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Nguyen Thi Hong Thuy 及另一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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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第一申請人是第二申請人的母親。兩位申請人的請求和依賴的事實都是一樣,所以後面所指的申請人就包括兩位申請人,除非有需要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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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L 1581/2018[2021] HKCFI 312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581/2018

[2021] HKCFI 31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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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 Nguyen Thi Hong Thuy  
第二申請人 Nguyen Gia Han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21年11月4日

判案書

1.本案第一申請人是第二申請人的母親。兩位申請人的請求和依賴的事實都是一樣,所以後面所指的申請人就包括兩位申請人,除非有需要分別說明。

2.第一申請人是非法入境人士。她們向入境事務處提出免遣返保護申請。第二申請人是在香港出生。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拒絕了她們的申請。申請人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為上訴委員會拒絕。

3.申請人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高等法院於2020年7月23日頒發命令,撤銷申請人的申請(下稱“法庭命令”),理由是申請人未能提出理據,證明其申請有實際可能成功的機會。

4.由於申請人未能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上訴人在2020 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請延期上訴。上訴人的理由是第一申請人在越南欠了一大筆債而無法清還,因此遭到債主的迫害。這些理由都是她提出免遣返申請的理由,當中並沒有解釋需要延期的理由。

5.由於檔案的配置,所以延遲了這個申請的處理時間。一般是不需要這樣長時間處理同類申請。

6.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第11條及第11A 條規則考慮過申請以及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本席決定以書面方式處理,不需要開庭聆訊。

7.上訴法庭在上訴案件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William Lam CACV 63 of 2015, 3 November 2015, §27決定延期上訴申請,法院必須考慮:1.延期時間;2.延期理由;3.上訴實際成功可能性和4. 假若准許延期申請對答辯一方的影響。其他有關方面不只是建議答辯方。如果沒有上訴實際成功機會的申請,不應給予延期。因此,本席首先考慮申請人所提上訴究竟有沒有實際成功機會。

8.本席在法庭命令之中表明,曾經考慮過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人上訴的理由。下面重新列出:

(1)   事件純粹是屬於私人借貸事件,同政府無關【63】。

(2)   申請人的遭遇不能歸入酷刑類別【59-62】。

(3)   要是申請人受到虐待,她可以得到政府有關部門保護 【60】。

(4)   事件不屬於人權法案或難民公約保護的範圍。

(5)   申請人也可以選擇遷徙到越南別的地區生活【71-78】。

9.本席考慮過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並裁定她未能顯示其司法覆核申請有任何實際勝訴機會。 因此,本席拒絕批予許可讓申請人針對委員會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10.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理由證明上訴委員會或本席的決定犯了任何錯誤。本席認爲申請人的上訴沒有任何實際成功機會。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延期上訴,并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 龍劍雲 )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