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彩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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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駕駛一輛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的車輛罪」罪名成立 [1] ,判處罰款1,500元和取消持有汽車駕駛執照資格12個月,他不服取消其汽車駕駛執照資格的裁決,現就此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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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3/2021 [2021] HKCFI 33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21 年第 3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19 年第 162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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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駕駛一輛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的車輛罪」罪名成立[1],判處罰款1,500元和取消持有汽車駕駛執照資格12個月,他不服取消其汽車駕駛執照資格的裁決,現就此提出上訴。 2.證供顯示2019年5月18日,偵察車速的數碼攝影機拍攝得一輛貨車以時速81公里在屯門公路上行駛,當時路面時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及後,運輸署資料證實該貨車登記車主為宏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宏浚) ,行車證在違例當天已過期5天,不爭議證供亦指上訴人事發時是受僱於宏浚駕駛該貨車的。 3.宏浚由一名郭先生經營,擁有八輛貨車,他負責安排員工駕駛貨車的事宜。2019年5月10日後,該貨車已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郭先生表示當他收到續保通知書後,曾前往不同的保險公司查詢價格,找到一間能提供較便宜保費的保險公司,但因未能提供一份「無索償折扣書」而未能購得保險,最終在2019年5月30日透過另一保險公司才購得。郭先生謂他在事前忘記提醒上訴人應駕駛其他貨車。 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表示《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汽車使用人就第三者風險投保的義務」訂明如下:
5.裁判官表示上訴人自1980年取得駕駛執照,為一名職業司機,雖有兩次駕駛定罪記錄,均與本案不相類同,但上訴人早在2019年5月13日,已知悉涉案貨車的行車證屆滿。在2019年5月18日,上訴人知道行車證並未續期,舊的行車證仍貼在貨車擋風玻璃上,仍繼續駕駛。明顯地,上訴人對他所駕駛的貨車,究竟有沒有有效的行車證又或有否備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根本不聞不問。 6.裁判官表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耀南 [2]一案中,高等法院法官楊振權法官 (當時官階) 指出犯案者是職業司機又或以駕駛為生,並不足以構成不停牌的特別的理由;而犯案者沒有犯罪前科,也不構成特別的理由。《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目的是要確保交通意外的傷亡者,不會因為駕駛者的經濟能力差,而不獲得應得的賠償。職業司機由於經常在馬路上駕駛車輛,對無辜的第三者造成傷亡的機會是比一般的駕駛者更加大。 7.上訴理據指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只是遵從僱主的安排而駕駛該貨車,再者僱主也承認疏忽,沒有安排上訴人駕駛其他車輛,這法律上應構成特別理由。上訴理據亦指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12個月實屬過重。 8.這宗案件是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的,郭先生在本案出任控方證人,裁判官清楚知道上訴人是受僱替郭先生工作。郭先生雖然承認疏忽,但是上訴人在當天開動貨車前,完全知悉貨車並沒有有效的行車證,但上訴人卻執意駕駛該車,當然沒有續領行車證並不表示沒有又或尚未購得有效的第三者保險,但是謹慎的職業司機理應在開車前作出查詢和確定,因為沒有第三者保險是嚴重的事宜。證供顯示上訴人執意駕駛該貨車,這並非無心之失。貨車沒有有效的行車證根本就不能在街道上行駛,另外上訴人只需簡單向郭先生查詢兩句,又或駕駛另一輛貨車,便可完全避免今次事件。假若上訴人所駕的貨車,一旦在路上發生意外傷及無辜,後果不難想像。 9.本案沒有證供表示若上訴人不按僱主的指示,他有被解僱的風險;本案也沒有出現任何緊急的情況,令上訴人非駕駛該輛貨車不可。上訴人作為一位已有40年駕駛經驗的職業司機,他完全明白當天駕車的風險。 10.作為職業司機,一旦被吊消駕駛執照,家庭定會出現經濟困難,這點本席明白,但這基本應用在所有職業司機身上。本席相信作為職業司機,除了確保所駕駛汽車運作正常,擁有小心謹慎的駕駛態度,接下來最重要的事項,便是確保汽車具有有效的行車證和第三者保險,這些都不是很嚴苛的要求。 11.上訴理據所述的既不構成特別理由,也沒有任何原因可扣減取消駕駛資格的時間,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盧芍悅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謝偉俊律師行轉聘潘穎強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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