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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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席前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為,被告人於2020年1月4日,在香港新界青龍頭青山公路--青龍頭段豪景花園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MN604的的士),引致蘇德志死亡。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585/2020[2021] HKDC 139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5/2020

[2021] HKDC 13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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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日期:  2021年11月5日
出席人士:  葉瑞紅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沈偉民先生,葉豐誠先生及秦淑君女士,由Henry Lam & Associates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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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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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席前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為,被告人於2020年1月4日,在香港新界青龍頭青山公路--青龍頭段豪景花園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MN604的的士),引致蘇德志死亡。

2.被告人不認罪,但卻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方不接納被告人以承認較輕微的罪行結案,所以需要審訊。審訊結果是原控罪罪名不成立。本席及辯方皆認為案中有足夠證據支持不小心駕駛罪。

判刑的事實基礎

3.2020年1月4日,晚上大約11時20分,被告人駕駛一輛市區的士MN604(“涉案的士”)在青山公路青龍頭段(往屯門方向)的左三線行駛至右轉路口。同時,男子蘇德志(“死者”)騎著單車(“單車”)沿青山公路青龍頭段往荃灣方向行駛。當涉案的士駛至青山公路青龍頭段(往荃灣方向)豪景花園車輛入口對出時,涉案的士與單車碰撞。碰撞發生後,死者被拋起,撞爆涉案的士車頭右邊的擋風玻璃,繼而跌臥在涉案的士車頭右邊前方石壆的地上,頭部嚴重受傷,並失去知覺,昏迷不醒。死者的單車跌低在涉案的士車頭的左前方。約12日後,死者在醫院被證實死亡。

4.在決定右轉及開始右轉時,被告人的視線被正在橫過青山公路往荃灣方向行車線的途人阻擋,導致他看不見往荃灣方向行駛的單車。但在碰撞至碰撞前約一秒半的時段裏,被告人的視線雖然沒有被阻擋,但他卻沒有看見死者的單車駛來,導致碰撞,而碰撞引致死者死亡。

5.案發時,被告人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和沒有持續地注意從左邊而來的交通狀況。

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

6.被告人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

經歷

7.被告人現年36歲(案發時34歲),在內地出生,後移居香港,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2019年1月轉職圖像設計師,月薪四萬元;晚上兼職任的士司機。

輕判請求陳詞

8.代表被告人的其中一位大律師葉豐誠作出輕判請求陳詞。以下是陳詞撮要。

9.被告人已婚,有一名三歲兒子,正就讀幼稚園。被告人2008年獲得駕駛執照;2018年則獲得的士駕駛執照。

10.被告人呈上五封輕判請求信件,分別由被告人自己、被告人母親、被告人妻子、被告人岳母、及一名輔導員撰寫。內容大致為被告人對母親及岳母孝順,對妻子關懷備至,也是一名愛惜兒子的爸爸;被告人不是一名自私的人。

11.在被告人自己撰寫的信件中,他特別對死者及死者的家屬致以萬分的歉意。

12.被告人在審訊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理應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

13.葉大律師陳詞稱,本案的案情並不涉及蓄意不良駕駛行為亦不涉及加刑因素。葉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的懲罰,例如罰款或社會服務令。如法庭認為需要使用到監禁式的處罰,葉大律師邀請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判刑

14.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6個月。

15.本席已經考慮了所有的輕判請求陳詞,及參考了辯方呈上的相關案例包括一些同級法院判刑的案例。本席認為其他案件的判刑案例,對本席協助不大;皆因每件案件的事實基礎及被判刑人士的背景皆不同,更不用說同級法院的判刑對本席沒有約束力。

16.在案發日,死者騎著單車沿著青山公路青龍頭段往荃灣方向行駛。相對於被告人,死者絕對擁有道路使用的優先權。現有證據沒法在無合理疑點下確認單車的頭燈在關鍵時刻有亮著,但畢竟該路段的其他光源足以令單車被觀察到。

17.死者在接近豪景花園出入口時,絕對有理由期望在他右前方的被告人的的士會等待單車越過後才繼續右轉前進。從這角度看,死者沒有不小心駕駛。

18.被告人在整整1.44秒完全沒有察覺單車從左邊駛來,導致他沒有及時踏下制動器。當然證據也顯示,縱使他在這1.44秒內踏下制動器,也未必可以避免碰撞,但至少顯示被告人有盡力避免碰撞發生。

19.在本案,死者43歲,已婚,也是一名父親。他的妻子及子女將會永遠失去摯愛的親人。他們沒有機會在法庭作出傷痛的陳述。 本席在判刑時,既要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也要對受害者及其家庭所受影響作出負責任的考慮。

20.被告人的定罪是不小心駕駛。他的駕駛態度/方式導致有人死亡,已經是一項嚴重因素。鑑於本案的案情嚴重,即時監禁刑罰為唯一判刑選擇。

21.本席採納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的量刑扣減。本席發現不了其他有力的輕判請求因素可令本席再作減刑。

(被告人請起立)

22.本席判被告人監禁四個月。

23.另外,本席命令被告人停牌九個月,期間被告人不可駕駛任何類別的車輛。本席再命令被告人在停牌令到期前的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譚思樂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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