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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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嚴之成)和趙鳳娟同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的危險藥物是2,949.33克的晶狀固體,內含1,423.15克的“冰”毒。

Case No.CACC 169/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Ma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169/2003

CACC 16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3年第169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2年第410 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嚴之成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4年3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3月11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嚴之成)和趙鳳娟同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的危險藥物是2,949.33克的晶狀固體,內含1,423.15克的“冰”毒。

2.趙鳳娟承認控罪後出任控方證人指證申請人。

3.案件原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鍵基法官席前會同陪審團審理。結果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監21年。

4.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2002年12月3日,本庭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訟法庭重審。本庭裁定上訴得直的原因是彭鍵基法官就管有毒品的“管有”一詞,向陪審團作出指引時有錯誤。

5.案件重審時,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會同陪審團處理。趙鳳娟亦再次作供,指證申請人。結果申請人再次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判刑21年。

6.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提出上訴。

7.控方指控申請人的證據源自兩方面,一是趙鳳娟的證供,一是申請人被警員接見時的錄影會面記錄。

8.趙鳳娟承認案發時攜帶一個內有涉案“冰”毒的袋,但她指稱是受申請人指使行事。

9.趙鳳娟認識申請人,雙方亦曾有過性關係,趙鳳娟亦認識申請人的太太阿儀。

10.2000年3月30日下午約12時30分,趙鳳娟離開申請人在筲箕灣的家。其後申請人致電趙鳳娟,要她帶阿儀和兩個女兒前往舊啟德機場的保齡球場找他。

11.當趙鳳娟抵達保齡球場後,申請人將大女兒帶入球場,並要求趙鳳娟在球場外等候。其後申請人用電話通知趙鳳娟,說會有人將一背囊交給她。其後,真的有一男子將一背囊交給趙鳳娟。申請人透過電話指示趙鳳娟接收背囊及將阿儀及其小女兒帶返家。

12.在返家途中,申請人再用電話指示趙鳳娟前往一名叫Gary的家,其後阿儀指示的士司機駛去窩打老道山。抵達後,Gary帶趙鳳娟到了一平房後吩咐她將背囊交給他。其後Gary將背囊內的“冰”毒拿出來“試食”。Gary亦有叫趙鳳娟“試食”“冰“毒。阿儀亦有“試食”。後來,Gary指“冰”毒質素不佳。

13.當趙鳳娟有機會和申請人通電話時,申請人說 “個袋搞錯咗”。申請人指示趙鳳娟要把毒品交還給“林仔”。申請人將“林仔”的電話告訴趙鳳娟,要她和“林仔”聯絡。申請人亦表示趙鳳娟應去舊機場富豪酒店3樓咖啡室找“林仔”。

14.其後趙鳳娟和“林仔”聯絡上,並告訴他會在15分鐘後到達。當趙鳳娟抵達富豪酒店後不久就被警員拘捕。她向警員聲稱是受申請人指使行事。

15.其後申請人亦被捕。他和警員會面時有向警員交代事件經過 。

16.申請人承認認識趙鳳娟。當時趙鳳娟在“星雅廊”夜總會任舞小姐。申請人同意案發當天和太太﹑兩名女兒及趙鳳娟相約到舊啟德機場的保齡球場打球。

17.申請人亦指當天較早時曾和一名叫“亞林”的人通話。“亞林”說有兩對波鞋出讓給申請人,並吩咐申請人在啟德機場拿取波鞋。

18.其後申請人收到“亞林”通知,正在門口等申請人,故申請人吩咐趙鳳娟和其太太前往拿取波鞋。

19.申請人指“亞林”是指派一名叫“亞牛”的人將波鞋交給他,其後趙鳳娟告訴他有人將一袋東西交了給她。

20.申請人亦向警員指稱,當天較早時亦有和Gary聯絡,而Gary答應將一輛車借給申請人用。申請人指自己曾對趙鳳娟說:“一陣間去吖Gary到攞部車去何文田山道”。不知何故,趙鳳娟和其太太卻乘車去了Gary處。因此申請人告訴Gary見到趙鳳娟等人後將他們載返家。

21.其後有人告訴申請人趙鳳娟較早前拿到的東西不是波鞋,而是“冰”毒。申請人立刻聯絡“亞林”,而“亞林”就吩咐他將該袋東西交還。

22.最後,申請人囑咐趙鳳娟立刻乘車將該袋“冰”毒交還給“亞林”,而Gary就載其太太返回家。

23.原審時,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但透過其代表大律師,申請人指趙鳳娟說謊誣告他。申請人强調趙鳳娟和他的愛恨交織的關係。他指趙鳳娟因得悉他與阿儀結了婚而不快,又指趙鳳娟被捕後,申請人沒有去探望她,也沒有寫信給她,故令她懷恨在心。申請人亦指趙鳳娟說謊是為了達到減刑目的。

24.申請人的大律師就趙鳳娟誣告申請人的動機,對趙鳳娟作出非常詳細的盤問。申請人的大律師特別強調趙鳳娟的證供和她的證人供詞及她在彭法官席前所作的證供有出入,包括她是否自始至終都知道袋內有毒品。阿儀在的士上是否有伸手去摸袋內的東西,她自己和阿儀是否有試過涉案的“冰”毒等等。

25.對指她誣告申請人的動機,趙鳳娟一一否認。她強調所作的證供,都屬真話,而她亦沒有想過出庭指證申請人會再得到減刑。趙鳳娟亦解釋她的證供和她的證人供詞有出入,原因是她開始時不打算出庭指證申請人,她是在“見官前兩日”才決定指證申請人。

26.申請人提出多項上訴理由,支持其申請。

27.申請人指湯法官將趙鳳娟的證供歪曲,誤導陪審團。申請人指出趙鳳娟所作的證供不但和她向警方提供的證人供詞不符,亦和她第一次在彭鍵基法官席前所作的證供不同。

28.就趙鳳娟何時決定指證他一事,申請人指她在作出證人供詞前,已決定會指證他。申請人引述趙鳳娟的證人供詞內容,支持他的說法。該證人供詞顯示趙鳳娟曾說過在提供消息前有法律援助署書記在場,而警方亦有向她解釋,就她所將提供的資料免予起訴的聲明。

29.申請人指在上述問題上,湯法官曾向趙鳳娟作出一些不公平的提問,而湯法官亦沒有將一些對申請人有利的證供向陪審團覆述。

30.申請人更指湯法官就有關會面記錄的可信性及夥同犯罪的法律觀點向陪審團作出了錯誤和不充分的指引。

31.申請人指湯法官將趙鳳娟的證供和其證人供詞的分歧和矛盾合理化,是歪曲了趙鳳娟的証供,令一些十分牽強,毫無說服力及不足以令人相信的證供,變得合情理。

32.申請人所針對的是湯法官對陪審團所作的以下引導:-

“各位陪審員,證人先前對警方所落嘅口供,不可以被視為本案嘅證供。進一步講,證人喺上次審訊所講嘅,即使係在宣誓下講出,都唔係本案喺證供,趙女士今次喺大家面前所講嘅先至係本案嘅證供。各位先要決定趙女士是否有前言不對後語嘅情況,如果有,又是否只係在支節上有出入,或者係喺重要嘅問題上出現咗矛盾。對於呢啲出入或者矛盾,大家已經聽過趙女士嘅解釋。佢話當佢畀警方口供時,佢仲未決定指證被告,所以口供?面所講係有不正確嘅地方。至於其他方面,佢似乎就係話佢嘅記憶出現問題,因為事件發生咗都好耐。各位是否接納佢嘅解釋,如果不接納嘅話,相信大家會對佢整體證供都會打上問號。但係如果大家接納佢嘅解釋,又認為趙女士喺案情嘅主要點上講出咗事實嘅話,各位就可以考慮接納佢嘅證供,從而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33.正如上文所述,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在原審時,曾對趙鳳娟就其證供及證人供詞的分歧作出非常詳盡的盤問。趙鳳娟承認她的證供和證人供詞確有分歧,但她亦有作出解釋。她的解釋可以從以下的問答看到:

“問: 如清晰地,呢個又係同妳喺法庭所俾嘅版本絕對係背道而馳,啱嘛?
答: 因為嗰時我仲未諗住講出事實之嘛,我根本就唔知應該點做,嗰陳時,係後屘我老公叫我將......講番個真相出嚟我先至講......先出庭之嘛。”
問: 我向妳指出,呢的咁多矛盾嘅地方,足證妳喺本法庭並非講出事實嘅真相。同意嘛?
答: 梗係唔係,咁我嗰陣時我唔.....我根本都唔知應該點講,咁我又唔敢講話。
問: 我想簡單地向妳指出,今日妳係冇辦法可以同意辯方嘅版本,因為妳恐防如果妳承認辯方所講嘅真相,就會顯露出妳上次喺法庭證供妳所講嘅 版本係宣誓下作假證供,同唔同意?
答: 唔係,都咁耐喇。
問: 都咁耐囉,妳想講咩嘢?妳講。
答: 我記得唔係咁多。

34.其後湯法官和趙鳳娟有以下的問答:-

問: 趙女士,我想問妳一個時間上嘅問題,睇下妳可唔可以幫到法庭,如果妳唔記得就話畀我哋聽。妳係幾時決定話去.......好似妳咁話,係指證阿Ben (申請人)?
答: 即係幾時決定?
問: 係妳畀警察 ......開頭律師所提嘅嗰兩份口供之前抑或之後?
答: 之後第一次見官前兩日。”

35.雖然在香港刑事審訊是以「敵對方式」進行,但這不表示主審法官在審訊過程,要像啞巴一樣,不發一言,任由雙方律師對證人作出發問,甚至在證人證供有含糊之處亦不作出澄清。

36.主審法官有責任詳細及準確地就事實及法律問題向陪審團作出指引。主審法官必須確保所有證據,包括證人證供都是清晰的,而他對該些證據的理解亦是正確的,否則主審法官不能對陪審團作出適當的指引。只要主審法官的提問,目的是澄清證人證供含糊之處,而獨立合理的旁觀者不會認為法官的提問會構成不公平之處,則主審法官向證人作出提問,絕不應引起任何反對之聲。

37.湯法官對趙鳳娟的提問明顯是就趙鳳娟的證供和證人供詞分歧之處及趙鳳娟對該等分歧的解釋要求她澄清。湯法官亦有給予雙方律師再提問的機會。

38.湯法官的做法正確。湯法官並沒有如申請人所指將自己心中擬出的解釋當作趙鳳娟的證供向陪審團引述。

39.根據有關證據,湯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是正確、恰當的,亦是公平的。

40.本庭需指出,辯方向趙鳳娟指出她的證供和證人供詞 分歧之處都是在一些枝節之處,包括她是否一早就知道袋內載有毒品、阿儀是否知情,她和阿儀是否有在Gary面前試過吸食毒品等等。

41.在一些較為重要的問題上,包括是申請人指示趙鳳娟從別人手中拿取藏有“冰”毒的背囊和申請人指示趙鳳娟將背囊交還給“林仔”等,趙鳳娟的證供和申請人向警方作出招認的內容是吻合的。

42.本庭不同意申請人的論點指湯法官向趙鳳娟的發問,和向陪審團的指引有任何不妥當之處。申請人指趙鳳娟在作出證人供詞前,已決定指證他,亦非正確。當時趙鳳娟只是會向警方提供消息,她沒有明確表示有關消息是針對申請人。

43.本案的裁決全取決在趙鳳娟對申請人指控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亦全屬事實上的裁定。

44.湯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已清楚地向他們解釋,有關事實上的裁決,全由陪審團作出。湯法官已經將有關的主要證據向陪審團覆述,湯法官無需將全部證據向陪審團一一詳細覆述。

45.但陪審團是知悉辯方指趙鳳娟說謊誣告申請人的動機,她的證人供詞和她兩次作供時的證供不吻合之處。他們亦知悉趙鳳娟在該等問題上所作的解釋。陪審團對涉案的重點必定是清楚理解的。

46.湯法官明確地向陪審團表明,他們有權接納或拒絕接納某一證人的證供,亦有權接納某一證人的部份證供及拒絕接納該證人的其他證供。

47.湯法官亦有向陪審團覆述辯方的立場,特別是辯方指趙鳳娟有動機誣告申請人。辯方指的動機,包括他們的關係,趙鳳娟希望獲得減刑等。湯法官亦有提及辯方指趙鳳娟是因為害怕被指作假口供而不敢反口去同意辯方的立場。

48.雖然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但湯法官仍然就辯方在案情上的立場和說法,向陪審團覆述,顯示他有認 真處理申請人在會面記錄所作的解釋,雖然該解釋不但牽強,亦不合信。

49.無論如何,湯法官有向陪審團明確說明,法官或律師就案情向他們發表的意見,對他們是絕對沒有約束力的,而陪審團必須根據自己的分析去作出事實的決定。

50.本庭不接納申請人指湯法官就事實問題向陪審團所作的指引,是錯誤或不公平的說法。

51.就申請人會面記錄的可信性,湯法官向陪審團作出以下指引:

“就被告嘅會面記錄,各位要全面咁考慮內容,先至再決定邊一部分可信,邊一部分不可信。就佢嘅解釋嚟講,大家要記得呢啲並非在宣誓下作出嘅,被告亦都冇在宣誓下重複呢啲解釋,同埋俾控方盤問,以考驗呢啲解釋嘅可信性或者可信嘅程度。當然,如果各位喺聽過被告對警方喺當天嘅即時解釋之後,認為佢所講嘅可信或者有可能係實情,或者佢所講嘅令大家對控方嘅案情有疑點嘅話,大家都要作出無罪嘅結論。”

52.湯法官就申請人和趙鳳娟夥同犯罪一點則向陪審團作出以下指引:

“至於『連同』方面,呢個亦係法律上嘅概念。如果有兩個或者幾個人共同合夥參與一個犯罪計劃,雖然各人有唔同嘅角色,但係呢個聯合計劃之中,各個合夥人或者夥伴都會係干犯咗同一個控罪。舉個簡單嘅例,如果有幾個人一齊去打劫銀行,有人負責開車,有人負責去攞錢,開車嘅人就冇入銀行,亦都冇處理過嗰啲錢,但係佢哋全部都同樣係犯咗打劫罪。

喺本案而言,如果大家肯定趙女士所講嘅係事實,即係被告叫佢去運送毒品,咁佢兩個人會係共犯,佢哋都係犯咗販運毒品罪。雖然佢哋嘅角色不一樣,被告就會喺幕後指揮,而趙女士就作出實際行動。當然如果被告係扮演指揮角色,咁喺佢自己身上或者佢住所裡面就唔一定有甚麼毒品嘅痕跡搵到。至於實情是否如此,各位就要作出考慮。”

53.湯法官對陪審團作出的上述指引,是正確和全面,亦是公平合理的。

54.本庭不接納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

55.陪審團有權接納趙鳳娟作供時對申請人所作的指控,特別是在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去解釋、削弱和推反她的指控。根據趙鳳娟的證供和其他控方證據,申請人對有關“冰”毒的交易是知情的,他是指使趙鳳娟行事。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是正確和合理的決定,原因是申請人知悉有關背囊內有“冰”毒,而他則囑咐趙鳳娟運送該批“冰”毒。

56.對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庭不同意有任何不妥善之處。

57.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胡國興) (張澤祐)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