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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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是一名19歲過往從未犯事的年輕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與另一青年(賴朗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所涉及的毒品是12.77克固體內含9.9克可卡因及0.52克粉末內含0.43克氯胺酮(毒品總值約為$3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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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1/2020 [2021] HKDC 14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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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被告人是一名19歲過往從未犯事的年輕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與另一青年(賴朗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所涉及的毒品是12.77克固體內含9.9克可卡因及0.52克粉末內含0.43克氯胺酮(毒品總值約為$37,823)。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2020年6月27日)凌晨二時左右,警方在沙田大埔道設置路障,把由賴朗燊所駕駛的私家車截停,當時被告人坐在前排乘客位。 3.警員在前乘客為地上及門把手附近的凹位找到本案的毒品 — 毒品分44個膠袋載着,分別一袋氯胺酮和43袋可卡因。 4.在被告人身上,警員找到$43,630現金和一部手提電話;至於在賴朗燊身上則找到$5,924.50現金及3部流動電話。 5.就被告人的判刑而言,法庭按辯方的要求押後以便被告人出庭指控案中的另一人(賴朗燊)。據悉被告人已在賴的審訊中出庭指證他,而賴亦因此而被定罪。 6.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張律師指出被告人在單親家庭成長,父母在他三歲時離婚,交由父親管養;由於父親長期在內地工作,撫養被告人的擔子便只好交托給外婆。由於缺乏父母的照顧及看管,加上受到不良分子影響及利用,同時亦低估了犯案的法律後果而干犯了本案。 7.楊律師續說被告人深感悔意,家人在拘留期間不間斷的探訪,令被告人感受到他們的關懷及支持,並承諾服刑後改過向上,不令家人失望。 8.辯方呈遞多封來自家人(祖父母及父母)及牧師的求情信,信中對被告人各方面都讚口不絕,要求法庭對這名年青人盡量輕判。 9.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而言,佔絕大多數的是可卡因,而氯胺酮則佔一少部份。在這情況下,本席在量刑方面只考慮可卡因。 10.販運可卡因這類毒品,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販運至10克,考慮的刑期是2至5年。基於本案涉及的毒品份量( 9.9克可卡因),加上他夥同另一人犯案,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 11.在減刑方面,除了他認罪之外,還擔當控方證人出庭指證另一人,成功令他人入罪。在辯方律師所呈遞的案例KAY Sik Hong Billy & others CACC 145/2011第58段判詞有談及終審法院在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如何處理認罪的被告人再給予控方協助時有以下的引述:
考慮過後,本席會給予他50%的刑期扣減。 12.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監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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