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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1年9月9日,小額錢債審裁處翟國怡審裁官(《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勝訴,被告人須支付港幣44,304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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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2/2021 [2021] HKCFI 36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1年第3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1474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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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於2021年9月9日,小額錢債審裁處翟國怡審裁官(《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勝訴,被告人須支付港幣44,304元及利息。 2.被告人現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條例》),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申索人的申索,涉及申索人(作為買方)及被告人(作為賣方)於2009年7月就買賣兩個龕位的協議,及雙方在該協議當中的法律責任。 4.2021年9月9日為申索人申索第一次提訊的日子。在該提訊時,基於審裁官對被告人代表的一些詢問,審裁官認為被告人已承認其責任,故判令申索人勝訴。 5.在本席席前,代表被告人的王大律師申請修改被告人原存檔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批准被告人的申請。 6.被告人現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可分成兩大點:
7.在聽取王大律師的陳詞後,本席同意被告人現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屬法律問題,亦是可爭辯的。 8.因本席擬批出上訴許可,不宜在現階段就案件或被告人現擬提出的上訴理由詳加解說。 9.根據《條例》第28(1)條,本席就被告人現擬提出的理由批出許可。 10.訟費保留。
被告人:由何君柱律師樓延聘王素芳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