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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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兩項第16A條欺詐罪。第一項控罪的時段由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30日。第二項控罪的時段由2015年的1月至2016年的10月。被告的公司HAECO因此分別向HPL支付$13,000元貨款,和向才才及其相關公司付出$172萬多元的貨款(見承認事實第18及1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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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3/2018 [2021] HKDC 14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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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兩項第16A條欺詐罪。第一項控罪的時段由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30日。第二項控罪的時段由2015年的1月至2016年的10月。被告的公司HAECO因此分別向HPL支付$13,000元貨款,和向才才及其相關公司付出$172萬多元的貨款(見承認事實第18及19段)。 2.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兩項罪名罪名成立,有關的案情在早前的裁決理由書已經詳細列出。簡單而言,在相關的時段,被告作為HAECO的一個技術支援服務部門(TSD)的主管,運用他的權力,指使下屬繪製技術草圖,然後提供給在新採購制度下的供應商HPL和才才相關公司。 3.這使這些供應商能得到繪製技術草圖的費用。被告亦利用一些前HAECO的員工張智林作為愰子,收取繪製草圖或製造一些工具的顧問費。但被告或張智林最後並沒有得到任何利益。HAECO亦因一些供應商最後因不能提供技術草圖而得到退款。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65歲,香港出生,在2017年離婚,育有一名現住在內地的18歲兒子。被告需要經濟支持他的兒子。被告亦有自置物業,需要供樓。被告在HAECO工作了36年,在2015年8月被辭退。被告有機會喪失他在HAECO的$710多萬退休金。這是一項經濟的重罰。 5.另一方面,辯方亦說被告身患癌症。近期被診斷患有大腸癌,需要接受口服化療,亦有一連串的治療安排,這使被告的身體不適和弱化。今天被告的姐妹和朋友亦到法庭支持被告。 6.辯方說被告在HAECO工作36年期間,貢獻良多,亦得到很高的評價。辯方希望法庭能輕判被告,從輕發落。 判刑 7.65歲的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本席亦相信他對HAECO的 36年的生涯貢獻良多,否則被告不會成為TSD的主管。被告亦被內行人稱為老行尊,自然有其江湖地位。 8.但被告畢竟仗恃他在公司的地位和專業知識,而在新採購制度下違背誠信,上下其手,從而意圖獲取利益。雖然最後未能得到分毫,這並不能減免被告的刑責,但可視為求情理由。 9.被告的身體狀況和罹患大腸癌值得本席的同情,但卻不能作為非監禁刑罰的理由。 10.16A的欺詐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本席認為控方所提供的案例,即特區 訴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和特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並不適合,而本案亦不是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案。 11.本案的第二項控罪涉案的工具屬項目較多,貨價達$170多萬,而且犯案的時段較長,達22多月。第一項則規模較少,但內情較多,亦看見被告的角色和作為。 12.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就第一項而言,本席以2年為起點。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理應沒有減刑因素。第二項控罪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 13.本席考慮到被告在HAECO的功績及30多年的服務,以及被告身患罹疾的情況,決定從輕發落。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把兩項判刑同期執行,即判刑2年半。另外,本席亦相信被告重犯機會等於零,以及被告早前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因此酌情減刑3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2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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