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偉光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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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先生申請破產令。2020年12月23日,他存檔債務人的破產呈請書,附呈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聲稱欠債$310,410,主要是信用卡欠款及欠前妻劉雨欣女士的私人債項$33,000。張先生報稱沒有財產,只有兩份共值$541,690的強積金 。張先生聲稱過去12個月的收入為$180,000,需要供養父親和17歲的兒子。他在呈請當日是失業的。

Case No.HCB 8554/2020[2021] HKCFI 3571
Court
HCB
Date26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8554/2020

[2021] HKCFI 35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20年第8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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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呈請人/債務人張偉光 (CHEUNG WAI KWONG)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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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8月17日
最後作出書面陳詞的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判案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判 案 書


引言

1.張先生申請破產令。2020年12月23日,他存檔債務人的破產呈請書,附呈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聲稱欠債$310,410,主要是信用卡欠款及欠前妻劉雨欣女士的私人債項$33,000。張先生報稱沒有財產,只有兩份共值$541,690的強積金 。張先生聲稱過去12個月的收入為$180,000,需要供養父親和17歲的兒子。他在呈請當日是失業的。

2.劉雨欣女士反對批出破產令,聲稱破產令會損害她和張先生的兒子的利益。劉女士聲稱張先生自2020年6月開始至2021年8月,欠付兒子的贍養費達$71,500。他聲稱遭解僱而失業,但銀行資料卻顯示每月均有$20,000以上的收入[1]。劉女士聲稱,張先生故意不給贍養費,而非沒有能力支付。他也有能力還債。劉女士指張先生沒有提供2020年11月和12月的月結單,而且漏報一個恒生銀行的戶口。

3.劉女士聲稱張先生現在的收入更勝從前,她要求法庭命令他交出公司的名字、負責人姓名、電話、每個月真正的薪金、2019/2020年的稅單和2020年11及12月的銀行資料。

4.此外,劉女士指出,張先生於2016年5月11日向中信銀行借了$320,000,2017年12月18日向中信銀行借了$330,000,2020年向中銀借了易達錢$332,674。劉女士質疑該些借款的去向,而且張先生未清還第二筆中信銀行的貸款便向易達錢借款,顯示他一早部署資產轉移,借完錢便申請破產。

相關法律

5.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10(1)  條,債務人可基於他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的理由向法院提出破產的呈請。呈請書須附有一份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不論債務人欠債的總額是否等於或超過一萬元,債務人均可提出債務人的呈請。

6.關於債務人是否符合《破產條例》第10(1)條作出呈請的條件,無能力償付其債項,須看在負債到期繳付時他是否有能力支付:Re Yau Chin Chi [2014] HKCU 1532,第15段,吳嘉輝法官。

分析

7.張先生有強積金而且其金額超出他的負債。破產管理署署長(「署長」)告知法庭,張先生在兩個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是港幣532,836元和港幣8,854元。兩個計劃均由香港法例第485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管。根據該條例第15條的規定,強積金內的累算權益只能在計劃成員年滿65歲時或在特定情況下才能提早提取強積金:如提早退休(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0歲)、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及死亡。

8.由於債務人今年42歲,還有23年才年滿65歲,因此署長認為他的强積金資產不應計算在可動用以償還債務的資產內。

9.如果剔除這筆五十多萬元的強積金累算權益,署長認為債務人是符合《破產條例》第10(1)條作出呈請的條件的。

10.本席認為,張先生整體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條例》第10(1)  條的要求,足以申請破產。

11.劉女士所提供關於張先生的財務資料涵蓋2017/2018至2020年3月的稅務狀況,銀行帳戶則由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都是張先生存檔呈請書前的資料。看來劉女士是基於張先生在家事法庭案件中的資料而質疑張先生借款的去向,及要求張先生提供進一步的資產資料的。即使基於劉女士的資料,雖然張先生在破產呈請前有固定的收入,仍然未能證明張先生的資產或收入足以抵銷他在呈請書上所列出的債項。在上文第2段提及劉女士指稱張先生沒有提供2020年11月的月結單,但其實他是有提供中國銀行在2020年11月發出的月結單的,該月結單更清楚顯示張先生欠易達錢$264,179.79。張先生仍是資不抵債的。

12.有別於家事法庭,處理破產呈請案件的法庭不會要求張先生提供劉女士在上文第3、4段所要求的資料的,她應該向家事法庭提出,或在張先生破產後由破產管理署要求張先生披露。

13.張先生欠劉女士的贍養費並非屬於可證債權:Re Lo Man Hong [2014] 2 HKC 75,第18段,林雲浩法官(當時官階),故此不受破產影響,根據破產管理署的姚律師的陳詞,贍養費令可能被視作張先生的部分開支,而即使破產期滿後,支付該些贍養費的責任仍不會被自動解除。法庭不會因張先生未支付贍養費而撤銷本呈請。

14.基於上文第5-13段的理由,劉女士未能確立反對的理由。本席向張先生發出破產令。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反對人:劉雨欣女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的姚文琦律師代表



[1]  2020年7月高達$38,956,之後下降,11月爲$19,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