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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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元。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駁回她的上訴及於2021年8月11日頒下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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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68/2019 [2021] HKCFI 35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6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567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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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元。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駁回她的上訴及於2021年8月11日頒下判案書。 2.申請人於2021年8月12日根據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呈上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控罪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是案中超級市場的理貨員。於2019年2月25日早上8時30分,她正在執拾貨物時見到申請人經過,邊行邊自言自語。 4.控方第二證人是案中超級市場的職員。她在辦公室的閉路電視看見申請人在擺放生果的雪櫃取了一個紅色的蘋果,繞過收銀處離開超級市場,沒有付款。控方第二證人將她所見通知控方第一證人。 5.在離開超級市場20米處,控方第一證人見到申請人,對她說蘋果還沒有付款。申請人說蘋果是她自己的。 6.申請人急步向前走了2米。控方證人捉住申請人時,申請人指她正前往拿購物籃。 7.申請人將蘋果拋向玻璃圍欄兩至三次,但未能成功將蘋果拋到外面的行人道上。隨後申請人拾起蘋果,並把它扔到超級市場外的垃圾箱內。 8.超級市場職員着申請人返回超級市場,但申請人不願意,並推向其中兩名職員。控方第一證人拉申請人回超級市場,但申請人掙扎,令控方第二證人及另一職員受傷。最後她們把申請人帶回超級市場,等候警員到來。 9.超級市場閉路電視的多個鏡頭拍攝到案發過程,包括於08:46:40時,申請人取了一個蘋果及於08:47:57時,申請人繞過收銀處,沒有付款離開該超級市場。 10.申請人作供指她在超級市場內取了一個蘋果,但離開時,沒有購買,並把蘋果隨手放在一個貨架上。她離開超級市場時,沒有拿取任何物品,但超級市場的職員指她取了一個蘋果。申請人感到很憤怒,與她們對罵及糾纏。 11.申請人指她沒有將蘋果拋向玻璃圍欄,也沒有將蘋果扔到垃圾桶。她從沒有取過任何蘋果離開該超級市場。她指是控方證人毆打她。 動議內容 12.申請人在動議中指案件涉及是否構成盜竊罪的法律觀點,並指控超級市場的職員故意傷害她。 討論 13.申請人就動議中指案件涉及是否構成盜竊罪的法律觀點這一個議題,並沒有提供任何理據。聆訊的時候,申請人要求法庭接受她的一份醫學報告作為附加證據。雖然申請人並沒根據正當的法律程序作出申請,但基於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不懂有關的程序,在司法公義的原則下,本席運用酌情權將她的醫學報告納入為考慮的證據。她進一步指出,盜竊罪並不成立,是超級市場的職員毆打她。 14.申請人的醫學報告指她右手腕有瘀傷,右手肘有兩處擦傷及右上臂有一處擦傷。申請人的傷勢與控方證人的證供沒有矛盾,因為她們都清晰指出她們及其他超級市場員工與申請人曾經發生糾纏。從超級市場的閉路電視片段可以見到,她們確實與申請人糾纏及捉着申請人的手把申請人拉回超級市場內。相反地,申請人的傷勢與她指控方證人用腳踢她的證供並不吻合,因為申請人除了手部的傷勢之外,雙腳及其他地方都沒有受傷。申請人呈交的醫學報告,對於她的申請並沒有任何幫助。 15.就著申請人是否偷竊了案中的蘋果,及她是否被控方證人毆打的爭議點,申請人在她給予法庭的信件中多次提及法庭應審視超級市場閉路電視所拍攝到的案發過程片段。其實裁判官已這樣做了,並指出從閉路電視片段可以見到申請人在超級市場拿取蘋果之後,沒有任何將蘋果放下的動作,而當她離開超級市場的時候,右手拿著黑色的手袋和狀似蘋果的物體,完全符合控方證人的說法。正如本席在上訴的判案書所指出,本席看過這些閉路電視片段之後,完全同意裁判官的看法。 16.申請人所提出的其實都只涉及裁判官的事實裁定。裁判官是經過了仔細分析和考慮有關的證供後才達致其結論及裁決,而裁決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原則,都是清晰和已經長久確立的。 17.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動議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而案件的裁決亦沒有任何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18.本席拒絕頒發申請人動議中所申請的證明書。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天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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