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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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2021年3月24日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暫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判處上訴人15個月監禁及向受害人賠償港幣1,000 元。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48/2021[2021] HKCFI 363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48/2021

[2021] HKCFI 36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14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261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祖榮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21年11月19日
判案日期 : 2021年11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2021年3月24日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暫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判處上訴人15個月監禁及向受害人賠償港幣1,000 元。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於審訊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於本上訴時,上訴人親自行事。

控方案情

3.於2020年6月19日,上訴人於大圍街市一間雜貨店內偷竊了受害人的一部手提電話。

4.案情指案發當日,上訴人假扮顧客,於雜貨店內購買豉油。上訴人指向貨架上高處的豉油,趁受害人的注意力分散在尋找途徑前往貨架時,從貨架旁取去受害人的手提電話,並把手提電話放入自己的肩袋中。

5.同日稍後,受害人發現自己的手提電話不翼而飛,曾致電自己失去的手提電話,但上訴人沒有接聽,並把手提電話賣掉。

判刑理由

6.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於過往有四項定罪紀錄,其中三項都是涉及盜竊罪。代表上訴人之律師提議上訴人願意賠償港幣1,000 元給受害人。

7.裁判官考慮了過往的案例後,採用了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阿珊  [1]一案的原則,指出當一名犯案者是故意及有計劃地利用受害人的疏忽,趁受害人不為意的時候盜竊他們的財物,被告人罪行的嚴重性與扒竊罪行的嚴重性相同。

8.裁判官認為這些原則適用於本案。裁判官於其判刑理由書第15段已提及雖然上訴人過往有同類型案件的定罪紀錄,但考慮到他願意作出賠償,因此不會加刑,判處上訴人15 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9.上訴人於其上訴通知書沒有列出任何上訴理據。在今天聆訊中,上訴人指出裁判官在沒有給予他機會作出求情的情況下判刑。

討論

10.本席參考了上訴宗卷第37頁, 明顯地,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已替上訴人作出求情。

11.上訴人又稱,裁判官打斷了其代表律師的求情,但根據謄本紀錄,並沒有發生這事情。

12.本席曾詢問上訴人有甚麼求情說話,但上訴人只是重覆其代表律師於原審時的求情說話,沒有其他補充。

13.本席考慮了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本席認為裁判官並無犯下原則性錯誤,上訴人的判刑亦非明顯過重,本席沒有理由推翻裁判官的判刑。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朱家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2015] 1 HKLRD 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