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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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三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 [1] 。他不承認控罪,審訊後,暫委裁判官 [2] (「裁判官」) 裁定他第三控罪罪名成立,其餘兩項控罪則罪名不成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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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09/2021 [2021] HKCFI 36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0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932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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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三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1]。他不承認控罪,審訊後,暫委裁判官[2] (「裁判官」) 裁定他第三控罪罪名成立,其餘兩項控罪則罪名不成立。 2.上訴人就第三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這是一宗俗稱影裙底的案件,上訴人原被控於同一日在兩個港鐵站內3條不同的扶手電梯作出指稱行為。 4.上訴人被裁定有罪的行為,於九龍塘港鐵站作出。 控方證據 5.原審時,控方傳召了多名證人,頭4名證人都與處理證物有關,其證詞沒受爭議。[3] 6.有關第三控罪,控方直接針對上訴人的證詞,來自控方第五證人 (PW5)。他的證詞可簡述如下[4]。 7.他尾隨上訴人於觀塘港鐵站入閘,並進入已付款區域。[5] 其後,尾隨上訴人經扶手電梯到月台,看見上訴人左手拿着類似手提攝錄機的物體。他一直跟隨上訴人乘坐港鐵,並在九龍塘站下車,步行至九龍塘站往羅湖方向的月台。於連接該月台的扶手電梯,他看見上訴人手持攝錄機,鏡頭朝向前方的一位女士。 8.到達月台後,PW5嘗試阻止上訴人登車,也用自己的手提電話拍攝上訴人的容貌[6],惟上訴人將他的手提攝錄機拋擲往對面月台方向。PW5於附近梯間將上訴人截停,二人發生糾纏,港鐵職員其後到場,他最終將上訴人交給到場警員。 9.於主問期間,控方向PW5播放多段九龍塘站的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證物P5),辯方同意所有片段的真確性,PW5的描述如下:
10.除了PW5的證詞外,控方也呈遞了港鐵職員檢取了被上訴人拋擲的手提攝錄機,控方指稱機內記憶咭的5段影片,均為上訴人所拍攝。 裁判官的裁斷 上訴人被裁定無罪的第一和第二控罪 11.控方分別以上訴人的攝錄機中的影片C0001.mp4及C0002.mp4 (控方證物P6) 作為第一控罪及第二控罪的基礎。 12.然而,因為PW5沒有目擊上訴人拍攝影片,這兩段錄影片段也沒有直接或經物件映照出拍攝者的容貌。裁判官指出,即使裁斷上訴人確以手提攝錄機 (控方證物P2) 拍攝另兩段影片C0004.mp4及C0005.mp4,而4段影片均存載於同一記憶咭內,他也不能憑淺啡色褲的出現,便斷定所有影片均由同一人拍攝,甚或是由上訴人拍攝。 13.控方第八證人 (PW8) 為電腦及流動裝置專家,他不能確定記憶咭所示的檔案時間和先後次序,是否必然與拍攝的次序和間距一致。 14.裁判官指出,縱使PW5稱他曾於觀塘站開始尾隨上訴人,並能於影片C0004.mp4認出自己,及目擊上訴人拍攝影片C0004.mp4和C0005.mp4,他不能以檔案的製作時間和時間距離,配合影片中拍攝時鐘的時間,穩妥地推斷影片C0001.mp4及C0002.mp4必然同樣由上訴人於同日較早時間拍攝。因此,裁判官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上訴人拍攝了影片C0001.mp4及C0002.mp4,故此判上訴人第一及第二控罪不成立。 上訴人被裁定有罪的第三控罪 15.裁判官信納PW5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7]。也信納PW6和PW7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8]。 16.從證人的證詞、港鐵站閉路電視錄影片段[9]、檢獲的攝錄機的片段和PW5拍攝的照片,裁判官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影片C0005.mp4是由上訴人以手提攝錄機 (控方證物P2) 拍攝的,亦是PW5目擊上訴人在九龍塘站扶手電梯進行偷拍所得的片段。
19.至於相關行為是否構成有違公德,裁判官有以下分析[12]:
20.這罪行須證明公眾元素,這元素在本案而言並非爭議所在。 21.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證明罪行所有罪行元素,故此裁定上訴人第三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2.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13] 代表,他提出以下的上訴理據:
討論和考慮 理據一 23.在審訊期間,主審法官與雙方就控罪有所商議,是平常的,法官表達的是一些初步觀察,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可顯示裁判官於本案聆訊過程中有誤的證據。最終,審訊據控方提出的控罪進行,法官的責任,是評估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罪行元素。 24.觀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他裁定第一和第二控罪無罪的理由,不影響第三控罪的裁決,關鍵是第三控罪的定罪裁決是否穩妥。 25.這上訴理據不成立。 上訴理據二 26.上訴人指稱的事情,除非本席聽取證據,否則不知真偽和箇中情節。 27.不過,即使以上訴人所言屬實來考慮,審訊前或審訊期間,控辯雙方就答辯有所商討,是時常有的,如過程恰當,也是法律容許的。 28.關鍵仍是裁判官就第三控罪的定罪裁決是否穩妥。 29.這上訴理據不成立。 上訴理據四 30.本席先處理上訴理據四,因為這關乎片段內容,相關判斷對考慮其他理據有影響。 31.本席於聆訊時察看了相關片段,對裁判官就片段所示的觀察,沒有重大異議。 32.這上訴理據不成立。 上訴理據三和五 33.這兩項上訴理據都關乎片段內容是否屬有違公德罪所須的不當程度。
37.有違公德罪[17] 是普通法罪行。從HKSAR v Chan Yau Hei案[18] 和一系列案例可見,控方須證明的事情如下:
38.本席察閱了裁判官的分析理由,在親自察看片段內容後,對裁判官的判斷有所保留。從片段可見,上訴人一直在女子後方拿著一部十分小型的攝錄機,攝錄機是垂下的手拿著的,離地約1米,二人距離時遠時近,近時可能只有1米,遠時也最多約2米,上訴人從來沒有調教攝錄機鏡頭距離,他一直以水平角度拍攝。本席認同,上訴人的目的是拍攝女子的臀部後方和對下身體部位,女子穿著的裙是短的,但足夠完全遮蓋臀部有餘,實際拍攝到的身體部位視乎二人的距離,故雖然集中影下身,有時會影到全身。二人曾上了扶手電梯,上訴人在女子下方約兩三級,依然以水平角度拍攝,沒有採取從下向上的角度,故只拍攝了女子的小腿,不久便停了拍攝。整個過程,沒有拍攝到裙內狀況,也不見上訴人有企圖這樣做。上訴人所拍攝得的那名女士的身體部位,難以說是她不願意或不想別人見到的,也並非是要從異常角度才可以見到的。上訴人明顯立心不良,行為下流,令人厭惡。不過,本案罪行的性質和惡劣程度的要求如上文第37段所述,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未達所述的程度,未致要負上這項罪行的刑責。 總結 39.基於剛才所述的理由,本席認為定罪並不穩妥,故此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連祖兒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1) 條予以懲處。 [2] 余振邦先生。 [3] 見裁斷陳述書第9段。 [4] 取材自裁斷陳述書第22 - 25段,加以整理。 [5] 部份的過程被拍攝在影片C0004.mp4中,當PW5超前上訴人時,他更被攝錄於影片的第26秒畫面。 [6] 控方證物P8。 [7] 裁斷陳述書第32段。 [8] 裁斷陳述書第33段。 [9] 裁斷陳述書第35 - 36段。 [10] 裁斷陳述書第45段。 [11] 裁斷陳述書第47段。 [12] 裁斷陳述書第48 - 52段。 [13] 原審時,上訴人由周偉雄大律師代表。 [14] 見裁斷陳述書第38段。 [15] 裁斷陳述書第44段。 [16] 裁斷陳述書第52段。 [17] 即 “committing an act outraging public decency”。 [18] (2014) 17 HKCFAR 110。 [19] 即 “lewd”。 [20] 即 “obscene”。 [21] 即 “disgusting”。 [22] 判詞以英文撰寫,現採用法律彙編中的中文裁決綱要。 [23] 即 “outrages public decency”。 [24] 即 “shock”。 [25] 即 “loathing”。 [26] 即 “extreme distaste”。 [27] 即 “extreme annoyance”。 [28] 見Chan Yau Hei案,判詞第73段。 [29] 見Chan Yau Hei案法律彙編中的中文裁決綱要第42段。 [30] 見Chan Yau Hei案,判詞以英文撰寫,現採用法律彙編中裁決要點的中文版本第一點。 [31] 見Chan Yau Hei案判詞第24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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