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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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兩項欺詐罪,違反第210章第16A條。在2020年9月1日,本席批准控方就有關的控罪書再作修訂,辯方並沒有反對。由於被告身體的狀況,判決日期曾一度押後。案件經過差不多35天的審訊後,本席的裁決理由如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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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3/2018 [2021] HKDC 14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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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兩項欺詐罪,違反第210章第16A條。在2020年9月1日,本席批准控方就有關的控罪書再作修訂,辯方並沒有反對。由於被告身體的狀況,判決日期曾一度押後。案件經過差不多35天的審訊後,本席的裁決理由如下。 2.控方的案情簡單而言是指在相關時段身為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HAECO)生產工程經理的被告,是技術部零件維修小組的主管。在公司由2015年開始的新採購系統,控方指被告上下其手,就24件工具的技術繪圖作出隱瞞,引致HAECO仍然要支付有關工具的技術繪圖費用給HPL Machtronic Company Limited(HPL),涉及的費用是港幣$260,000元(第一項控罪)。同樣地,控方指被告隱瞞161件工具的技術繪圖,而引致HAECO支付大約港幣$1,200,000元給才才有關連的公司[包括才才航空地面設備(深圳)有限公司及上海才才航空設備(香港)有限公司]。 3.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1139A):— (註:本席只會列出部分較重要的事項,亦會省卻提及不少證物及其證物編號,並簡化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有關詳情可參考原本的證物P1139A)。 背景 4.在本案的關鍵時刻,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簡稱 HAECO)為該公司的客戶提供飛機的保養維修和大修服務。 5.在2015年後,HAECO實行了新的採購系統。 6.由HAECO設計及製造的工具,必須符合個別原廠設備製造商(OEM)發行的零件維修手冊(Component Maintenance Manual)中所列出的標準,而HAECO的技術服務部(簡稱TSD或技術部)則負責就飛機的維修保養提供技術的專門知識和建議。技術部亦負責查核某件工具是否符合所需的標準。每件工具及其設計必須得到HAECO的技術部批准,從原廠購買的工具除外,並且在HAECO的工程師將其用於維修飛機前先取得由HAECO的品質部發出的證書。每件工具均有一個獨特的序號。 被告在HAECO的職務 7.在本案的關鍵時刻,在HAECO任職生產工程經理的被告乃是四個小組,包括技術部零件維修小組的主管。 8.自2013年開始,被告於HAECO的零件大修計劃(Component Over-haul Project)下與零件維修及大修工作室的總經理梁新民一起工作。 9.被告於1979年9月1日入職HAECO,及後在2012年11月1日出任生產工程經理直至2015年8月24日,被告從HAECO離職。 2015年前的採購系統(舊採購系統) 10.2015年1月1日前,HAECO的採購部會要求最少三間承判商作出報價,最後製造工具的採購訂單會發予報價最低的承判商。 2015年後的採購系統(新採購系統) 11.2014年中旬,HAECO開始建立新的採購系統。根據新採購系統,HAECO會聘用幾家已預先獲批的承判商。 12.2014年10月,五個承判商,包括HPL Machtronic Company Limited和才才航空地面設備(深圳)有限公司(才才或ZZ),獲選成為新採購系統下的工具製造承判商。 13.在約2014年下旬至2015年上旬,HAECO曾召開一個公司大會,由部件維修及大修工作室的總經理梁新民主持。當時被告、其他技術部零件維修小組的工程師及其他HAECO的員工亦在場。 14.2015年1月28日,HAECO的招標委員會,成員包括總經理及董事等高層五人,批准了五家合資格的承判商豁免標準投標申請書(豁免投標申請),包括HPL和上海才才。在豁免投標申請的 “Recommended by” 的Procurement一欄上由PK Tam等人簽署,而User Dept一欄上由被告簽署。豁免投標申請呈堂為控方證物P3。 15.在2015年3月31日,HAECO的附屬公司太古部件維修(廈門)有限公司獲指派分別與HPL和才才各簽署一份「關於為工具與設備提供設計和組建服務的框架協議」(框架協議)。在豁免投標申請及兩份框架協議上均列明HPL和才才需要向HAECO提供工具與設備的工程設計和組建服務。該框架協議的第16(b)條條款明言禁止HPL和才才在未得到HAECO事先的書面同意下分派、轉移、分判或處置該框架協議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兩份框架協議呈堂為控方證物P4、P5及P1123。 與本案有關的文件 16.控辯雙方就下列文件的準確性、呈堂性及證物鍊均沒有爭議:—
17.控辯雙方對下列證物的呈堂性及證物鍊並沒有爭議:—
18.在本案的關鍵時間,HAECO的所有電腦系統運作正常。 出入境紀錄 19.控辯雙方就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間,有關黃孝恩、余振濤、凌國賢、張智林及被告的出入境紀錄的真實性、呈堂性、準確性及證物鍊均沒有爭議。有關的出入境紀錄記錄了有關人士進入或離開香港的時間、日期及使用關口。呈堂為︰—
HAECO的電郵系統 20.HAECO會為其員工編配一個電郵賬戶,該電郵賬戶有一個Display Name。不論是電郵賬戶或電郵賬戶的Display Name均是獨立和唯一的,不會重覆編配。在案件相關的時間,與本案有關的HAECO員工的電郵賬戶及Display Name已在原版的65C羅列出來,總共有15個人物。在相關時段,列表所列出的電郵賬戶內的電郵都是由他們本人寄出,收取或轉寄,其證物鍊均不受爭議。 HAECO向HPL及才才作出的付款 21.HAECO(包括其子公司)就本案涉及的訂單,總共向HPL付款港幣$13,000元。 22.HAECO(包括其子公司)就本案涉及的訂單,總共向才才或有關連的公司付款港幣$1,729,351.68元。 拘捕 23.被告於2016年11月16日早上7時許,在其上水的住所被廉政公署人員拘捕。 被告的刑事紀錄 24.被告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編號 25.經修訂的承認事實呈堂為控方證物P1139A。 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 26.廉署高級調查主任,廉署的人員分別於︰—
27.現呈堂有關的片段︰—
由HAECO的工程師所製備的Technical Drawing 28.下述已呈堂的技術繪圖分別由下列HAECO的工程師所擬備︰—
29.控方傳召總共17名控方證人,有些控方證人的口供是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形式呈堂。 控方第一證人吳少清 30.她是廉署的高級調查主任,主要是正式把一些所檢取的文件及相關列表正式呈堂。後來控方第一證人在審訊第34天(2021年3月5日)再被傳召作供,就一張由控方第四證人提供的照片作出澄清。 控方第二證人梁新民 Simon 31.他在1974年加入HAECO,2000年移居加拿大,2001年回流返回HAECO,職位是業務發展行政主任。2003年調任零件及航電大修部門,2011年晉升為總經理,2013年主管部件維修部Component Repair Overhaul Workshop(CRO)。他在2016年退休。 32.HAECO設有技術服務部Technical Service Department(TSD),負責飛機維修工程的事宜,提出專業技術分析和意見。TSD亦要負責開發、設計、維修飛機部件(component)的維修工具(toolings)。這包括設計及繪製維修工具的設計圖,俗稱「圖紙」,從而建立capability的清單。有關的時段TSD的主管是被告Edwin Wu,而副手則是Kaltz Li李斯倫。有關的圖紙有時候TSD會用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聯絡,取得有關工具的技術資料,甚至有關的圖紙。有了這些圖紙和資料,他們便可找生產商生產,或者直接從OEM購買。但本地生產商並不多,因為他們要滿足有關的維修手冊(Maintenance Manual)的要求。 33.有關的維修工具包括標準tooling,這些可以容易從市場買到。另一種是special tooling,後者要圖紙和有嚴格的規則。有時HAECO或生產商要把工具拆開來查察(這叫reverse engineering逆向工程技術)。 34.在舊制下,大部分維修工具的生產都是由採購部向外邊生產商或供應商索取報價,然後以價低者得的原則下批出採購單Purchase Order(P/O)。採購部在收到三間供應商的報價後,會再向TSD查詢合理的價錢才作出決定。 35.控方第二證人在CRO時規劃創造兩至三年周期的capability list建立公司的維修能力。這清單會有300多件飛機部件,每一件部件會有數十件工具toolings。CRO、ITM和TSD三個部門一起來商討計劃。 36.控方第二證人提及他在2013年調到CRO的時候,發現倉庫有千多件工具沒有善用,甚至未用。而相關的供應商九成來自才才。很多時才才的報價都較低,這令控方第二證人感到奇怪。 37.控方第二證人知道TSD負責根據Component Maintenance Manual(CMM)去訂有關工具。TSD當時由被告主管,約有20至30人,而5至6人負責設計。TSD會提供圖紙或一些圖紙可由OEM提供,再由採購部去找供應商去生產。在2014年之前,供應商只提供生產,並不包括圖紙製作。當時大約有三間供應商,以價低者得為採納原則。TSD會就價錢是否合理提供意見,他們都有維修能力列表(list of capabilities)。後來他們考慮擴大供應商的來源,由於TSD工程師沒有足夠能力去設計所有工具,再加上打算增大製造工具的能力,HAECO決定設計新程序。 38.在2014年中旬,控方第二證人和採購部的Gary Lam,TSD的被告,及一班工程師討論和策劃新的採購程序。他們找到香港和海外的供應商交意向書,參與set up。HAECO希望供應商有設計草圖能力和製造工具,這亦使HAECO不用倚賴某一單一的供應商。HAECO要求供應商的報價分為兩大部分︰一是設計草圖的費用;二是生產工具的成本,這包括物料和人工。供應商在以往的做法是只負責生產,並不需要提供草圖。很多涉及飛機維修部件中的工具,都要特別製造,並不能在街外購買。 39.後來,HAECO收到供應商的意向書,而只有HPL和才才,以及另外三間海外供應商入圍。TSD和QA部門負責哪些廠商能達標。新例是在2015年1月實行。在初段的時期,只有Cat A的類別實施,而Cat B最後亦胎死腹中。Cat A是指供應商已有圖紙,在取得訂單後,可立刻生產;Cat B是指供應商在當時並沒有圖紙。在新制下,除非HAECO已有圖紙或OEM已能提供圖紙,供應商一定要提供圖紙。 40.HAECO內部的用家部門要填寫Capital Expenditure Proposal(CEP)交給採購部,而採購部在評審後,才會發出採購單(Purchase Order),直接給供應商,再不需要「貨比3家」。但TSD會查察供應商的報價,如果不合理,超出10%的幅度,TSD會通知採購部,由後者通知供應商調整價錢。如果不需要供應商提供圖紙,HAECO自然不需要額外支付畫圖的費用。 41.2015年3月31日,HAECO和才才及HPL簽了框架協議。這作為大家相互了解,共同立場的文件,好讓供應商知道來年和HAECO的生意機會。 42.由於這框架協議是由控方第二證人、被告和Gary Lam所想出來的。控方第二證人不記得有沒有會議紀錄。他知道有關工具的費用中,七成是設計草圖的費用,而實則製造工具只佔三成。當TSD對價錢沒有異議後,財務部會根據CEP而準備款項,而採購部則出P/O。一般而言,P/O不會在CEP之前產生,但有可能同步。在正當情況下,供應商會在得到P/O後,把圖紙交給TSD批核,有了批核後才會開始生產工具。有關的圖紙最後會成為HAECO的擁有物,包括當中的版權。而在後期HAECO的QA部門亦會批核註冊有關工具和部件,成為HAECO的維修能力(capabilities list),以滿足有關國際航空當局的要求,這包括美國的FAA和歐洲的EASA。控方第二證人認為供應商不應提交工具後才補辦圖紙。他亦認為HAECO內部的工程師在新制度下不應幫供應商畫圖紙。 43.他不會容許HAECO的工程師畫圖,再把圖紙交給供應商生產。控方第二證人亦認為HAECO不會叫工程師畫圖紙,作為訓練之用,因為到HAECO工作的助理工程師或實習者在其大學課程中已有畫圖的訓練。有關圖紙的HXC- 編號是HAECO內部技術圖書館用來記錄工程圖紙的專用編號。控方第二證人強調,在新制度下,HAECO是向供應商購買圖紙和工具。他亦認為HAECO不會把內部儲存的資料交給供應商。 44.就有關新制的內容,控方第二證人曾舉行簡介會。會上HAECO提供了13頁的powerpoint(證物P1143),參與者都了解當中內容。那次簡介會,HPL的Philip Leung亦有參加。控方第二證人在2002/2003年期間工作,認識Philip Leung。 45.在辯方的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同意在2014年上旬,公司已訂立了list of capabilities。控方第二證人亦重申,在舊制下,HAECO需要提供圖紙給供應商生產工具,HAECO亦需要貨比三家,才會發出採購單。有關的圖紙由TSD依據原廠的維修手冊提供。TSD內部的工程師會畫工具圖紙或向OEM取圖。在一般的情況下,供應商會送交圖紙給TSD去評審和批核,才能進行工具的製造。供應商如果沒有圖紙,一般都不能生產工具。除圖紙的審批外,TSD亦要提供內部價格估算,以便HAECO能知道供應商所報的價錢是否合理。在新制下,供應商會把圖紙的費用計算在內。 46.在程序上,供應商的報價會首先產生,TSD會有內部估價,才出CEP。從公司取得財政預算後,採購部才會向供應商發出P/O(購物單)。 47.控方第二證人在早前(大約2002/2003年)擔任ITM經理時已認識HPL的東主Philip Leung,但大家並不相熟。但在新制度實行時,控方第二證人為了避嫌,並沒有和Philip Leung有太多的聯繫。控方第二證人說他並沒有在2015年年初和Philip Leung見面,商討有關HPL製造工具的能力。 48.控方第二證人說他曾看見一張相片(證物P1119),認出其中一人是舊同事張智林。Philip Leung當時曾找控方第二證人商討事件,他們在Philip Leung的車上傾談。 49.控方第二證人認為圖紙上HXC- 的編號是HAECO內部的身分證。他指出被告所主管的TSD負責供應商所提供的工具產品的評核,整個程序由TSD主導,最後才交由QA部門批准。控方第二證人認為當供應商呈交報價時,採購部會知會TSD,由後者作內部價格評估。TSD會提供資料給採購部,而後者會有可能接觸供應商去減價。控方第二證人說在發出採購單時,供應商理應知道手上有沒有圖紙。控方第二證人在2016年6月退休,但在2015年12月便放病假。那時Cat B的制度並未開始實行,而因這次事件,所有關於capabilities list新計劃都停頓了。 控方第三證人李斯倫 Kaltz 50.他在1986年加入HAECO,2002年調往TSD,2014年升為單位主管,被告是他的直屬上司,負責分派工作。他的英文名是Kaltz,職位名稱是技術支援經理。在2014年之前,TSD會把工具設計圖紙提供給採購部,再由供應商生產。工具設計是TSD其中的範疇,有關的圖紙通常由三人簽署,這包括繪圖者,檢查者及批核者。批核者一定是工程師。採購部向供應商索取報價,而所報的價錢只計算生產成品,並不包括繪圖。圖紙由HAECO內部人員繪畫,而報價則貨比三家,通常是價低者得。 51.新制度的構思是加快採購程序,而不需要貨比三家,不用投標,這樣便可使HAECO能加快發展維修能力。新制度會讓供應商提供圖紙和生產工具,並在2015年1月實施。HAECO因此而開辦一個簡介會,向供應商解說,亦有powerpoint資料(證物P1143)。被告亦有參與。控方第三證人認為如果該供應商被選中,他們至少有三至四年都會生意無憂。 52.TSD內的內部價格評選,估算(internal budget)都是由被告獨力負責。控方第三證人認為理論上,TSD做內部估算時,不會知道供應商的報價。如果估算和報價相差不超過10%,HAECO會直接接受供應商的報價。如果報價分別超過10%,TSD會通知採購部,叫後者跟供應商澄清或叫後者減價。 53.控方第三證人在2014年之前曾處理這類事件,但在2015年之後便沒有。控方第三證人並不知道為甚麼有這樣的改變。但如果HAECO本身已經有該工具的圖紙,而供應商不需要提供,那麼圖紙通常在出P/O之前,即CEP已經反映出來。當然HAECO內部的工程師亦不需要再畫那圖紙。HAECO內部的估算亦只會反映那工具的價錢。一般而言,價格中六至七成是設計費用。控方第三證人不知道為何那估價不是兩個數目,即一個是設計價錢,一個是生產價錢。被告是負責HAECO內部這些工具的估價。在舊制下,HAECO提供圖紙,如果供應商有不明白圖紙的情況,他們大多都直接找被告。 54.控方第三證人亦說HPL和才才的圖紙很多時是用中文陳述,在香港民航處是不會採納,HAECO便要轉化有關圖紙為英文陳述,亦會編上HXC- 號碼。因此這些HXC的圖紙理應是在供應商的圖紙完成後才出現。有時候HAECO會抄了OEM的圖紙而變成HXC的圖紙。HAECO是用英美制的量度單位,即呎吋,而內地則用公制,即MM,CM。才才和HPL所交的圖紙會交給被告。 55.從一些圖紙(例如證物P204(文件冊360頁)和P205(文件冊361頁)),控方第三證人認為才才的設計是抄襲HAECO的圖紙,把英制量度轉化為公制。控方第三證人亦指出,有時長度太過刁鑽或迂迴,只會浪費金錢和製造時間。控方第三證人甚至說抄襲者「抄得唔專業」,而且HAECO圖紙的產生日期是早過才才(例如證物P208和P209),但工具設計和內容都是一樣。 56.控方第三證人說不同人的設計都不一樣,不會採用相同的呎吋和硬度的要求。控方第三證人覺得設計是一樣才奇怪。控方第三證人在查看一些才才交來的圖紙,認為這些圖紙都是抄HAECO的圖紙。控方第三證人亦同意當供應商提供這些圖紙時,TSD內部理應察覺那些抄製的成份。供應商都是把這些圖紙交給被告的。 57.控方第三證人說TSD的工程師並不知道那些工具設計是屬於新制或舊制,只要收到上司的指示,便會畫圖紙。控方第三證人說外面供應商不會知道HAECO內部那些特定Adaptor的設計,因此供應商所提供的圖紙理應沒有這些內部資料。收貨部門主要是收取維修工具的實物,並不會收取圖紙,但會通知TSD已經收貨。 58.控方第三證人亦看到一些才才的設計圖,他們明顯地是抄襲HAECO的圖紙,呎吋是由英制轉為公制而已。控方第三證人認為一些才才的圖紙並沒有簽名,沒有日期,沒有指出誰是畫圖者,這是不正常的情況。 59.控方第三證人亦說由於助理工程師在讀書時已經學習用電腦畫圖,因此HAECO不需要在這方面給他們培訓。控方第三證人亦說HAECO不會給舊圖紙給供應商再畫,他亦未曾遇過這些事情。有時供應商雖然提供了工具,而過了限時都沒有交出圖紙,HAECO會取消訂單。控方第三證人同意收貨部在接收工具後,並沒有留意供應商有沒有交圖紙,便支付貨款。控方第三證人認為有關工具的圖紙是要被告批核,而被告亦是收圖的人。由於專利權的原因,OEM的草圖有部分不能使用,而草圖上有所註明。但除非草圖上有專利權的聲明,否則他們都可以隨意使用,他們稱之為 “uncontrolled”。有時HXC草圖亦會註明替代的名稱,他們稱之為“ALT”。 60.在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說在新制下,供應商會簽署豁免申請書(證物P3),而採購部不需要有如舊制下貨比三家,可以向供應商直接購買部件。在舊制下,HAECO的人員會設計草圖,然後把HXC的草圖圖紙交給供應商製造工具。在新制Cat A下,HAECO則不用協助供應商找圖紙,亦不會幫後者取圖。因此給供應商的費用不會涉及設計的費用。供應商在接單後,亦應該有草圖在手,可立刻製造部件,不用接單後才再設計草圖。而HAECO所付出的費用會「買埋」相關的設計草圖。供應商在選擇提供Cat A部件工具時,理應知道HAECO的要求。他亦認為測試工具都應該精準,否則供應商不會承接製造部件的生意,因為風險太大。 61.採購部會把工具清單發給TSD部門,要求TSD內部評選,而有關估算是由被告做的。完成後,被告會叫其他同事打入excel表格,把有關的版本傳送給控方第三證人。因為被告會要求控方第三證人把檔案發送給採購部。控方第三證人不會問為何被告自己不會送達給這些人。採購部亦會把部件的價格比對表抄送一份給被告和控方第三證人。這比對表會包括供應商的出價,TSD內部的估算(internal estimated cost)和部分採購部和供應商就報價超出10%的內部估算,以及商議後所訂出的新報價。如果價格的差別是10%之內,採購部會通知TSD,可以採購有關的部件。 62.控方第三證人亦說TSD是不會參與和供應商的價格協議。有了這價格的比對,採購部便會發出CEP,而有關的CEP大多都由被告在Evaluation和 Safety and Environment Repair這兩欄簽名(見證物P18)。在CEP被批核後,便會到採購部,由後者發出採購單。控方第三證人相信,有時供應商只交付部分的部件工具,而沒有交出有關的草圖。但控方第三證人不理解在新制下為何財務部仍然會付款。理論上,HAECO的收貨部門在收貨時會更新紀錄,如果供應商沒有同時提交草圖,收貨部理論上要通知採購部,而採購部亦有責任查視有沒有草圖才叫財務部付款給供應商。 63.當內部工程師被指派負責一項部件的工作(set-up),他會被視為 “owner”,負責部件的所有事項。 64.在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說內地的草圖是用公制,而香港的草圖則用英制。在新制下,供應商所提出的價格理應沒有設計服務。控方第三證人說有些部件是由香港轉去新設的廈門廠房作為支援。HAECO會派Alex Fong到廈門主理。控方第三證人不知道為何有時HAECO會多買同一件工具,亦不明為何同一張CEP會有兩張不同的P/O。但被告是負責處理internal estimated costs的人士。 65.控方第三證人亦同意,如果HAECO提供草圖給供應商,後者不應該收取設計費用。他自己並沒有參與和供應商商討價錢的問題,採購部負責商討。供應商提供草圖給HAECO需要由被告批准才能進入生產製造部件的程序,但控方第三證人不知道供應商何時提交草圖給被告。他認為採購部收貨時,他們注重收取完成後的部件,而不是有關部件的草圖。 控方第四證人凌國賢Ben 66.他在2006年入職HPL的銷售工作。這名證人是以特赦證人身分作供(證物P1149)。他負責營業聯絡,他的老闆是梁志盛Philip。控方第四證人亦負責找分判商。當HPL接了訂單,公司會安排內地公司SSL進行製造工序。2014年之前,HAECO通常是有給圖,然後由HPL做部件工具。當時HAECO的對口負責人是Simon Leung。HAECO的技術負責人是被告,採購是PK Tam。 67.在新制下,供應商是要提交繪圖和製造工具。控方第四證人說HAECO的簡介會沒有說明供應商是要在草圖獲批准後才能製造工具。 68.控方第四證人說當他們收到HAECO的採購單,他會通知被告。被告介紹一個姓張的consultant(顧問)。HAECO的採購部已經接受他們的報價。報價已包括繪圖的費用和製造工具的工錢,另外加上公司要賺的款項。他會向HAECO的PK Tam報價。如果HAECO接受,便會出採購單。有時HAECO的PK Tam會叫他們減價,幅度是10%以內。 69.當他們收到HAECO的訂單,控方第四證人會通知被告。過幾天,被告便會發送圖紙給他們。HPL從沒有畫圖。初時,HPL曾在國內買圖,但最後都不成功。因此,HPL所得到的工具繪圖全部都是來自被告。當他們接到採購單時,他們會通知被告,而被告會傳送相關的繪圖。控方第四證人會發出電郵給被告,由被告批准。控方第四證人解釋說這是因為梁新民在簡介會曾說工具草圖要HAECO審核批准後才能開工製造。被告和Philip見面時亦這樣說,這亦是被告的主意。這以後,被告從沒有不批准他們轉發的草圖。 70.HPL是和SSL合作,由SSL負責製造工具。SSL的接頭人是鍾仕興(鍾)。但鍾說他們只能製造機械工具(mechanical),而電子工具則無能力製造。鍾有點擔心,但Philip叫鍾就電子工具亦一樣報價。控方第四證人把Cap set up plan傳送給HAECO的姓林的人員Alan Lam(證物P1148D,日期為2014年12月5日)。控方第四證人知道就Cat A而言,這表示公司已有草圖,可以隨時生產。SSL的鍾並不是HPL的從屬。控方第四證人相信HAECO是知道HPL是外判給SSL生產,因為HPL本身是貿易公司。SSL並沒有繪製草圖的能力。 71.控方第四證人相信他們原先以為草圖可向一名在北京做飛機維修的工程師得到,但後來由於那北京的工程師索價太高,要求$10,000元一張草圖。因此他們原本打算放棄和HAECO做這項生意。在2014年11月底,他們通知HAECO棄權。控方第四證人打電話給HAECO的PK Tam。 72.Philip叫他打電話,看看有沒有轉圜的餘地,不想白紙黑字。幾天後,PK Tam打電話給控方第四證人說Simon Leung(控方第二證人)要求見面。控方第四證人和Alex Yu及鍾到HAECO的辦公室見Simon Leung。PK Tam和被告亦在場。控方第四證人向他們解釋打算退出的原因,說由於早前的公司工程師「開天殺價」,因此告吹,而他們亦不能找到其他草圖來源。Simon反應很不滿,因為這使他的2015年計劃打亂,亦埋怨HPL那麼遲才告知HAECO。 73.會面後數天,被告打電話給控方第四證人說Simon「好嬲」,因為Simon應承上司這計劃並沒有問題,現在「好大鑊」。被告提出他有一名舊同事已經退休,問有沒有興趣叫那人找圖紙,當時並沒有講價錢。Philip有興趣,叫控方第四證人安排會面。 74.控方第四證人安排數日後在新世紀廣場一間酒樓吃晚飯。控方第四證人和Alex Yu及被告吃飯。控方第四證人解釋那北京工程師「獅子開大口,無得做」。被告說他有一名退休伙記,有經驗做tooling的圖紙。那人能在內地找到圖紙,可以幫控方第四證人的公司「過關」,使HPL在HAECO的印象不會扣分。被告沒有說出那人的名字,只強調那舊同事可在大陸找到圖紙,那人很有經驗,認識很多廠家。那人以前在HAECO專門製造工具,跟大陸廠很熟。被告亦說如果製造工具有問題,可「請教」他。 75.當時控方第四證人不知道在HAECO的新制下,圖紙和製造工具在價錢上的比例,但被告提過根據他的經驗,圖紙大約佔40%,而製造需要20%,餘下是公司的利潤。被告是知道HPL是找SSL製造工具的。如果SSL遇到問題,他們可找被告的舊同事。被告說圖紙的價錢是40%,而HPL可給那同事40%「顧問費」。控方第四證人說Philip會事後再約被告商談價錢。控方第四證人在當時並沒有答應被告,但向Philip滙報。Philip原則上同意,更問控方第四證人被告是否「靠得住」。 76.Philip叫控方第四證人安排飯局。控方第四證人打電話給被告,說老闆想見他。大約一星期後,大家相約在新蒲崗龍皇吃飯。那日是星期五。Philip首先到龍皇,而控方第四證人和Alex則過了差不多半小時才到茶樓。當時Philip和被告已會面和交談,但當他們四人一齊時,他們只是閒話家常,並沒有提及工程。飯局後,控方第四證人和Philip及Alex返回HPL。Philip說他和被告落實,叫控方第四證人明天找PK Tam,project可以繼續。圖紙的價錢是40%。 77.控方第四證人於是打電話給PK Tam,說HPL可以找到圖紙,project可以繼續。控方第四證人亦向PK Tam,Simon Leung和被告發出電郵。後來HAECO發出資料讓HPL去選擇。而大約在一個月之後,大概是2015年1月,被告打電話給控方第四證人,說會介紹那退休同事。於是他們在1月20日左右,在太子警察俱樂部對面的酒吧,控方第四證人、Alex、被告及那姓張的工友會面。 78.被告告訴控方第四證人姓張的人在HAECO工作了很久,負責製造維修工具和「上面有好多關係,識好多廠」,會容易找到圖紙。大家提及電子工具的草圖,如果有困難可以找姓張的幫手。當時並沒有討論姓張的費用。他們離開酒吧後,便到九龍灣的冬菇亭吃晚飯。控方第四證人甚至用手機拍了一張相片(證物P1119)。相片中右邊的便是姓張的人士,而另一邊就是被告。控方第四證人靜靜地拍照的原因是Philip提過不知姓張是誰人,打算查看姓張在HAECO的位置。Philip看過相片,並沒有印象,打算問問Simon。 79.控方第四證人後來從HAECO收到“master target list”。他應該用電話通知被告,因為不想用電郵,以避免白紙黑字。大家相約安排張和鍾見面。在2015年農曆年前後,他們五人(被告、控方第四證人、鍾、張和Alex)在九龍灣Ruby Tuesday見面。鍾已經見過被告數次。被告介紹張是退休員工,通常在內地。張會幫他們找圖紙。如果製造tooling技術有問題便可找張。鍾亦提及不會做電子工具,被告說張會幫手,可以打張在內地的電話或用QQ聯絡。被告把張的電話和QQ號碼寫在紙條交給鍾。在飯局中,主要是由被告和鍾說話。 80.控方第四證人事後向Philip匯報,說張可幫手做電子tooling及找到外國貨的工具。鍾放下心頭大石。Philip亦同意找張幫手,但大家並沒有討論價錢。控方第四證人覺得被告不想張知道太多東西,亦不想提及價錢。控方第四證人覺得被告是幫HPL「補鑊」。 81.在新project下,HPL會提供草圖和製造工具。當HPL收到P/O採購單時,控方第四證人會另做一份清單交給鍾,因為P/O上有價錢。控方第四證人在收到P/O亦會傳送給被告。被告曾說如果他們找不到張,便可找被告轉送。況且控方第四證人亦不想張知道P/O的價錢。數天後,被告會以電郵傳送有關的圖紙給控方第四證人。大家已經有所共識。控方第四證人會把被告所傳送來的圖紙下載,再以電郵方式重新傳送給被告,要求被告批核這批圖紙。這是被告的指示。 82.被告批准後,控方第四證人便把圖紙傳送給鍾,鍾如果有問題便會直接找張。控方第四證人把被告所批核的回覆都有存檔。通常被告的回覆是 “Drawing is approved, start fabrication” 。鍾會很快回覆。如果不能做到這項目,便會通知控方第四證人。控方第四證人會通知被告那些電子部分項目鍾不能處理,叫被告問張可否做到。通常被告的回覆是張可以處理,會搞掂。鍾便會專注製造機械方面的工具。當鍾完成後,便會通知他。控方第四證人收貨後,便會交付給HAECO。如果張完成那些電子工具,他們會分開delivery note送貨單送交HAECO。被告會通知控方第四證人。控方第四證人從沒有看見過那些電子工具,張會直接送貨給HAECO。 83.控方第四證人在送貨給HAECO時會打電話通知被告已經到埗。控方第四證人會在HAECO的收貨處等被告,但控方第四證人不能肯定是在落貨部,還是收貨部見被告。但在交貨時,被告是會出現的。有時HAECO就一些價格有爭議,批評過高,控方第四證人便會和被告溝通。他不記得是用電話或會面或電郵。他們會降價,然後通知HAECO的PK Tam,後者便會出採購單。有時PK Tam會把一批工具減價,控方第四證人亦會通知被告。被告說把那100多件的清單「給他睇」。被告會幫他們在清單上「加加減減」,通常都是減價,有一些是加價。 84.控方第四證人說他找被告是由於是由被告去審批報價的貴和平,PK Tam並不知道箇中情況。控方第四證人說通常他會親手交報價單Quotation給被告。大家相約在將軍澳午膳。控方第四證人會根據被告報價單上手寫的價格,更改舊的報價單,才發給HAECO。鍾曾說由於價錢是估計出來,因此他會「估大啲」。控方第四證人記得HAECO並沒有不接受更新的報價單。 85.後來被告告訴控方第四證人HAECO會巡視鍾的廠房。HAECO的另一名職員亦會一起去「驗廠驗貨」。被告說張會一同去,亦會一起出現。 86.在年初,大約在3月或4月送貨前的一星期,被告、張、一個HAECO的工程師、Alex和控方第四證人乘搭一部有中港車牌的私家車,一起到鍾的工廠。 87.控方第四證人亦說鍾會準備delivery note兩份給HAECO簽收,而控方第四證人會把一份存檔。他會約被告在將軍澳午膳,把電子的delivery note交給被告。在工具交送給HAECO後,控方第四證人便會出發票給HAECO,然後收款。交送工具給HAECO的時候並沒有附加圖紙。 88.2015年4月,涉及HAECO的工具批核過程有點不同。每件工具都有詳細的描述。HAECO叫HPL報價。控方第四證人會把這清單傳送給被告。他亦提及在生產第一批工具時,被告曾告知他們訂價不要太高,給HAECO一個好印象。如果每次都要商討減價,這對HPL的印象不好。鍾的訂價會包括製造價錢、圖紙費用和利潤。控方第四證人曾問被告有關圖紙的價錢,被告說大約40%,而鍾是不用理會圖紙的問題。 89.在完成生產第一批工具後,鍾曾說有些圖紙其實十分簡單,他都可以提供,說他可以「賺埋」這筆圖紙費。 90.控方第四證人通常到將軍澳和被告午膳。他會親手交列表清單給被告。被告在清單旁寫了一些價錢。每次HPL都會照著被告所寫的價錢呈交報價單給HAECO。由於控方第四證人在2015年7月左右離開HPL,他不清楚第二批工具送貨的流程。控方第四證人說有40%的繪圖費是給張。 91.2015年6月左右,被告曾打電話給控方第四證人,說他代張問第一期那批貨,那批已交付的貨何時可以付款。被告並沒有明確說多少錢。控方第四證人向Philip匯報,說被告問幾時找數給張。Philip說「拖吓佢」。控方第四證人估計大約的金額是$500,000。大約一星期後,被告追問控方第四證人,控方第四證人問被告如何付款,被告說「梗係畀現金」。控方第四證人告知Philip。後來控方第四證人告訴被告,HPL需要以支票付款,因為需要寫上一間公司為抬頭人及發出發票。控方第四證人並沒有和張聯絡。被告的回應是「咁麻煩」,亦說張並沒有公司,跟著這件事並沒有下文。而控方第四證人在2016年7月便離開HPL。 92.控方第四證人亦說,如果涉及電子工具,張會收取40%的圖紙費和30%的製造費,總共70%。如果是機械工具,那30%製造費則歸鍾。控方第四證人指出,那2015年4月1日,由被告發出的電郵(證物P1109),被告說 “Drawing accepted, please start fabrication”。那電郵是給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而Ben Ling亦立刻轉發給SSL的人員。同樣地,被告在2015年2月12日的電郵給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亦寫上“Please use the latest drawing to fabricate tooling F65-0-4789”。電郵有附件草圖。這證物是在文件冊7,2345頁。控方第四證人說被告可能發覺原先草圖有問題,因此再傳送那些草圖。 93.同樣地,被告給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的電郵,亦批准一些草圖(例如2015年2月25日,文件冊7,2352頁),叫控方第四證人可以進行生產。那些草圖大多是被告已經傳送給他們,然後由HPL再回覆被告,由被告批准。被告在2015年3月19日的電郵(證物P1065,文件冊6,1889頁),被告在當日下午2時53分的電郵,叫控方第四證人“Please use latest drawing, drawing amended with pin extended to 0.375”。控方第四證人在同日下午4時34分亦電郵給被告 “Dear Wu Sir,please find attached are three copies P.O.… We haven’t receive(d) any drawings for first two P.O. and only four drawings for the last P.O. Please advise when we can receive these drawings and commenced the fabrication.”。被告在翌日3月20日上午11時22分電郵給控方第四證人,叫控方第四證人和鍾澄清兩件事項,說兩件工具是不一樣的工具。控方第四證人說圖紙是由被告發出,再交給HPL用公司的電郵傳回被告,由被告批准。 94.控方第四證人亦指出,他們所準備的其中一張列表(證物P1110),當中控方第四證人列出13張採購單(兩張是屬於HAECO的廈門分部)。控方第四證人列出的 “Wu”,所佔的份額是30%,而7張P/O, “Wu” 總共可有$145,050。控方第四證人在2張P/O更改了“Wu”所佔的金額,其中一張P/O,控方第四證人把“Wu”所得的金額由$31,290增加至$104,300。原因是張所幫手的工具件數增加了。控方第四證人解釋說事實上 “Wu” 是指由被告代表張。控方第四證人不會聯絡張。 95.控方第四證人亦提及一份在2015年4月1日的電郵(證物P1116)。被告向控方第四證人指出 “The subj. tooling will be “provided by HAECO”. Please update your tool list.”。被告在早前(3月13日)以電郵把為數不少的PDF附件傳送給控方第四證人。被告的短訊是 “Drawings accepted, please start fabrication.”。 96.控方第四證人亦提及他準備有關工具的P/O及金額的列表(證物P1107和P1108)。當中所寫 “Date of drawing rec.”,是指被告傳送草圖的日子,所有的工具是張製造,有些是鍾製造。依循被告的用詞,如果是張製造的,控方第四證人會寫上 “tool provide[d] by HAECO”。 控方第四證人亦說,如果電子工具,張會製造,而圖紙亦不會傳送給控方第四證人。被告給他的電郵全部都是由SSL鍾所製造的機械工具。控方第四證人說多數是以人民幣付款給鍾。 97.控方第四證人亦指出他的手寫筆記(證物P1104),記載了5張P/O,61件工具,標題是 “Part A Phase II” 。當中涉及由 “Wu” 所提供的17件工具,而“Wu”所佔的金額是$380,880($303,720圖紙費 + $77,160工具製造費)。這些金額的計算是由被告叫控方第四證人付款,以清還第一期欠張的數額,計算表亦提及40%的“Drawing”金額是$303,720。 98.控方第四證人認為被告是代表張,因此用了 “Wu” 的名稱,價錢列表(證物P1104)右上角的“II”,表示要給張的金額。 99.控方第四證人說他在一張「點心紙」背後寫了筆記(證物P1103)。那時他和被告在將軍澳午膳,那時是在到廣州考察廠房之前發生的事。那些筆記是被告提醒控方第四證人的事項。被告提醒控方第四證人每一件工具要 “mark P/N”,叫鍾向HAECO的人員顯示實力,以及如果包裝完成後的工具,例如做ATA箱子,箱子裡外都有工具編號。 100.控方第四證人亦說鍾曾嘗試自己畫一些較簡單的圖紙,但被告說鍾所畫的圖紙太簡單,不批准使用。 101.控方第四證人亦指出,被告在工具清單上的字跡(證物P1106),那清單由HAECO的PK Tam傳送給控方第四證人,叫HPL報價。被告在 “demanded Qty” 一欄寫上8行數字。被告是親手交給控方第四證人。基於被告的數字,控方第四證人便向HAECO報價(見證物P1106)。 102.同樣地,被告在一份清單填上數字,控方第四證人亦照著做,在報價單上填上有關的單價。控方第四證人會用紙皮袋放入被告填寫的價單或清單,然後返回公司才看。就那些在工具描述“Component Description”寫上 “c” 的9款項目,HPL並沒有報價,控方第四證人亦沒有問被告為甚麼。 103.控方第四證人指出,他們所準備的列表(證物P1115)是因應被告的建議,把報價由$15,300減至$14,800。在證物P1113的列表,被告在最右邊 “New” 一欄下寫上了銀碼。 104.控方第四證人從被告那處得到圖紙,跟著會傳送給鍾。 105.在盤問下,控方第四證人說HPL在2014年前已經幫HAECO製造工具,但不用繪圖。但HPL的主要客人是HAESL。2014年7月左右,老闆Philip Leung通知他HAECO有工具製造生意,可以做一至兩年。控方第四證人參加那由Simon Leung主持的簡介會。那時HPL和SSL是合作伙伴。 106.原先他們是有北京的工程師可以幫手找繪圖,但後來那工程師反口,「開天殺價」。如果沒有圖紙,HPL便不能做這單生意,無利可圖。 107.在11月左右,HAECO那方面要求開會,Simon Leung和被告都有出席。控方第四證人、Alex和鍾在場。控方第四證人說「佢哋『預咗畀人鬧』」。HPL和HAECO簽了Letter of Intent,日期是2014年12月22日(證物P1098),其中一項(6)寫了“Contractor will design, fabricate and deliver according to price and schedule as stated in the Purchase Order”。 108.在一至兩星期後,被告主動打電話給控方第四證人說有一名HAECO退休員工,在製造工具很有經驗,可以幫手。那人亦認識「上面」很多人,可以幫控方第四證人找圖。那時HPL最關注是草圖。控方第四證人向Philip匯報。 109.數日後,控方第四證人和被告在新世紀吃飯。被告問控方第四證人發生何事。控方第四證人說有人「獅子開大口。」。被告說他的舊同事會收價格的四成作為圖紙顧問費,三成是生產。被告並沒有說出那舊同事的名字。 110.控方第四證人向老闆Philip匯報。大家不想影響HPL的名聲,而且亦怕影響和HAESL的其他生意。老闆叫控方第四證人約見被告。Philip亦想「摸他底」,看看被告是否「有料到」。 111.控方第四證人安排飯局。他和Alex遲到,Philip和被告早一點見面,商談了半小時。飯後,Philip同意計劃,價錢的比例是40、30、30,覺得被告「靠得住」。 112.於是控方第四證人再聯絡HAECO的PK Tam,之後HPL收到HAECO的清單,要求報價。有些工具是由廈門分支所做的。因為HAECO要HPL減價,控方第四證人再找被告幫手去調整價錢,其中一例便是價錢列表(證物P1115)。 113.到了1月26日左右,控方第四證人和被告及張在花墟一間酒吧見面。被告介紹張,亦提及張的經驗。控方第四證人提及鍾不能製造電子工具,被告說張在國內可幫手找廠做電子工具。由於張在場,被告並沒有提及相關費用。 114.在農曆年前,大約二月初,控方第四證人和被告在Ruby Tuesday見面,張和鍾亦有出現。被告強調張在國內的人脈關係,說張能得到「外國貨」的零件。 115.3月的時分,在他們到內地視察廠房之前大約一星期,控方第四證人和被告在畔溪吃飯。這次被告提醒控方第四證人一些事情需要留意。控方第四證人在畔溪的「點心紙」背面寫上一些紀錄(證物P1103)。控方第四證人說被告憑他的經驗,知道製造費約為30%。鍾會收製造費,但控方第四證人不知道實質上是多少。控方第四證人的老闆Philip同意那40、30、30的分配。控方第四證人聲稱被告曾提及用ATA製造工具。一件ATA箱不貴,不用$100可裝載10件工具。 116.在5月左右,被告向控方第四證人追數,數額是$380,880(證物P1104)。控方第四證人用“Wu”代表張。控方第四證人否認他主動找被告去懇求被告幫手找圖紙。控方第四證人在太子酒吧才第一次見張,由被告介紹,之後亦在Ruby Tuesday見到張和被告。2015年3月,控方第四證人和被告、張及其他人到廣州去視察廠房。 117.控方第四證人堅持圖紙是由被告傳送給他,再由他電郵給被告,由被告批核。被告一定知道圖紙的來源。控方第四證人亦說鍾曾嘗試畫一些簡單的草圖交給控方第四證人,再轉交給被告審批。如果送貨給HAECO的廈門分支,在內地的鍾會直接送貨到廈門。控方第四證人說他在香港送貨到HAECO的收貨地方時,被告是會出現的。HAECO發出採購單時,鍾是沒有圖紙,否則HPL便不會這麼「頭痕」。 118.控方第四證人在證物P1113的資料列表指出被告所寫的價錢。後來HAECO要HPL減價時,控方第四證人同樣地找被告幫手估價。 119.控方第四證人是在審訊第34日重召出庭作供。 120.控方第四證人在第二次出庭的時候指出,他曾用電郵把張的相片(證物P1119)傳送給廉政公署(電郵是證物P1119A)。這是控方第四證人後來補發給對方的。控方指出,重召控方第四證人是因為有匿名信,提及那儲存這張相的SD卡遺失,有人叫控方第四證人作假口供,或教唆控方第四證人做不實的陳述。 控方第五證人梁志盛 Philip 121.控方第五證人並不是在免受起訴的情況下作供。他在1994年成立HPL,是董事和股東。HPL專門製作機器零件,生產線在內地,接到訂單便交到廣州的SSL製造。控方第五證人有資金入股SSL,他把HPL日常的事務交由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負責。控方第四證人在2015年7月離任。SSL的鍾仕興(鍾)在廣州辦公,鍾並不是HPL的僱員。 122.HPL在2000年開始承接HAESL的維修工具,後來在HAECO的邀請下,HPL參加有關的製造商遴選工作而獲選,由控方第四證人和鍾負責。控方第五證人自己很少參與。控方第四證人會向他匯報。 123.2015上旬至中旬,HPL承接了兩批由HAECO發出的採購單。控方第五證人從控方第四證人得知HAECO的Edwin Wu能介紹一個姓張的舊同事來提供工具草圖。控方第五證人知道被告是「老行尊」。他和被告曾有一次晚飯聚會。那次飯聚由控方第四證人負責,Alex亦在場。 124.控方第五證人亦提及控方第四證人說支付費用給張要用現金,但控方第五證人要求有發票才會付款。控方第五證人需要發票和收據是因為稅務要求。直至現在,控方第五證人並沒有支付款項給被告或張。控方第五證人把一些款項退回給HAECO。 125.在盤問下,控方第五證人覺得被告有「江湖地位」,他可以找到圖紙,可以幫手。控方第五證人是因應HAECO的邀請而去報價。他說HAECO明說30%的價錢是用來做繪圖,餘下70%是部件的成本和價錢。控方第五證人說張的出現有如「救世主」。控方第五證人不知道鍾送交多少圖紙給HAECO。 126.控方第五證人亦說他和被告第一次的飯局,曾要求被告有沒有辦法介紹他人得到圖紙。控方第五證人亦說在當時他的主要生意對象是HAESL。這飯局是由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安排。 127.就那張由控方第四證人拍攝的相片(證物P1119),控方第五證人曾找控方第二證人梁新民查問。梁說那人(指相片中姓張的人士)是木工,沒有可能可以找到圖紙。在2015年7月,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離開公司之前,控方第五證人已打算不再接HAECO的生意,亦通知了控方第二證人Simon Leung。控方第五證人非常信賴Ben Ling(控方第四證人),他不會傷害公司。 128.就控方第三十至第四十的證人,這11人都是HAECO的財務部職員,而他們的口供是以第65B的形式呈堂,作為證物,即證物P1150(1)-(11)。這包括陳暉豪、趙潔芳、霍芓蓓、黎嘉琪、李亦恣、曾展鴻、謝潔萍、羅嘉敏、錢國威、楊翠盈及林熙,他們就有關的紀錄和文件都不能提供確實的訊息。 控方第六證人韋子健 Kennis 129.他是HAECO的助理工程師,他稱當時的被告為「大佬」。他確認那張圖紙(證物P712)是他設計的。而他把設計圖HXC-17401以電郵發送給被告(證物P715)。他把繪圖直接傳送給被告,以便做後續的工作。但控方第六證人並沒有在繪圖上簽名,他說要有實物工具,完成後才會簽名。 控方第七證人余俊霆 Marcus 130.他是HAECO的助理工程師。他確認設計兩張繪圖(證物P324及P334),編號是HXC-17405及17407。他把草圖在2015年1月14日傳送給被告(證物P327及P337)。電郵上,控方第七證人稱呼被告為“Dai Lo” (大佬),並且說“This blanking cap is outstanding and needs to be fabricated.”。控方第七證人是收到被告通知才做設計圖,通常被告是以口頭形式通知。那張圖紙在2015年7月3日才正式登記,控方第七證人在圖紙上簽名。 131.控方第七證人亦畫了草圖HXC-17378(證物P366),日期為2014年11月20日;草圖HXC-17377(證物P371),日期為2014年11月18日;以及草圖HXC-17379(證物P376)。他不能肯定誰叫他畫這些設計圖,但應該是K Li或被告。但多數是被告在辦公室以口頭形式叫他做,而K Li則多數用電郵。控方第七證人通常找另一名助埋工程師Ryan Tung在圖紙上的“Checked”一項簽名。被告亦叫他畫HXC-17285。控方第七證人用電郵傳送給被告(證物P455),然後CC給Ryan Tung,日期是2015年2月6日。 132.控方第七證人說通常被告叫他做工作,他完成後便直接交給被告。同樣地,被告叫他做那HXC-17406的繪圖。控方第七證人亦涉及其他的繪圖,例如HXC-17358,HXC-17407,HXC-17550,HXC-17325和HXC-17279。有時控方第七證人會找另一個同事Ringo Kwok來在圖紙上的“Checked”一項簽名。 133.控方第七證人說HXC的編號在HAECO內部是獨一無二,圖紙在後期有任何形式的更改都會有“rev-A”的識別。修改圖紙的人多數是設計圖的人。被告會批核草圖,例如證物P371。 控方第八證人鄧錦達 Richard 134.他亦是HAECO的工程師。 135.2015年2月12日,被告發電郵給控方第八證人(證物P112),CC給另外四人,包括Kaltz Li。被告叫控方第八證人設計兩項工具,cycle box和PCV test box。在2015年3月11日,被告電郵Cavin Chow和控方第八證人,叫Cavin設計兩項工具,而由控方第八證人協助(證物P112)。控方第八證人完成草圖後便交給被告。 控方第九證人郭迎風 Ringo 136.他在2013年6月加入HAECO,職位是Graduate Trainee。2015年升為助理工程師。部門主管是被告,由被告分配工作。被告大部分是以口頭形式指示控方第九證人工作。控方第九證人用電腦畫工作草圖,完成後控方第九證人會用電郵傳送給被告。由於是原廠設計,控方第九證人會從HAECO公司的內部系統取得HXC- 編號。在設計草圖前,控方第九證人亦會從內部系統查察那工具有沒有已有繪圖。如果有的話,他便會通知上司。 137.2015年3月6日,控方第九證人以電郵(證物P27)傳送一張草圖給被告,並且說 “This item is outstanding and need to be fabricated.”。有關草圖HXC-17491(證物P24)。那電郵亦有CC給HY Wong和Ryan Tung。控方第九證人說被告會同時見數人開會,其他人亦有設計草圖。在2015年3月9日,控方第九證人亦以電郵(證物P32)傳送五張草圖給被告,亦說這是outstanding的項目,需要製造工具。在2015年3月10日,控方第九證人亦以電郵傳送四張草圖給被告(證物P36)。他說被告曾要求控方第九證人更改他呈上的草圖。控方第九證人和被告在同一層辦公,很多時叫控方第九證人到被告的辦公室。被告亦會以口頭方式或電郵叫他改圖。控方第九證人在2015年3月27日和2015年3月30日以電郵傳送四張草圖及三張草圖給被告(證物P58及P94)。這亦是被告叫他做。 138.控方第九證人在2015年3月9日同日,以電郵傳送一張圖紙(證物P118)和五張圖紙(證物P122)。在2015年3月10日,再傳送四張圖紙給被告(證物P126)。 139.控方第九證人說被告指使他畫圖大約有八成之多。2015年2月16日,控方第九證人給被告一封電郵,CC給Kaltz Li及兩人,內附十四張圖紙(證物P206),另第十五份則仍在設計中。控方第九證人形容那些設計的時間較急。控方第九證人在當日下午完成第十五項工具的設計圖(見電郵,證物P230)。控方第九證人在2015年2月5日把兩張圖紙傳送給被告(證物P444)。他不單要畫圖,亦要審視相關的測試程序,因為OEM的圖紙不適合HAECO的 “bench”。被告要求控方第九證人修改圖紙,而控方第九證人亦以電郵形式傳送不少他所畫的設計圖。控方第九證人的工作評核報告是由被告撰寫。 140.控方第九證人說他不懂畫電子工具圖。 控方第十證人周嘉敏 Cavin 141.她負責電子及通訊工程。2013年9月加入HAECO,晉升為助理工程師,在2016年12月離開。她當時的最高上司是被告。她畫的草圖多數由Richard Tang或Kaltz Li批核,再傳送給被告,由被告負責跟進工具的製造。被告有時亦會就她的草圖「打回頭」要作修改。 142.控方第十證人除了用電郵傳送草圖外,亦會把草圖實物交給被告,大多數是放在被告的辦公桌上。控方第十證人會以電郵通知被告。被告有時亦會叫控方第十證人解答供應商的問題。被告叫她設計設計圖,通常不會CC給其他人。控方第十證人在電郵會叫被告“Dai Lo”(見電郵,證物P69)。控方第十證人亦以電郵交付草圖。如果被告有feedback的話,他不一定用電郵通知,而是會用口頭指示或打電話。控方第十證人亦以電郵向被告請示和看看有沒有feedback(如證物P387)。有時控方第十證人亦會調查工具的市場價格(見2015年5月6日及4月27日的電郵,證物P387)。 控方第十一證人黃孝恩 143.他在1980年代加入HAECO,被告是他的上司。他曾經外調到其他部門。在2014年2月,在被告邀請下重返TSD。一般而言,控方第十一證人會用人手而不是電腦畫圖。他會交給被告,再由被告處理。通常被告會用口頭或打電話或用電郵指示他畫圖。他曾到HPL在深圳的廠房參觀,而HPL提供接載。被告和一位舊同事張智林都有參與。大家從沙田出發。控方第十一證人視察廠房的質量和設計,其他人則閒談居多。 144.控方第十一證人說張在退休前在HAECO負責廠房維修,屬工程師級別,半管理層。 控方第十二證人岑鐵文 Sam 145.他在1981年加入HAECO,1997年轉去HAESL。2015年3月,他調回HAECO加入被告所主管的TSD。他在2015年9月退休,而HAECO再繼續聘任他。他聽從被告的指示繪製設計草圖,他不會查HAECO內部有沒有草圖。在完成後,他會用電腦傳送給被告(見證物P1151(A)- (D))。有時被告會叫他畫那些時間較急的草圖,但他不會查察工具在市場的價格。有時候被告會以口頭指示他修改草圖。 146.控方第十二證人亦比對一些草圖,認為對方才才的草圖是抄襲他所設計的草圖,但表達方法有些不同。控方第十二證人並沒有向HAECO登記HXC號碼,他交由被告處理。 147.在盤問下,他在2015年3月調到TSD至9月退休,而被告在8月則離職,他的職責是向被告負責。控方第十二證人說他在4至6月期間不停地繪畫草圖,但在HAECO的紀錄上則沒有控方第十二證人的份兒,不能顯示有關草圖是由控方第十二證人設計。 控方第十三證人董浩謙 148.他在2012年8月入職HAECO,在2016年3月離職。被告在相關的時段是他的上司,被告會分派工作給他們設計。由於工作量太多,在2014下旬,HAECO引入新採購方式去減省採購時間和工作量,之後不需要設計工具,直接向供應商購買工具和設計圖。 149.控方第十三證人負責機械工具,如果涉及電子部分,他會告訴被告。被告會叫他找電子同事,或被告會直接找其他人設計。控方第十三證人的工作指示大多是直接由被告發出。有時被告會叫Kaltz Li(控方第三證人)統籌,由後者指派控方第十三證人設計。有時控方第十三證人亦會從HAECO的database找尋草圖,或查看實物,再整合資料交給被告或K Li。控方第十三證人完成草圖後會用電郵傳送,再加上實物hardcopy交給被告。被告會說設計okay與否,如果不用修改,控方第十三證人會把圖交給採購部報價,這是新制之前。被告和K Li都曾告訴他新制Cat A和Cat B的分別。在新制下,控方第十三證人會整合供應商的資料,交由被告去選擇供應商。 150.控方第十三證人亦指出,他準備的列表附在電郵(證物P1153),標題是 “Prelim Tender Summary”,內裡的資料是他輸入的,而資料來源是由被告提供。他會準備採購工具的CEP,然後由被告或K Li簽署。採購部會因應這文件而發出採購單。 控方第十四證人周翠碧 151.她在2010年在HAECO任職財務經理。她準備了有關才才和HPL的採購單的財務表(證物P1155A和P1155B)。辯方不爭議其呈堂性。HAECO付款的方式包括以支票付款或有時以部分預繳,有些採購單被取消。有關由才才或HPL所提供的工具都是由TSD確認,財務部是因為TSD確認才付款。在有關時段,HPL提供了24項工具,而才才則有161項。但實質上數目應該是超過這個數目。 控方第十五證人劉家慧 152.她在2012年9月入職,負責採購部。就新的採購程序,HAECO會有預算。HAECO 會決定採購部採購哪種工具連設計圖,便要求供應商報價。有關的報價會有內部評核,HAECO會和供應商有框架協議,但最後以訂單為準。TSD會提供有關的專業技術資料。 153.控方第十五證人認為如果在新制下,供應商不需要提供草圖,那麼那產品的供應不應納入新制度內,而可以用另一渠道採購。而且有關的價錢亦會有所不同。如果HAECO內部自己設計草圖,有關人士要通知採購部和財務部,價錢一定有所不同,要下調來反映實際情況。控方第十五證人記憶上沒有人通知有關的情況。在供應商要求下,HAECO會批准預早支付30%的費用給供應商。 154.後來財務部審查涉案的工具採購情況,發現有些項目供應商並沒有提供草圖,因此他們要求供應商補發草圖才能收取全部價錢。有些供應商最後因不能提供草圖而同意直接取消HAECO的採購單。 155.控方第十五證人亦提及如果供應商的價格高於HAECO內部估價大約10%,HAECO會叫TSD評核,才會叫供應商下調價錢,但HAECO沒有需要直接和供應商商討價錢。 156.在盤問下,控方第十五證人說由於內部人手緊張,在新制下,HAECO會把設計方面外判。控方第十五證人亦說新制的構思和落實是Simon Leung(控方第二證人)和TSD的被告,以及其他部門的成果。 157.TSD是用家,參與度高。新制可簡化程序,不再貨比三家。TSD是有採購單的副本,收貨部收取實物工具後,亦要向用家部門確認。 控方第十六證人龍雁儀 158.她在相關時段是HAECO負責財務的董事。2017年9月離開HAECO,外調到太古地產。她是應辯方的要求出庭作供。 159.2015年7月她負責內部調查,涉及被告和採購部PK Tam。譚在2015年8月提早退休。 控方第十七證人陳愛英 160.她在相關時段是HAECO的資訊科技部門的助理經理,管理IT技術支援。2015年中旬,她收到指示暫停被告處理公司的電腦和系統。他們進入被告的戶口,發現所有電郵消失了,而被告的sever系統亦剩下很少的資料,時段只有一個月。被告所用的電腦硬件亦沒有任何data數據。他們不能找尋或restore有關的資料,相信有人把硬碟弄「花」,或用外面的軟件刪除資料。他們從被告的電腦所得到的資料或數據的容量不足4MB。被告是在2015年8月24日離職,但公司在7月已經停止被告使用公司的電腦系統。被告的電腦server archive檔案亦有人為刪除的跡象。 被告的錄影會面 161.被告在2016年11月16日上午11時43分的錄影會面紀錄(光碟是證物P1125,謄本是證物P1125A)︰— (下列的節錄並不是逐字逐句寫出,而是寫出其大概意思)。
162.被告在2016年11月16日第二次錄影會面紀錄(光碟是證物P1126,謄本是證物P1126A)︰—
163.被告在2016年11月17日的錄影會面紀錄(光碟是證物P1127,謄本是證物P1127A)︰—
164.被告在2016年11月17日的錄影會面紀錄(光碟是證物P1128,謄本是P1128A)︰—
165.以上是控方的舉證。 166.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的證供 167.被告在1979年9月在HAECO工作,做了三十五年,一直都在TSD工作。在2015年8月離開,離職時是生產工程師(Production Engineer Manager)。被告說HAECO在2015年1月使用新的採購工具程序。HAECO會視乎工具和部件是否在HPL和才才所簽訂的框架協議的附表中所列出的項目。被告亦說在相關時段,他們仍然使用舊有的採購工具程序。被告指稱HAECO的採購部並沒有完全跟隨新制的採購步驟。 168.被告亦試圖就他涉及的24件HPL工具和161件工具作出解說。這185件工具的相關圖紙有些屬於原廠圖紙(OEM草圖),亦有屬於HAECO內部的HXC草圖。 169.被告說有些草圖是採購部仍然使用舊制工具下的產品。被告提供不少電郵和列表來說明他的立場(註:辯方的結案陳詞亦提供了兩份列表,分別涉及HPL的24件工具和才才的161件工具)。 170.被告說HAECO的簡介會在2014年11月26日舉行。在這之前,被告並沒有和HPL的任何員工接觸。被告並沒有動機要HPL成為HAECO新制下的供應商。被告說他在進行估算時,並沒有刻意把HAECO內部HXC草圖的設計費用計算在內。 171.被告說雖然在2015年1月開始實行新制,但如果部件工具不在list of capability之內,HAECO仍然會採用舊制。被告同意在新制Cat A下,HAECO不用向供應商提供設計費。因此,內部估算只會計算製造費。 172.在新制下,被告說如果涉及電子工具或部件,被告為了公司的利益和避免延誤,而會指示HAECO內部的工程師製作草圖。在一般合適的情況下,HAECO會提供HXC草圖給供應商,特別是那些採購是在新制之前實施的,又或那些工具不在list of capability之內。被告說他並沒有把電子工具草圖傳送給供應商,只會在修改草圖時把相關資料,而非技術草圖交給供應商。那些修改批核的草圖的總數只佔全部採購工具的3%。 173.被告亦提及他和HPL的關係,指在2014年12月尾時,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和姓余的曾到被告的辦公室找被告幫忙,說HPL不能提供工具草圖。後來在2015年1月初,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控方第五證人梁和余,以及被告在龍皇酒家會面,希望被告能幫他們找圖。見面的一星期後,控方第四證人追問被告。被告想起張智林(張),知道他認識內地廠房人士,認為「幫得就幫」。被告和控方第四證人在新世紀會面。被告透露張是HAECO的退休人士,可以幫手找圖,但被告並沒有說出聯絡張的方法。 174.2015年1月底,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向控方第五證人梁匯報,而控方第五證人亦同意找被告幫手。控方第四證人約被告到太子酒吧會面,而在這場合,被告正式介紹張給控方第四證人及余認識,但沒有實質的計劃。「十劃都未有一撇」,亦沒有提到酬勞。被告認為張要收取費用是合理的,而其他人亦沒有反對。 175.2015年2月,被告安排張在九龍灣的Ruby Tuesday和控方第四證人鍾及余會面。張和鍾曾討論有關圖紙的問題。被告說他沒有跟進,認為他們會自行處理。 176.後來張說有興趣參觀SSL在內地的廠房,被告便同意張參與這視察活動。他並沒有考慮張在當時的身分。 177.被告說他沒有把草圖傳送給控方第四證人,再叫後者傳送給被告批核。被告亦否認曾見過那些報價單,例如證物P1106和P1113。被告亦說工具部件維修涉及太多技術性問題,很多供應商都不懂得。 178.被告在庭上作供亦指如果工具不在list of capability之內,縱然在2015年新制下,HAECO仍然會採用舊的採購系統,即是HAECO會把設計繪圖交給供應商,後者只負責製造工具。但在新制下,被告仍然會指示TSD的工程師設計電子類工具或一些機械工具的繪圖,以便他修改批核。 179.被告否認把那些電子繪圖交給供應商,只會在內部修改草圖後把一些非技術繪圖給供應商。而有些涉及機械工具的草圖,被告亦是叫HAECO工程師繪圖以便修改批核之用。 180.被告說由於控方第四證人的苦苦哀求,他才幫HPL忙。在稍後時間和控方第四證人及他的老闆(控方第五證人)在龍皇酒家會面。被告這才嘗試找人幫HPL忙。被告想到HAECO的一個退休的同事張智林,於是才在新世紀會面。接著便是太子酒吧會面,被告正式介紹張給控方第四證人和余。而在Ruby Tuesday,即在2015年2月,被告介紹張給SSL的鍾。 181.被告聲稱他並沒有跟進,「唔方便去問」。被告否認把草圖傳送給控方第四證人,由後者再傳送給他批核的說法。被告亦否認控方第四證人在列表上所寫的東西,亦說從沒有見過證物P1106和P1113。 182.總而言之,被告的說法是,他曾幫供應商一把,但這只是為HAECO的利益著想,並不想把事情拖慢。被告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亦不清楚張和HPL的安排。這是被告大致上在法庭上的證言。 證供分析 183.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並沒有責任舉證任何東西。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在法理上是有良好的品格。這表示他的證供可信性理應較高,而他犯案的傾向性較低。 184.被告面對兩項欺詐罪,第一項涉及HPL,而第二項涉及才才及其相關的公司。犯案的手法在控方的立場而言,大致相同。本席自會把兩項控罪獨立審視涉案的證供來作出裁斷。 185.控方指被告向HPL和才才這些在新制下的供應商提供HAECO內部工程師所繪製的工具草圖,從而使這些供應商得到設計草圖的費用。這繪圖費用大約佔實物工具的30%。被告的公司HAECO因而支付這些費用,最終因為有些採購商未能提供有關草圖,而取消訂單,致使HAECO的損失亦有減少。 186.本案涉及不少飛機維修工具的技術層面和專有名詞,但從一個宏觀的角度而言,被告的參與度和動作便可較容易掌握和理解。 187.在2015年1月,新的採購制度之前,HAECO就工具維修的採購步驟,即舊制的程序下,HAECO會「貨比三家」來選取供應商。而HAECO亦會向這些供應商提供工具部件的繪圖。供應商的報價只會包括製造工具的價錢和其利潤。由於商業的考慮,公司人力資源和減省製造工具的時間等因素,HAECO決定在2015年1月實行新制。被告作為TSD部門的主管,在2014年亦有參與新制的構思和設計。不少工具繪圖是需要TSD的批核,而TSD亦會就工具作出內部價格估算。TSD的參與角色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步驟之一。在TSD批核後,採購部才會發出採購單,而最後財務部亦因應收貨部實收工具後,才會發放貨款給供應商。 188.新制下採用的框架協議,使得到批准的供應商可直接得到採購單,而HAECO亦毋須貨比三家。另一方面,新制採取Cat A、Cat B和Cat C的分層類別。Cat A的項目是指供應商會製造有關的工具部件及同時提供工具草圖(由於本案的發生,HAECO最後把新制下的Cat B和Cat C類別的項目取消)。 189.理論上,這省卻HAECO內部要找人繪畫的資源,可說是省時省力。供應商的報價是會包括繪圖的費用。從所得的證據來看,一件工具的費用大約40%是繪圖費用,30%是製造費用,而30%是公司的利潤。當然這只是一個約數。如果沒有繪圖的元素,按理產品的價錢便會下調。HPL在控方第二證人梁的轉介下,成功入圍和HAECO簽了框架協議。原先HPL以為有內地相關人士的協助,可以付款買草圖來滿足Cat A項目的要求。但由於內地一方開天殺價,HPL打算「打退堂鼓」。在此,HPL的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的角色便顯得重要。 190.有關新制下的Cat A類別的意思是供應商曾經製造有關的工具部件,因此已經有技術繪圖在手,又或供應商可提供有關的技術草圖,不需要HAECO提供。而供應商的報價自然是包括技術繪圖和製造工具的費用。有關報價如果和HAECO的TSD內部估價相差超過10%,供應商要調節價格,而採購部亦會準備一份Quotation Evaluation Summary交給TSD,以便申請CEP。 191.被告是獨力負責內部估價和批核技術繪圖的人。被告亦多數在CEP簽名作實,而控方第三證人K Li亦有時會簽名。供應商在得到HAECO所發出的採購單後,便會發出技術繪圖給TSD批核。理論上,有了批核後,供應商才會製造有關的工具。 192.控方第九證人郭、控方第十證人周、控方第十一證人黃、控方第十二證人岑在2014年及2015年期間,因應被告的指示而設計技術繪圖。這些繪圖除了機械工具外,亦包括電子工具的技術繪圖。 193.控方第六證人韋、控方第七證人余、控方第八證人鄧、控方第九證人郭、控方第十證人周、控方第十一證人黃、控方十三證人董都證實他們因指示而設計了有關的技術草圖(見承認事實證物P1139A第25段,大約有85張)。證人亦能指出某些才才所提供的技術草圖是抄襲他們的。有些抄製版明顯地作出輕微的更改,例如轉換公制單位到英制單位,甚至「爆散」,即一張原有繪圖變成幾張較細分的繪圖。 194.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提供了不少HPL和被告聯絡和互動的背景和實際操作的情況。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說,HPL曾因內地工程師開天殺價而打算放棄參與新採購的計劃。控方第四證人及余振濤和鍾仕興等人,曾到HAECO開會,解釋他們的困難。但在開會一兩天之後,被告主動致電控方第四證人,主動提供他有一位退休的同事可以幫手。 195.這便引致數日後在旺角新世紀廣場一間茶樓的會面(新世紀會面)。被告和控方第四證人及余振濤都有出席。被告重提那舊同事的人事和廠家的脈絡,以及有能力找到繪圖。會面中大家亦提及40/30/30的成本費用。被告所提的舊同事因此理應得到工具成本繪畫費用40%作為顧問費。控方第四證人在一張紙(證物P1102)記錄了 「Wu Drawing 40%」。 196.在控方第四證人老闆,即控方第五證人梁的要求下,控方第四證人安排了另一會面,即在新蒲崗Mikiki商場中的龍皇酒家(龍王酒家會面)。被告、控方第四證人、控方第五證人和余都有出席。控方第五證人告知控方第四證人HPL會繼續採購項目,叫控方第四證人通知HAECO的PK Tam。 197.HPL在2014年12月5日向HAECO提交 “2015 Cap plan list”或 “master list”,列明HPL所提供Cat A和Cat B工具的能力。被告是知道HPL所提交的Cap plan list。控方第三證人K Li曾就HPL的能力向被告提出質疑,認為有些工具部分較複雜(見電郵證物P1147,日期為2014年12月5日)。被告對控方第三證人的疑團不置可否,並沒有否定HPL的能力。HPL在2014年12月22日正式參與HAECO的新採購計劃,提交意向書(證物P1098)。 198.2015年1月,被告致電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安排對方會見被告所說的舊同事。大家在太子警察體育會附近的酒吧(太子酒吧會面)。控方第四證人、余、被告和那姓張的人都有出席。在席間,被告只介紹舊同事姓張,有渠道得到技術繪圖。HPL有困難製造電子工具,在這方面張亦可幫手。之後大家到九龍灣大排檔食晚飯,控方第四證人伺機拍了一張被告和張的相片(證物P1119)。控方第四證人向老闆(控方第五證人)匯報。 199.控方第四證人得到張的內地手機電話號碼,而被告說如果找不到張,被告可以幫手找張。2015年1月/2月期間,控方第四證人和SSL的鍾、余、被告及張到九龍灣Mega Box的Ruby Tuesday會面(Ruby Tuesday會面)。被告向鍾介紹張。張可以幫助SSL處理電子工具的困難。鍾得到張在國內的手機和通訊軟件QQ的號碼。在這環境下,被告無論在HAECO內部,以及HAECO和HPL的跟進,都有其重要的角色。 200.2015年HAECO採購部要求HPL就報價單的項目下調。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於是聯絡被告。被告提供協助,在一些列表上寫下下調的價目。於是,HPL把一些項目下調到一個合理的價錢。控方第四證人曾和被告午膳,由被告把列表(證物P1113)給控方第四證人。控方第四證人根據被告修改的價格而修訂報價單,再發送給HAECO。HAECO並沒有再爭議修訂的報價項目的價格。列表(證物P1115)亦是因被告的提示而減價。被告作為TSD的主管,是負責HAECO內部價格的評估,明顯地這是內外串通。 201.在正式收到採購單後,HPL便會通知被告有關的維修工具項目,被告會通知張。後來被告把一些繪圖發給HPL,HPL便再轉送給被告,要求被告「批核」。被告亦表示控方第四證人把收到的採購單傳送給他看,這便可製造一個假象,即是有關繪圖是來自HPL。HPL得到被告的批核後,便會傳送給鍾,由鍾負責製造那些工具。 202.廉政公署在HPL的辦公室找到一些由被告傳送給控方第四證人的技術繪圖,有些繪圖是來自才才。控方第四證人自己做了紀錄,把那些工具是由鍾的SSL製造,那些工具是由張製造列出來。控方第四證人說這便是被告在電郵所指 “update your tool list” 的意思 (例如證物P1116的電郵,日期為2015年4月1日)。 203.控方第四證人亦準備了一份列表(證物P1107),以記錄被告向他傳送繪圖的日子,張會製造的工具。如果由張逕自製造工具,被告便不會傳送相關的繪圖給控方第四證人。 204.控方第四證人亦提及HPL送貨情況。每次HPL送貨,被告都會在場。而由於電子工具是由張製造,控方第四證人認為張會直接送貨給HAECO。被告或張不會通知控方第四證人有關那些電子工具的送貨日期。控方第四證人另外會把張負責的項目的送貨單直接交給被告。而被告會在稍後時間把HAECO簽收的送貨單交給控方第四證人。除了電子工具外,張亦曾負責製造一些機械工具。 205.在被告的安排或允許下,張亦聯同HAECO的職員在2015年4月到內地視察SSL的廠房。這次內地視察參與者包括控方第四證人、余、被告和張。根據控方第十一證人黃及張的HAECO內部員工紀錄,張的名字就是張智林。他在HAECO的工作主要是土木結構,就廠房設施做維修、保養、管理,並非有如被告向HPL所說的情況。 206.控方第四證人亦提及被告在第二批向HAECO報價的角色,指出被告干脆在控方第四證人所準備的列表上提供被告認為的「合理價錢」。這會使HAECO容易接受,對HPL的印象加分。控方第四證人在午膳時約見被告,被告手寫的價錢會在列表上,而控方第四證人在收到這份價錢表,便返回公司照做。列表(證物P1106,日期為2015年4月23日)便是一例。控方第四證人亦確認被告的字跡。而最後在第二批的報價單一如所料,HAECO並沒有要求HPL減價。 207.被告在2015年6月/7月,向控方第四證人「幫」張追數。控方第四證人的計算是HPL就這兩批訂單需要向張支付大約$500,000「顧問費」。控方第四證人準備了列表(證物P1104),包括5張訂單,涉及61件工具,總額是$759,000多,40%的繪圖費大約是$303,720。19件工具是由張所製造,張的顧問費大約是$77,160。控方第四證人寫上 “Wu”作為張的代號。 208.被告在一星期後再追數,並且要求以現金支付。但控方第四證人的老闆(控方第五證人)要求對方發出發票,並且只能以支票或公司轉賬給對方的公司。控方第四證人說張可以用製造商出發票,但控方第四證人在2015年7月離職,因而再沒有跟進。 209.後來HAECO在被告提出辭職後到封存被告在HAECO的電腦及有關的賬戶,發現賬戶只有4MB的資料,相信有人在2015年7月中刪除被告的電腦,包括電郵紀錄和資料。本席有理由相信這是被告「毀屍滅跡」的行為。 210.在這背景下,本席認為被告的角色和作為便昭然若揭。而HAECO內部監管的寬鬆,以及被告在TSD的權力和資歷,致使被告可以隻手遮天。在某種程度上「食裡扒外」,把HAECO和供應商弄於股掌之間。被告作為TSD的主管,掌管指派TSD工程師的工作,向他們作出工作指示。不少工程師在收到指示後,便製作繪圖,自然不會亦不敢質疑被告的動機。有些工程師甚至要在外間市場查詢一些工具的價錢。 211.另一方面,被告作為TSD的主管可以就供應商的報價準備Internal Estimated Cost。這是專業層面的指標。採購部亦會依賴TSD的專業估價而評審供應商的報價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下調。 212.再者,另一項重要的把關是被告作為TSD的主管,有其權責去批核供應商所提供的技術草圖。供應商理應得到TSD的批准,才會動手製造相關的工具,否則一有改動,供應商便要重新製造,這並不合乎經濟效益。後來在東窗事發後,被告的內部調查亦發現供應商在一些部件工具產品時,並沒有提供相關的技術繪圖,而最後那些訂單被取消。如果沒有被告的「幫助」,供應商理應不會在沒有草圖下逕自製造工具。 213.誠如前述,據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提供不少他和被告互動的情況,而這些作為,除了有文件證據外,亦有控方第四證人不為動搖的證言。 214.被告是「老臣子」,而在新制下的構思和實行都有參與。他理應知道新制當中會遇上的困難,以及供應商的問題,不能有如他在會面紀錄中所說為了公司利益而逆來順受。被告知道自己在TSD角色,亦知道TSD在新採購制度的權責。被告是「老行尊」,自然有不少人脈關係。而他從事這特別的專業行業,自然理應和廠家及製造商有不少接觸。 215.本席認為被告一方面知道自己身處的位置的優點,亦知道供應商的難處,這亦使被告能乘虛而入,上下其手。張智林這「神秘人物」的出現,無異變成被告的愰子和煙幕。被告以張的名義,便可以把內部的技術繪圖堂而皇之轉化為由供應商所提供的草圖,因而從中得到有關大約40%的繪圖費用。另加一些工具的製造費約為30%,這可算美其名為的顧問費。這樣的話,被告或張便可就一件工具,最高可收取70%的報價。而張所製造的工具是不需要經過HPL而直接送貨給HAECO。有關資料HPL亦沒有機會接觸。這亦可解釋為何被告明示或暗示控方第四證人,他可經被告接觸張,而不用HPL直接接觸張。 216.事實上,調查所得,張智林並不是維修工具的專業工程師,而是負責HAECO的廠房維修。這亦表示張根本沒有能力繪圖。而由於張不是這方面的老行尊,他理應不能有如被告所言,可以在內地有好廣的人脈和關係,可以很容易找到技術繪圖。被告的愰子做法便顯而易見。 217.因此,當被告而不是張向控方第四證人追數時,被告的角色更為明顯。被告因為HPL需要公司發票和公司戶口轉賬而感到為難。被告當然希望能收取現金,但因控方第四證人的離職,使被告功敗垂成,而最後變相甚麼都沒有。最後HAECO亦沒有支付給那些沒有提供草圖的供應商。 218.雖然涉及第二項控罪的才才相關公司,並沒有人有如控方第四證人和控方第五證人作供,本席可以理解這情況。但從修訂後的承認事實(證物P1139A),有關第14.2、14.4、14.6、14.8、14.10的文件,以及第19段HAECO向才才付款總共$1,729,000多元,再加上HAECO內部工程師的證供,指出不少才才的繪圖都是抄襲HAECO的內部草圖。本席認為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才才及其相關公司所面對的問題和所提供給HAECO的作為,都是有如HPL的情況,不會相差太遠。 219.辯方認為被告在庭上的證言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內容一致(見辯方結案陳詞第2段)。被告說他是為了公司利益,為了使維修工具的工程能準時和在合理預算下完成,而出於無償幫助供應商。被告只是引薦一位在HAECO退休的人士張智林給HPL,但並沒有跟進他們的互動關係,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被告認為如果張能找到草圖,以及製造一些工具,張收取顧問費或酬勞是合理的。被告亦解說有部分供應商所得到的草圖是舊採購制度下的結果。 220.被告否認他刻意指示他的下屬工程師繪圖來幫助供應商。被告亦否認他曾自己傳送繪圖給HPL的第四控方證人。他亦否認他幫HPL調整報價,否認他以張智林作為代理人,變相「秘撈」,向供應商收取費用。被告否認他在通知離職後把電腦和電郵資料(除了4MB資料外)完全刪除。被告亦提交兩份列表去分別列明涉及HPL 24項和才才的161項工具(見辯方結案陳詞附件)。被告屢稱有些情況是他不知道那些工具是屬於新制,而不需要就製圖費用作出估算(見辯方結案陳詞第7段)。 221.辯方亦用了不少篇幅去批評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的證供,認為控方第四證人的證詞有不盡不實及存有合理疑點之處,以及可信性存疑(見辯方結案陳詞第37及38段)。 222.辯方亦批評控方第三證人李的證供。控方第三證人說從控方所呈的46份圖紙,是存有可能抄襲HAECO已管有的OEM圖或由HAECO內部工程師所繪製的HXC圖。辯方認為控方沒有直接的證據指被告知道那些繪圖是抄襲HAECO的圖紙。供應商有可能從其他途徑取得OEM圖。辯方認為那些圖紙有可能是由張給被告,再由被告轉發給控方第四證人,再由控方第四證人回傳給被告。最後由被告再傳發給控方第四證人製造工具。但辯方認為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的工具價格估算已經包括設計草圖的部分(見辯方結案陳詞第49段)。 223.辯方認為法庭不應在推論上再作出另一推論,再而推論被告是有「意圖藉著欺詐的行為最終導致HAECO蒙受不利」(見辯方結案陳詞第53段)。 224.辯方亦用了三段的陳述(控方結案陳詞第55至57段)來批評控方第一證人廉政公署。就他的陳述是「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毫無保留地把所有與本案有關的文件及檢取了的證物告知控辯雙方呢?陳述這已構成本案中最關鍵,最嚴重的合理疑點」(見辯方陳詞第59段)。 225.就第16A條欺詐罪的法律原則,雙方都沒有大爭議。簡單的陳述可見於Archbold HK 2021年第22章第128段。案件的議題是被告有沒有作出欺騙行為,他有沒有詐騙意圖以誘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些行為,因而導致自己或他人有所得益,或他人有相當可能有所損失。而就欺騙的元素,本席需要考慮 女皇 訴 Ghosh 一案的不誠實雙階測試。 226.誠如前述,本席認為雖然才才並沒有人出庭作供,但從承認事實的內容,部分TSD工程師的口供和相關的繪圖,以及由控方所提供的結案陳詞附件三及附件五的文件。就第二項控罪涉及才才的相關的指控,本席可以作出合理而唯一的推論。 227.在新採購制度,在2015年實施之前,被告已經和管理層參與新制度的構思和設計。被告主管TSD,負責技術繪圖和維修部件,以及工具的合理價錢。在新制下,被告有責任向HAECO的採購部提供內部估價。被告亦負責審批Cat A供應商所提供的技術繪圖。在新制下,HPL和才才都是Cat A的供應商。 228.雖然HAECO的採購部理論上是獨立審批供應商所交付的維修部件,但實際上採購部是倚賴被告主管的TSD的技術支援。採購部在收取供應商的維修部件時,亦不知道供應商事先有沒有提交技術繪圖。 229.在HAECO的新制下,HAECO所批准的供應商的報價自然亦是包括繪圖費用,這是雙方的共識。問題是由被告能獨力管控TSD。一方面被告能獨自提供部件工具的內部估價,另一方面他亦負責審批供應商的繪圖。供應商如果沒有TSD的批准,在商言商而言,自然不會貿然逕自製造部件工具,否則如果不批准,便會血本無歸。 230.另一方面,被告主管的TSD有不少工程師是受被告的指使。被告便可以在沒有其他人監管之下叫下屬工程師繪製技術草圖,這包括HPL未能提供的電子工具繪圖。被告在新制下向採購部提供工具內部估價,自然需要包括繪圖設計費用和生產費用。因此如果供應商不能提供繪圖,有關的部件價格自然又要下調。被告從沒有告知HAECO採購部那一個供應商原本的報價應該下調,甚至說某一個供應商根本沒有能力去製造有關的維修部件。被告的說法是由於時間緊迫,由於供應商實質上不能交出理想的繪圖,他叫下屬繪圖,這包括電子工具繪圖。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明言,HPL根本沒有能力繪畫電子圖。最後HAECO收到涉案的繪圖都是抄襲HAECO的內部繪圖,有些圖是刻意地改變一點點,例如由公制轉為英制,有些則是畫蛇添足,但骨子裡仍然是HXC的內部繪圖(詳情見控方陳詞的附件三)。被告從沒有告知HAECO任何人,包括上司、控方第二證人、那些入圍的供應商的不足和能力的問題。被告在警誡供詞只是不斷用幫公司解決問題為藉口。 231.本案涉及不單是HAECO內部審批程序,交收部件的粗疏和採購部門過份倚賴TSD的情況。 232.另一方面,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顯示被告在私底下和HPL的接觸。本席要強調,要對特赦證人(控方第四證人)作供的證言要謹慎處理,以免控方第四證人因一己利益而誇大其詞,誣告無辜。但本席在仔細考量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認為控方第四證人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證言亦沒有在辯方的盤問下有所動搖。而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亦都包括其所準備的列表,一些電郵,以及文件紀錄來支持他的證據。 233.在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的介紹下,被告認識HPL的老闆,而控方第四證人和被告在不同的場合接觸。被告幫控方第四證人更改報價,亦提點控方第四證人一些事情,包括在HAECO採購部質疑下,把有關的報價下調10%。另外,被告亦「製造」一名HAECO退休員工張智林作為被告的幕前棋子,向HPL推銷張可以是一個能提供繪圖,熟悉內地脈絡的人士,有把握得到相關的繪圖,因此要得到有關的顧問費。如果由張製造工具,張便會另外得到30%的費用。明顯地,被告是藉著張和有關的安排得到「外快」。被告從不鼓勵HPL接觸張,而控方第四證人亦只會經被告接觸張。被告以TSD的主管身分指示屬下工程師畫圖,然後把HXC繪圖電郵給控方第四證人,再由控方第四證人假裝轉交給被告審批,以圖瞞天過海。 234.被告聲稱幫張向HPL追數,但卻因HPL堅持要出發票和收款人是公司名稱而不能得逞,最後卻無功而還,未能收取費用。在事件東窗事發後,本席亦相信被告在HAECO的電腦和其公司的電郵賬戶內的資料刻意被刪除,以致不能復原。在這層面上,本席認為這大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但這並不是本案的控罪。 235.被告的行為在Ghosh 的雙階測試下,本席認為無論是主觀或客觀來看,都是不誠實的行為,而被告亦明顯地違反誠信。 236.才才所提供的繪圖大多數是抄襲HAECO內部的繪圖,或是由OEM繪圖得知(見控方陳詞附件三)。附件三和五都顯示174項部件工具,當中有24項涉及HPL,而其餘150項涉及才才。 237.由於HAECO所付出的工具價錢是包括繪圖費用,自然這亦使HAECO有其損失,而HPL和才才亦有所得益。在事件曝光後,HAECO因供應商不能提供繪圖而取消訂單,收回部分所付出的貨價,但這不能減去涉案的刑責。 238.就被告在警誡會面和在庭上的作供的辯解,本席認為被告所言不盡不實,只是試圖卸責和聲稱不知情。被告一方面不相信HPL有能力完成所報稱的五成以上的Cat A工種,但在2015年前和新制實行之後,被告從沒有向上層反映,報告他的憂慮或保留,反而被告在文件上推薦HPL。被告曾和HPL的Philip Leung(控方第五證人)見面,但聲稱沒有應承HPL的要求。被告說控方第五證人和被告的上司(控方第二證人)梁相熟。被告覺得HPL有誠意才勉強幫手,介紹HAECO退休的張來幫忙。被告否認收取顧問費及其他酬勞。被告知道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不想SSL的鍾仕興知道太多資料,特別是有關的報價。因此在電郵溝通上亦有共識,使用一些隱晦的表達方式,例如subject tooling是指圖紙。 239.被告叫HAECO內部的工程師繪圖,只是想幫HAECO增加批圖成功率和加快流程。被告坦言有些供應商根本不知道HAECO的要求。被告堅稱他自己並沒有把技術繪圖交給HPL或才才的相關公司,不知道供應商如何得到有些繪圖。有些繪圖亦有可能是抄襲HXC的繪圖。 240.問題是被告是TSD的主管,亦負責批核供應商的繪圖,那麼被告沒有理由不察覺供應商的繪圖,以及「爆散」的情況,沒有理由不發現有些繪圖是抄襲得來。被告是老行尊,是把關的人,有他的專業知識和洞察能力。有些繪圖甚至是草草了事,抄製HXC的產品,甚至沒有把公制轉為HAECO所使用的英制。有些甚至沒有按照程序,至少由兩名專業人士簽名的情況。 241.被告屢屢說「好心做壞事」,使他現在要被檢控。但從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的說法和相關的電郵,以及列表、文件、飯局、對話、被告離職,被告的辯解自然難以成立。而張的角色更顯示被告的計劃和秘撈的行逕。被告甚至安排張到內地視察SSL內地的廠房。被告說供應商如果提供國內使用的電子工具繪圖,一定不會符合HAECO的要求和標準。這自然解釋為何被告叫他在HAECO的工程師繪製電子工具繪圖。有些繪圖的繪製日期甚至早過供應商所提供繪圖的日期。被告的說法是他預先叫人畫圖以作修改供應商的繪圖。但被告並沒有把繪圖交給供應商。這明顯使新制的原則和目的蕩然無存,浪費HAECO的內部資源,而供應商的報價卻沒有減低。 242.總的而言,本席並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本席信納控方證人,特別是控方第四證人Ben Ling的證供。本席裁定控方在舉證的證據下,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被告以他在HAECO的角色,作為TSD的主管,干犯兩項欺詐罪,致使HPL和才才及其相關公司有所獲益,而HAECO有所損失。因此,本席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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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58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