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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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企圖搶劫罪,但承認一項遊蕩之交替控罪,唯不被控方接納。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4/2021[2021] HKDC 15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4/2021

[2021] HKDC 15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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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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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出席人士:  陳哿弘先生,為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熊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國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2] 遊蕩(Loit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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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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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被告人否認一項企圖搶劫罪,但承認一項遊蕩之交替控罪,唯不被控方接納。

控方案情

控方第一證人 — 杜景流先生

2.他稱當日早上正在事發後巷吸煙及看手提電話,期間被告人上前向控方第一證人討香煙,但遭控方第一證人拒絕,怎料被告人卻亮出一把摺刀揮舞及繼續向控方第一證人討香煙。控方第一證人見此感驚恐及選擇遠離,但被告人卻跟着他。此際控方第一證人見路上有一椅子,便拾起和被告人對峙,以保持雙方距離,被告人仍不斷問控方第一證人“有定無”,控方第一證人着被告人離去。其後被告人走開向別人取煙。而控方第一證人亦駡被告人指他討香煙不用像行劫般。但被告人卻拾起一鐵通及追向控方第一證人,並揮舞鐵通及敲擊牆壁。雖則控方第一證人感驚嚇,但仍和被告人互相指駡一會後才離開。及後亦有警員途經便將事情告知警方。

控方第二證人 — 葉永強先生

3.他同為當天在後巷正在吸煙之人士,他目睹部份事件之經過,他並不認識被告人或控方第一證人。

4.他在後巷吸煙時,突然聽到有人呼叫“打劫”,他便往那方向看並見被告人及控方第一證人從橫巷走至他的前方位置。

5.以控方第二證人之觀察,他看到兩人在爭吵及互相“鬥兇”,其後被告人手持一把刀,而控方第一證人則手持一櫈互相狀似打架(證人亦指在執起櫈前,控方第一證人曾在垃圾堆中找出一狀似金屬條之物品和被告人對峙)。

6.及後被告人離開並走至控方第二證人前方及要求香煙,而控方第二證人拒絕下,被告人卻亮出刀。控方第二證人最終亦給予被告人香煙,怎料控方第一證人此際又走回頭並駡控方第二證人給香煙予被告人。

7.控方第三及第四證人為事後到場之警員,他們均確認和被告人接觸後並沒發現被告人身上有酒氣又或被告人之言談有不合邏輯之情況,控方第四證人亦曾和控方第一證人作出調查。

分析

8.本席緊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要於毫不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被告人選擇不作供及傳召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對此有任何不利之揣測。

9.承如辯方大律師之陳詞,本案之重點是被告人所使用之武力是純粹為討香煙抑或因爭執而起,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為本案主要證供之來源,明顯地控方第一證人之證詞帶着很多不肯定及似有所隱瞞,把其不利之地方淡化。

10.比如說,不難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於盤問下才把更多之細節透露,比較重要的是如他曾指駡被告人是垃圾,亦曾和被告人有着爭執。

11.而控方第一證人亦坦言,當天並沒感覺是一搶劫案件。當然,控方第一證人之認知及其感覺並不是結論,但綜合各方環境證供,這亦支持兩人爭執之說。

12.另外,如前提及,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有所隱瞞,那控方第二證人所指有關控方第一證人於取櫈前曾取像鐵枝物件及控方第一證人曾折返並指駡控方第二證人何故給被告人香煙。這兩件事情看似不重要,但這些亦可以視控方第一證人不對之地方,但控方第一證人卻沒提及,這亦支持本席對他有所隱瞞之決定。

13.本席認為事件之始末並非如控方第一證人說得這樣簡單及單向,當把控方第二證人之證供一併閱讀時,不難發現當日被告人及控方第一證人很可能因香煙事件而言談間有所爭執,各人亦互相對駡。

14.本席對控方第一證人之證供有所保留之情況下,不能排除辯方大律師所指之可能性,即兩人因爭執所致而亮刀,故企圖搶劫並非唯一推斷。

15.試想想,何故控方第一證人會主動走回控方第二證人身邊及駡他,但內容是責備他給香煙予被告人,何故控方第一證人會和被告人對峙“鬥兇”,何故兩人會對駡,上述這些事件亦傾向支持他們因事爭執而起衝突。

16.本席接納控方第二至第四證人之證供,他們已盡己之力把事情告知法庭。

17.就主要之事實裁定,被告人確實有亮刀及揮舞(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亦提及),而被告人亦曾用鐵棒揮動及敲擊牆壁(雖則控方第二證人沒提及,但控方第一證人之證供亦可支持,再者,辯方亦沒有爭議。

18.而控方第一證人受驚這點亦顯而易見,本席裁定企圖搶劫罪不成立,但交替控罪之遊蕩罪,控方已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元素,即被告人在公眾地方(該後巷),其行徑使控方第一證人合理地擔心他的安全或利益。裁定交替控罪罪成。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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