到行人,並導致該行人受到嚴重傷害,法院認為該被告是蓄意冒險而駕駛,因此採納了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20.在本案中,被告同樣地是衝紅燈而在行人過路線上撞到傷者。案發在下午3時許在荃灣怡景園屋苑外,閉路電視顯示,在駛往該交通燈前直路約50至60米及4秒前已顯示為紅燈,參照行車紀錄儀(截圖3 - 6)。但不知為何,被告竟仍然會如此衝紅燈,這引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最新的醫療報告顯示,鄭女士現年43歲,從2020年10月4日留院至2021年6月1日,共241天,當中亦曾昏迷一段時間,甦醒後亦神智不清,記憶力衰退。意外導致她不能工作,現在必須使用枴杖,手腳乏力,不能長時間步行及坐下,日常生活亦要人照顧,這意外無疑已導致鄭女士無法再過正常生活,對其影響極為嚴重。 21.被告且是的士司機,車上更有乘客,被告過往更曾兩次被命令參與駕駛改進課程,亦曾有數次超速。總的而言,尤其考慮到受害人的受傷程度,應判予兩年或以上的監禁。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考慮到所有的求情理由及被告的背景等等,綜合來說,適當的量刑起點為21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後減為14個月。 22.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4個月監禁,另須停牌4年,並須在停牌完結前3個月內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