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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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第一證人(何女士)是麗晶花園某座15樓E室單位之佔用人,而她的正對面為H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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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6/2021 [2021] HKDC 14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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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何女士)是麗晶花園某座15樓E室單位之佔用人,而她的正對面為H室單位。 3.於2020年10月18日下午5時,控方第一證人查看其大門閉路電視發現較早前曾有一男子在其門外(後知被告人)。 片段顯示 4.同日下午2時23分,被告人在H室外出現,見他蹲下及很快的站起來,拉下口罩再走到E室門外,並見被告人手持電筒及一支銀色棒(懷疑是牙鏡)。被告人蹲在E室門外及用電筒照向單位鐵閘。下午2時25分,被告人便在E及H單位來回走動。下午2時26分,被告人用電筒照向H室之鐵閘,不久便離開。 5.於2020年12月25日,警方於葵涌截停搜查被告人,發現被告人並把他拘捕。 求情及判刑 6.被告人現年48歲,於國內出生,在港有中一學歷。而被捕前為翻新梳化師傅。被告人和兒子及父母同住。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指打從上一次犯案被判監後已反省及對他有阻嚇性。 7.原本出獄後已決定改過及自力更生,更投身於梳化翻新工程行業,而生意亦漸漸上軌道。不幸的是,好景不常,被告人經歷了社會事件及疫情襲港,導致生意大跌,入不敷支,連供養父母也成困難,才一時糊塗,再度犯案。 8.被告人亦指干犯本案時內心已糾結多時,而最終亦放棄及離開案發單位,望法庭考慮到他臨崖立馬,而採用較低之量刑起點。 9.被告人亦引用了兩宗區域法院案件。但本席細閱後認為對被告人沒有幫助,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樊健明DCCC 126/2021,那案涉及1項企圖入屋犯法及兩項入屋犯法罪,而該被告人亦已曾多次干犯同類控罪,該案法官以39個月為每項控罪之量刑點,認罪下各判26個月監禁,而最後控罪二及三之其中兩個月和控罪一分期執行,共30個月監禁。 10.而另一案HKSAR v Chan Chung Po Ball DCCC 952/2020,該案之被告人是受害人公司之前僱員。因貪心,被告人趁晚飯時間回公司看看有沒有東西偷,最終偷取了一些利是共值港幣400元。最終該案法官考慮了該案之所有因素。如被告人是沒有預謀,沒使用工具,及涉及之金額比較少等因素,以比30個月較低為起點,即27個月;認罪獲3分1扣減後判處18個月監禁,其後亦考慮到多封具遊說力之求情信件,被告人是次犯案亦與其性格不符,及被告人沒定罪紀錄,具良好品格等,該案法官再進一步下調3個月刑期至15個月監禁。 11.如前述,兩案對被告人沒有幫助,首宗案件只是說及多項罪之量刑總體性,而其採納之量刑起點為36個月,考慮了該案被告人之背景亦上調至39個月。 12.而另一宗案件,其性質與本案完全不同,而該案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及具良好品格,和本案比較亦沒有意義。 13.本席留意到被告人之求情陳詞,觀乎相關案情,被告人並不是曾嘗試開啟鐵閘而不成功所以離去,反而是在單位外思考良久決定不再繼續有關之犯法行為而離開。 14.而本席明白疫情及社會事件會對市民有一定程度之影響,但這當然不是藉口。 15.一般涉及住宅之量刑指引為36個月作起點,而企圖罪亦然,考慮到如被告人所指,當時他臨崖勒馬、所有求情陳詞及信件,本席酌情把起點下調3個月至33個月,但其積犯這點亦沒有爭議空間,被告人過往有28項紀錄,14項與不誠實有關,而6項和本案相同,故量刑時亦需考慮這因素,本席把刑期上調3個月,而最終之起點為36個月,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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