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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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四項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人承認第二項分裂國家罪和第三項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控罪書中第一及第四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被告人的年齡,本席索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以便判刑考慮,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1月23日。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7/2021[2021] HKDC 14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新聞摘要 (英文版)

新聞摘要 (中文版)

DCCC 27/2021

[2021] HKDC 14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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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翰林 CHUNG Hon 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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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延聘,帶領王卓林先生,由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延聘,以義助服務形式,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分裂國家罪(Secession)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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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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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四項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人承認第二項分裂國家罪和第三項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控罪書中第一及第四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被告人的年齡,本席索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以便判刑考慮,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1月23日。

2.控方所呈上的修訂案情撮要涵蓋2016年至2020年7月的事情。辯方並沒有反對。第二項控罪的犯案時段是由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27日;第三項洗黑錢罪則由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27日。

3.本席明白控方把2020年7月之前發生的事項作為本案的犯案背景,和證明被告人的犯案意圖,以及在犯案時段的犯罪行為。但本席認為由於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因此雙方所同意的2020年之前的事項在這判刑理由書可以大幅省略,把早前控方所讀出的69頁的案情撮要大幅減省有關的篇幅。當然,本席強調判刑的基礎仍然以原先控辯雙方同意的原版案情撮要作為基礎,而這個案情基礎亦是被告人所承認的。

4.簡化版的修訂案情撮要:—

A.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在2020年生效前被告人的作為

A.1 被告人以學生動源為平台的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和行為

1. 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是名為學生動源(Studentlocalism)(學生動源)組織的成員之一和召集人。

2. 2016年4月5日,學生動源在香港成立,並有自己的標誌。學生動源的成立宣言、理念和政綱包括:擺脫中共殖民統治之論述與行動、香港獨立、全民制憲、重新立約等,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和行為。

3. 自從學生動源成立後,被告人和參與學生動源的其他人士作出實施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和行為,包括設置街站,透過網上直播,節目訪問,鼓動或組織遊行等活動,製作或安排發放單張和其他宣傳物品,透過社交平台發放內容等刊物的形式,宣揚和鼓動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

A.2 當中發放單張和其他宣傳物品、透過社交平台發放內容等刊物的表述和行為

(註:本席在這判刑理由書不會列出原版案情撮要所附的附件)

4. 自從學生動源成立後至《港區國安法》生效前,被告人和參與學生動源的其他人士,作出了發放單張和其他宣傳物品,透過社交平台發放內容等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刊物的表述和行為。這包括:—

(4.1) 在所有關鍵時間,學生動源建立社交平台包括Facebook頁面作為連續發布內容的平台。被告人是該學生動源Facebook頁面的管理員。

(4.2)自2016年起至2017年,被告人多次透過社交平台發布內容包括「勇武抗爭」、「香港獨立」、「誠意招募有意為香港獨立建國打拼的朋友」、「在未來開創港人獨立自主,建立屬於香港民族的新時代」、「港獨思潮‧席捲校園‧學生動源‧對抗極權」等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並以此招募成員,提供申請表格的連結(「義工團連結」)。

(4.3)自2016年起至2017年,學生動源也多次設置街站,招募成員,並透過旗幟、單張等宣揚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被告人也把這些行為的照片和相關內容進一步發布在學生動源的Facebook,並以此招募成員。被告人也有參與這些街站。

(4.4)自2016年起至2017年,學生動源亦多次與其他相同政治主張的組織舉行活動,宣揚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包括鼓動成立中學「本土關注組」,並表示「港獨思潮!勢不可擋!」。被告人也把這些活動的資料發布在學生動源的Facebook。

(4.5)自2016年起至2017年,學生動源亦多次透過「Channel i Hong Kong」的網上直播平台發布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被告人也把這些網上直播活動的資料發布在學生動源的Facebook。被告人亦有參與這些網上直播,發表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言論。

(4.6)在2017年4月5日,被告人在學生動源Facebook發表學生動源回望過去,放眼未來的內容。內容包括他們會繼續作出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政治主張的表述,並表示會透過勇武抗爭,爭取國際關注等,表示「將會繼續與香港民族共同奮鬥,邁向獨立之路」。

(4.7)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並開設了PayPal Hong Kong Limited賬戶(號碼是1947567938754444061)。該賬戶的連結是paypal.me/StudentlocalismHK(下稱「PayPal連結」)。

(4.8)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在學生動源的Facebook賬戶首次發布提供PayPal連結。該內容並在2018年及2019年不同日子重複發布。

(4.9)同日,被告人發布內容,聲稱提供學生動源的Twitter,Instagram,Telegram等平台連結作為後備,目的是為了避免Facebook專頁「遭強制停用後不能發布資訊」。

(4.10)在被告人首次發布當中顯示PayPal連結的內容後,他在學生動源Facebook的頁面多次發布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內容,並同時提供PayPal連結內容。控方列舉總共大約47項事件。

(4.11)政府提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修例建議」)的相關立法建議後,被告人在學生動源Facebook的頁面持續多次發布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內容,並同時提供PayPal連結作為「學生動源PayPal自由定額資助」。控方列舉43項事件。

(4.1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發布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的意圖。控方列舉2項事例。被告亦提供義工團連結。

(4.13)在上述2020年5月14日的發布後,被告人在學生動源Facebook的頁面持續多次發布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內容,並同時提供PayPal連結。控方列舉15項事件。

(4.14)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在學生動源Facebook的頁面首次發布關於《港區國安法》的內容。這包括該內容在內此後關於《港區國安法》,以及被告人持續多次發布上述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內容,並同時提供PayPal連結。控方提供58項事件。

(4.15)自學生動源成立開始,警方發現涉及被告人在學生動源Facebook發布上述性質的內容,合共起碼大約有1,000多次。就本案而言,連同上述提及的內容,被告人多次重複發布其他煽動意圖及分裂國家意圖的內容。控方提供44項事例。

(4.16)被告人在學生動源Facebook發布的內容,也透過下列方法加強宣揚和鼓動:—

(i) 涉及香港獨立的表述和行為,特別是後期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的內容,加上搜尋主題標籤(Hashtag),例如「香港獨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願榮光歸香港」等字眼或相類的組合。這些搜尋主題標籤容許他人較為容易搜尋和瀏覽有關的內容。

(ii) 被告人除了在發布的內容多次提及PayPal連結和義工團連結,也組合和交互發布學生動源的其他社交平台和發布資料的連結,包括Twitter,Instagram,Telegram。

(4.17)上述提及的社交平台都是公開的。在學生動源Facebook發布的內容,包括上述提及包括PayPal連結的內容,全部或大部分都由被告人重複發布在這些Facebook之外的社交平台。

B.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被告人的作為

5. 被告人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他的犯罪行為如下:—

(5.1) 被告人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委任一名為「Yoshi HK」的Facebook用戶為學生動源Facebook的編輯。

(5.2) 《港區國安法》生效前雖然被告人聲稱學生動源「停止香港地區一切事務」,但學生動源的Facebook頁面標記關於該組織的資訊介紹,顯示了招募學生動源的義工,並提供上述PayPal連結和義工團連結的行為。學生動源的標語是「捍衛本土‧香港獨立‧學生使命‧脫中解殖」。介紹中亦列出實施「建立擁有獨立主權的香港共和國」等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和行為。

(5.3) 該義工團連結,容許他人進入表格頁面,填寫資料成為學生動源的成員,當中顯示「港獨思潮‧席捲校園‧學生動源‧對抗極權‧學生動源需要你」,並問及是否支持香港獨立,支持甚麼抗爭模式,能否出席會議,街站及行動,對學生動源有幫助的技能等。

(5.4)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仍然在學生動源的Facebook發布「避風驛聯合聲明」的帖子,內容指稱《港區國安法》生效導致一國兩制「消亡」,並提供所謂支援給香港人前往外地,「提供安全網,並賦權與他們在沒有阻礙的情況下,繼續推進民主事業」。

(5.5)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仍然在學生動源的Facebook發布源自名為梁頌恆的人士「乘巴士宣傳初選」的帖子的帖子,內容指稱《港區國安法》生效年輕人去參選去「衝」,是「自殘的行為」,但他們「願意攞自己條命賭」等。

(5.6) 大約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開設了名為學生動源美國分部(Hong Kong Studentlocalism US Division)(「學生動源美國分部」)的Facebook頁面,並有學生動源相同的標誌。該組織的標語是 “Hong Kong Independence , National Self Determination” 。就此頁面而言,被告人和Yoshi HK都是管理員。上述學生動源美國分部的標誌和標語都是被告人在2020年7月13日和15日分別設置在學生動源美國分部的Facebook頁面。

(5.7)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身為一份子的學生動源美國分部正式成立,並在他仍然身為管理員、上文提及的學生動源美國分部Facebook頁面透過Yoshi HK的夥同發表宣言,鼓吹香港獨立和發表一連串政治宣言。

(5.8) 上述內容提及的是上文提及的PayPal連結。至於 “Studentlocalism Overseas Divisions Volunteer Recruitment Form” ,則是與早前提及學生動源的義工團連結的表格相類的內容和功能。

(5.9) 上述內容提及「如果想閱讀此文章之中文版本,請到學生動源Studentlocalism之社交平台」,確是在同日被告人透過Yoshi HK的夥同在學生動源Facebook發布。

(5.10)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身為一份子的學生動源美國在他仍然身為管理員,上文提及的學生動源美國分部Facebook頁面透過Yoshi HK的夥同發表 “Studentlocalism US Division Prospect” ,宣揚爭取國際社會支持,成立香港民族,民主自決以及讓香港獨立成真等主張,顯示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和行為。

(5.11)學生動源美國分部的Facebook頁面標記關於該組織的資訊介紹,顯示了招募學生動源海外分部的義工,並提供上述PayPal連結和上述學生動源海外分部義工招募表格連結的行為,亦散布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和行為。

(5.12)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身為一份子的創制獨立黨(Initiative Independence Party)(「創制獨立黨」)正式成立,並在他身為管理員的創制獨立黨Facebook頁面透過Yoshi HK的夥同發表成立宣言。上述創制獨立黨Facebook頁面其實是2019年5月4日被告人開設,委任Yoshi HK為編輯。創制獨立黨Facebook頁面有自己的標誌。該組織的標語是「創制獨立‧民族自強」。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該Facebook頁面並沒有明顯運作。該組織在香港沒有明顯活動。上述標誌和標語都是被告人在2019年5月4日和5日分別設置在頁面。

(5.13)創制獨立黨的宣言中稱「創制獨立黨由前學生動源已完成學業的成員組建創立,成員在海外」。政治主張包括「以香港獨立為最終目標,共同奮起鬥爭,以不設任何底線的抗爭模式驅逐中國殖民者,同時會向海外香港民族群體以及所有熱愛自由和平的人士宣揚香港獨立主張」等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和行為。

(5.14)創制獨立黨的Facebook頁面標記關於該組織的資訊介紹,列出實施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和行為。

(5.15)上述提及關於創制獨立黨的內容,可見於創制獨立黨的Twitter和Instagram頁面。

(5.16)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在他仍然身為管理員的學生動源Facebook頁面透過Yoshi HK的夥同發表「抗衡中國民族主義‧建構香港民族主義」的帖子,「建構香港民族意識,成就香港人最終的命運自主」,並附上上述PayPal連結和學生動源海外分部義工招募表格。

(5.17)2020年7月29日,警方採取行動在元朗區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拘捕被告人。搜查被告人的住所發現和檢取的證物,包括他所管有的下列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意圖的物品:—

(a)於被告人居所單位睡房內搜出以下的證物:—

(1)一個2020年日曆,標記所謂抗爭活動的日子;

(2)兩本有關香港獨立戰爭的書;

(3)一叠「香港獨立‧學生動源」字樣的貼紙;

(4)五件 “Hong Kong Independence”字樣的黑色T裇;

(5)一件「寧獨而生‧不共而死」字樣的藍色T裇;

(6)一個有「學生動源Studentlocalism」字樣的銀色盒;

(7)一支 “Hong Kong is not China”藍色旗幟;

(8)一支綠色旗幟;

(9)一支藍色的旗幟,是龍獅旗;

(10)一支有「香港獨立」字樣的黑藍色旗幟;

(11)一支有「香港獨立」字樣的黑藍色旗幟;

(12)一支有「香港獨立」字樣的黑白色旗幟;

(13)一支有「香港獨立」字樣的黑白色旗幟;

(14)一支 “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樣的藍色旗幟;

(15)一支雪山獅子旗;

(16)三支有「香港獨立」字樣的黑藍色旗幟;

(17)一本有關香港獨立的書;

(18)一本有關香港獨立論的書;

(19)一本書,名為「獨立路上」;

(20)一本書,名為「榮光歲月」;

(21)一盒「地厚天高」DVD;

(22)兩支有「學生動源」字樣的藍色旗幟;

(23)一支有「學生動源」字樣的藍色旗幟;

(24)一叠有「港獨」字樣的傳單;

(25)一叠有「國民教育‧軟件捲土重來」字樣的傳單;

(26)兩張紅色紙卡(有「民族黨Independence for Hong Kong香港獨立」的字樣);

(b)於單位客廳內搜出以下的證物:—

(27)一叠有「五大訴求實現之前香港人的反抗永不停止」字樣的傳單;

(28)一叠有「沒有攬炒的覺悟就麻煩你退位讓賢」字樣的傳單;

(29)一叠有「我們需要的是攬炒派不是投降派」字樣的傳單;

(30)一叠有「中共赤化滲透」字樣的傳單;

(31)一幅有「香港獨立是香港唯一出路」字樣的橫額;

(32)以及(33)是一對黑色流動喇叭;

(34)一支有「學生動源」字樣的藍色旗幟。

(5.18)其他住所內發現被告人的相關物品包括一張入台灣申請表(寫有被告人的名字)、一個黑色防毒面具和一個3M防毒面具。

(5.19)被告人被捕時有下列的身分和角色:—

(i) 被告人直至他被警方拘捕當刻仍然是學生動源Facebook、學生動源美國分部Facebook和創制獨立黨Facebook的管理員。管理員的身分可以管理頁面的所有層面,包括管理頁面的設定、分配角色,例如修改資料介紹和委任他人為頁面的編輯。

(ii) 上述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和後以學生動源、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和創制獨立黨為平台所發布的內容(不論是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或Twitter),一直存在至《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後。被告人以及其後夥同Yoshi HK發布的內容,包括PayPal連結、義工團連結,持續至《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然維持和有效運作。上述提及的內容和連結,《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然可以看得到和使用得到。

(iii) 學生動源Facebook是公開的,即是所有Facebook用戶都可以瀏覽(不只限於訂閱者)。截至2020年7月30日,有17,153人說讚,19,245人追蹤。

(iv) 上述提及學生動源Facebook的發布內容,全部或部分可見於學生動源的Instagram頁面。該頁面是公開的,即是說任何Instagram用戶都可以瀏覽(不只限於訂閱者)。截至2021年1月25日,有424帖文,以及4,869名追蹤者。

(v) 上述提及學生動源Facebook的發布內容,全部或部分同樣可見於學生動源的Telegram頻道。該頻道是公開的,即任何Telegram用戶都可以瀏覽(不只限於訂閱者)。截至2021年1月25日,有5,433名訂閱者。

(vi) 上述提及學生動源Facebook的發布內容,全部或部分同樣可見於學生動源的Twitter頻道。該頻道是公開的,即任何Twitter用戶都可以瀏覽(不只限於訂閱者)。截至2021年1月26日,有3,818名訂閱者。

(vii) 學生動源美國分部Facebook是公開的,即所有Facebook用戶都可以瀏覽。截至2020年7月30日,有148人說讚,181人追蹤。

(viii) 創制獨立黨Facebook是公開的,即所有Facebook用戶都可以瀏覽。截至2020年7月30日,有743人說讚,846人追蹤。

(ix) 上述提及創制獨立黨Facebook的發布內容,全部或部分可見於創制獨立黨Twitter頁面。該頁面是公開的,即任何Twitter用戶都可以瀏覽。截至2020年7月31日,有28名追蹤者。

(x) 上述提及創制獨立黨Facebook的發布內容,全部或部分內容可見於創制獨立黨Instagram頁面。該頁面是公開的(不只限於訂閱者)。截至2020年7月31日,有1張帖文,以及426名追蹤者。

(5.20)學生動源、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和創制獨立黨在平台發布了被告人被拘捕的資料。當時,被告人獲得保釋。保釋後,被告人有下列的作為:—

(i) 在大約8月的時候,他在一個上載到互聯網的公開訪問中有一些表述,這包括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他對港獨的看法。被告人認為要反思,要尋求新出路和破局,要捍衛香港人的身分認同,本土文化,準備抗爭等言論。

(ii) 2020年8月31日,他在自己的Instagram賬戶發表帖文,題為「身陷囹圄絕不可怕,可怕是孤獨前行」,內容亦是有關香港重光等事項。

(5.21)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乘車前往美國領事館一帶,其後在美國領事館附近被警務人員再次拘捕,並還押到法庭起訴。

C. 被告人開設的PayPal Hong Kong Limited賬戶的情況

6. 上文提及,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開設了PayPal Hong Kong Limited賬戶(號碼是1947567938754444061)。該賬戶的連結是上述的PayPal連結,以被告人的電話號碼5506 XXXX及在元朗報稱的地址作為註冊。

7. 該PayPal賬戶內有8個子賬戶。每個子賬戶處理一種貨幣,包括港幣、加拿大元、歐羅、英鎊、日圓、瑞典克朗、台幣及美元。於2020年10月27日,所有子賬戶的結餘均為零,而該PayPal賬戶於2020年10月16日關閉。第一次交易為2018年1月20日至最後一次交易為2020年10月16日。該賬戶的存款及提款(按交易種類劃分)的摘要、該賬戶列出交易紀錄的工作表、可識別的個人交易對象列表載於附件D。

C.1 收到的款項

8. 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該PayPal賬戶的下列子賬戶收到以下存款(本席只會提及其中兩個):—

子賬戶 存款 交易次數 相等於港幣 佔總額的百分比
港幣 $102,747.79 83 75.58%
美元 $3,817 13 $29,772.6 21.9%

9. 該PayPal賬戶共有95名可識別的獨立存款人(港𢄞子賬戶有73名存款人,而外幣子賬戶有22名存款人)。在港幣子賬戶方面,一名叫TSE Wai-yee存款港幣$60,000元,佔總額的44.13%,其他在此省略。

10. 在外幣子賬戶方面,一個機構Shanghai National Party INC存入美金$3,000,交易次數是2次,相等於港幣$23,400元,佔總額的17.21%,其他在此省略。

11. PayPal的功能容許存款人在存款時輸入訊息給收款人(即本案的被告人),有關的訊息包括「加油」、 “Free Hong Kong!”、「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Hong Kong independence”等表示支持香港獨立的表述以及日語中表示「加油」、「支持」等字眼。

12. 該PayPal賬戶的存款人與被告人並沒有任何正當的聯繫。當中Shanghai National Party INC是名為上海民族黨,聲稱主張上海獨立的政黨,在美國成立。台灣維城士多有限公司則是學生動源Facebook內容曾經提及、出售涉及香港獨立表述的物品的組織。

C.2 提取的款項

13. 源自收取到的款項,被告人從該PayPal的港幣戶口提取了184次,總共港幣$133,543.93元,佔總額的99.3%,其他在此省略。

14. 該PayPal賬戶共有9名可識別的獨立收款人(港幣子賬戶有7名收款人,而外幣子賬戶有2名收款人)。在港幣子賬戶方面,當中2項就是:—

收款人姓名 提款額 交易次數 佔提款的總比率
被告人本人的滙豐賬戶 港幣$127,396.88元 56 94.73%
被告人另一個PayPal賬戶 港幣$1,004.39元 1 0.75%

15. 在外幣子賬戶方面,一間叫台灣維城士多有限公司在審查期間,從該PayPal的賬戶收到台幣3,210元,相等於港幣$898元左右,佔總額的0.67%。

16. 被告人從該PayPal賬戶中提取的款項合共港幣$130,091元多,在64次的轉賬提款,當中72%左右(即港幣$94,500多元)的轉賬提款在7日內耗散,而又有44.78%(大約港幣$58,200元左右)的存款在1日內耗散。被告人從該PayPal賬戶中提取的款項有94.7%是存入他本人的滙豐賬戶,到達滙豐賬戶的金錢連同其他進入該賬戶的金錢,最終由被告人作為犯罪得益,以不同形式處置。

17. 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報稱為學生,在香港沒有報稅,沒有工作收入,沒有公司或商業註冊登記,沒有強積金紀錄,沒有車以及沒有土地等登記資產的紀錄。

求情理由

5.辯方呈交了一份量刑陳詞(日期為2021年11月19日),附上5宗案例作為法庭參考。

6.辯方認為「控罪二主要針對被告人的網上帖文,並不涉及實際使用武力。雖然被告人以一些組織的名義出帖,但這些所謂組織並非傳統政黨,寂寂無聞,傳播訊息的能力有限。此外,被告人亦沒有具體的分裂國家計劃,減低了本案的嚴重程度」(見辯方陳詞第8段)。辯方亦認為,在釐定刑期時只考慮被告人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見辯方陳詞第9段)。

7.辯方說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香港出生,5歲時父母離異。被告人和父親和繼母同住,但被告人並沒有幸福的童年。被告人後來由祖父母照顧。被告人在中學畢業後,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進修,有志修讀學士課程和投身藥劑行業。辯方呈上被告人母親的求情信。被告人的早前定罪紀錄是在2019年5月干犯。辯方同意根據上訴庭的指引,被告人遲來的認罪不能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辯方提議被告人可以得到大約25%的刑期扣減。

判刑

8.20歲的被告人在香港出生,完成中六教育,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修讀,但在2019年停學。父母離異,童年生活並不愉快。被告人說,他從2020年7月,和父親已失去聯絡。被告人在2020年12月29日因一項損毀國旗罪及非法集結罪(據辯方所稱,犯案日期是2019年5月)被定罪,被判監總共4個月,在2021年3月1日出獄。

9.本席要強調,雖然控方把一些2020年7月之前發生的事情在案情撮要列出,但本席的判刑基礎仍然是制囿於第二項控罪詳情的時段,即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27日。

10.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其網絡社交平台,以及案情撮要的附件中,在新聞報章及傳媒亦有所記錄或轉載。被告人在其學生動源的平台上亦刻意招攬成員或義工團,亦有籌款,來進行他們的政治理念和行動,鼓吹「用行動開創時代」。他們擺街站,展示香港殖民地時期的旗幟,「將港獨思潮散播全港各區」。他們在28間中學成立「本土關注組」及「以學生會的資源及權力,於校內宣傳香港獨立,為推動香港獨立出一分力」。他們亦設計及製造衛衣(Hoodie),售價$280元。被告人在街站或一些公眾地方的照片亦在平台帖文上刊登發放。

11.在這背景下,被告人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作為便更容易了解,而沒有任何模糊、灰色地帶。被告人的政治理念,行為的目的和取向便昭然若揭。

12.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人從小學六年級便對政治有興趣。在2016年亦因梁天琦的選舉活動而參與政治。在同年4月,被告人和其他人成立Studentlocalism(學生動源),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和示威。由2019年至2020年參與反修例活動。被告人認為他要從社會運動來達致他的政治理念。被告人聲稱他沒有意圖傷害他人。報告亦指出,被告人雖然在破碎家庭環境長大,但他對母親和其家人都有較好的關係。

13.被告人的母親在其求情信中說,原先被告人可以說是品學兼優的孩子,但自從8歲跟從生父同住後,成績便一落千丈。被告人缺乏家庭溫暖。被告人的媽媽亦說,被告人是一個本性正直善良的青年。被告人無私的愛使他同母異父而患有疾病的弟弟感到安全和有深厚的感情。被告人的媽媽說,希望被告人出獄後能重回母親的家庭。

14.就第二項分裂國家罪而言,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被告人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然繼續把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來,或以非法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為目的。《港區國安法》第20條亦明確列出三種的判刑類別:—

(1)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對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區域法院的判刑限制,本席只會考慮第(2)及第(3)項的判刑類別。

15.從被告人所同意的案情,本席相信辯方亦不爭議被告人屬於第(2)類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積極參與的程度,包括下列6項的事件:

(1)從2016年成立學生動源(Studentlocalism)以來,被告人都積極參與活動,管理有關的社交平台。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他委任Yoshi HK為學生動源在面書的編輯,並聲稱學生動源「停止香港地區一切事務」,但招募義工團和PayPal籌款連結並沒有停止。義工團的連結亦有表格填寫。被告人在2020年7月8日仍然在學生動源的面書賬戶發表聲明。

(2)大約在2020年7月,被告人在面書開設學生動源美國分部(Hong Kong Studentlocalism US Division)的賬戶,其標語亦寫上「香港獨立‧民族自決」。被告人是這面書賬戶的其中管理員。在這美國分部的賬戶,被告人繼續鼓吹港獨思想。賬戶中亦有海外分部的招募義工的表格,賬戶亦提供中文版的連結和PayPal的籌款連結。

(3)2020年7月21日,創制獨立黨(Initiative Independence Party)成立,而被告人是一份子。被告人是這黨在面書賬戶中的管理員。該組織的宗旨是「創制獨立‧民族自強」。組織宣言亦指黨的成員均在海外,以香港獨立為最終目的。這組織在Twitter和Instagram都有賬戶。

(4)7月26日,被告人在學生動源面書共同發表政治宣言,建構香港的民族意識。

(5)2020年7月29日,警方在被告人居所找到大量的政治標語、「香港獨立」字樣的旗幟、傳單。

(6)被告人在2020年7月29日被捕,得到保釋。其後在8月繼續在互聯網接受公開訪問,作出一些政治陳述。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在美國駐香港領事館附近再次被捕(註:本席不會猜測被告人是否被人安排到美國領事館,要求任何的行動或有任何的目的)。警方是在港島區美國領事館附近拘捕當時相信是家住天水圍的被告人。事實上,被告人在2019年干犯早前的定罪,而在2020年12月判刑。被告人是在警方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16.明顯地,在2016年被告人被他人煽動而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來更變成一名組織者,推波助瀾。而且,在《港區國安法》成立後,以身試法,干犯分裂國家罪,積極組織、籌備和實施分裂國家行為。

17.辯方說被告人只是在網上帖文,並沒有涉及實際使用武力,而他的組織都是寂寂無名。被告人的傳播訊息能力有限,亦沒有具體的計劃(見辯方陳詞第8段)。

18.《港區國安法》第20條明言,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都可干犯這條罪行。被告人以為他聲稱在國安法生效前,已經把學生動源香港的活動停止,這是自欺欺人的做法。被告人以為他把有關的活動改為海外分支,在海外行使所謂「國際路線」便不會違犯。因此可見被告人在2020年7月13日,差不多是國安法生效兩星期左右便創立「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在面書的頁面仍然依樣畫葫蘆。被告人仍然招募義工,呼籲他人在他開設的PayPal捐款,甚至有不同的貨幣,包括台幣、歐羅、瑞典克朗來方便他人注資。一個叫Shanghai National Party INC亦存入美金$3,000給被告人的PayPal。被告人是積極地組織和策劃,甚至實施。縱然被告人沒有實質具體的分裂國家計劃,但他的目的卻明顯不過,而分裂國家的罪行亦不一定需要涉及實際使用武力。

19.被告人干犯第二項控罪的時段大約是3個半月。本席相信如果被告人不是在10月27日再次被捕,被告人大有可能仍然會繼續他的犯罪行為。本席認為判刑除了懲罰犯案者之外,亦要具阻嚇作用,使後來者知道犯案的後果和要承擔的刑責。第20條的條例明言,積極參加者的判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本席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犯案的3個半月多的時段,以及被告人是在警方保釋期間犯案。本席以4年半為起點。本席給予被告人百分之二十五的刑期扣減。因此就第二項控罪,本席簡化刑期為40個月,而不是40.5個月。

20.就第三項控罪,涉及的時段是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大約是2年半的時間,而款項只是13萬5千多。在特區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上訴庭列舉判刑有關的因素,這包括犯案次數、犯案時段、被告參與的程度、罪行的策劃和組織。本案並沒有證據指這控罪涉及其他嚴重和有組織的罪行。控方亦沒有明確的證據指款項是被告人獨吞。辯方亦重申,所有的款項都用作學生動源的活動經費。在考慮到各項的因素,本席以2年為起點,同樣地給予百分之二十五的刑期扣減。就第三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18個月。

21.最後,本席亦需要考慮整體的量刑原則,決定頒令第三項判刑的3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人總共入獄43個月(40個月 + 3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