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介輝 對 保华建築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863/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September 2021.

1. 陳先生於2017年3月3日,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就着這次俗稱「工傷」的事故,他於2018年12月21日,在得到法援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提出了案件編號為DCEC 2983/2018的僱員補償案件。我將此案稱為第一宗案件。其後於2020年5月21日,陳先生在沒有律師代表之情況下,就着同一次意外,開展了第二宗僱員補償案件,案件編號為DCEC 863/2020。

Case No.DCEC 863/2020[2021] HKDC 133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863/2020

[2021] HKDC 13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0年第8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申請人  陳介輝  
   
答辯人  保华建築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1年9月28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9月2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陳先生於2017年3月3日,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就着這次俗稱「工傷」的事故,他於2018年12月21日,在得到法援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提出了案件編號為DCEC 2983/2018的僱員補償案件。我將此案稱為第一宗案件。其後於2020年5月21日,陳先生在沒有律師代表之情況下,就着同一次意外,開展了第二宗僱員補償案件,案件編號為DCEC 863/2020。

2.由於他就着同一次工傷展開了兩宗案件,代表僱主的律師因而申請剔除陳先生所展開的第二宗案件。或許因爲案件可能被剔除,而法庭亦於2020年9月25日的聆訊向他解釋情況,陳先生及後同意就第二宗僱員補償案件提出中止訴訟。雙方同意法庭無需作出訟費命令,而答辯人也因此決定撤回有關剔除的傳票。法庭當時並無作出任何命令。

3.在第二宗案件完結後,陳先生就着第一宗案件,根據2021年5月13日的判決,得到僱員補償,金額為$16,090加利息。在第一宗案件的判決頒下後,陳先生於約三個月後,即今年的8月24日提出今天於法庭席前處理的傳票。他藉傳票表示其反對2020年9月25日的命令,而其理由跟誓章內所提出的一樣,都是重複訴説他雙眼受傷有多嚴重、其生活有多困難、以及要取回公道等等。

4.其實關於他眼睛的傷勢,暫委法官李慕潔於2021年5月13日的判決書中已詳細交代,而事實上有關傷勢亦跟是次申請無關,故此本席亦無需詳細處埋。我相信陳先生顯然是因為所獲得的補償跟他預期的數額有很大的落差,而同時又要面對或需支付訟費的後果,故此才會提出今天的傳票。關於2017年3月3日的工傷,陳先生或許認爲先後展開兩宗案件後,所得的補償實在太少,於是便千方百計欲取得更多的補償。然而,明顯地,他今天所提出的申請完全欠缺理據,因此,本席決定將今天的傳票撤銷。

5.由於申請人是次提出的傳票被法庭撤銷,本席認為申請人應支付答辯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估的訟費爲$2,000。

  (羅雪梅)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的陳奕妝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