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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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年2月19日約0131時,警員於將軍澳健華樓地下近後門位置因懷疑被告藏毒,於是將她截停, 她的衫袋內有以下物品:

Case No.DCCC 420/2020[2021] HKDC 151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20/2020

[2021] HKDC 15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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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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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1年12月8 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劉卓賢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若全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曼琪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2]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3]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Possession of an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4]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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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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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以下4項控罪:

(1)管有危險藥物(控罪1);

(2)管有危險藥物(控罪2);

(3)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控罪3);

(4)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控罪4)

案情

2.2020年2月19日約0131時,警員於將軍澳健華樓地下近後門位置因懷疑被告藏毒,於是將她截停,她的衫袋內有以下物品:

i. 一個藍色可再封膠袋內有0.39克混合物內含0.32克海洛 英鹽酸鹽(P2);

ii. 一個橙色圖案公仔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0.38克晶體內含 0.3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P3);

iii. 一個藍色可再封膠袋內有0.79克混合物內含0.44克海洛 英鹽酸鹽及微量咪達唑侖(P4);

iv. 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0.40克晶體內含0.40克甲基苯 丙胺鹽酸鹽(P5);

v. 一個紅色封邊透明可再封膠袋(P6)內有5粒紅色膠包裝共有0.92克混合物內含0.75克海洛英鹽酸鹽(P7);

vi. 三片內含0.04克咪達唑侖的片劑(P8);

vii. 2張錫紙及(P9-10)。

3.她的手袋內有現金港幣3470元(P21)及兩條鎖匙。

4.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及警誡被告,警誡下她說:「呢啲白粉,藍精靈同冰都係我自己食嘅」。

5.警員帶她到其健華樓的住所進行搜查,於房間內睡床尾木櫃面搜到以下物品:

i. 一個藍色封邊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0.93克晶體內含微量 甲基苯丙胺鹽酸鹽(P13);

ii. 一個藍色封邊透明可再封膠袋內分別有(P14)  0.46克混合 物內含0.37克海洛英鹽酸鹽,和一片內含0.01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iii. 一個紫色膠壺連接住一支末端有球型的玻璃管及一支紅色膠管裝置(P15)內有(P16)  0.05克硬物內含微量甲基苯丙 胺鹽酸鹽及13毫升液體內含0.1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及

iv. 一個打火機(P17)。

6.警員就搜出的物品警誡她,警誡下她說:「呢啲白粉同冰都係我自己食嘅」。

7.警員以藏有工具可作吸食毒品用途罪再次拘捕及警誡她,警誡下她說:「呢個冰壺都係我平時用嚟食冰用嘅,畀次機會啦。」

8.警員向她進行錄影警誡會面,於會面中,她說:

i. 她在2020年2月18於旺角購買該些毒品。她用了千多 元買海洛英,而冰毒則多幾百元。冰壺則用了20多元購 買。

ii. 她買該冰壺是用來吸食冰毒。她會把冰毒放入水中用火機 加熱後吸入產生的煙霧。

iii. 她會把海洛英放在鍚紙上加熱用膠管吸入產生的煙霧。

iv. 她會把咪達唑侖磨碎後混合海洛英一起吸食。

v. 平時她會於家中吸食毒品。她有十幾年吸食習慣及有服用 美沙酮。

vi. 她與姐姐一起住。她家中的房間有上鎖而鎖匙只有她擁有 及沒有其他人可以進去。

vii. 她買了毒品後有將毒品分拆過。

9.2020年2月22日她的尿液樣本經化驗後對安非他明(AMPHETAMINE);安定(BPNZODIAZPPAM)和鴉片(OPIATE)呈陽性反應。

10.她管有上述冰壺,而該冰壺是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即甲基苯丙胺。

11.另外,2021年2月10日,被告在區域法院獲法庭准予保釋,須於2021年3月30日早上10時到區域法院歸押。然而,被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於2021年3月30日歸押。法庭發出拘捕令。

12.2021年7月22日,被告在香港新界將軍澳雍明苑澤明閣的單位被警察截查,其被通緝身分曝光。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說忘記歸押。

13.2021年8月30日,被告在警誡會面中說忘記向區域法院報到。她不知道有關程序,所以之後也沒有向區域法院報到。

求情

14.被告現年41歲,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記錄(分別於2007被罰款及於2017年被判入戒毒所。

15.判刑前索取的戒毒所報告顯示她是毒品倚賴者。

16.2021年2月10日獲法庭准予保釋待取感化報告,其後沒有出席聆訊,也沒有通知法庭。楊大律師的書面陳詞指根據被告於2021年8月30日的書面會面記錄,在警誡下她說因病忘記去法庭。相關的問及答如下:

問(4):2021年3月30日點解你會缺席區域法院420/2020嘅案件判刑?

答(4):因為我由3月開始個肚就唔舒服,但一直唔敢去醫院睇醫生,只係喺屋企休養,到後期俾你地拉咗,响大欖懲教所先去做手術,我病嘅時候又係唔記得咗去法庭。

問(5):咁之後點解你無再向翻法庭報到?

答(5):因為我唔知道個程序之後要點做,我唔係專登唔去。

17.聖德助撒醫院的門診醫事記錄顯示2021年7月20日她發高燒,並稱肚瀉、肚痛、多次嘔吐、忽冷忽熱,院方安排救傷車將她送去急症室,她卻堅持回家。

18.2021年7月22日,警察到她的住所拘捕她。

19.大欖懲教所的醫事信件顯示2021年8月23日至27日她在留院期間,尿道因收窄引致左腎腫漲發炎,院方進行植入支架手術;2021年9月27日院方嘗試移除支架但她的尿道收窄情況持續,惟有重新植入支架,她的病情和治療有待進一步探討。2021年11月30日院方進行移除支架手術,但未能處理尿道收窄情況。

20.本席認為她不可能一直沒有半點時間聯絡其律師或法庭跟進她沒有上庭一事,上述情況並非求情理由。

本案判刑

21.被告至今(2021年12月8日)已被拘留15個月(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10日;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12月8日),雖然她是毒品倚賴者,若今判她入戒毒會對她不公平。本席就控罪1至3以15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0個月,同期執行。

22.控罪4的量刑基準是3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是2個月。

23.控罪1至3與控罪4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是12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