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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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年2月19日約0131時,警員於將軍澳健華樓地下近後門位置因懷疑被告藏毒,於是將她截停, 她的衫袋內有以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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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0/2020 [2021] HKDC 15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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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以下4項控罪:
案情 2.2020年2月19日約0131時,警員於將軍澳健華樓地下近後門位置因懷疑被告藏毒,於是將她截停,她的衫袋內有以下物品:
3.她的手袋內有現金港幣3470元(P21)及兩條鎖匙。 4.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及警誡被告,警誡下她說:「呢啲白粉,藍精靈同冰都係我自己食嘅」。 5.警員帶她到其健華樓的住所進行搜查,於房間內睡床尾木櫃面搜到以下物品:
6.警員就搜出的物品警誡她,警誡下她說:「呢啲白粉同冰都係我自己食嘅」。 7.警員以藏有工具可作吸食毒品用途罪再次拘捕及警誡她,警誡下她說:「呢個冰壺都係我平時用嚟食冰用嘅,畀次機會啦。」 8.警員向她進行錄影警誡會面,於會面中,她說:
9.2020年2月22日她的尿液樣本經化驗後對安非他明(AMPHETAMINE);安定(BPNZODIAZPPAM)和鴉片(OPIATE)呈陽性反應。 10.她管有上述冰壺,而該冰壺是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即甲基苯丙胺。 11.另外,2021年2月10日,被告在區域法院獲法庭准予保釋,須於2021年3月30日早上10時到區域法院歸押。然而,被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於2021年3月30日歸押。法庭發出拘捕令。 12.2021年7月22日,被告在香港新界將軍澳雍明苑澤明閣的單位被警察截查,其被通緝身分曝光。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說忘記歸押。 13.2021年8月30日,被告在警誡會面中說忘記向區域法院報到。她不知道有關程序,所以之後也沒有向區域法院報到。 求情 14.被告現年41歲,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記錄(分別於2007被罰款及於2017年被判入戒毒所。 15.判刑前索取的戒毒所報告顯示她是毒品倚賴者。 16.2021年2月10日獲法庭准予保釋待取感化報告,其後沒有出席聆訊,也沒有通知法庭。楊大律師的書面陳詞指根據被告於2021年8月30日的書面會面記錄,在警誡下她說因病忘記去法庭。相關的問及答如下:
17.聖德助撒醫院的門診醫事記錄顯示2021年7月20日她發高燒,並稱肚瀉、肚痛、多次嘔吐、忽冷忽熱,院方安排救傷車將她送去急症室,她卻堅持回家。 18.2021年7月22日,警察到她的住所拘捕她。 19.大欖懲教所的醫事信件顯示2021年8月23日至27日她在留院期間,尿道因收窄引致左腎腫漲發炎,院方進行植入支架手術;2021年9月27日院方嘗試移除支架但她的尿道收窄情況持續,惟有重新植入支架,她的病情和治療有待進一步探討。2021年11月30日院方進行移除支架手術,但未能處理尿道收窄情況。 20.本席認為她不可能一直沒有半點時間聯絡其律師或法庭跟進她沒有上庭一事,上述情況並非求情理由。 本案判刑 21.被告至今(2021年12月8日)已被拘留15個月(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10日;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12月8日),雖然她是毒品倚賴者,若今判她入戒毒會對她不公平。本席就控罪1至3以15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0個月,同期執行。 22.控罪4的量刑基準是3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是2個月。 23.控罪1至3與控罪4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是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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